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法律需要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5篇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5篇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它是严肃的是让人敬畏的。
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而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法律,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学习法律心得体会,供大家阅读参考。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一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
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
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
一、必须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文明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应该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他们甚至在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还不知道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有的选择暴力、有的选择忍受。
这是一种悲哀,我们要吸取教训,培养自身的法制观念,同时也员工进行普法宣传,只有大家都有法制观念了,法律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务实的态度去学习普法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学法的目的就是学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内做事。
学习过程中认识到培养和树立诚信守法、依法执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要将普法学习落到实处普法的学习必须要有针对性,要有所的有所获,对于个人来讲,在普法学习中受益匪浅,通过学习不仅认识和纠正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区,同时通过学法可以很好的指导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对日常工作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明显的。
四、按照原文学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首先要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大体构架,也就是要搞清楚法律法规规范的是什么?立法的目的,宗旨是什么?大体分为几个章节,每个章节又是讲的什么内容等等?这都需要我们通过通读全文来了解,对照每一条文进行原原本本、逐句逐段地学习,了解法条基本内涵。
所以,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我们首先是要做的就是粗读一遍法律原文,通过对法律章节的学习,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规范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加强自己对法律条文的印象。
法的基本要素

法的基本要素
“法的基本要素”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保障人们权益的重要工具。
了解法律的基本要素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法律的世界里,有几个基本要素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法律的基本要素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
立法是指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的过程。
执法是指政府机构通过执行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司法是指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法律纠纷和制裁违法行为。
这三个要素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治社会的基础。
其次,法律的基本要素还包括公正、公平和公开。
公正是指法律的适用应当不偏不倚,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公平是指法律的适用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和平等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是指法律的适用应当对社会公众透明公开,让人们了解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情况。
此外,法律的基本要素还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享有自由和利益的权力。
义务是指人们在社会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是指人们在违反法律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总的来说,法律的基本要素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人们权益的保障。
了解并遵守法律的基本要素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了解法律的基本要素,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遵纪守法,建设一个和谐、稳定和公正的社会。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约束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约束正方,应该受到法律约束。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需要法律的约束。
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人们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的状态。
法律的存在和约束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法律的约束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惩罚违法行为。
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人们就会觉得可以为所欲为,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安。
而法律的约束可以通过法律的制裁来惩罚违法者,从而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让人们不敢轻易违法。
此外,法律的约束也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以免受到欺凌和伤害。
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才能够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让他们在社会中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最后,名人名句中有一句话说得很好,“法律是社会的灯塔,没有它,我们将陷入黑暗之中。
”这句话表达了法律约束的重要性,它是社会的指导和保护,没有了它,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
综上所述,法律的约束是必要的,它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和惩罚违法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因此,我们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
反方,不应该受到法律约束。
首先,法律的约束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的约束可能会限制人们的自由和权利,让人们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求行事。
这种限制可能会导致人们感到不满和受到伤害,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情绪。
