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
法律法规的效力

法律法规的效力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法律法规的效力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必须得到全社会的遵守和执行。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效力来源、效力等级、效力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的效力来源法律法规的效力来源于国家的法律权威和法律程序。
法律权威是指国家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所具有的法律制定和执行的权力,法律程序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的程序。
法律法规的效力来源于国家的法律权威和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
二、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是指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六个层次。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等级,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都要服从宪法的规定。
三、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法规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包括全国性和地方性两个层次。
全国性法律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地方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的地区或者特定的行业。
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还包括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效力。
四、法律法规的效力保障法律法规的效力保障是指国家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进行监督和保障的措施。
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保障主要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
其中,司法监督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司法机关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五、法律法规的效力评价法律法规的效力评价是指对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评估和反馈。
法律法规的效力评价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包括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实施效果等方面。
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效力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益。
六、结语法律法规的效力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laws核心三要素

laws核心三要素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作为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法律的核心三要素是指法律的效力、适用和解释。
这三个要素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本特征和运作机制。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这三个要素的含义、作用和关系。
二、法律的效力2.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公布和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人们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2 法律的效力等级法律的效力可以分为强制性法律和非强制性法律。
强制性法律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如宪法、刑法等;非强制性法律是指具有一定适用范围和约束力的法律,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3 法律的效力保障为了保障法律的效力,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执行机构。
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它们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法律执行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它们负责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三、法律的适用3.1 法律的适用对象法律的适用对象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同的法律适用对象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情形进行分类和规定。
3.2 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形。
法律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根据具体的情况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和限制。
3.3 法律的适用原则法律的适用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准则和方法。
法律的适用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自由原则等,它们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和约束。
3.4 法律的适用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的适用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比如,法律的文字表述可能存在歧义性,需要进行解释和解决;法律的适用标准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法律的适用可能受到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四、法律的解释4.1 法律解释的定义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法理学 第十五讲 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第十五讲 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中南大学法学院 周刚志
一、 法律 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多层内涵: 第一,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第二,司法判决、行政处理决 定的效力,如既判力。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当 事人的拘束力。 (二)法律效力的法理界定: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处于一定 时间、空间和事项中的人所具 有的国家强制作用力。
