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爱旭:关于申请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ST爱旭:关于申请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ST爱旭:关于申请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ST爱旭公告编号:2020-【】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收到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申请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不申请股票停牌,公司股票正常交易。

●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确认,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由于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3 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2017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申请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公司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54.7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1,549.33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8,688.2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237号)。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经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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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分析报告

2018年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分析报告 2018年10月

目录 一、发展现状:前期规模快速增长,解押面临高峰 (4) 二、外部环境:监管环境趋严,市场风险仍是重点 (8) 1、市场:股市低迷,融资环境有待改善 (8) 2、政策:规范业务发展,防范市场风险 (9) 三、风险测算:冲击在所难免,风险基本可控 (12) 1、业务风险情况:多重风险并存,冲击券商自有资金 (12) 2、业务风险测算:券商整体风险可控,个股有所分化 (15)

股票质押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手段,目前分为场内股票质押和场外股票质押。自2013年5月以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开始驶向快车道。历经高速发展,目前场内股票质押规模比重更高,以近三年(2015/09/14-2018/09/14)新增场内股票质押和场外股票质押规模数据为例,其中场内股票质押股数占总数量的60%,相应参考市值占总市值的64%。而以13个月质押期为例,由于2016-2017年新增股票质押规模处于高位,所以2018年四季度仍将面临股票质押到期高峰。 就目前环境来看,市场方面股市持续下挫、金融去杠杆下流动性收紧、股票质押业务政策趋于严格规范、经济压力下行导致的企业经营风险均存在,这也是股票质押业务不断爆雷的原因所在。监管政策方面,减持新规、资管新规以及股票质押新规对券商股票质押业务的资金来源、业务开展、后续处置等多方面均有所影响。但整体来看,新规出台更多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股票质押业务发展。而股市持续下行加剧股票质押业务恶性循环,所以市场风险是股票质押业务关注重点。对于券商信用业务部门而言,券商利用自有资金作为融出资金,股票质押业务相当于类抵押贷款业务。当相应风险发生时,券商净资产水平将受到冲击。 基于Wind数据和一定假设前提,我们统计得到了截至2018/09/14各家券商股票质押业务的整体履约保障比例、风险暴露情况和时点风险损失情况。根据所获数据,从履约保障比例和风险暴露总量/质押股票市值比值这两个角度分析,华泰证券、申万宏源、中信证券以及

国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影响 的研究综述

Modern Management 现代管理, 2019, 9(4), 543-549 Published Online August 2019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2d7210517.html,/journal/mm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2d7210517.html,/10.12677/mm.2019.94067 Review on the Influence of Stock Pledge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on Enterprises Jiarong Chen, Yixiang Wang Business School, Hua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Fujian Received: Aug. 5th, 2019; accepted: Aug. 16th, 2019; published: Aug. 23rd, 2019 Abstract In recent three years, the stock pledge of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has exploded, and it has become the new normal of the capital market. Although equity pledge relieves the constraint of shareholders’ financing, it also brings many problems: last year, many companies have experienced the phenomenon of liquidation and thunder. This paper aims to review the literature on the impact of stock pledge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on enterprises. Through combing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status quo of CSSCI and core journals in CNKI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key words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equity pledge” and “enterprise influence”, the research context is clarified;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this field is presented; and the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 is proposed,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subse-quent researchers. Keywords Equity Pledge, Consequences, Share Price Volatility, The Internal Control 国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影响 的研究综述 陈佳榕,王艺翔 华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福建泉州

