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法律素质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条件要求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条件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一项极具挑战性和专业性的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道德素质。
在这个领域工作的人员需要拥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胜任这一岗位。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技能。
这包括对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法医学等相关学科有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只有通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和学习,才能对尸体进行鉴定以确定死因,对损伤进行鉴定以确定致伤部位及致伤方式,对毒物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中毒,对生活场景进行模拟重现等工作。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实际工作中,他们需要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等。
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可以更加熟练地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准确地完成鉴定工作。
除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他们可能会接触到一些敏感、残酷的案件,需要具备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责任心。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职业伦理准则,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尊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在鉴定工作中,他们需要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各方面合作,完成案件的鉴定和审查。
有效的沟通和团队合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和要求,才能胜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工作,为社会公正和司法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幅不够,继续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还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
在进行鉴定过程中,他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医学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给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结论。
人社部、司法部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社部、司法部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1. 专业素质:具备扎实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深入理解法律、法规、政策等,能
够熟练运用于司法鉴定工作。
2. 业务能力:具备独立、客观、准确的司法鉴定技能,包括从事司法鉴定所需的技
术方法和操作技能。
3. 创新能力:具备创新能力,能够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方法,在司法鉴定实践中
不断探索、积累经验。
4. 诚信和责任意识:具备诚信和责任意识,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司法公正服务,保持独立思考和意见,不受其他利益干扰。
5. 专业经验: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悉和掌握各类鉴定案件的处理流程和程序。
6. 团队合作能力:具备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其他鉴定人员、律师、法官等紧密合作,共同完成鉴定工作。
7. 学术研究能力: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提高自身的
专业水平和权威性。
8. 社会贡献: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贡献,能够在司法鉴定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推动司法和社会公正。
9. 服务态度: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律师和法官提供专业的
司法鉴定服务。
10. 知识更新能力:具备持续学习和知识更新的意识,能够紧跟司法鉴定领域的新发展、新技术和新要求。
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鉴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鉴定人员行为,提高鉴定质量,保障鉴定活动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包括执业鉴定人和助理鉴定人。
第三条鉴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
二、鉴定人员资格与条件第四条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相应的专业工作经历;(二)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无不良记录;(四)身体健康,能胜任鉴定工作。
第五条鉴定人员助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相应的专业工作经历;(二)在执业鉴定人的指导下,参与鉴定工作,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三)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四)身体健康,能胜任鉴定辅助工作。
三、鉴定人员职责第六条鉴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鉴定规范,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二)参加鉴定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三)保守鉴定秘密,不得泄露鉴定信息;(四)协助鉴定机构做好鉴定工作,完成鉴定任务;(五)接受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四、鉴定人员管理与监督第七条鉴定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由鉴定机构负责,具体包括:(一)鉴定人员的聘用、考核、晋升、解聘等管理工作;(二)对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进行定期考核;(三)对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四)对鉴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鉴定人员应当接受以下监督:(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接受鉴定机构的内部监督;(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鉴定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一条鉴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鉴定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司法鉴定人考试要求

根据提供的信息,司法鉴定人考试的要求可以概括如下:1. 报名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 个人品行端正,遵守社会公德。
-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过正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者具备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历。
- 在司法鉴定机构或行业鉴定机构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 不得有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报考条件:- 年龄达到18周岁。
- 具备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满足特殊行业要求的有关资格、从事有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 考试内容:- 法律知识,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证据法等与鉴定业务相关的法学知识。
- 专业知识,要求鉴定人在其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熟练的应用技术。
- 鉴定实践能力,能够独立解决鉴定问题。
- 可能还包括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如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 考试和考核:- 考试可能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 考核可能涉及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评估。
- 具体的考试和考核办法可能会有详细的规定。
5. 其他要求:- 可能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如申请表、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 需要符合行业规定的特殊要求。
- 可能需要通过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申报材料。
请注意,这些信息是根据提供的摘要和标题汇总的,具体的考试要求和流程可能会有所变化,建议参考最新的官方文件或直接咨询当地的司法局或司法鉴定中心以获取准确信息。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鉴定人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者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五周岁;3.具有法律、医学、工程技术等方面高等教育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鉴定工作。
