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技术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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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晋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中确定的30项工作任务,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牵头单位制定了30项工作任务《实施细则》。

现将2016年4月27日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的第一批8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

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及配合单位要抓好落实,全力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2.关于全省煤矿企业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的实施细则3.关于全省煤炭行业优化存量产能退出过剩产能的实施细则4.关于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的实施细则5.关于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自律机制的实施细则6.关于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现代化水平的实施细则7.关于建设新一代全省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实施细则8.关于设立山西省煤炭清洁利用投资基金的实施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5日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国土资源厅第一条明确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范围。

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和超能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8•【字号】鲁政办发[2003]103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经省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煤炭采掘业是一个高危行业,是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要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产煤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部门,明确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副乡(镇)长。

市、县(市、区)政府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乡(镇)政府对所属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者。

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供电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管理,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检查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落实情况,依法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组织对煤矿企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吊销违法开采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公安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使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收缴取缔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及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供电工作,对已明确取缔关闭的煤矿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晋政办发[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处理煤矿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

全省煤矿企业要坚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通过采煤前地面预抽、井下抽采(井下预抽、本煤层同步抽采、采空区继续抽采)等措施,努力实现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利用产业化,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加强对高瓦斯煤矿企业的抽采管理。

开采煤层中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抽采瓦斯系统进行抽采: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立方米/min;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鲁政办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是全国重要的产煤省份,也是煤炭消费大省。

长期以来,煤炭一直是我省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工业原料,消费量占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5%以上,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12%左右。

因传统的用煤方式,尤其是煤炭散烧直排和煤炭扬尘形成的污染物排放量一直居高不下,逐渐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空气质量不断恶化,雾霾污染进一步加剧,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省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愈加明显,清洁能源供应逐步偏紧。

要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控力度,迫切需要解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问题。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特别是散煤清洁化治理,涉及面广、任务繁重。

目前,标准规范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顺畅,职责界定不明晰,加上有些地方推进力度不够,致使治理成效不够明显。

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思路方法,突出治理重点,理顺体制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加强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煤局字〔2012〕108号关于加强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为切实做好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分类及必备条件(一)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分为:单一扩能、整合改造、变更开采方式、变更采煤工艺、生产系统改造等。

(二)煤矿技术改造必备条件:1.扩能改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满3年、其他证照齐全有效,且当年未发生1人以上、近3年内未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扩能后服务年限必须符合《煤矿设计规范》规定的煤矿;自治区煤矿退市方案同意扩能改造的煤矿。

“双突”矿井、高瓦斯矿井不受理单一扩能技术改造申请。

2.整合改造:取得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整合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矿区划定范围的批复。

3.变更开采方式改造:井工变露天的煤矿技术改造,经测算的全井田平均剥采比必须小于经济合理剥采比,且不占用耕地、不在国家规划的各种保护区范围内;露天变井工的煤矿技术改造,经测算的全井田平均剥采比必须大于经济合理剥采比,采煤工艺必须采用高档普采或综采。

4.变更采煤工艺改造:改造后的采煤工艺必须比改造前的采煤工艺先进,资源回收率高、安全保障程度大。

5.生产系统改造:改造后的生产系统只能一个提升系统,通风系统简单、通风容易,辅助提升系统必须保证机械运送人员。

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受理(一)申请煤矿技术改造,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上报申请文件,煤炭生产企业提交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技术改造方案》。

(二)我局收到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后,批转业务处室对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具备条件的予以受理,不具备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受理后的煤矿技术改造申请,由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对《技术改造方案》进行审查,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四)属整顿关闭期间遗留问题的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由盟市煤矿整顿领导小组向自治区煤矿整顿领导小组提出改造申请,自治区煤矿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批转我局受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煤矿企业改革发展成效显著,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煤炭工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仍很突出,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多达1.12万个,企业年均产能不足30万吨,产业集中度低、技术落后,煤炭资源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煤炭勘查开发秩序混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可靠供应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主动性,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文件】(信息公开20200302)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文件】(信息公开20200302)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20﹞28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厅(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智能化1技术与煤炭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煤矿智能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2020年2月25日2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煤矿智能化是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技术支撑,将人工智能、工业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机器人、智能装备等与现代煤炭开发利用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感知、实时互联、分析决策、自主学习、动态预测、协同控制的智能系统,实现煤矿开拓、采掘(剥)、运输、通风、洗选、安全保障、经营管理等过程的智能化运行,对于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一些煤矿正在开展智能化建设工作,但存在基础理论研发滞后、技术标准与规范不健全、平台支撑作用不够、技术装备保障不足、高端人才匮乏等问题。

为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现就煤矿智能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根本动力,推动智能化技术与煤炭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煤矿智能化水平,促进我国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3(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加强规划引导,完善相关支持政策,营造煤矿智能化发展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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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我矿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工作的安排
为确保全面完成我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目标管理,全面推进技改工作进度。

