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建议制度之改革_以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利弊分析为视角_林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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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经济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自然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

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社会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

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司法改革中国的挑战与机遇

司法改革中国的挑战与机遇

司法改革中国的挑战与机遇中国司法体系一直是社会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改革显得更加迫切。

然而,司法改革所面临的挑战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司法改革的挑战和机遇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分析。

一、司法改革的挑战1. 司法独立性乏力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标,但在中国的实践中,司法独立性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

一方面,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主体的独立地位,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政府的干预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的利益干预也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这些问题直接威胁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2. 法律透明度有待提高法律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透明度还有待提高。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与解释缺乏透明度,导致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度不高。

另一方面,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使人民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提高司法公正性。

3. 司法效率亟待提高司法效率是评判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然而在中国,司法效率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持续时间较长。

另一方面,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二、司法改革的机遇1. 加强司法人才培养司法改革离不开优秀的法律人才支撑。

加强司法人才的培养,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机遇。

通过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可以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2. 建立科学的司法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司法评价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将司法公正和效率纳入考核范围,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3. 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广阔的机遇。

通过建设现代化的信息系统,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效率和公正性。

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处理大量的司法信息,提高司法决策水平,避免人为的主观干预。

司法制度改革浅谈

司法制度改革浅谈

司法制度改革浅谈司法改革的议题近年来在社会上有着浓烈的探讨氛围,理想主义者坚持摒弃现有国情,而一味的从技术角度出发,倡导向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理想图景”前进,大声鼓噪,大力引进相关的司法理念和制度,而当这一切遭遇现实的阻力,甚至是梦想破灭时便变得悲天悯人,这种情绪恰恰会从意识层面成为司法改革的阻力,所以从实际出发我们应当努力探索一条现有法律秩序下的改革路径,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途径有三条,第一,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地位从低到高的变革;第二,任职资格从大众化向专业化变革;第三,司法职能从工具化向功能化变革。

一、何为司法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是一个政治学的范畴,近些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司法机关内部,特别是法院系统内部的相关改革,从根本上无法解决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最多只是在相关制度和业务上的优化改革,所以,司法改革必须从整个国家的政治模式出发进行思考和设计。

二、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地位从低到高的变革共产党执政,多党协商是现有的中国国情,所以,在现有的政治制度框架内对司法改革的探讨才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行为,才是严谨务实的学术态度,超出国情进行探讨设计将是徒劳无功,亦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在整个国家司法机器、或者按传统所称“政法机关”的权力配置中,政法各部门在党内的权力配置始终是一个关键问题。

要实现司法的相对独立、公正,让中国法院成为不为一时一地形势所左右的只忠实于法律的护法机构,必须要将法院在党内的地位提升。

在现阶段,提高司法机构的党内地位,至少可以加重法制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作用。

要实现依法治国,真正实现司法权在国家框架中的作用,就目前而言,比较直接就能够解决问题的,是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最高法院院长。

即首席大法官的地位和实际权力,必须高于最高警察首长的地位。

在法律实务中,法院担负最后的调节社会关系的终局权力,又负有行政审判审查所有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行政行为、并作出最终有确定力的判决的权力,在诉讼环节上有协调检察院、公安、律师的权力。

浅析我国司法建议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司法建议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司法建议制度的完善司法建议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推动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之一。

但是,在实践中,司法建议所面临的尴尬却使其作用大打折扣。

本文通过总结当前司法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司法建议制度的措施。

标签:司法建议;受建议对象;采纳落实;功能作用司法建议,从其效力上来说,本质上是一种提出建议的行为或制度。

对于提出司法建议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有的学者认为仅指审判机关即法院。

笔者认为,在我国检察院与法院虽同属于司法机关,但检察院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其提出的建议应该是作为检察建议而存在的,易于引起受建议对象的重視,在这一点上法院显然力所不及,因此,本文将提出司法建议的主体限于法院。

我国的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价值是为了促使法院可以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切实树立法律权威。

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司法建议制度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不容乐观。

一、我国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关于司法建议制度并没有系统的法律予以规定,有关司法建议的法律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法官法》第三十条。

这一立法现状使得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不明确,无法定程序可循,加剧了本身缺乏强制力的司法建议贯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也导致了司法建议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容易产生不规范与滥用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二)司法建议的质量不高由于实践中缺乏相应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其原本应有的重视,导致许多审判人员对司法建议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造成了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忽视。

另外,司法建议并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审判人员制作的司法建议往往把握问题不够准确,仅仅寥寥数语,内容过于简单,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不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监督落实机制缺乏当前,我国各地法院普遍存在司法建议回复率低,得到采纳落实情况不理想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未建立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

