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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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

浅议我国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在诉讼法中,时效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为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如果长期不积极行使权利,义务人久拖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义务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长此以往,必然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实行时效制度,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稳定化和合法化,同时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西方法谚有言: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则是在法律中明确具体的事由,当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了某些特定事由,那么将导致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予以重新计算。

这就意味着权利人因长期积极寻求权利救济,因此错过时效期间,从而丧失权利的情况不会出现,这也是诉讼时效集中深究的问题。

一、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概述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当事人行使了一些法律所认可的特定事由,从而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因而重新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都能够阻却时效的完成,但时效中止是暂时性的,只要障碍性的事实消除,时效即可恢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一旦中断,时效期间必须重新计算。

二、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现状当具有国家行政性质的机关、机构、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此法定期限就称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选择与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具体情况。

例如,就期限而言,有30天、3个月、2年、5年、20年等不同情形;就行为来说,有复议行为和非复议行为,告知与未告知行为,告知行政行为还分为内容的告知和诉权告知;另外,起诉期限起点和终点也不尽相同。

尽管这些不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出现的可能性较小,但如何正确选择和正确适用通常较难把握。

三、行政诉讼设立时效中断制度的必要性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不存在起诉期限中断的规定,虽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在具有实体法性质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而不是《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提到的可以参照的诉讼法性质的民事诉讼法。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一些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一些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一些思考
我国行政诉讼是一种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诉讼活动,它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平衡公权力、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也必须让我们进行深入思考。

首先,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

行政诉讼是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它的时效性能够起到加快解决行政纠纷、强化行政执行的效果。

同时,时效制度能够促进法治建设,减少滥诉、滥用诉讼等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诉讼效率。

其次,行政诉讼时效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时效制度时间的设定是否合理、受理范围的界定是否清晰、特殊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等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可能造成行政诉讼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给公民和组织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时效制度是有必要性的,但是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应当针对这些问题认真思考,探寻最佳解决方案,让行政诉讼时效制度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为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透析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透析
审判质量
加强审判监督和管理,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同时,积极推行判决文书上网制 度,增加审判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05
结论
研究结论和主要贡献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意义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现状
通过对现有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规定过于笼统 、适用标准不统一等。
THANKS
一个完善的诉讼时效制度体系不仅包括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等各个环节,还包括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完 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需要考虑其与起算、中止、延长等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确保整个诉讼时效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
04
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明确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和程序
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于继承权、监护权等身份关 系所享有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01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义务。
0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失,只是其通
过诉讼方式实现权利的请求权被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自愿履行义务,但权利人不
03
得再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完善透析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及其立法现状 • 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完善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 结论
01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 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

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

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的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了不适用时效中断制度、《行政诉讼法》及《解释》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出了排除性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中断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从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入手,重点分析。

《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出的排斥性规定,阐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不会因《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事由出现而出现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关于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很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密切的关系,有时解决行政争议就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

再者,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仍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适用,其理由有二:(一)时效中断制度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法通则》是部实体法,并非《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的民事诉讼法。

如果连《民法通则》也可参照的话,按照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来认识,那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也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观点无疑是荒谬的。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中止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中止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中止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行政诉讼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其中涉及到诉讼时效和中止程序。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中止程序进行探讨。

一、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诉讼时效是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也就是当事人在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时效的设定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行政争议及时得到解决。

2. 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六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案件,法院将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特定的诉讼时效规定,例如依法享有特殊诉讼时效权的行政案件。

3. 诉讼时效的延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时效的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未能按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提出诉讼时效的延长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酌情延长诉讼时效。

二、中止程序1. 中止程序的概念中止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特定情况暂停或中止案件进展的程序规定。

中止程序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权益的实现,确保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避免不正当的诉讼结果。

2. 中止程序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止程序具体情形包括:(1)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2)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中止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理由充分的;(3)当事人提出中止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理由充分的。