其次,法律的约束可能会导致不公正和歧视。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的约束可能会导致不公正和歧视,让一些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这种不公正和歧视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从而产生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此外,法律的约束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停滞。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的约束可能会让社会变得僵化和停滞,让人们无法创新和进步。
这种僵化和停滞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发展受到阻碍,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名人名句中有一句话说得很好,“法律是铁笼,自由的鸟儿不应该被困在里面。
法律无情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展了保护和关爱。
3. 比方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心的光辉。
4. 法律给人改正自新的时机。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到达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开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表达。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表达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心的光辉。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
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
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否那么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群众的感情吗?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法律问题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法律问题正方,应该关注法律问题。
首先,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关注法律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不公正对待。
例如,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曾说过,“没有人比法律更高,没有人比公正更高”。
这句话表明了法律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此外,关注法律问题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社会规则和制度,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而犯错。
比如,过去发生过很多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导致的冤假错案,这些案例都表明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反方,不应该关注法律问题。
然而,法律问题并不是所有人都需要关注的。
对于一些普通公民来说,过多地关注法律问题可能会浪费时间和精力。
我们应该相信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公平性,而不是过分关注法律问题。
此外,关注法律问题可能会让人变得过于敏感和紧张,影响生活质量。
比如,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曾说过,“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表明了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社会责任和奉献,而不是过分关注法律问题。
正方,应该关注法律问题。
然而,即使我们相信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公平性,也不能忽视法律问题的重要性。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关注法律问题,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美国著名物理学家爱因斯坦曾说过,“法律是社会的纪律,是保护人民的工具”。
这句话表明了法律在社会中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关注并遵守法律。
反方,不应该关注法律问题。
然而,过分关注法律问题可能会让人变得过于敏感和紧张,影响生活质量。
我们应该相信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公平性,而不是过分关注法律问题。
比如,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曾说过,“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表明了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社会责任和奉献,而不是过分关注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关注法律问题,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认识体会及带头尊法学法情况

个人认识体会及带头尊法学法情况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深深认识到尊法学法的重要性。
法律是社会的纽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尊重法律、学习法律,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公正公平的社会。
在我的生活中,我努力做到以身作则、带头尊法学法。
首先,我注重自己的法律修养。
我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以便在生活中能够合法合规地行事。
我认为学习法律知识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只有了解了法律,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我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帮助他人更好地了解法律。
我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上经常分享一些法律常识和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和关注。
我还参与社区法律宣传活动,与居民们面对面交流,解答他们对法律的疑问。
通过这些努力,我希望能够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尊法学法的重要性,并且能够正确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帮助那些无法支付高昂律师费用的人解决法律问题。
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无论贫富与否。
作为一个有法律知识的人,我愿意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尊法学法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情感。
当我们能够理解法律的价值,认识到法律对每个人的保护作用时,我们就会更加尊重法律,更加努力地学习法律。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这样做,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在我所了解的情况中,大多数人都具备尊法学法的意识,并且通过各种方式来实践。
然而,也存在一些人对法律的认识不足,甚至对法律持有漠视的态度。
这些人往往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律对他们的重要性,或者是因为个人利益的驱使而违法。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律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尊法学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的重要途径。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法律问题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法律问题正方辩手: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问题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我们有必要关注法律问题。
