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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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

【发文字号】上证公字[2012]34号

【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07.07

【实施日期】2012.07.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公字[2012]3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

订。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四)原《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上市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

划断原则,相关年度数据应当连续计算。

(五)公司股票交易因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触及原《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被予以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发布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予以其他特别处理;本所风险警示板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二、停牌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4.2.3条也对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停牌进行了规定,在《交易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前,关于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停牌仍按原《上市规则》执行。新《上市规则》关于停复牌的其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

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

月第七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保荐人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第六节回购股份

第七节吸收合并

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第十节股权激励

第十一节破产

第十二节其他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

第二节恢复上市

第三节终止上市

第四节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第十八章释义

第十九章附则

附件:

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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