3. 中止程序的效果中止程序的实施会暂停行政诉讼的进展,直到中止事由消除或者解决后方可继续审理。

在中止期间,当事人可以继续辩论、提供证据、申请补充证据等。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摘要】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时间限制,规定了在一定的时间内对于某些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本文围绕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展开探讨。

首先介绍了追诉时效的意义和现行法规,然后探讨了追诉时效延长的必要性和影响,以及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和效果。

接着分析了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法律问题,并探讨了追诉时效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在论述了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合理性,强调了加强追诉时效管理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追诉时效制度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意义和影响,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追诉时效、延长、中断、法律、司法、公正、合理性、管理、发展方向1. 引言1.1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是司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话题,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不仅能够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也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提高司法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

追诉时效的延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给犯罪分子一个更长的追究期限,同时也让受害者有更多的时间主张自己的权益。

追诉时效中断则能有效阻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必须在制度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和不公平现象。

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认真思考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合理性,加强对追诉时效管理的重视,同时也需要探讨未来追诉时效制度的发展方向。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追诉时效的意义和现行法规追诉时效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的追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超过时效期限就不能再追究责任。

追诉时效的存在对于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一般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但对于特定严重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等,时效期限可以延长至无限。

试论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

试论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

试论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在现行中国的行政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时效制度指的是诉讼时限,即在一定时间内申请行政诉讼,否则将被认为放弃该诉讼权利。

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其规定了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行为的通知期间,行政行为产生效力的期间,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以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间等规定,为受到不合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了保障。

首先,时效制度在保障诉讼效率和公正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追求公正的当事人而言,及时申请行政诉讼极为重要。

过度延迟的申请,将会对自己的成败结果产生危害,而对于政府而言,及时审查并回应行政诉求亦是必要的,百日政风考核就是其中的经典案例。

行政诉讼时效制度能够促进有关方面迅速反应,并加速处理和解决纠纷案件,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时效制度在保障行政规范性和法统共治方面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

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时进行督促,鼓励行政机关勤勉尽责,规范行政活动。

而这规范的行政管理,对于社会稳定和日益增长的人民对于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直接的意义。

再者,时效制度也为行政诉讼的开展提供了便利。

很多时候,在诉讼期限之内,当事人才能发掘出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来判断自己是否需要采取行政诉讼的手段。

同时,对于诉讼期限规定所难以控制的,例如由于邮寄途中产生邮寄问题、诉讼时出现非正常情况等原因导致过度时限的情况,时效制度也提高了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的能力。

在实践过程中,时效制度也面临着一些诸多的挑战,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在于规定诉讼时限本身的不合理性。

同样地,加强诉讼时限规定的制约性,可以推进司法公正的全面深入,而在容错自动化的发展背景下,对于程序AK值以及上下文判定的能力也需要进一步的培养和发展。

由此可见,时效制度在中国的行政管理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和延迟送达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和延迟送达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和延迟送达的问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采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程序是否合法的一种救济途径,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和送达程序是值得探讨和关注的重要议题。

一、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能够有效行使的期限。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是指申请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诉讼权利的时间起计算。

然而,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并且涉及到很多因素。

例如,起诉时间的计算、可中断的诉讼时效、时效暂停和恢复等。

而且,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具有相当的技术性,对于当事人来说难以掌握,很容易导致诉讼时效失效,使申请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建立一个合理的诉讼时效计算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当事人来说,需要掌握诉讼时效的计算规则,以便及时申请行政诉讼;对于法院来说,需要加强对诉讼时效的审查和计算,确保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护。

二、行政诉讼中的延迟送达送达是指由法院将诉讼文书、裁判书等文件传递给诉讼参与人或者第三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对于诉讼的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中的送达程序会出现延迟的情况。

一般来说,造成送达延迟的原因包括操作不当、信息传递不畅、邮寄延误等。

对于申请人来说,如果行政法院的送达延迟,就可能影响到其行政救济的权利。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的送达延迟问题,需要加强对送达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法院应当加强对送达程序的管理,确保送达程序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当行政法院的送达程序出现延迟时,应该及时主动与诉讼参与人联系,协商解决问题。