首先,法律问题关乎公平正义。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只有依法行事,才能保障每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比如,美国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该案裁定种族隔离学校违宪,为种族平等教育奠定了基础。
其次,法律问题关乎社会稳定。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比如,中国的《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有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最后,法律问题关乎人民权益。
法律是人民权益的保障,只有依法维权,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比如,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没有公正的法律,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
因此,我们有必要关注法律问题,因为它关乎公平正义、社会稳定和人民权益。
反方辩手:虽然法律问题重要,但我们不应该过分关注法律问题。
首先,法律问题并不是万能的。
法律只是一种手段,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比如,美国的《普利茨诉费格尔案》,法院裁定了种族隔离合法,导致了种族歧视问题的长期存在。
其次,过分关注法律问题会导致僵化。
法律是相对固定的,而社会是在不断变化的,如果过分依赖法律,就会导致社会无法适应变化。
比如,中国的《户口制度》长期存在,导致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
最后,过分关注法律问题会导致形式主义。
法律只是一种形式,如果过分追求法律的形式,就会忽视实质问题。
比如,中国的《劳动法》规定了加班工资的支付,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并不执行。
因此,我们不应该过分关注法律问题,而应该更加关注实质问题,寻求更加灵活的解决方式。
总结:从正方和反方的辩论中可以看出,关注法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因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是,过分关注法律问题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僵化和形式主义。
因此,我们应该在关注法律问题的同时,也要注重实质问题,寻求更加灵活的解决方式。
法律征文10篇优秀文章

《法律征文》法律征文(一):法律是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就是说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期望让未成年人严于律己。
我的身边就有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活生生的例子。
几个初中生沉迷于网络游戏中,整天泡在网吧里。
身上的钱花光了,就将罪恶的双手伸向身边的人,向未成年人勒索钱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这些不良少年逃但是法律的制裁,被送去少管所进行劳教。
这真是恶有恶报啊!他们轻视法律,在不良的环境影响下,走上了道德败坏,违法犯罪的道路。
我们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绝不能像故事中的少年那样以身试法,触犯了法规,到时候后悔莫及。
还有一个实例。
一个中学生,新买的电动车被盗了,心里感到很不平衡,报复的心理促使它产生了邪恶的念头,于是进行还击。
他多次偷盗电动车和摩托车,成了臭名远扬的江洋大盗。
纸是包不住火的,一次在这名未成年人准备作案的时候被民警抓个正着,当场擒获。
事实证明,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定倒在法律之下。
这位中学生戴上了偷窃的罪名,从此他的人生便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就像一张雪白的纸张滴上了乌黑的墨水印,很难再擦掉了。
我们同样作为中学生,不就应有不健康的思想,因此我们此刻如果多学一些法律知识,懂得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合法的,要做到对于违法的事就应及时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身心健康地成长。
我认为,此刻的未成年人就应学法守法,从小抓起,对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多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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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法律需要「内容提要」法律需要即人们基于对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调整措施的特征和功能的认知而对运用法律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期待和欲求。
它包括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需要。
法律需要具有客观性、主体性和社会历史性。
法律需要的生成经历了从个体到群体到国家,从群体之间竞争到兼具合意与暴力因素的协调的过程。
法律需要可以划分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社会自我保存的需要,社会交往与合作的需要,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维护国家公权力的需要和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等。
「关键词」需要/法律需要/法治人的活动始于人的需要,是人的需要不断地推动着人的实践活动的逐步深入和扩展。
人的活动的目的和归宿最终也是为了满足人的不断丰富着的、永无止境的需要。
需要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
回避人的需要便不能对人的活动规律和人性有更深入的把握,同样也不能对作为人的活动重要方面之一的法的形成和发展有深入的把握。
我们研究法的问题时,应当把人的法律需要作为问题的起点。
人的法律需要是一个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范畴和问题。
法律需要这一概念内涵丰富,且围绕这一概念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一系列重要问题,诸如法的价值序列、法律中的利益分配、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动力机制、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一、法律需要的概念法律需要是人的需要的一个方面,它应当具有需要的一般特点。
理解人的法律需要,应当先了解一下需要的概念和特征。
学界对需要的定义有多种说法。
(注:对于需要的概念和结构的分析,可参见李淑梅:《人的需要结构及其历史发展》,《教学与研究》1999年第5期;李文阁:《需要即人的本性》,《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赵科天:《需要哲学导论》,甘肃文化出版社1996版;陈志尚、张维祥:《关于人的需要的几个问题》,《人文杂志》1998年第1期;陈华兴:《论需要的理性实质及其意义》,《哲学研究》1994年第6期。
)人作为生命物质的最高形态,有不同于一般动物的需要,这也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之一。
马克思说:“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动物的需要只是一种维持生存的直接的肉体需要,而有意识、有实践能动性的人的需要则远远不只这些,人真正使自身成其为人的需要恰恰在于他按照自己所规定的尺度而创生的社会需要。
只是在从单纯的动物性的需要即自然需要中超越出来的时候,真正属于人的需要才逐步显现出来。
人的自然需要是人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如不能超越这种需要则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不能使自己成为社会人。
真正展现人的本质的是人的社会需要,人的自然需要在相当大程度上已经社会化了,被纳入到社会需要的范畴之中,一个社会的人如脱离开社会,其单纯的自然需要也很难实现。
这便是自然需要的“人化”。
当我们说到人的需要这个概念时,我们实际所指的是人的社会需要,一种涵盖了、包容了有人的自然需要的社会需要。
人的自然需要在这里是人的社会需要的最显在、最基本的层次。
当然,它也是社会需要的前提,没有具体的、生动的、具有类本能性质的自然需要的满足,人的更广泛的社会需要便无从展开。
大致说来,人的需要就是人与生俱来的人的“内在规定性”,是人基于自身的自然生存和社会发展状态的自知自觉而产生的对某种事物的渴望、期待和欲求。
