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钼矿开采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工信部公布铝铅锌镁行业规范条件

工信部公布铝铅锌镁行业规范条件来源:中国矿业报作者:【铝道网】工信部近日公布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铝行业规范条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镁行业规范条件》,进一步加快铝、铅锌、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3个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3个行业高质量发展。
3个行业规范条件均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
《铝行业规范条件》提出,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生产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
鼓励再生铝企业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提出,铅锌矿山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镁行业规范条件》提出,镁矿山、冶炼企业应靠近具有资源、能源优势地区,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镁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铝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
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其他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olicy 政 策44PCopper smelting industry standard conditions (draft for comments)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推进铜冶炼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铜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进行修订。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是鼓励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铜冶炼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生产规模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单系列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铜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阴极铜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闪速熔炼和富氧强化熔池熔炼等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工艺)。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现有传统转炉吹炼工艺进行升级改造。
应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
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 铜冶炼业》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等要求。
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铝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铝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
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计、正规开采。
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3号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3号)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铅锌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三月六日附件铅锌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铅锌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铅锌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
再生铅锌企业厂址选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工信部发布《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发布《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征求意见稿)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粉体工业》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工信部发布公告称,已对《铅锌行业准入条件(2007)》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总页数】1页(P29-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O614.241
【相关文献】
1.工信部发布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新建铅锌矿山标准大幅提高 [J], ;
2.工信部:将修订发布铅锌钨锡金等行业规范条件 [J],
3.工信部发布《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 [J],
4.工信部发布《镁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J], 王祝堂
5.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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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钼矿采矿权准入条件

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钼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讨论稿)二Ο一二年十月十九日目录1.铜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1)2.铅锌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6)3.铝土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10)4.钼矿产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15)1.铜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第一条为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铜矿资源,严格规范铜矿资源开采行为,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入条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铜矿采矿权新立、转让(含企业兼并重组)、变更矿区范围及开采能力等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铜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开采铜矿矿产资源规模相适应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人才及相关的法定条件等。
第四条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最低必须达到年产矿石3万吨以上,其准入条件按矿山年生产规模划分: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含100万吨/年)为大型、30~10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为中型、小于30万吨/年为小型。
第五条铜矿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核、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大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中小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年产200万吨以上大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3亿元,年产200万吨以下大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2亿元;年产70~9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1.2亿元,年产50~6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9000万元,年产30~4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7000万元;年产15万吨以上小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年产15万吨以下小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或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投资总额的25%~30%,大型矿取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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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钼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讨论稿)二Ο一二年十月十九日目录1.铜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1)2.铅锌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6)3.铝土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10)4.钼矿产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15)1.铜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第一条为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铜矿资源,严格规范铜矿资源开采行为,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入条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铜矿采矿权新立、转让(含企业兼并重组)、变更矿区范围及开采能力等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铜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开采铜矿矿产资源规模相适应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人才及相关的法定条件等。
第四条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最低必须达到年产矿石3万吨以上,其准入条件按矿山年生产规模划分: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含100万吨/年)为大型、30~10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为中型、小于30万吨/年为小型。
第五条铜矿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核、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大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中小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条件:年产200万吨以上大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3亿元,年产200万吨以下大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2亿元;年产70~9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1.2亿元,年产50~6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9000万元,年产30~49万吨中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7000万元;年产15万吨以上小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年产15万吨以下小型铜矿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或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投资总额的25%~30%,大型矿取小值)。