中国股票市场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股票市场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 见证了“牛市”的6000点,现在又经历着跌破1200的“熊市”,广大股民的心理素质想必有了很大的提高,毕竟这可是从天堂一下子掉到了地狱。 现在问及大众怎么看待现在的中国股市,想必大多的答案是:只可远观,不可亵玩焉。毕竟现在的股市,真的已经让广大人民群众伤心透了。从6000点下跌,人们观望着,期待不会跌破4000点,可是它就这样轻易的破了这个界限,毫不顾忌人们的感受。然后人们又相信不会跌破3000点,可是它坚持了好久周,最终还是没能坚持到底,又跌破了3000点。现在人们已经不在抱幻想,可是依然保持着最好的期待,可惜,事与愿违,该来的总要来,2000点也破了。这样的恶性循环到底什么时候会结束?是什么让中国股市变成了现在的样子。 这学期选了“证券投资与分析”这门课,虽然只是选修,但是老师全面的分析股市,还是让我学到了许多。关于现在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上网查了相关的资料,也有自己的想法。 现在专家对这个问题主要有五个观点。主要观点一:股权分置。很多人将股市走弱的原因归结为股权分置问题,这是有一定道理的。由于股权分置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结构,不利于形成外部治理机制,不利于市场形成稳

定预期,不利于投资者评估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股权分置问题并不是中国股市问题的唯一症结,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也并不意味着中国股市从此向好。中国股市也有全流通的公司,中国股市也有民营企业,但是这些公司给投资者的回报也并未高人一等。即使股份全流通了,仍然会有上市公司作假,仍然会有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权益,即使在美国这样成熟的市场也出了安然事件。对于那些素质差的上市公司,迟早要退市的公司,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只能给大股东再增加一次圈钱的机会,只能再让投资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主要观点二:上市制度。这么多的上市公司出问题,已不能简单地当个案来处理了,我们必须反思发行上市制度。当前上市公司的风险实在太大了,这必然要带来投资者投资策略和选股思路上的调整。仅仅凭借财务数据和业绩预期选股已不够,即使我们能够甄别出财务报表的真假虚实,即使我们能够准确预测出未来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但如果我们不能察觉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如果我们不能识别公司治理机制中的潜在缺陷,我们仍然无法规避投资风险。 主要观点三:新股发行的心态。 新股发行也是影响近期市场走势的一个因素。面对新股发行,投资者是一种十分矛盾的心态。一方面新股发行要带来现有股价结构的调整,要分流市场的资金。另一方面投资

ST股票操作策略.

ST 类个股的操作策略 对于 ST 类个股的操作策略上我们建议大家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风险至上,调整心态。既然入了 ST 的池子,就要懂得 ST 股的风险。 2、考察 ST 股公司有无政府背景,参与重组的公司是否有实力。 3、 ST 股公司所有的坏消息都出来后可以考虑买入。 4、在股价连续大跌后投资 ST 股风险小。 5、关注 ST 股的大资金的进出动作,注意季报股东变化情况。 6、坚持便宜的价格买进 ST 股能有效控制风险。 7、 ST 股预期利好兑现后,坚决不恋战出局走人 摘帽预期的重点关注 由于重组、资产注入或者是转型,公司业绩大幅提升,致使扭亏为盈,摘帽在即,这些票里,象 ST 昌河,由于前期暴涨,股价太高,可以找些还在底部还没有启动的个股,未来有发展前景的,流通盘适中的如:ST 三农、 ST 安彩、 ST 鑫新、 ST 波导、 ST 新材等都可以逢低关注。相信一旦摘帽,就会走出独立的行情。 研究所处同行业的位置 许多 ST 的票,由于是垃圾股,缺少市场的吹捧,股价在同行业中属于中下游价格,这类的票, 只要所处行业受到市场热点的追捧, 也会得到好的回报, 另外行业的特殊性也是股价上升的原动力。 由于自然灾害业绩而受影响的股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但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如地震、泥石流、干旱、水灾、雪灾等, 公司业绩下滑, 致使带帽,这类的票,并不是本身经营问题, 一般国家对此都会进