人的法律需要,即人们基于对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调整措施的特征和功能的认知而对运用法律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期待和欲求。
(注:有学者认为法律需要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需要只是指个体或群体对未成之法的需要,而广义的法需要则将这一范围扩大到对已成之法的肯定性需要。
法需要是指个体或群体在人与人的协调关系遭到破坏时,所产生的一种意欲借助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来恢复或建立秩序的潜在压力。
参见林喆:《法律思维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页。
)法是人的创造物,当然在许多情形下,由于这种创造过程的长期和缓慢,人们甚至感觉不到是在自觉地创造着法。
法及其形式渊源即法律(成文的、不成文的)本身就是人的一种需要,正是借助于法律,人类许多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需要才得现实化。
法律作为一种规则的治理方式,有其独特的功用,这种功用是在人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并固定下来的,而法律规则介入社会生活,会使社会关系的形式和社会生活的境界都发生新的变化。
许多社会关系必须借助于法律规则的形式才能进一步展开和发展,比如市场经济如不借助各种完善的法律规则,它便不可能超越狭小的地域界限而扩展开来,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法律便是市场的要素和催化剂。
(注:哈耶克对此有过精辟的论述,参见[英]哈耶克:《法律、(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章。
)立法与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常说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我们认为,人的法律需要实际上包含两个层面的需要,其一是法律需要的形式方面,这是人们对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则体系的追求和期待。
人们希望借助于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系上完整、逻辑上严谨的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活,这是人们经过长期的试验、积累才总结出来的经验,其中包含着对法律调整的潜力和能力的越来越充分的信任和越来越完善的认识。
相对于无规则、无秩序的混乱而言,有规则的生活是更好的;相对于一般性的规则调整所可能存在的软弱无力、更新迟缓等缺陷而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实现的规则治理,又有其优势,有其不可替代的功用。
(注:哈特在论述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关联时,曾讨论了第一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
这实际上也是人们期待法律的理由之一。
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6-100页。
)人的法律需要的形式方面其实就是人们对规则治理的呼唤,是对国家通过规则干预社会关系的期待。
但应当深思的是,人们并不是为规则而生活的,更不是为了国家才尊重规则的。
规则最终只能是人们生活进步的阶梯,尽管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阶梯,但它仍然只是个工具。
应当确立对法律的信仰,但不加反思地把法律当成目的的观念,仍是一种不健全的心智状态。
而且这里在潜的一个危险是,对国家权力和法律在规划社会关系、引导社会进步方面的能力有过高的估计,规则之于社会关系的内在规定性有时会使人以为规则治理便是目的本身。
这便引入到法律需要的实质层面,这种需要是指基于对社会关系中内在“法律因素”的认识,人们对该社会关系应予以法律调整的期待和欲求。
(注:马克思曾提到“人的法律因素”问题,实际上讲的就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中有一种对法律介入的内在需要,这便是社会关系自身的内在规定性之一方面。
马克思的论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5-196页。
)实质性层面的法律需要主要强调的是社会关系中内在的对以法律规则来规范自身的需求。
人们把社会关系中内在的法律因素转化为人对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自觉追求。
法律规则之所以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关系的发展中逐步产生的对法律的需要。
这种需要使法律成为该社会关系的内在规定性,即如果没有法律的参与该社会关系就不能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
(注:社会关系有寻求秩序的自发倾向。
而对秩序之需求的心理根源在于,其一,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见倾向;其二,人在遭受他人专横力量控制时会有本能的反感。
详细论述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228页。
他说:“只有业已建立了大体能够满足基本需求的有效制度的社会,才有可能指导或鼓励那些旨在使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变得更加丰富和更具色彩的活动,才有可能指导或鼓励那些旨在满足人们参与一项伟大事业欲望的活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3页。
)社会关系对法律的内在需要实际上有相当的弹性,即这种需求有一种相对的可能性空间,这种可能性空间只是法律的胚胎或“材料”,必须经过孵化或加工才能展现为现实的法律,而这个加工或孵化过程又受一系列外在因素的影响。
人在将这些社会关系中的“法律因素”法律化的时候,会将诸如文化传统、时间性、地域性、意志性和利益性等等因素渗入其间。
这一点下面会详细讨论。
以上两个层面的法律需要是相互联系的,勿宁说它们总是联结为一体的,法律需要的形式方面展示了法律自身的调整潜力,而法律需要的实质方面则表示着社会关系为法律所调整的潜力。
(注:法律需要的这两个方面与法的价值的两个方面(即法本身的价值和法所中介的价值)相对应。
法律需求与法的价值之间密切联系。
二者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互动共生的过程。
价值评价总是渗入到法律需要中去,为其提供价值坐标,而法律需要的自发扩张冲动又为法律价值的拓展提供了动力和潜力。
关于法的价值的两种分类可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1页。
)正是基于法律自身的特殊性质、功用和调整潜力,社会关系才有了借助这种规则治理的内在需要。
人们有法律需要,是因为法律有这种特殊属性和功用,因为借助这种调整措施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关系,使社会关系能够按照人们的需要而健康发展。
法律需要的形式和实质方面的结合和契合,使法律成为社会关系中的不可缺少因素,也使法律需要成为人们一般社会需要的重要部分。
二、法律需要的特征法律需要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法律需要具有客观性从表面上看,需要表现为一种心理期待的状态,是人的一种匮乏感,即人自己感觉到缺少什么而对该对象有一种渴望。
需要的这种表象往往会使人认为需要纯粹是一种心理现象,是一种感觉。
其实,需要从表现形式上看是主观的,是一种主观感受,但在内容上它有其客观性。
(注:对主体需要的客观性问题,可参见李连科:《价值哲学引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9-94页。
)人有什么样的心理感觉并不是完全偶然的、任意的,而是一个社会的社会关系发展水平,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深度和广度决定着人的需要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及程度。
人本身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他并不是无缘无故地产生各种需要的。
人有形形色色的需要,但在这种心理状态的背后却有着一些共同的规律性可把握。
法律需要客观性表现得更为突出。
这种客观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需要是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对法律的需要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律这样一种特殊工具本身也不是从来就有的。
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有规则,有关于正当的朴素观念,但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不需要法律,也不知法律为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