(五)法律效力的层次及法规 范冲突适用规则 法律效力的层次即法律效力的 位阶或登记,指一国法律体系 的各种法律渊源中,因规范性 文范冲突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 法律 实效
(三)法律效力的来源 形式本源:国家意志及其强制力的 保障。 实质来源:法律规范本身的合规律 性与合目的性,此即合理性。 (四)法律效力的范围 法律效力的范围,即法律的生效范 围,指法律规范的作用力所触及的 对象、空间和时间。 法律效力包括对象效力、空间效力 和时间效力。 有学者认为,法律效力还包括事项 效力。
(一)概念内涵 法律实效,是指法律在时间、 空间、对象、事项等方面实际 发生的拘束力和影响力。 (二)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属于“应然”与“实然”的关 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范未 必具有法律实效,不具有法律 实效的法规范可能依然具有法 律效力。 所谓“选择性执法”问题:严 苛立法、普遍违法和选择性执
(三)影响法规范之法律实效的几 个主要因素: 第一,体制因素。 第二,主体因素。 第三,社会因素。 (四)如何使法规范具备法律失效 第一,立法前的经济分析与社会调 研。 第二,立法后评估。譬如:美国 1919年第18条修正案即禁酒令,实 施多年后于1933年的第33条修正案 所废止。 第三,执法检查和社会监督。
法律的效力和效果

法律的效力和效果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对于社会的运行和秩序维护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它具有明确的效力和效果,旨在保障公众的权益和义务的平衡,以及社会发展的稳定。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效力和效果,并就其在不同情景中的应用和实践进行分析。
一、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于特定主体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法律通过清晰的规范和制度,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并约束行为主体的行为。
法律效力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强制性约束力:法律对于特定主体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无论个人还是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责任和惩罚。
法律能够迫使人们按照规定的行为方式来进行,确保社会秩序的维护。
2. 平等性: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论其身份、地位或财富。
法律保护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种平等性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并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3. 稳定性和持久性:法律是经过严密审议和制定的,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
法律,并不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改变,而是长期有效的,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法律的效果法律的效果是指法律规定实施后所产生的结果和影响。
法律的效果有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保护:法律的实施与司法保护相结合,通过司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审判和裁决。
司法保护旨在维护公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2. 社会秩序维护:法律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 经济发展:法律的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范经济活动和市场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诚信,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利环境。
4. 争议解决:法律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程序和原则。
当发生争议时,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可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之,法律的效力和效果对于社会的运转和公民的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效力通过其强制性、平等性和稳定性,对特定主体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
法律效力什么意思

法律效力什么意思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特定社会环境中产生的效果,即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程度。
具体来说,法律效力表现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和实现,被规定的义务得到履行和约束。
法律效力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的重要手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法律效力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实现,具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并且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强制执行的能力。
法律规定是法律效力的基础。
法律规定涵盖了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和公民权利,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
这些法律规定通过推行、公布等形式,有权威性地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和义务要求,被承认为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法律效力在社会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首先,它保护和实现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范围和实施条件,确保了公民在社会中拥有平等、自由、安全、尊严的社会地位。
其次,法律效力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范,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安定。