三、登记程序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者应当向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登记申请,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履历表(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业务水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两张;–无犯罪记录证明。
2.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对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是否符合条件;3.初审合格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者,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考试(由专业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口试和实际鉴定操作);4.考试合格的,经审定后由本级人民法院注册,颁发《司法鉴定人证书》。
未经审定的,不得使用“司法鉴定人”等职称。
四、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1.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对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进行定期考核,积极帮助其提高工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2.司法鉴定人从事鉴定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泄露鉴定机密和工作秘密,对鉴定结果负责;3.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接受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群众和单位的监督和检举;4.司法鉴定人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橱窗式或者主动公开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5.对鉴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查实的违法者给予纪律处分,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司法鉴定人的业务发展1.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将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司法鉴定人提升业务水平;2.司法鉴定人本着“客观、公正、严谨、科学”的原则,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鉴定服务和专业的意见;3.司法鉴定人应当随时了解司法鉴定技术和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认真学习掌握最新鉴定技术和规范标准,提高鉴定能力。
关于加强司法鉴定人素质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司法鉴定人素质的几点思考[摘要]鉴定人作为实施鉴定活动的主体,是鉴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司法鉴定整体队伍的素质影响和制约着鉴定的质量。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检察官、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专家辅助人的询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和条件的限制,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比例较低。
然而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诉讼主体双方聘请鉴定人的需求将逐年递增,加强司法鉴定人素质成为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鉴定人;鉴定意见;改革一、我国司法鉴定队伍的现状(一)准入门槛低导致业务水平相差悬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四条对鉴定人资格条件进行了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①从该规定可知鉴定人只需满足多种条件其中的一种,便能够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因此,我国的司法鉴定队伍由于准入条件不一致而导致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相差悬殊。
同时由于地域因素,发达城市的鉴定人的鉴定条件优于偏远地区的鉴定人,业务水平也可能产生差异。
同时,我国鉴定人实行资格终身制。
鉴定人取得资格后,缺乏对鉴定人资格有力的考核手段,因此重新构建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迫在眉睫。
(二)法律素养失衡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决定》只约束了鉴定人的学历、职称等方面,并未对鉴定人的法律水平进行规定,大多数司法鉴定人只具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关的专业知识而缺乏法律教育背景。
一些鉴定人法律知识薄弱,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未遵守法律程序;出庭质证时无法运用法言法语正确表述鉴定意见,经常拒绝出庭作证,导致重新鉴定,严重影响诉讼效率,这都给整个司法鉴定队伍带来了负面影响。
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的司法鉴定助理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助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司法鉴定助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3.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和鉴定技能;4. 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面试、考核,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职责第五条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 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审查鉴定材料;2. 参与鉴定人的调查取证、检查、检测和记录等工作;3. 协助司法鉴定人起草、校对、打印、送达司法鉴定文书;4. 负责司法鉴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5. 接待当事人,解答当事人有关司法鉴定程序的咨询;6. 参与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接收、登记鉴定材料并对委托事项进行初审;7. 办理签订、解答司法鉴定协议相关工作。
四、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定期对司法鉴定助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司法鉴定助理人员应参加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鉴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八条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助理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可依法解除聘用关系。
五、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权益与保障第九条司法鉴定助理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享有工资、奖金、福利待遇;2. 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3. 享有依法参加培训、进修的权利;4. 享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依法保障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素质,维护司法鉴定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司法鉴定人员资格与条件1.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热爱司法鉴定工作;(4)通过司法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
2.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参加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法律知识、专业知识、鉴定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三、司法鉴定人员执业与管理1.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依法执业,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准确;(2)保守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司法鉴定人员实行以下管理:(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鉴定流程;(2)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3)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司法鉴定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四、司法鉴定人员权益保障1. 司法鉴定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依法独立执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3)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司法鉴定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诬告、陷害等,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素质,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为我国司法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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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法律素质