经矿委会研究,决定成立我矿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技术改造工作的领导,确保我矿技改按时完成技改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令超
副组长:李冠立慎红杰刘东群刘胜利
成员:朱爱建刘世会米战平孙景春孙宗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技术科,朱爱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全面完成技改任务
为确保全面完成我矿技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目标管理,全面推进技改工作进度。

矿长(王令超):1、负责矿井技术改造全盘工作;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建生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3、审定安全生产
规划和计划,确定本矿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4、检查并考核副职和各基层单位正职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5、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安全矿长(慎红杰):分管安全科、火工品;主要职责:1、矿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2、负责矿井职工安全培训工作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3、亲自组织指挥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4、负责执行不断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5、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部分。

6、负责专业人才档案其主要有:(1)正副矿长的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2)我矿特殊工种资格证(分煤炭、安监两类);(3)其他作业人员资格证。

7、负责职工档案的内容主要有:(1)招工审查表;(2)体检表;(3)身份证明;(4)培训卡;(5)用工通知单;(6)用工合同;(7)安全诚信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状等其他个人资料。

生产矿长(刘东群):,分管采掘区队、调度室;主要职责1、安全生产工作,搞好生产协调,组织施工队伍,保质保量完成每月的技改期间采掘生产任务;2、主持召开调度会;3、协助或受矿长的委托考核分管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4、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采煤、掘进部分。

机电矿长(刘胜利):分管机、运区队;主要职责1、矿井各大系统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设备选型及配置;2、定
期召开机电、运输专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处理存在问题与隐患;3、督促、检查矿井井上、下电器设备,确保各种保护装置完善、可靠及井下电器防爆性能良好;4、负责全矿设备管理工作,建立设备档案,定期组织对大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5、负责机、电、通讯、运输、机械配置等图纸的绘制;6、负责按照机、运年度培训计划对机、运人员定期培训;7、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机电、运输部分。

8、负责设备档案的内容主要有:(1)购卖合同及发票;(2)产品合格证;(3)防爆合格证;(4)质检合格证;(5)使用说明书;(6)维修卡;(7)各种大型设备的监测检验及运行证件的整理;(8)各类设备台账清册。

矿井技术负责人(李冠立):分管技术科,一通三防科,地测防治水科。

主要职责:1、矿井建设项目制定、地质测量、开拓布局、采掘衔接;2、各种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修订、审批;3、矿井通风设计、风量分配及通风系统的完善;4、各种图纸的绘制,各种资料的上报5、技改工程排队与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6、技术档案方面主要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整体资料的整理与完善):即(1)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批准书;(2)单项工程作业规程;(3)单项施工技术操作规程;(4)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5)矿井地质和测量资料;(6)矿区水
文地质调查资料;(7)其它技术资料。

(8)地质储量报告及批文;(9)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文;(10)开发利用方案及批文;(11)土地垦复报告及批文;(12)相关图件;(1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文;(14)环境保护验收资料;(15)环境保护验收批文及环保合格证。

9、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类档案主要有:(1)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批文;(2)安全专篇及评审意见和批文;(3)安全验收评价报及批文;(4)安全设备设施验收批文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立项报告、申报资料及批文;(6)初步设计说明书、修改设计补充说明及批文;(7)开工申报资料及开工批文;(8)试运行申报资料和试运行批文;(9)试运行测试资料和试运行总结报告;(10)生产能力核定批文;(11)竣工验收申报资料;(12)瓦斯等级鉴定表和等级证;(13)煤尘爆炸性鉴定书;(14)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书;(15)竣工验收批文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要求
1.加大部门联动力度。

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既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能,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切实加快技改工作。

对由于部门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2013年4月5日
文明生产标准
安全管理设施和标牌
第一条井下路线指示牌
巷道标识牌:位置:巷道入口处;内容:巷道名称、断面、长度、止点地名、安全出口方向。

巷道岔口标识牌:位置:巷道分岔处;内容:岔口地名、岔巷名、岔巷止点地名、安全出口方向。

第二条通风构筑物警示牌
风门、密闭、临时停工点编号管理,加标记各警示事项。

第三条管线标示牌
电力线、四小线分两侧布置,吊挂平直,间距30-10公分,每50米处挂一次标牌;
内容:线路名称、用途、规格、长度、起止点、功率。

第四条机电设备管理牌板
集中安装;底座高50-30公分;接地;单台设备标牌(名称、功率、用途、管理责任人),小设备小电器只编号牌。

第五条通风、瓦斯牌板
第三节环境卫生和文明生产
第一条广场环境卫生
生产、生活、办公分区;
煤库“三防”
主井口安全隔离带
第二条井下环境卫生排水、杂物、硐室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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