当前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为完善制度提供参考思路

当前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为完善制度提供参考思路

当前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为完善制度提供参考思路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建议制度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不仅关乎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然而,在当前司法建议制度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本文将就当前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参考思路以供完善司法建议制度。

一、当前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1.司法建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佳。

在社会实践中,司法建议制度大量存在,然而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无法真正为群众提供有效的帮助和保障。

2.司法建议制度的范围过窄。

当前司法建议制度针对的主要是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问题,而在刑事方面却无从施展,这导致了许多刑事案件中的公正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

3.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着职权界限不明确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建议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或法规存在着重叠或矛盾的情况,这给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许多困难。

4.司法建议的申请条件不清晰。

当前司法建议制度对提出申请的人员、方式、时间等条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许多司法建议的申请难以被正式受理。

5.司法建议的执行力度不够。

司法建议的执行力度是司法建议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建议执行力度较弱、效果不理想。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1.制度设置不严密。

当前司法建议制度的制度设计相对疏漏,制度内容不够全面、细致,意义不够明确。

2.制度执行力度低下。

制度的落实需要对于执行人员具有内在的驱动力,而在当前司法建议制度中,执行人员并没有受到足够的激励,很难对司法建议制度的执行有效实施。

3.制度统筹性不强。

司法建议需要与其他相关司法制度、法规相融合,但在当前司法建议制度中,缺少整体性的规划和统筹,缺乏上层结构的配合。

4.制度培训不足。

司法建议制度的执行人员大都缺乏相关的权威培训和宣传,很难掌握司法建议制度的操作情况,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咨询服务也难以提供比较有力的支持。

司法建议制度探析

司法建议制度探析

第1篇1. 请简要介绍您的教育背景和所学专业。

2. 您在工程安全领域有哪些工作经验?请列举您参与过的项目。

3. 您在以往的工作中,是如何确保工程安全的?请举例说明。

4. 您在工程安全管理中遇到过哪些挑战?是如何应对的?5. 您认为工程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什么?6. 您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兴趣爱好或特长?7. 您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资格证书或培训经历?8. 您认为工程安全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是什么?9. 您如何看待工程安全与工程进度、成本之间的关系?10. 您如何理解“安全第一”的原则?二、安全管理知识1. 请简要介绍我国工程安全管理法规和政策。

2. 您对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是什么?3. 请列举几种常见的工程安全事故类型及成因。

4. 请说明事故调查与分析的程序。

5. 您如何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6. 请列举几种常见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

7. 请说明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8. 您如何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9. 请说明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10. 您如何对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估?三、安全技术与措施1. 请简要介绍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

2. 请说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消防、防雷、防触电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3. 请说明施工现场高空作业、起重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4. 请说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5. 请说明施工现场安全通道、警示标志等方面的设置要求。

6. 请说明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

7. 请说明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8. 请说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和维护要求。

9. 请说明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标准和方法。

10. 请说明施工现场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四、团队协作与沟通1. 您认为在工程安全管理中,团队协作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2. 您如何与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沟通?3. 您如何与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沟通?4. 您如何与施工现场的业主、设计、施工等相关方进行沟通?5. 请说明您在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时的沟通策略。

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如何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祁 珊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我国进行司法制度改革,有些人觉得我们定是从外国的制度上获得的启发,当然外国的相关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好的也可以借鉴,不过,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的智慧不可估量,举个例子,古代的官僚体制就凝聚了古人的智慧,被西方学者誉为“圆熟的官僚体制”。

也许大多数人觉得“官僚体制”不像是夸赞,但是这里是中性词,至于“圆滑”当然是一种夸赞,这种体制的成熟充满古人的智慧,在中世纪各国可谓独树一帜。

在我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中,过去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物质条件不足,某些好制度的适用成本高于现行制度。

如今我国进行司法改革,主要的原因不是资金不足,而是人员素质障碍。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司法体制改革的提出不是立马就见成效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来看,司法机构的设置应权责清晰。

随着中国司法机构的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繁琐的司法体系,司法机关对自己的权利跟责任都不是很清楚,虽然有的是法律法规明确确定的,但是还是有一些司法机关滥用权力,自己哪些可以管,哪些不能管都是比较模糊的,对于司法体制中的这种情况应该改革。

由于现在有的司法人员专业程度不高,强行推行一些体制改革,会遇到瓶颈,欲速则不达。

我国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当中当然会有不同的见解和意见,对于不同的意见,应当分析改革会带来的哪些好处,不要受到历史的局限。