对于申请人来说,需要了解送达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流程,以便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和送达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实践中,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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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探讨
作者:刘惠楚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目前只规定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

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

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诉权、弥补权利人法律知识匮乏所可能受到的无效救济,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期限中断诉权
问题的提出: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一般分为普通起诉期限、特殊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

但是,在当前的《行政诉讼法》中,只规定了起诉期限可以延长,没有规定起诉期限适用中断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中没有类似于民法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一、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当事人行使了一些法律所认可的特定事由,从而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因而重新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都能够阻却时效的完成,但时效中止是暂时性的,只要障碍性的事实消除,时效即可恢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一旦中断,时效期间必须重新计算。

二、起诉期限中断必要性探究
(一)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诉权,诉权是权利人对抗违法行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属于宪法权利。

诉权也表现在当同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能够通过诉讼解决。

(二)权利人法律知识的匮乏。

目前,我国很多当事人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及其法律后果都不甚明白。

虽然现在科技发展,當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搜寻到法律中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然而我们不能期盼当事人像法律人一样不容置疑地熟知起诉期限的具体规定。

三、起诉期限中断可行性分析
(一)现行法律提供了相容的制度基础。

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确立了起诉期限延长制度,体现出起诉期限是一种可变期间;延长制度的建立印证了起诉期限进行障碍制度
在行政诉讼法中有存在空间。

并且该条将“不属于自身的原因”作为耽误事由之一,表明起诉期限的耽误如果是不能归责于当事人本人时,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应当被加于起诉人,法院应当最大限度地受理起诉或者法律应当尽可能地提供其他救济途径。

第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理解:若权利人在诉前先选择行政复议,在复议未满足权利人主张的情况下,可以在复议终结时重新起算 15 日的起诉期限,此时不再适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的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

行政诉讼法变相规定了权利人诉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构成中断事由,只是重新起算的期间长度变化了而已。

(二)司法现状提供了实践基础。

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建立是基于这样的现实状况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通常先寻求诉外救济,如果不能成功才选择诉讼救济。

防止诉讼救济时起诉期限已届满的情况发生,中断制度的构建是极为必要的。

在诉外救济尚未满足利害关系人要求时重新起算起诉期限,使利害关系人得以获得司法的最终救济。

四、起诉期限中断制度构想
笔者认为,起诉期限中断条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1、管辖选择错误应当作为中断条件。

即如果权利人起诉由于管辖错误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可以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条件。

2、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作为中断条件。

很多单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为 15日或者30日等,在直接起诉期间短于申请复议期间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现象: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内未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而是于起诉期间届满后申请复议期间届满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又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是否要受理?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应当受理。

但是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在直接起诉时如果超过起诉期限不被受理,通过行政复议后反而被受理了。

如果行政复议能产生起诉期限中断的效力,则可以解决这一逻辑矛盾。

3、向行政义务主体提出履行请求应当作为中断条件。

若权利主体向义务主体提出履行请求,表明其在该诉讼期间内积极的行使了自身的权利,并没有消极的等待诉权的丧失,诉讼期限制度设置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即不作为主体的存在,但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群众在该段时期向行政主体表达了积极的得到诉外救济的请求,故向行政义务主体提出履行请求应当作为中断条件。

五、结语
如何正确适用诉讼时效仍是司法实践当中法官们所面临的众多棘手问题之一,正是由于这些棘手问题的提出,才会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鸣和探讨,才会引起立法者足够的注意,并最终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推动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逐步趋于健全和完善。

再多的实体权利也只是一纸空文,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补正可以在程序上给予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弱势人民大众一个极大的保证,让诉权期限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充分反映民意,使其诉权的行使更加的民主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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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郝丽娜.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作者简介:刘惠楚(1995.8.28),男,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法律硕士,单位:湘潭大学,研究方向:民事法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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