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7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7月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7.26
•【文号】上证函〔2024〕1982号
•【施行日期】2024.07.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2024年7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4〕1982号各基金管理人、会员单位: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开发、发行、上市等工作程序,明确各市场参与机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2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2年10月修订)》(上证函〔2022〕1816号)同时废止。
自发布之日起,请各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参与机构按照修订后的指南办理本所基金业务。
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7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26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的目的和背景二、指引第9 号的具体内容1.股票交易和转让的限制2.信息披露要求3.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交易的控制4.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三、违反指引第9 号的法律责任四、指引第9 号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影响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以下简称“指引第9 号”)是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和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第9 号明确了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转让的限制。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股票交易和转让。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和转让。
指引第9 号对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及时、公平、完整地披露与公司股票交易和转让有关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股票交易和转让。
指引第9 号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交易的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培训、保密和承诺等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及时将内幕信息报告上交所,并依法披露。
指引第9 号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转让行为实施自律监管,依法对违反本指引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提取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自律监管是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定,它是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交易所健康发展的基础。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其中包括了自律规章、制度建设、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是一项重要指导性文件,它对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以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
具体内容如下:一、规章制度的完善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上市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机构,保证公司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3. 上市公司应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符合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的要求。
必要时,应及时报备交易所并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规范1. 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股东大会决议等。
2.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虚假披露、误导性披露等违规行为。
3.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的热点问题,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及性。
三、监管制度的遵守1.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接受交易所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配合相关调查和审核,保证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
2. 上市公司应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经营风险、股东减持、股权激励等相关信息,保持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12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12条1.引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规范交易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重点解读《交易规则》中的第4.4.12条,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条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2.第4.4.12条的内容第4.4.12条规定了关于股票交易的特殊限制情况。
根据该条规则,当某只股票的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内涨跌幅超过20%,且当日涨跌幅超过10%时,交易所将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市场稳定,确保股票的交易价格不受异常波动的影响。
3.解读3.1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定义在第4.4.12条中,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是指连续3个交易日内涨跌幅超过20%的情况。
当然,如果当日涨跌幅超过10%,也会被视为异常波动情况。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为价格异常波动而引发的市场恶性循环。
3.2交易所的保护措施当某只股票满足上述异常波动条件时,交易所将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以保护市场稳定。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该股票交易:交易所可以选择暂停该股票的交易,以避免异常波动蔓延。
-监控:交易所将严密监控该股票的交易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以保持市场的平稳运行。
-风险提示:交易所将向投资者发出风险提示,以引起投资者的关注,并提醒他们注意风险。
-信息披露:交易所将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提供给投资者更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3保护市场稳定的意义交易所采取保护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
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可能会给市场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例如投资者恐慌、市场信心动摇等。
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交易所能够在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制止不利因素的扩大,保护市场的稳定,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4.结论第4.4.12条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股票交易的特殊限制情况的规定。
了解并遵守该条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
通过此规则,交易所在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9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9条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定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持有某种证券的权利人将其证券质押给另一方,由另一方向该权利人出售该证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购该证券的交易。
该交易旨在满足某种具体的资金需求,如支付贷款、投资等。
二、交易主体及相应资格要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主体分为“质押方”和“受托方”,其中,质押方必须为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证券账户开户人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将其持有的证券质押给受托方。
受托方必须为证券公司或银行,并且已开展证券交易业务资格。
