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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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3号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3号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3号——科创板股票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相关风险,开展科创板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二、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

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四、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申购环节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条件的限制,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七、科创板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是指用于规范证券交易市场上风险较高的股票或发行人交易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制度。

该交易规则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对于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股票或发行人进行特别监管。

一、纳入条件1.净资产为负:该条件是针对企业资产状况而定,若净资产为负,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风险较高,容易引起投资者的注意,且企业能力衰退或处于恶劣境地时,输出股的风险更大。

2.连续两年亏损:连续两年盈利是企业基本的盈利能力,若连续两年亏损则说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连续亏损也会导致企业股价的低迷,因此这一条件也被纳入风险警示的范围。

3.股价低于1元:股价低于1元说明企业的市值不大,这有可能造成股价的大幅波动,因此这一条件也被纳入风险警示的范围内。

4.连续60日内,日收盘价低于股指期货基准价的20%:若企业将长期低于市场平均,那么投资者的风险就会加剧,因此这一条件也被纳入风险警示的范围内。

二、标准退市标准退市指的是公司被强制退市的情况。

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中,若某只股票连续90个交易日下跌幅度超过50%或者退市整理期满后的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低于股票交易所的最低挂牌价格,就将被实行标准退市。

三、交易量限制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中,若某只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日均成交金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交易额,则该股票将被交易量限制。

实行交易量限制意味着该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和成交量将被显著降低,且不得大幅波动。

四、信息披露要求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中,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企业需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要求。

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需对业绩、内幕信息、募集资金等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同时,企业需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需要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警示板交易要求证券公司对于风险警示股票的买卖行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当于该股票的风险水平,防止错误投资或风险承受能力不足而造成损失。

证券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风险警示

证券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风险警示

证券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风险警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警示成为了证券行业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证券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警示的意义、现状以及应对措施。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意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或产品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等因素,确保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适合投资者。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意义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范投资风险,提升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

1.1 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能力,从而避免因投资不当而造成的财务损失。

通过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可以更加理性地做出投资决策,避免冲动投资和盲目跟风,保护自身权益。

1.2 防范投资风险合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可以帮助投资者避免过度承担风险,降低投资风险。

通过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证券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产品,减少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的概率,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1.3 提升市场透明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可以提升市场透明度,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清晰明确的投资规则和准则。

通过确保所有参与投资的机构和个人遵守适当性管理要求,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行为,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1.4 维护市场秩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可以维护市场的秩序,预防欺诈行为和非法操作。

通过要求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可以减少虚假宣传和误导性推销,增强市场的诚信和稳定性。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现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逐渐加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2.1 法律法规的基础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和相关监管规定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所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所提供的投资产品或服务适合投资者。

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为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交易规则》第4.5.4条实施后:(一)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二)会员应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在该会员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三)本所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

发现投资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会员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一)会员应当高度重视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要求执行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1)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相关办理流程,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

《交易规则》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实施后,普通投资者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28号)(以下简称《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所附《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详见附件2)。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三、业务细那么类
序号
时刻
文号
名称
1
2021/9/22
上证发〔2021〕58号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2
2021/9/8
上证发〔2021〕5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那么
3
2021/5/27
上证发〔202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那么
42
2021/12/31
上证交字〔2021〕1号
会员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指引
43
2021/7/15
上证公字〔202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4
2007/4/4
上证上字〔2007〕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指引
45
2006/6/5
上证上字[2006]46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11
2021/9/30
上证发〔2021〕49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
12
2021/9/30
上证发〔202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13
2021/7/1
上证发〔2021〕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讲明会指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
25
2021/8/27
上证交字〔2021〕1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
26
2021/6/18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方法〔2021年修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有关风险揭示书(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警示股票,系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系指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简称为“退市XXX”,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为“XXX退”。

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设风险警示板,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上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退市整理板,包含深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第五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是一具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治理方法》全文内容,欢迎大伙儿阅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治理方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治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治理条例》《期货交易治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辟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事情,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别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别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事情,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依照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别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推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方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治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治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记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操纵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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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
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日实施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
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

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

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第七条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

第八条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

第九条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一条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第十三条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
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要求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责任。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

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会员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至上交所。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七条会员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投资者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
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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