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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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适当性

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适当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

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

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证券市场大事记

证券市场大事记

2003年证券市场大事记周菊荣2003年1月2日由权威组织发布的内地市场第一个交易所国债指数——上证国债指数(代码000012)以静态(通过报刊、网站等形式)正式对外发布,一段时间后将开始实时动态发布。

2003年1月2日企业债回购正式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其中三天回购品种证券简称RC-003,证券代码131900;七天回购品种证券简称RC-007,证券代码131901.深交所债券交易费率新标准也于同日开始实施,比原费率平均降低幅度达50%。

2003年1月6日《中国证券报》信息数据中心统计:2002年券商股票市场承销业务总量为778.4亿元,较2001年缩水三成;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独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32家券商承销。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将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10日上证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开始实行,正式开展大宗交易业务。

2003年1月11日第七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在京举行。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

2003年1月12日国内首家中外合资基金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

2003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目前已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三家外资银行的上海分行从事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QFII制度的引进是我国向外资开放国内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

2003年1月14日财政部发出《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作出的重大变化有,招标方式在原先单一的“荷兰式”基础上增添“美国式”招标方式,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2003年国债承销团成员都可以跨市场参加国债招标活动。

2003年1月14日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证监会将继续加强证券期货法治工作,大力推进诚信建设,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不断改善市场结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8.18•【文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为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监管,切实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100%以上或下跌50%以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临时停牌时间不超过30分钟,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二、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A股,连续2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如期间同一营业部净买入(净卖出)该股数量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达到30%以上,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ST股票、*ST股票和S股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对出现上述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股票,本所于下一交易日分别公告该股异常波动期间(盘中临时停牌为异常波动当日)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五、对出现上述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股票,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六、本通知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八月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上证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证发〔2015〕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市制度改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3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

同时,本次修订一并将此前本所发布的《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单项业务通知的内容分别纳入前述退市配套规则。

前述3项退市配套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前的3项退市配套规则及前述3个单项业务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1月实施2015年1月第一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证券交易表格

证券交易表格

1) 1986.8,沈阳,企业债券转让业务2) 1986.9,上海,股票柜台买卖业务3) 1990.12.19沪、1991.7.3深交易市场开业4) 1992年初,上海B 股5) 1999.7.1《证券法》实施6) 2004.5,中小板7) 2005.4底,股改试点启动8)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9) 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10) 2002年底,启动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11) 2001. 6.12,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2002.12.27,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12) 2007.4.20,《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13) 2005.10,修订《证券法》取消了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14) 2006.12,《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将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一次性切换给交易单元15) 1998.4.1,上海证交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16) 2002.5.1,《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A 、B 股、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17) 2003.5.8,《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8) 2006.11,《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19) 2007.7.25,《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1. 业务范围:1) 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 注资5000万元以上,从业15人以上3) 财务顾问:4) 证券承销与保荐:5) 证券自营:6) 证券资产管理: 注资1亿元以上,多项业务5亿元以上 从业50人以上71.1.法律责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9条规定1)《证券法》205条:客户资金不足而买入委托,或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30万元罚款2)《证券法》208条: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30万元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3)《证券法》210条: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责令改正+1-10万元罚款+赔偿客户4)《证券法》219条:超范围经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30-6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关闭;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10万元罚款5)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3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产品销售活动②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6)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30万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②朱按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③推荐的产品或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④未按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⑤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⑥未按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⑦未按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⑧未按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7)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20-50万元罚款;对主管和直接两便人,1-5万元罚款8)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6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30万元罚款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提供融资或担保②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③等4条9)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从事业务未向客户祟证券人证书②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③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2.《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条,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期纠正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许可。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四)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有关风险揭示书(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警示股票,系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系指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简称为“退市XXX”,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为“XXX退”。

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设风险警示板,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上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退市整理板,包含深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第五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特征

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特征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 送红股后的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1+ 每股送红股数)
例如: 某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是24.75元,每10股送3 股,,即每股送红股数为0.3,则次日股价为 24.75 ÷ (1 + 0.3) = 19.04(元)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易所规定 2021/8/6 的其他情形。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3)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停止上 市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2.4.2 证券交易所
➢ 定义:依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2.3 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

2.3.1 证券发行市场概述
1、定义
证券发行人进行证券募集,以筹集资金 的市场。
2、组成
发行人
3、发行方式
中介人
投资人
按发行对象划分 按发行过程划分
2021/8/6
私募发行 公募发行
直销 承销
代销
包销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全额包销 余额包销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1)特别处理 (ST,Special Treatment)
1998年深沪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状况 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
1)特别处理的措施
➢ “ST××”;
➢ 另板公布交易行情,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为5%; ➢ 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须审计
2)特别处理的条件:上市公司状态异常,即出现以下 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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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

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

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处理》第七条规定情形和《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到该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但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公司改正后的净利润仍然为正值,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的,本所于公司披露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的第一个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之一的,本所按照《上市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做出暂停上市决定。

五、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有关责令改正决定的次日做出公告,本所自公告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在规定的改正期限内,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自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所自期满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如在两个月内披露经过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如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所自期满次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暂停上市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所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股票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恢复上市的决定。

六、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情形的,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

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自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定期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自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暂停上市的决定。

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股票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未披露定期报告的,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七、上市公司存在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款情形的,自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本所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八、本《通知》自二ОО三年五月八日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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