三、交易的形式和要求1、交易形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以书面协议为基础,协议需注明质押方和受托方、质押证券品种和数量、回购期、回购价格及利率等内容。
当然,根据市场实际需求,交易双方还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回购期和价格质押证券的回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回购交易价格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及协议进行确定,并应被写入协议。
若需要组织竞价回购,应由证券公司通过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
四、风险防范和控制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由于质押方可能面临到期未能回购证券的情况,因此需在交易中注意风险防范。
证券交易所会采取措施,对双方签署的协议、质押方提供的证券品种和数量等进行严格管理,保证交易的安全稳定。
五、保密原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的信息及交易内容需遵守保密原则。
证券交易所会采取措施,确保交易信息不会被泄露。
综上所述,第9条详细规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内容。
对于投资者和交易市场来说,了解这些规则并实践它们,有助于实现更加安全、有序和合法的证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为了促进上市公司自律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本指南第2号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及非公开信息保密等方面的自律规范进行了具体阐述。
一、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如果信息属于已知未发布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的1个交易日内发布;如果是已有样本数据,应当在有关基础资料公布之日起的1个交易日内发布。
如果是其他重要信息,应当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10个交易日内披露。
若根据相关法规、规章或《公司法》等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公告的,应当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优先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在公司网站上同步公布相关信息。
二、重大事项报告1.重大事项的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公司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并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发展趋势,均应当作为重大事项进行报告。
具体情形如下:(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组失败等事件;(2)公司公告或内幕信息被查封,存管人对公司股票采取限制性措施,上交所公告暂停公司股票交易等事件;(3)公司主营业务受损,重要客户失去、新业务推进不利等事件;(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失联,调任等事件;(5)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诉讼案件等事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发现重大事项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在公司网站上同步公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非公开信息保密1.非公开信息的定义非公开信息是指未向社会公众披露的、具有实质内容的信息,包括公司未向社会公众发表的管理信息、生产安排、财务状况等涉及公司业务和股票价格的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非公开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一号》:一、总则(一)本指南规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则。
(二)本指南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机构、中国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债券交易业务。
(三)本指南不可以替代《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投资者资格(一)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向投资者发出报价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持有证券经营机构经纪业务资格证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债券专业经纪人资格。
(三)投资者应熟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在建立中金券商的证券账户时遵守有关服务协议等。
三、交易规则(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行情及报价规则,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债券交易应遵守《关于管理实施国债分类说明及规则》及《国债流通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收益率期货交易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四、客户服务和结算(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机构负责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工作,投资者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机构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债券交易结算。
(二)投资者在结算时可按自己的需求提前赎回债券或者转让债券,且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确定的赎回规则完成。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机构定期集中核算投资者债券余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账目情况及结果向投资者进行通知。
五、投资风险防范(一)投资者应了解相关风险,遵守市场规则,正确使用市场交易工具,合理制定交易策略,以便进行合理投资行为。
(二)投资者在开展债券交易时,应遵守中国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机构组织实施的《投资者风险警示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风险防范机制,审慎配置自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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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承接单位:华东政法大学负责人:陈岱松、张卫东成 员:贾希凌 邱进前 朱晓喆 杨海峰 魏华文杨 席 荣 华 王 蕾 姜伯韬 何 单蔡利初 卢 鹏 黄扬杰 吴诗婧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课题摘要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力量。
从整体上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各行业的排头兵,也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治理效率的高低,不仅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成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还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
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股投资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
二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公司控制权市场严重扭曲;对公司治理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经理人市场较为落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壮大机构投资者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严格规范董事会职权;健全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改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其二,尽快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
摒弃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的任免制度。
其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
提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经营的透明度;完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第一部分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发展一、国资管理体制现状分析——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角度介入(一)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理论基础1.“全民所有”的主体缺位及其理论修正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国家所有权的概念是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法律概念上的转化。
但“全民所有”不可能在法律上构成全民所有财产的权利主体。
目前,全体人民唯一的正式代表就是国家。
从法学理论上看,国家是由领土、主权和居民三个要素构成,其本身仍是一个抽象的综合体。