行政策和资金扶持,后期必定能扭亏为盈,摘帽可期。最典型的是岷江水电,由于四川地震,震荡岷江发电机组瘫痪,致使公司业绩大幅亏损,不但变为 ST 股,还带上了特别处理的帽,在党和人民的支撑下,顽强的四川人民重建家园, 2010年,岷江水电大幅增长,摘帽只是早晚的事,也使该股一路上扬。 国家重点工程、重点企业 国家重点工程和重点企业一直是扶持的对象, 这类票即使亏损, 也会在政策的变化下业绩有所改变,我印象最深的是通葡股份,在 2007年年报,每股收益亏 1.89元,由于是国家葡萄酒重点企业,国宴用酒,采取剥离不良资产,一下就扭亏为盈,还摘了帽,股价也从 3元多跑到 16元,可是好景不长,最近有戴上 *ST的帽,这次会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尴尬局面,看来唯有重组了。再如春兰股份,采取出售土地资产,使业绩大幅度提升,公司也因此而摘帽,股价也因此提升。可惜这次又面临戴帽的风险,如何面对,将又受到严峻考验。 总之,我们散户想做 ST 的票,必须保持良好的心态,了解 ST 股退市的风险,知道风险和利益是并存的。同时认真研究 ST 股的基本面、消息面,就能也深度挖掘有一定潜力的 ST 股,操作上做到胆大心细,波段操作,千万别贪,相信下个黑马将会被你骑上,大概这也是基金公司热钟 ST 股的原因吧。

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适当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 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日实施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 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第七条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 第八条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单一资金信托 股票质押合同 年月 质权人(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出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 鉴于: 1、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订了《股票

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约定由出质人向质权人支付标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具体金额见主合同第三条第1款项下的价款:(实际金额以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1+ 【】%×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实际天数/360)。 2、为保障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其持有的万股“”(股票代码:)流通股股票为出质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 为此,质权人与出质人根据《中华人民 __合同法》、《中华人民__物权法》、《中华人民 __担保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股票质押担保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定义 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双方确认本合同中的术语定义与主合同中的术语定义相同:_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1.1信托/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 1.2出质人:即债务人,指及其合法继受人。

1.3 质权人:指及其合法继受人,质权人对质押的权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1.4 质押股票:指出质人持有的【】万股(证券代码为:,简称“”)股票及其派生权益。质押股票派生权益包括:因质押股票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派生的股票;基于质押股票而产生的股息、红利;其他基于质押股票而产生的派生权益。 1.5 主合同:指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订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编号:)。 1.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质押 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股票及其孳息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3、质押担保的范围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2004-7-9 10: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言,随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增多,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凸现出来。因此,深入研究与股权质押有关的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使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已刻不容缓。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概述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法律适用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首先适用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及权利质押的规定;其次,适用法律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担保法》第八十一条);再次,作为担保的一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要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最后,作为一种设定物权的民事活动,它还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在此之前,《公司法》仅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虽然允许设立股份抵押(见其第三十条),但是无论是质权还是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作为行政规章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能否创设物权存在疑问。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不区分抵押与质押,而把二者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在此,《担保法》的表述值得商榷。因为《担保法》所指的股份、股票质押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弄清楚我国《公司法》上股份与股票的用法与所指。在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称为“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的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才称“股份”,“股票”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从未混同使用。股份与股票也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份则是股票的价值内涵,二者是一种表里关系,不能并列使用。《担保法》不仅把“股份”与“股票”并列使用,而且从其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意欲使股份指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而用股票指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这种表述欠妥。遗憾的是,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仍沿用了这一提法。 本文讨论的主题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此,既可称之为股份质押,也可称之为股票质押,都不为错,但是,既然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类型,称之为股权质押似乎更为妥当。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与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 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 2 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 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 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 6 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 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 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 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ST摘帽的条件