第七条新建、改扩建采选项目规模条件铜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必须与矿区储量规模相匹配。
铜金属储量50万吨以上的矿区,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200万吨/年以上,服务年限不少于20年;铜金属储量10~50万吨的矿区,矿山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一般应在10~30年之间;铜金属储量在10万吨以下的矿区,矿山生产规模不应低于10万吨/年,服务年限一般应在10~20年之间。
矿床开采条件特别复杂时,其最低建设规模可低于上述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铜矿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第八条新建矿山采选技术条件要求铜矿山应具有与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矿石加工性能相适应的安全、节能、高效、环保采选工艺技术和装备,努力实现安全、高效、清洁生产。
铜矿露天开采设计回采率不得小于95%,矿体形态变化大、矿岩稳固性差、矿床规模小的矿山可放宽到92%;铜矿地下开采设计最低回采率不得低于表1中根据矿石品位、厚度和稳固性确定的标准值。
表1 地下开采设计最低回采率(%)新建铜矿山必须委托行业领先的矿物加工科研机构,对矿石中的铜和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研究与工业试验,提出适合矿石加工性能特点的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技术与工艺流程,各有价元素的选矿回收率应接近理论回收水平,选矿回水利用率达到75%以上,原矿选矿耗电量低于28 kWh;对暂时不能综合开发利用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与浪费。
此外,大型铜矿采矿权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1、矿长必须具备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与经验,并从事矿山生产及生产管理工作八年以上。
矿山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地质、测量、采矿、选矿、机电、安全等矿山核心专业技术人员,其人数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5%。
其中,地质、采矿、选矿、机电专业至少5人具有高级职称;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技术人员地下矿山应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应不少于2人。
此外,矿山还应具有相应数量的矿山机械、电气、环保、化验和井建、通风(地下开采矿山配备)等专业技术人员,且各专业至少有一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中小型铜矿核心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时,企业应与矿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构建技术协作体系,确保企业得到资源合理开发与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或中、小型铜矿山的生产作业人员技术条件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本规定酌情制定)。
第九条开采铜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宣教培训、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体系;应当严格执行占用地目录、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环境保护以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等有关规定。
应依法履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责任和义务。
2.铅锌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第一条为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严格规范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入条件规定(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铅锌矿产采矿权新立、转让(含企业兼并重组)、变更矿区范围及开采能力等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铅矿锌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开采铅锌矿矿产资源规模相适应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的法定条件等。
第四条铅锌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按矿山年生产规模划分,生产规模3000吨/日(100万吨/年)以上(含3000吨/日)为大型,900-3000吨/日(30~100万吨/年,其中含900吨/日)为中型,小于900吨/日(30万吨/年)为小型。
第五条铅锌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的审核、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大型铅锌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中、小型铅锌矿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的资金条件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其中:申请大型铅锌矿注册资金应不少于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25%;申请中、小型铅锌矿注册资金应不少于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或申请大型铅锌矿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0万元;申请中型铅锌矿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0万元;申请中、小型铅锌矿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第七条新建、改扩建采选项目规模条件铅锌矿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必须与矿区备案证明的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
铅锌矿区主开采矿种储量在10万吨金属量以下的,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300吨/日(1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15年;铅锌矿区主开采矿种储量在10万吨至50万吨的金属量,铅锌矿生产规模不低于600吨/日(2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20年;铅锌矿区主开采矿种储量在50万吨金属量以上的,铅锌矿生产规模应达到1500吨/日(50万吨/年)以上,服务年限不少于25年。
铅锌矿原矿品位低于最低工业品位20%的矿区,其最低建设规模可低于上述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铅锌矿矿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第八条新建矿山采选技术准入条件矿山应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开采和开拓方式,努力实现规模高效开采。
铅锌矿露天矿设计采矿损失率不超过5%、采矿贫化率不超过4.5%;铅锌矿地下开采设计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均不超过10%。
采用适合矿石特性的选矿工艺,设计选矿回收率铅大于87%、锌大于85%(复杂难选矿石酌减)。
尽量采用高效、安全、节能、环保的采选机电设备设施,适当提高采选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选矿必须采用浮选工艺。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综合开发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开发利用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与浪费。
此外,大型铅锌矿采矿权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1、矿长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2、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矿山生产及生产管理工作八年以上。
3、具有相应数量的采选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露天开采的矿山应具有地质、测量、采矿、选矿、尾矿、机械、电气、化验、安全、环保等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地质、测量、采矿、选矿专业技术人员各有三人以上,尾矿、机械、电气、化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各有二人以上,各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地下开采的矿山除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应具有井建、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各有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安全工程师及环保工程师各一人以上。
而中、小型铅锌矿矿山生产作业人技术条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制定。
第九条开采铅锌矿产应当严格执行占用地目录、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等有关规定。
应依法履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责任和义务。
3.铝土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铝土矿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矿山环境,促进铝土矿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第二条本准入条件适用于铝土矿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含企业兼并重组)、变更等。
第三条凡主矿种满足《铝土矿、冶镁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DZ/T 0202-2002)关于铝土矿床一般工业指标要求的矿产资源,在设置采矿权时均应按铝土矿设置,禁止以其它矿种名义设置采矿权而开采铝土矿资源。
第四条矿床规模的划分根据国内铝土矿资源禀赋特点,将矿床规模分为三类:1、大型矿床:资源/储量大于2000万吨(含2000万吨);2、中型矿床:资源/储量大于500万吨(含500万吨)、小于2000万吨;3、小型矿床:资源/储量小于500万吨。
第五条铝土矿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与开采铝土矿资源规模相适应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力量及其它相关条件等。
第六条铝土矿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的主体资格及条件:1、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应具有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铝土矿资源的项目;3、申请大、中型铝土矿的申请人项目资本金应不少于矿业权价款和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申请小型铝土矿的企业项目资本金应不少于矿业权价款和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5%;4、具有较强的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能力,先进的采矿技术,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技术装备水平;5、具备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能力;6、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管理、矿山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必要技术,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7、具有相应数量的采矿、选矿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