其中有的一些建议表面上是为了国家和民族,实际上是为了个人利益,这样的意见经过分析并不难剔除,改革既需要智慧,也需要用勇气,好的,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我们适用,不好的我们要摒弃,不要忘了进行司法改革的初衷。

司法人事制度改革是这场改革的‘牛鼻子’,长期以来,司法人员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基本相同,没能充分体现司法工作的特点,这次改革中,实行员额制和分类管理是历史性进步,改革后,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科学设置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法官队伍要精简,配备必要的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这样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办案,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公平正义;还要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明确规定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专业或法律职业背景,构建公开透明、民主化、多元化的选任机制;尊重司法规律,确保政治不插手司法,完善办案责任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司法案件公开公正;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加强司法专业化;改革审委会制度,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完善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主的多元化公众参与制度,使以公众参与为特点的协商民主成为司法民主的基本形式。

工作建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工作建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工作建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工作建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和司法权威;根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本文试以我区检察机关为例,对司法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为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定基层实践。

一、全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我区检察院现有人员编制数为63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6名、机关工勤编制4名、事业编制3名。

现实有检察干警51人,其中员额制检察官19人、司法辅助人员15人(检察官助理14人、书记员1人)、司法行政人员7人、司法警察7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在职级上正县级1人、副县级1人、正科级15人、副科级14人、科员16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试用期干部1人。

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状况。

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司法人员分为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司法辅助人员包含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现已基本确立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一是员额制检察官。

经全省统一公开报名考试考核,并经省检察院批准,最终确定了19名员额制检察官,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名、检察委员会委员6名、检察员9名、助理检察员1名,检察官等级为四级高级检察官5人、一级检察官2人、二级检察官8人、三级检察官2人、四级检察官2人、无五级检察官,分布在侦查监督科2名、公诉科4名(含检察长1名)、反贪局4名(含副检察长1名)、反渎局3人、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3名(含副检察长1名)、研究室1名。

二是司法辅助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把没有入额又具有检察官身份或已经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人员划归为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共15名,其中检察官助理14名、书记员1名,其分布在侦查监督科1名、公诉科3名、反贪局3名、反渎局1名、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2名、研究室1名、职务犯罪预防科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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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总第218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0,2009(Cumulatively,NO.218)什么是司法建议?仅仅从语义上来看,司法建议应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建议,但在我国,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对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普遍性的或者重大问题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中华法学大辞典》是这样界定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但又不属于自己的权限范围时,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应当采取某种措施的具体建议。

司法建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司法制度。

”[1]要认识司法建议制度,就必须从我国历年来各级法院适用司法建议制度的各种类型进行入手和考察。

一、司法建议制度的现实困境(一)司法建议制度的实践困境第一,司法建议反馈情况不容乐观,整体回复率较低[2]。

据统计,北京市三级法院2006年已发送的司法建议496份,司法建议回函229份,回函率约为46.2%[3]。

且回复的形式化倾向严重,部分司法建议回复存在应付法院催促整改的情况,有的司法建议在发出的当天即回复,上述调查中的司法建议回复中期限最短的仅为一天,最长的为10个月,其中,一个月内即回函的有183件,约占回函的79.9%[4],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并未进行深入的研究。

第二,司法建议整体质量有待继续提高。

从整体上看,存在内容过于程式化,指出问题多、提出建议少、内容空洞、说服效果差的问题;有的法院是认真制作,仔细研究,严格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的审批、讨论、签发等制度,可操作性强;有的法院是粗糙出台,格式不够规范,内容不够全面,随意签发,可操作性差。

有的法院是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地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有的法院是就个案论事,从微观角度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

第三,司法建议工作发展不平衡,尤其是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不均衡。

这固然与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不均衡有关,同时也说明司法建议工作在各法院间开展的不均衡。

有的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积极”,而有的法院则比较重视,一年之内发出了几百条甚至更多的司法建议。

以北京市2006年为例,发送司法建议数量最多的法院高达95份,而有的法院仅2份[5]。

(二)司法建议制度的理论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上措施;……(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得到体现。

由于司法建议扩大应用范围,缺乏法律授权,因而往往不具有强制性,接受单位也没有执行的义务。

司法建议仅仅就是建议而已,只具有道义上的宣传、提醒效力。

只是由于法院本身的特殊权威性,其效力更强一些而已[6]。

其实单从法条来看,也仅仅要求有关单位回复司法建议,并没有时间限制,有关单位是否回复,什么时间回复,决定权在有关单位,由有关单位说了算。

法院要想得到有关单位的一纸回复,自然也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从规范司法建议的程序、内容、落实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这个通知被认为是有关司法建议的专门性文件,但是似乎依然没有解决法律依据的问题。