ST摘帽的条件 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沪深证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对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由于“特别处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缩写是“ST”),因此这些股票就简称为ST 股。公司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出现异常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黑化”;(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 按照最近一次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ST类股票想要摘掉ST帽子必须全部符合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股东权益为正值,即每股净资产为正值,新规定不再要求每股净资产必须超过1元; 2、最新年报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运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因此不能只看每股收益数据,还要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没有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没有重大会计差错和虚假陈述,未在证监会责令整改期限内; 5、没有重大事件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严重影响的情况、主要银行账号未被冻结、没有被解散或破产等交易所认定的情形。 在哪些情形下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什么条件能恢复上市?哪些情形下被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的: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前三条,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四条由交易所决定。 恢复上市的条件有: 因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因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终止上市也称"退市"或"摘牌"。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有什么区别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有什么区别 退市整理股票和风险警示股票并非同一概念,投资者需要区分清楚。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有两类,一是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包括ST公司、*ST公司,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二是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志,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所谓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再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的特定期间。设置退市整理期有助于投资者的退出,保障投资者利益。需要指出的是,*ST公司是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但它并非退市整理股票,而是仍属于风险警示股票;只有当上市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才被称为“退市整理股票”。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共同点是:同在风险警示板交易;其行情显示独立于其他股票,单独显示行情;投资者都只能通过限价委托的方式进行交易,不能使用市价委托。 同时,这两类股票也有许多的区别。 第一,交易期限不同。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际可交易时间是三十个交易日(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三十个交易日内。但全天停牌的交易日总数最多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以防止出现“停而不退”的情况。),之后本所便会对该股票进行摘牌,并根据退市公司的选择和申请,移至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合格场外市场进行股份转让。而风险警示股票则没有交易期限的规定。 第二,涨跌幅限制不同。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第三,信息披露频率不同。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履行相关义务。公司需分别于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前、整理期交易首日、整理期交易前二十个交易日中的每五个交易日、最后五个交易日的每日进行公告。对于风险警示股票,其信息披露频率与主板股票一致。 第四,信息公布不同。本所会公布退市整理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亦即在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期间的每个交易日都会公布;而风险警示股票一般只有在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下,才会公布其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另外,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而言,其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 在此我们提醒投资者,在交易退市整理期股票时,需要注意风险,理性投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论文 股票市场的主要风险及规避方法

股票市场的主要风险及规避方法 摘要:我国股票市场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在增加融资渠道,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等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股票市场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关系日趋密切。但是近年以来一些国家的金融风险,又向我们揭示了股票市场的巨大风险。,由于我国股票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高风险性已成为其突出的特点。股票市场风险是指股票投资的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化幅度。投资股票在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的同时,还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操守严重损失的风险。风险性是证券的基本性质,如何规避风险已成为当今我国股票市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阐述了我国股票市场系统风险来源,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了降低股票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证券交易;股票市场;风险规避 1、股票市场的主要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股票投资者达不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国际上已经公认,股票投资是各种投资形式中风险最大的一种,股票的风险主要来源四个方面,一是市场风险,二是企业风险,三政府干预风险,四是购买力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来自股票市场自身的风险,主要包括上面所讲的市场因素影响所形成的股票风险。通常用日值来测量股票市场风险的程度。目前我国尚未用日值来反映市场风险。 企业风险是指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不好,造成企业倒闭,企业危机所 给股民带来的风险。企业倒闭对股票持有者来说,是一种灾难性的风险。因此股票持有 者应密切注视该公司的经营状况。 政府干预风险。这是指在股票市场发生动荡时,政府采取调控手段,干预市场股价所形成的风险。西方国家虽然都是市场经济,但政府在关键时刻,也对股票市场进行干预,特别是针对股市中的洗盘卖出、轧空、集团操作、内幕交易等投机欺诈性交易,西方各国都逐渐形成了各自的以制止投机和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行公平、公正交易为中心内容的股市管理体系。 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喻,股民定期所获固定收入的实际购买力下降,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由于利率上升,企业经营成本增加,股息将会下降,同时货币值也会下降,此期股票将面临双重损失。 2、股票风险的规避办法 2.1股民风险防范意识必须建立 2.1.1风险防御 对于股市投机者来说,勇于承担风险是其行为的基础,投资者的风险特征不在于回避风险,而在于规避风险,即在承担风险中设法防范风险。规避风险首先做到风险防御,即最大程度上排除和减轻一切可以事先排除和减轻的风险。要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高度重视风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一年亏损 股票就要带ST的帽子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一年亏损股票就要带ST的帽子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一年半亏损股票就要带S ST的帽子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两年亏损股票就要带*ST的帽子,而且有退市的危险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两年半亏损股票就要带S*ST的帽子,而且有退市的危险 对于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 如果连续半年盈利股票就可以将*ST的帽子换为SST的帽子 如果连续一年盈利股票就可以将*ST或者SST的帽子换为ST的帽子 如果连续两年盈利股票就可以摘掉帽子 黑病毒882009-03-09 22:34:18 对于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 如果连续半年盈利股票就可以将*ST的帽子换为SST的帽子 如果连续一年盈利股票就可以将*ST或者SST的帽子换为ST的帽子 如果连续两年盈利股票就可以摘掉帽子 港口镇2009-07-05 09:07:47 ST股票摘帽的条件 ST股票要想撤销特别处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报必须盈利;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股东权益为正值,即每股净资产为正值,每股净资产必须超过1元; 3、最新年报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运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没有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没有重大会计差错和虚假陈述,未在证监会责令整改期限内; 6、没有重大事件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严重影响的情况、主要银行账号未被冻结、没有被解散或破产等交易所认定的情形。 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沪深证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对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由于“特别处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缩写是“ST”),因此这些股票就简称为ST股。公司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出现异常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辽物资”;(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 如果上市公司最近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况已消除,公司运转正常,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仍为正值,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撤销特别处理的股票代码前不再有ST标记,俗称“摘帽”。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实务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实务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立环律师