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限制了不法行为,减少了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此外,法律效力还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它规定了社会成员应当遵守的规则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然而,法律效力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由人来实施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导致法律效力的不稳定性和差异性。
其次,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此外,一些人为因素,如走过场、延迟执法等,也会导致法律效力的削弱。
为了提高法律效力,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增强对法律效力的尊崇和遵守。
其次,要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规定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减少法律效力的模糊性和歧义性。
此外,还要加强法律执法和监督,确保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维护。
什么叫法律效力

什么叫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文件或决定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和合法效果。
它是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控制的一种表现。
法律效力的存在和具体内容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的概念、特点以及法律效力的不同形式与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效力是法律对特定主体的规范和约束起到的效果。
它是法律为约束公民行为和制定公共规则而产生的权威力量。
法律效力通常体现在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上,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法律效力的特点1. 强制性:法律效力是强制性的,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违反法律效力的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普遍性:法律效力是适用于全体公民和法人的,不分种族、地域和社会地位。
法律的规定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确保了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3. 时效性:法律效力是有时效性的,即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效力也会随之调整和变化。
三、法律效力的形式与途径1. 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设立合同、立法、诉讼等形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具有约束力,立法具有普遍性效力,诉讼具有解决争议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效果。
2. 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法规、规章、命令、决定等文件。
这些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关主体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和适用性。
3. 法律裁决的法律效力:法律裁决是指法院或其他专门机构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结论。
法律裁决的效力体现了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 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法律规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制定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范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对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总结起来,法律效力是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控制产生的效果。
它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时效性等特点。
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

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摘要法律效力是法律权威的根本来源,也是西方法学家一直争论不休的法理学核心问题。
探讨这个问题,其中最值得我们研究的就是法律为什么有效的问题,即法的效力依据。
各个法学派也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效力来源观,这三种观点又各自有所局限和不足,并且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其中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法律效力论最具有典型意义。
关键词:法律效力概念法的实效效力依据凯尔森目录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区分 (2)(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2)(二)法的实效 (3)二、法的效力依据 (3)(一)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效力观及其不足 (5)(二)自然法学派的伦理效力观及其不足 (6)(三)社会主义法学派的事实效力观及其不足 (7)(四)三种效力的区分与联系 (7)三、结语 (8)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区分说到法律效力,我们就不得不提到这两类主体,一个是法律规范的颁布者,一个是对法律规范的接受者。
法律效力是从颁布者的角度去理解的,对于接受者来讲则是服从的问题。
这也是我们所要区分的法的效力与实效的问题。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凯尔森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规范具有约束力,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适用和服从法律规范。
1体现的是法律效力的应然性,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实施,是具有普遍约束性的。
法律效力是法律的本质性力量,规定着我们的行为模式。
(二)法的实效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通常,只有在公民的行为受到法律否定的评价的时候,他们才能最真切地感受到法律规范的效力。
对于接受者来讲是服从的问题。
每个公民服从法律的原因都不尽相同。
有的基于宗教信仰,有的肯定法律的内在价值,并基于对法律的尊重,有的不认可法律的内在价值,甚至希望作出违法的事,但基于法律的威慑力而服从法律。
2立法者们期待的,是法律能够现实地为人们所遵守,这就是法的现实效力,即法的实效。
凯尔森在法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法律效力不同于法律实效的观点。