不难发现,我国关于司法建议制度的立法规定已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实践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规定,甚至可以说适用在法定范试论司法建议制度之改革———以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利弊分析为视角林琪峰(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泉州362000)[摘要]改革司法建议制度是和谐司法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是对和谐司法理念的有力回应。

本文以司法建议制度中存在的利弊分析为视角,探讨了我国司法建议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司法建议;制度;利弊;改革35围之外的比例远远高于法定范围内的适用,无疑这种法外适用很容易给人一种没有法律依据、“多管闲事”的嫌疑[7]。

二、改革现有司法建议制度的具体设想(一)程序运作1.立法上使司法建议制度法律化。

司法建议制度的真正实施和完善还需要我们进一步修改立法,通过立法的形式使得司法建议制度化、法律化。

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建议的主体、地位、内容、形式以及司法建议的程序和司法建议的效力,同时还必须规定作出司法建议的人民法院以及接受司法建议的相关单位的职责和相应法律责任,并且还应规定接受司法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此外对司法建议活动的时限也应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建议制度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

2.规范化建设。

一是要在法院设立常设机构,处理司法建议发文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二是加强司法建议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化、统一化,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

三是要建立司法建议审批、变更、撤销、备案制度。

四是建立司法建议送达、督促制度。

(二)配套措施1.继续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

应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建立科学、完整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使法官不断向着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前进。

尤其是应加强对法官的司法技能培训,使之掌握司法建议的技术,使得提出的司法建议具有及时性、可行性、指导性。

2.建立司法建议考核和激励机制。

为鼓励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人民法院应该将司法建议的实施情况作为一项考核制度,要将司法建议活动引入法官的岗位目标考核,在对法官的工作考评中,把提出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以及采纳情况作为考察法官能力以及晋级的一个项目。

凡撰写的司法建议被送达单位采纳的,视情给予适当奖励,对应发出司法建议书而未发出的法官,则酌情予以处罚。

3.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8]。

要注意监督、回访司法建议的采纳情况、运用情况和操作效果,不能像馈赠礼品一样给了别人就不闻不问,被建议单位即使回复了,也不代表建议被采纳,法院要适时深入被建议单位,了解司法建议是否可行,采用了多少、效果如何,以增强司法建议的社会效果,真正达到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目的。

4.建立对司法建议不作为的配套措施[9]。

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不进行调查、研究、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如果仍然不进行调查、研究、处理的,应报同级党委和人大。

其他非行政机关出现此类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向被建议单位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在这一点上,法国的经验可以借鉴。

在法国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执行行政法院的裁决和其他合理建议时,最高行政法院可以以某种适当的方式提起行政机关的注意。

最高行政法院在每年向总统提出的报告中,可以反映不执行裁决和其他建议的情况。

从表面上看,这里似乎没有任何较为强制性的有效措施。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总统是国家元首,掌握着任命高级公务员的权力,没有哪一个公务员会以自己的政治前途为代价而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决和其他合理的建议,由于这种制约机制的存在,就使那些在行政诉讼中并不一定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建议,通过行政诉讼以外的制约机制而变得十分有效了。

三、结语改革司法建议制度是和谐司法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是对和谐司法理念的有力回应。

司法建议并非只是法院的责任,而应当是国家和整个社会的责任;不仅需要法院的自觉尝试,更需要国家法律制度和相应机构设置的支撑;不仅只是某些点上的尝试,而应当全社会的推行。

博登海默教授说:“秩序,一如我们所见,所侧重的乃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

”[10]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理论研究的缺乏、实践中的认识不一,司法建议制度在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难免会步履蹒跚。

要想司法建议制度能够短期内大放光彩显然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只能伴随着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而不断完善。

“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更加多样,司法方式更加便捷”已经作为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之一。

而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中的一样,无疑将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受到更多关注,这将更有利于我们对司法建议制度展开讨论研究。

[参考文献][1]中华法学大辞典(简明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第598.[2]刘行.七成“石沉大海”直指司法建议软肋.新京报,2007-1-25, (A03)[3][4][5]戴燕军.司法建议何时走出尴尬境地.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7,(10):4,7.[6]肖承池.对司法建议制度化的构想.法制生活报,2005-7-7, (B05).[7][8]许宏波.对我国司法建议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法律适用,2008,(1).[9]张平.司法建议制度的现状评析与思考.湖南审判研究,2007, (3).[10]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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