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市场大事记

2003年证券市场大事记周菊荣2003年1月2日由权威组织发布的内地市场第一个交易所国债指数——上证国债指数(代码000012)以静态(通过报刊、网站等形式)正式对外发布,一段时间后将开始实时动态发布。
2003年1月2日企业债回购正式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其中三天回购品种证券简称RC-003,证券代码131900;七天回购品种证券简称RC-007,证券代码131901.深交所债券交易费率新标准也于同日开始实施,比原费率平均降低幅度达50%。
2003年1月6日《中国证券报》信息数据中心统计:2002年券商股票市场承销业务总量为778.4亿元,较2001年缩水三成;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独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32家券商承销。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将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10日上证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开始实行,正式开展大宗交易业务。
2003年1月11日第七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在京举行。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
2003年1月12日国内首家中外合资基金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
2003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目前已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三家外资银行的上海分行从事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QFII制度的引进是我国向外资开放国内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
2003年1月14日财政部发出《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作出的重大变化有,招标方式在原先单一的“荷兰式”基础上增添“美国式”招标方式,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2003年国债承销团成员都可以跨市场参加国债招标活动。
2003年1月14日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证监会将继续加强证券期货法治工作,大力推进诚信建设,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不断改善市场结构。
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深市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使您充分了解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交易风险,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
投资者从事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一、退市整理期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已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将被终止上市,风险相对较大。
二、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累计仅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上市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客户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退市整理期间,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的全天停牌不计入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
三、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客户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终止上市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
四、客户在参与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退市制度、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
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虽然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交易所重新上市条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六、客户应当特别关注拟终止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期间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市公司网站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1、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所有风险。
2、对于退市整理期股票,您可通过我公司网上交易、电话委托和现场自助方式申报买入委托,手机交易暂不支持您的买入委托。
以上《风险揭示书》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个人客户签名:机构被授权人签名:签署日期:年月日沪市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使您充分了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风险,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为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交易规则》第4.5.4条实施后:(一)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二)会员应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在该会员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三)本所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
发现投资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会员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一)会员应当高度重视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要求执行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1)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相关办理流程,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
《交易规则》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实施后,普通投资者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28号)(以下简称《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所附《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详见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证上〔2021〕3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深证会[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13〕45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5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对客户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高风险证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适用本指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等规定。
本指引所称高风险证券包括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退市整理期股票、突发性高风险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会员应当建立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密切关注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的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会员应当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的情况予以记录留存。
第四条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本所以提示短信或专栏信息的方式告知会员的,会员应当指定专人接收,并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证券交易表格

1) 1986.8,沈阳,企业债券转让业务2) 1986.9,上海,股票柜台买卖业务3) 1990.12.19沪、1991.7.3深交易市场开业4) 1992年初,上海B 股5) 1999.7.1《证券法》实施6) 2004.5,中小板7) 2005.4底,股改试点启动8)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9) 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10) 2002年底,启动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11) 2001. 6.12,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2002.12.27,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12) 2007.4.20,《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13) 2005.10,修订《证券法》取消了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14) 2006.12,《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将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一次性切换给交易单元15) 1998.4.1,上海证交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16) 2002.5.1,《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A 、B 股、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17) 2003.5.8,《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8) 2006.11,《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19) 2007.7.25,《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1. 业务范围:1) 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 注资5000万元以上,从业15人以上3) 财务顾问:4) 证券承销与保荐:5) 证券自营:6) 证券资产管理: 注资1亿元以上,多项业务5亿元以上 从业50人以上71.1.法律责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9条规定1)《证券法》205条:客户资金不足而买入委托,或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30万元罚款2)《证券法》208条: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30万元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3)《证券法》210条: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责令改正+1-10万元罚款+赔偿客户4)《证券法》219条:超范围经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30-6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关闭;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10万元罚款5)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3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产品销售活动②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6)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30万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②朱按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③推荐的产品或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④未按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⑤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⑥未按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⑦未按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⑧未按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7)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20-50万元罚款;对主管和直接两便人,1-5万元罚款8)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6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30万元罚款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提供融资或担保②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③等4条9)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从事业务未向客户祟证券人证书②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③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2.《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条,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期纠正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许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深市退市规则

深市退市规则
深市退市规则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深市退市规则的章节划分:
一、退市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将被强制退市:
1.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为负;
2.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
3.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的1/10;
5.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被依法宣告解散、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7.公司主动申请退市。
二、退市程序
1.深交所将对符合退市标准的公司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告风险警示并进行问询;
2.深交所将对风险警示期满后仍未恢复上市条件的公司,公告退市风险提示并进行问询;
3.深交所将对风险提示期满后仍未恢复上市条件的公司,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并公告退市风险提示;
4.深交所将组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公司是否继续存在;
5.深交所将在公司决定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公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退市后的处理
1.退市公司的股票将被注销;
2.退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退市公司应当做好股东、债权人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以上是深市退市规则的章节划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严格执行退市规则,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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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
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
本所对公司股票实行上述特别处理,是为了充分揭示其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在上述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突出显示。
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如果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上市公司仍存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应予特别处理的情形,其特别处理的实行和撤销仍按《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执行。
四、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当年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首个交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应予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到该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但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公司纠正后的净利润仍然为正,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情形的,本所于公司披露纠正的财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五、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有关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决定的次日做出公告,本所自公告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在改正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自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未能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有关财务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日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在两个月内公司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财务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在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财务报告的,本所于到期日次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有关财务报告的,本所于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有关财务报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恢复上市决定。
六、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四)项情形的,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定期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暂停上市的决定。
股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于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股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十个工作
日内做出股票恢复上市决定。
七、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八、本通知自2003年5月8日起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