法律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法律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一、引言法律是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规范人们行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法律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是法律本身的基本属性,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法律效力以及它们的适用范围。
二、法律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定被国家承认并加以强制力实施的现象。
换言之,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制力:法律的法律效力使其具有制约和约束个人和集体行为的能力。
违反法律规定将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2. 保障权益:法律的法律效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3. 可宣告性:法律的法律效力使其具有可宣告的特性,即法院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争议进行判决和裁决。
三、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规定适用的地域和对象。
法律的适用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地域范围:法律根据具体国家或地区的需要制定,并在该国家或地区适用。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2. 人群对象:法律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 时间范围: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则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效,当时间截止或法律发生变化时,原有法律的适用范围可能会有所变动。
四、法律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的重要性法律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稳定:法律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公平正义:法律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3. 统一规范:法律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使法律具有一致性和普遍性,使人们在不同地域和时间都能适用相同的法律。
五、结论综上所述,法律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的法律效力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而法律的适用范围确保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可操作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摘要法律效力是法律权威的根本来源,也是西方法学家一直争论不休的法理学核心问题。
探讨这个问题,其中最值得我们研究的就是法律为什么有效的问题,即法的效力依据。
各个法学派也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效力来源观,这三种观点又各自有所局限和不足,并且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其中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法律效力论最具有典型意义。
关键词:法律效力概念法的实效效力依据凯尔森目录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区分 (2)(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2)(二)法的实效 (3)二、法的效力依据 (3)(一)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效力观及其不足 (5)(二)自然法学派的伦理效力观及其不足 (6)(三)社会主义法学派的事实效力观及其不足 (7)(四)三种效力的区分与联系 (7)三、结语 (8)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区分说到法律效力,我们就不得不提到这两类主体,一个是法律规范的颁布者,一个是对法律规范的接受者。
法律效力是从颁布者的角度去理解的,对于接受者来讲则是服从的问题。
这也是我们所要区分的法的效力与实效的问题。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凯尔森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规范具有约束力,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适用和服从法律规范。
1体现的是法律效力的应然性,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实施,是具有普遍约束性的。
法律效力是法律的本质性力量,规定着我们的行为模式。
(二)法的实效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通常,只有在公民的行为受到法律否定的评价的时候,他们才能最真切地感受到法律规范的效力。
对于接受者来讲是服从的问题。
每个公民服从法律的原因都不尽相同。
有的基于宗教信仰,有的肯定法律的内在价值,并基于对法律的尊重,有的不认可法律的内在价值,甚至希望作出违法的事,但基于法律的威慑力而服从法律。
2立法者们期待的,是法律能够现实地为人们所遵守,这就是法的现实效力,即法的实效。
凯尔森在法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法律效力不同于法律实效的观点。
两者之间有着质的不同,这也是正确理解凯尔森法律效力概念的重要一环。
1摘自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凯尔森认为,法律实效意思就是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
当整个法律秩序和单个的法律规范不再有实效时,它们就失去了效力,在这种意义上,实效是效力的条件。
二、法的效力依据法的效力依据,顾名思义,解决的就是法的效力来源的问题,即法为什么有效的问题。
这也是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
虽然历史上几大法学派,包括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都对这个问题有各自特殊的见解,但都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
各个学说总是将某一个法的形成因素视为主导的效力基础,出发点被绝对化了,导致学说的片面性。
他们既不是具有真实的全部,也不是具有约束力的科学认知。
3(一)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效力观及其不足法律实证主义在探讨法的效力来源时,有这样几个出发点:第一,法是国家制定的(实证)的法律规范。
国家的立法意志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第二,任何符合宪法而颁布的法都是具有约束力的法,不需要进行其他说明。
第三,立法者颁布法律时不受实质性的法律原则、道德的基本价值或者伦理原则的约束,也不需要监督国家法律在内容上是否具备实质正义。
4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是一个“应然”,所以,规范效力的根据不能到现实中去找,而应当到原规范所赖以产生的其他规范中去寻找。