在国家之下必然还存在着一层代理机制,以形成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意志。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了与《宪法》和《物权法》的衔接,最终确定了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权利主体的地位,成为国家所有权的“总代理”,各级政府在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的过程中统一服从国务院的领导。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履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也是公共管理职能的承担者,这种职能特征与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以及对市场竞争的参与相互冲突。
因此,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势必要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形成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和国有企业总“老板”的角色彼此隔离的形态。
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通过授权机制,加长代理链条,由专门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承担市场经济中相应的义务,并同私人资产所有者一样对国有资产保持着利益上的关注,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下简称“国资委”)便在这个授权机制中应运而生,最终形成从全民到政府再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代理链条。
(二)出资人与监管者——国资委的角色定位1.国资委的身份之辩国资委自成立以来,其角色问题一直饱受争议,原因在于其除承担出资人的使命之外,还履行了非常强大的监管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讲,国资委同时具备监管者和出资者两种身份可以称得上是现行体制的最大问题。
”1国资委角色上的模糊在法理上本身就存在悖论,比如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资委在处理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时应该遵循《公司法》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相互分离的原则,这也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中规定的“出资人不干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原则”的应有之义。
但作为国有资产监管者的国资委如果违反第四条而不当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时候,又该由谁来监管呢?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该如同淡马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样以资本运营为主要职能,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私法人。
但国资委“正部级直属特设机构”的身份,以及因为当事人所投资企业与国资委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资本联系,又使其不可能按照《公司法》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国资委的职能之辩理论上,国有企业出资人本身不应该同时承担监管职能,否则政企分开的目的无法最终实现。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出资人职责只包括“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但在2003年国务院审议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资委已经被定位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这种定位赋予了国资委一定的行政性职能。
实践中,这种行政性职能不仅存在,而且日益强势。
国资委不仅能对违反国资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检查和处理,还具有贯彻国有资产法律法规之相关政策和规章的制定权,同时上下级国资委之间存在着很明显的监督指导关系。
另外,国资委还可以承担国务院交办的一些管理事项,并在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协调中履行着相当数量的公共管理职能。
国资委要么只做出资人,要么只做监管者。
从《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条文的立法目的和表述上看,该法1 顾功耘著:《国有经济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试图将国资委转化为一个“干净的出资人”。
而该法第七章“国有资产的监督”中,监管职责被赋予各级人大、各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部门并配置以社会监督。
(三)“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的法理解析1.管资产——国有资本运营的关键(1)国有资产出资人资本权益的界定和保障。
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其对国有资产的资本权益主要是指国有资本运营方式的选择,所谓管资产是指出资人决定资产投向、流动、重组和保值增值的相关权利。
这种资本运营权行为应严格区别于资本的具体经营权。
国有资产在以资本的形式投入国有企业后则转化为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并受到法律保护,由国有企业依法经营。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内容包括企业依法对全部法人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财产中的收益权应该解读为国有资产收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这是社会化资产运用的一种体现。
所谓处分也不是所有权中完整意义上的处分权能,即国有企业必须受到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授权的出资人的限制,其处分的行为和目的必须服务于国有资产所有者对资本效益的追求。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确立的重大意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着眼于国有资本的经济收益,旨在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国有资本控制力和投资导向作用。
《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确立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力工具,体现的是政府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和出资者或者作为出资企业的股东对其资本收益的索取和再分配。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拥有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权利;股东大会具有审议通过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权利。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相吻合,也与《公司法》的规定实现了衔接。
2.管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委托代理问题产生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立,是指出资人如何以较小的成本,通过一系列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提高代理人对资产的忠实和勤勉,并保证代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理人的经营行为符合出资人的利益。
由于全民所有到国有再到出资人本身就存在着代理关系,于是国有企业中存在着更长的代理链条,使得国家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随着代理环节的增多逐渐递减3。
对国有企业的人事控制问题也由此更加复杂。
国有企业的人事控制不但应该与《公司法》的规定衔接,即以资本关系为基础配置人事权限,还要解决代理链条过长,代理关系非市场化所引起的约束力不断削弱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
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同时,相对于《公司法》对董监高最低资格要求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对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也体现了该法对国资委人事任免权的约束。
3.管事——国资委对国资有资产经营的合理介入国有资产出资人或股东并非所有者以及国有资产出资人因缺少剩余索取权的利益驱动而产生的激励不足等问题,导致现实中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于经营者的约束力趋于弱化。
在重大事项决定权上,法律针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或股东规定了比普通投资者更加严格的要求。
首先,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直接决定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重大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其次,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过委派股东代表的方式,按照股权关系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制度框架下形成决策机制。
履行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权利行使应当遵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并向委派机构报告权利行使的情况和结果。
再次,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按照出资关系,由国家出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则履行出资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