?民法典“权利质权” 上市公司股票质权设立 目录与股票质押相关的批准备案 限售流通股质押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中的孳息 股票质押的信息披露要求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OVERVIEW ?在《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中,将“权利质权”作为单独的一节。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 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 ?同时在权利质权章节最后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 用本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为权利质权设置单独章节,给股票质押的实务操作提供了 更加明确集中的规范系统。

上市公司股票质权设立 ?《担保法》第78条第一款: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由“质押合同”到“质权”的立法语言变化 PART ONE

上市公司股票质权设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由“质押合同”到“质权”的立法语言变化 PART ONE

关于股票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报告

关于股票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报告 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就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的常规做法和实际操作情况,向您做个汇报,希望得到您的批评和指正。 一、股票质押业务风险控制的常规手段。 第一,选择优质的股票。 板块挑选,主板的股票是首选,中小板次之,创业板慎之又慎。第二选择龙头股票或区域优势股票。这些企业的股票盘子大,业绩稳定,风险较小。 股票种类挑选,流通股易于变现,风险较小。限售股在法律上虽然没有处置障碍,但是处置难度还是比流通股要大一点。所以资金方优先选择流通股。 第二,设定质押率的做法。 鉴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不断波动,所以通常设定一定的质押率,通常为50%左右,即融资金额为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50%。 目前大盘点位没有超过3000点,属于低位运行。根据绝大多数券商的研究报告分析来看,大盘继续下跌30%的可能性很小。所以设定50%的质押率对资金方风险已经很小。 第三,设定平仓线。 为了进一步降低资金方的风险,资金方通常要求设定融资金额1.4倍的平仓线。即如果融资人在达到平仓线时没有提供保证金或者