【摘要】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人的素质高低与司法鉴定质量密切相关,但其重要性常被忽视。
因此,要充分认清司法鉴定人的法律素质的必要性。
提高司法鉴定人法律素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鉴定人;法律素质
司法鉴定人除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的相关规章中,均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进行的培训中也很零散,当前司法鉴定人中普遍缺乏法律素质。
笔者认为,认清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的法律素质的必要性,提高鉴定人队伍的法律素质,是摆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也是摆在鉴定单位的紧迫任务之一。
一、司法鉴定人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必要性
(一)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人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
司法鉴定——forensicSci-ences,原义是“法庭科学”。
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是“帮助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实现正义”,是“审判官的科学辅助人”,司法鉴定有“证据之王”的称呼。
司法鉴定意见与案件密功相关。
我们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由此可见,与西方的专家证人相比差别明显。
(二)诉讼结果决定司法鉴定人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
鉴定意见与法律后果的联系十分紧密。
如: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或重伤,必须经过鉴定。
可见一个不清楚自己的鉴定意见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出具的鉴定意见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鉴定人,是难以胜任鉴定工作的。
(三)司法鉴定行为准则决定了司法鉴定人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都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遵守鉴定人回避制度,检查检验中的证人制度、鉴定时效制度,以及风险告知制度等,都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
因此,司法鉴定人必须知法懂法,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
二、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法律素质的状况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全国司法鉴定人总数已有5.3万余人。
与原来司法鉴定人队伍相比,司法鉴定人中具备必须的法律素质的人数比例明显不高,司法鉴定人的法律素质状况不理想,有法律背景的还不到10%。
(一)司法鉴定人多数不具备必须的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人只要具备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学历。
即可获得司法鉴定人登记和执业资格的条件。
因此,大多数司法鉴定人只具备专业知识背景,而没有法律背景。
以云南省司法鉴定人的知识结构为例:云南省共有司法鉴定人2715人。
但其中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尚不到10%。
(二)法律素质欠缺影响司法鉴定的质量和采信率
缺乏法律素质的司法鉴定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质量,也影响了采信率。
如:有的鉴定人员未对鉴定委托人履行回避、风险告知程序,导致委托人的不信任和投诉案件的发生。
还有的对法律诉讼的不理解,特别是精神病鉴定问题上,接受个人委托,引发了委托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在起草鉴定文书时,不会使用法律术语,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
还有的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缺乏法律素质,无法正确表述鉴定意见,有理说不出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法律素质(一)司法鉴定人应有正确的法治理念
司法鉴定人必须树立牢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客观、科学、公平、正义的理念,坚持公正至上,将客观、科学、公平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价值原则,做到中立客观,公平公正地鉴定。
(二)司法鉴定人应有基本的法律知识
基本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学,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以及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
要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形成以司法鉴定相关法律为重点的法律知识体系。
将法律知识上升到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鉴定人。
(三)司法鉴定人应有基本的法律技能
司法鉴定人应当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
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司法鉴定人的法律技能,主要是指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中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技巧和能力。
主要是指以下技能:
1.与当事人或者有关机构协调沟通的能力
鉴定人在接受委托的时候,最先就是要与当事人沟通,作出是否接受委托鉴定的判断,在沟通中,首先判断自己所在的鉴定所能不能进行鉴定,是否有资格进行鉴定,即合法性判断;其次,给当事人宣传和讲明进行鉴定的好处和风险以及鉴定的原则和制度,即提醒义务,就是俗话说的“先小人后君子”;再次,对收费和质证等制度与当事人沟通,得到支持和理解,即公平性保障措施。
要做到有效的沟通,不掌握和运用相应的法律知识那是不可能实现的。
当我们反思一些投诉司法鉴定人的案件中,就不难看出在这方面的技能不足,程序没有做到位,或者说程序违法。
2.提供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咨询的能力
这个能力就是要把抽象和专业的法律知识,用生活语言和大众化、地方性的语言表达给当事人,让当事人理解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作出是否进行司
法鉴定的行为。
如果鉴定人没有准确把握或吃透相关的法律,就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后果,也会给自己和鉴定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经济上的损失。
3.依法维护司法鉴定人合法权利的能力
这个能力要求鉴定人要对自己进行的鉴定类别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要深入掌握,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类,不仅要掌握一般的民法法律,还要对《建筑工程法》、《建筑工程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掌握,才能说得上去维护司法鉴定人合法权利,再加上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而不是文凭和技术资格证书,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才有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和采信。
4.辨别委托请求是否适合司法鉴定的能力
有的当事人希望进行鉴定,以维护其主张,但是作为司法鉴定人员,除考虑合法性以外,还得为当事人考虑是否适合进行司法鉴定,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这个要求司法鉴定人对法律实践和法律审判有较多的认识,多去当地法院参加旁听或做人民陪审员增加判断能力。
5.预见鉴定意见法律后果的能力
这个能力要求较高,只有不断的在法律实践中不断提高,积极参加出庭,参加法院审判的旁听或做人民陪审员增加预见能力,尽可能帮助当事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浪费时间。
6.用法律术语和专业术语起草鉴定文书的能力
在有一定写作能力的基础上,参照规范文书的要求,在表述当事人的一些陈述和鉴定意见时,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和专业术语,这是一个把生活语言,大众语言,当地方言表述为法律术语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
7.出庭质证辩论的能力
由于鉴定人很少出庭辩论,对出庭辩论也不了解,更说不上辩论技巧,实际上出庭就是一个表达自己鉴定意见,支持自己鉴定意见,证明鉴定意见的过程,根据相关事实和材料,依据某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得出鉴定意见,让法官理解和支持,而不是让另外一方当事人理解和支持。
总之,不断捉高司法鉴定人的法律素质,就能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能力,鉴定水平和司法鉴定质量。
参考文献
[1]郭华.司法鉴定人制度之研究[J].黑龙扛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81-84.
[2]【司法鉴定程序】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时应该谨慎.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
[3]小齐说事:司法鉴定有风险市民选择需谨慎.来源:衢州新闻综合频道.
(作者单位:云南省昭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