他认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体系,在该规范的体系内,一个规范的效力来源于另一个较高的规范,最终,法律规范的效力来自一个基本规3参考魏德士《法理学》,P274页范。
这个基本规范是最高的规范,其效力不是从更高的效力中派生的。
因为它不是立法的产物,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而它之所以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一预定,个人的行为就无法被解释为一个法律行为,尤其是创造规范的行为。
”5他认为,一个效力规范的来源依旧是规范,并不到现实中去寻求,不求助于伦理与道德,而是在法律体系中寻找,并得到证明。
他所坚持的纯粹法学,旨在维护法律体系统一性、确定性,坚持法律与道德、事实分离,在法律体系内寻找法律规范的效力理由。
一个规范的效力理由来自另一个更高位阶的规范,终止于一个最高的规范,凯尔森将他称之为“基础规范”。
“基础规范”是一个预设的逻辑起点,跳出了法律规范的集合,显示为一个“外在于”所有法律规范,保证法律规范有效的基础。
它本身的效力不需要再被追问,它是一个法律秩序中所有法律规范的最终效力理由,或者说,它是我们得以认识法律规范效力必不可少的条件。
凯尔森曾解释,“基本规范”不是实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不是一个实在法规范,亦即不是由法律机构的意志的现实行为所创制的规范,而是在法律思维中预设的规范。
它位于法律体系之外还是之内完全取决于法律体系这一概念的含义。
6基础规范的内容大体上由历史事实、政治经济现实、文化传统和习惯等诸多因素确定。
但是对于基础规范的具体内容,以及它是由“谁”预设的,凯尔森并没有明确,而且他认为这已超出法律体系内逻辑分析的意5摘自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6参见David Schiff, Modern Positivism:Kelsen’s Pure Theory of Law, in James Penner, David Schiff and Richard Nobles(ed.),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Theory :Commentary and Materials, Butterworths, 2002, pp.218-220.义层面,不是法学研究的问题。
基础规范可以有任何内容,可以想象是意志或经验的预设,甚至可以说,它最终不过是“权力向法律的转变”。
7其实凯尔森对实在法理论的论述可以被看作是对法的基本特征的一种未完成的研究。
这种研究的目的不是找出法律应当是什么,或者法律可能是什么,而是法律是什么。
凯尔森在其许多著作中都提到了自己理论的未完成性:“由于自然科学的任务是在一个自然规则的体系中去描述其客观现实性,那么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在一个法律规则的体系中去了解所有的人类法。
纯粹法学理论尽管在细节上可能不完美、不精确,但是毕竟向这个任务的完成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8但是,我们不禁要问,抛开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只在既定的法律体系内从逻辑推理上谈论法的效力,会导致人们淡化对法的内容关注。
实证主义的方程式没有在法律上对极权主义的嬗变作出限制。
关于”基本规范”,凯尔森试图将法的中心要素(价值实现)从法律概念中排除出去,成为形而上的肆意。
(二)自然法学派的伦理效力观及其不足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是最传统的思考法的效力的观点。
在他们看来,道德,即建立在文化、宗教或者哲学观念基础上的调整人们行为的体系。
9法律效力是一个“伦理的观念”。
他们认为,法的效力的渊源和标准归于法之7参考印月《凯尔森的法的效力与实效理论研究》,硕士学位论文8转引自 David Schiff, Modern Positivism:Kelsen’s Pure Theory of Law, in James Penner, David Schiff and Richard Nobles(ed.),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Theory :Commentary and Materials, Butterworths, 2002, p.191.外的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
当人们说到一个规则有约束力时,意指它是现行法的组成部分,又指它是值得尊重的,人们有道德义务去遵守它。
因此法的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它与公认的道德价值的联系。
10伦理的效力观的学者大都从三方面论述法律的道德效力:第一,在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或法官的判决之中,含藏着义务论或功利论的道德评判。
第二,法律应与社会的现实相符,而社会的现实是一个社会所持有的道德态度、伦理原则合理想价值相复合的产物。
第三,那些缺少正义,违背正义的法令常常激起民众的抵制,从而丧失其效力。
但问题在于由谁来确定一个特定的“法律”是否是正义的或符合道德的?伦理观本身就可以是竞争的甚至是矛盾的。
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道德和正义标准。
尽管有一些是文明社会所公认的非正义行为,如灭绝种族、民族,屠杀无辜平民和儿童等,但除此之外呢?任何人可以以某一法律是不符合自己的正义或道德标准为借口而随意否定法的效力、践踏法的尊严。
美国法哲学家莫里斯·科恩也忧心忡忡地指出:如果每个人都拒绝遵守在他看来是不道德的法律,那么,一个法治国家将丧失对无政府状态的优势。
确实一些法律效力的伦理论者给我们提供的一般是些模糊不清、不能精确的、抽象的观念和原则,往往缺乏法所具有的那种准确性和客观性,所以在现实层面上有时很难操作,而且现实中由于人们世界观、道德观的不同,导致了他们正义观的差异,所以世间很难有一部这样的法律:其所体现在其中的正义的理念能使所有人对其产生完全认伺。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即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没有心肝的法律的出现。
现实是法律保障了道德也保障了不道德。
(三)社会主义法学派的事实效力观及其不足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是一个“事实的观念”。
法律效力就是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实际的或事实上的约束力,亦即“实效”,因而那些从不对或不继续对社会生活起实际控制和引导作用的法律则不能被看作是真正有效的法。
他们把法律规则的实效作为其效力的基础和重要标志。
我们之前已经对法的效力和实效加以区分了,我同意凯尔森的观点,实效只是法的效力发挥功能的表现,也是效力的条件,但是条件不等同于产生事务的原因,也不等同于效力本身。
(四)三种效力依据的区分和联系在我看来,这三种学说都有值得肯定的价值,但同时又都局限在某一个因素上挖掘法的效力依据。
逻辑的效力观和道德的效力观之所以产生分歧,在于前者认为对法的内容的论争应当在国家立法程序的范围内进行。
它正确的认识到,法是实施政治的形成目标的权力工具。
只要能借助国家权力实施,法就有效。
法要发挥其功能,尤其是获得安定性和确定性,就必须明确概念。
法以一个构思完整且着眼于统一性的概念与原则的体系为前提。
主张应然与实然的分野。
而道德的效力观将公平、正义、理性的道德观视作绝对的,客观的,主张应然与实然的结合。
11其实,这三种效力是相辅相成的,道德效力遭到怀疑,法律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法的实际效力也面临危机。
丧失道德效力,危及法的效力的存在和法的稳定性。
法的持续生机不是靠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法律秩序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达到被认为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的最低限度。
具有约束力的社会道德对于法,不是充分的,也是必要的基础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