增加质押股票,资金方可以直接强制平仓,收回融资款项。 第四,办理股票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股票办理了质押后,资金方成为了优先受偿人。即使融资人还有其他债权人,但是都得在保障资金方优先受偿的前提下,才能受偿。 第五,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效力,已被《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所认可。公证文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执行效力。这样在发生风险处置事件时,资金方持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直接到法院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在股速融业务开展前,我所组织律师对各信托公司已经做的股票质押业务进行了风险调查统计。目前在已到期的股权质押业务中没有发生风险处置案例。 二、多方监管的做法已经被市场所淘汰。 第一,多方监管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不通的。多方监管涉及信托、银行、券商等多家机构,意见很难统一,协调难度很大。尤其是客户资金数额庞大,非常不愿意将账号密码告诉其他人员。本案中新湖集团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百亿元,其将资金账号密码告诉他人,该公司很难接受。 第二,多方监管对风险控制没有作用。首先,多方机构是否能按照协议履行,是一个待定的事实。其次,券商事实上无法直接处置股票。因为股票质押阶段是不能买卖的,否则设定质押就没有意义了。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0-10-14 10:47:00 阅读次数:4616所属分类:合同与企业法律风险防X实务内容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上市公司中的股权质押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关系问题;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4、孳息的X围问题;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本文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评点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今后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

保法》确立的。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XX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XX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其转让方式是不同的,担保法并未作出区分,那么,这两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否不同?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有所区别: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即可,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能对抗第三人;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

股票投资风险分析

股票投资风险分析 公管1081 陆云聪 股票投资风险具有明显的两重性,即它的存在是客观的、绝对的,又是主观的、相对的;它既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又是可以控制的。投资者对股票风险的控制就是针对风险的这两重性,运用一系列投资策略和技术手段把承受风险的成本降到最低限度。 一、风险分析: 第一类是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无论是在成熟的股票市场,还是在新兴的股票市场,股票价格都总在频繁波动,这是股市的基本特征,不可避免。在股票市场上,行情瞬息万变,并且很难预测行情变化的方向和幅度。收入正在节节上升的公司,其股票价格却下降了;还有一些公司,经营状况不错,收入也很稳定,它们的股票却在很短的时间内上下剧烈波动。出现这类反常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投资者对股票的一般看法或对某些种类或某一组股票的看法发生变化所致。投资者对股票看法(主要是对股票收益的预期)的变化所引起的大多数普通股票收益的易变性,称为市场风险。 第二类是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票价格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密切相关,而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总有些不确定性。在我国,每年有许多上市公司因各种原因出现亏损,这些公司公布业绩后,股票价格随后就下跌。 第三类是政策风险。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或调整一些直接与股市相关的法规、政策,对股市会产生影响,有时甚至是巨大波动。有时候,相关部门出台一些经济调整策,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股票市场的,但也会对股票市场产生影响,如利率的调整、汇率体制改革、产业策或区域发展策的变化等。 第四类是投资者主观因素所造成的风险。投资者本人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包括盲目跟风、不必要的恐慌、贪得无厌、错误估计形势、错过买卖时机、像赌徒一样迷恋股市等等。

如何把握ST股票的摘帽行情

如何把握ST股票的摘帽行情 长江证券赵佑启 一年一度的摘帽行情又有起动迹象 新年元旦以来,沪深股市呈现出震荡反弹的态势,在略有趋暖的市场氛围下,ST股票也纷纷走强,特别是去年有望扭亏、今年有望摘帽的ST股票走势尤为强劲。我们根据公开信息,以“2008年第三季度股东权益为正值”以及“2008年前三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或“公司已预告200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将为正值”为条件,在目前正常交易的约120只ST股票中,挑选出了22只今年摘帽可能性较大的ST股票进行分析,元旦以来截止1月21日收市,沪深300指数涨幅为11.23%,而这22只ST股票的平均涨幅则达到了18.14%,远远超过大盘;在周三两市均下跌的情况下,这22只股票的平均涨幅仍然达到了1.47%;元旦以来,ST天华累积涨幅接近40%,ST三安、ST 平能、ST潜药、ST幸福、*ST 建材等5只股票累积涨幅均超过了28%。这些现象显示市场一年一度对摘帽题材的炒作又有起动迹象,ST股票又现摘帽行情。 从最近几年市场炒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ST股票在摘帽前后的表现均远远强于大盘,相当一部分ST股票在摘帽前后甚至出现了连续涨停,为投资者带来了很好的收益,我们认为该热点题材的炒作具有较好的参与价值,投资者宜高度关注。 1

如何把握ST股票的摘帽行情 ST股票(包括*ST股票)摘帽的条件是,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主营业务实现正常运营、年度实现了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股东权益也为正值、年度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不存在可能导致股票有被终止上市风险的财务异常状况或其他异常情况、不存在可能会使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的异常情况、不存在投资者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的异常情况。 满足摘帽条件的ST股票,在年度报告公布后,经董事会申请和交易所批准,即可“摘帽”。由于审核事项较多且程序复杂,从公布年报(一般也同时申请摘帽)到实施摘帽,时间间隔一般较长且不等,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最快的不到10个交易日,而很慢的则超过了半年,摘帽时间难以准确把握。因此,目前投资者宜采取组合投资的策略,提前布局今年有可能摘帽的ST股票,选择一些公布年报时间靠前的股票提前介入,守株待兔,等待摘帽后伺机卖出,然后再买入公布年报时间靠前的其他ST股票,滚动炒作。卖出时机可如下掌握:摘帽后,如果股价一直封在涨停板,则不卖出;如果某交易日没有封涨停板,或封涨停板之后又被打开,则尽快卖出;另外,如果年报公布后发现不符合摘帽条件,或摘帽申请没有被批准,则也尽快卖出。 较为激进的投资者可集中介入已申请摘帽的少量ST股票,在其中任何一只摘帽后根据上述策略卖出,然后再介入下一只已申请摘帽的ST股票,如此反复操作,加快炒作频率,扩大炒作面,有望进一步提高投资收益。当然,由于存在摘帽申请不被批准的情况,因此,这样炒作的风险也相应较大。截止目前,两市已有ST三安(600703)已申请摘帽,该股自去年11月上旬以来走势非常强劲,摘帽题材应是其很大的支持因素。

港股通之风险警示篇

港股通之风险警示篇 1、问:两地交易规则的主要差异是什么?会带来什么风险? 答:香港证券市场与境内A股市场最主要的差异在于,A股市场有涨跌停板规则,而港股则不设涨跌幅限制,短期内可能出现大幅盈利或亏损,例如,港股容易受夜间欧美市场消息及走势影响,欧美主要国家央行货币政策调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变化,局部战争等消息,都会大幅影响相关指数或个股走势,投资者要关注欧美主要市场的消息,以对短期交易策略进行判断。 此外,港股执行T+0回转交易,日内可不限次数进行买卖,与此同时,港股资金与股票的交收是在T+2日,而各证券公司对于投资者的港股买卖资金可用数及A股买卖资金可用数如何管理存在不同安排,投资者若对交易资金的交收状况不清楚,有可能对交易作出错误安排。投资者须了解自己开户所在证券公司对资金交收的具体规定,做好资金安排,防范此类风险。 关于异常停牌规定:沪市股票、封闭式基金、权证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港市无类似的停牌规定。停牌通常由有关股票发行公司申请,并由交易所批准执行。 2、问:据了解两地市场开放时间不一样,这会给投资者带来什么风险吗? 答:首先在交易时间上,沪港两市交易日均为周一至周五,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沪港两市交易时间则有明显区别,沪市开市前时段为9:15-9:30,其中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连续竞价时间为9:30-11:30;13:00-15:00。港市开市前时段为9:00-9:30,其中9:00-9:15为输入买卖盘时间段,接受竞价盘及竞价限价盘,且可修改或取消;9:15-9:20只接受竞价盘,且不得修改或取消买卖盘,内地投资者不可以下单或取消定订单;对盘时间为9:20-9:28,暂停时间为9:28-9:30。港市的连续交易时间为9:30-12:00;13:00-16:00。港市涵盖取消交易时段为12:3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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