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探析

、
定 服务 范围的不断扩大 , 我国现行鉴 定体制与形势 的发展 已 显 得不适应 ,其 缺陷越来 越明显 。主要表 现在 以下方 面 : ( 一)鉴定机构设 置与司 法改革不协调 我 围的 物证技术鉴定机 构主要 设在公安 、 察机关 , 检 多 数 人 民法院仅 设有法医 鉴定部 门。这 些鉴定机构是公 、检、 法 机关 的一 个业 务部 门, 隶属 于 公、 法机 关的行政领 导 , 检、 它 受本系统 的指 派承 担着现 场勘查 、 收集痕迹 、 品及其 他 物 物 证的繁重任 务, 的鉴定活动 主要为侦查破 案服务 , 外 它 对 是封 闭的 。 这种封 闭式的鉴定 体制与司法实践 的需要 已经 很 不协 调 。 其一, 这种 鉴定体制 有明显的部 门从属性 和对外 封 闭性② 。公、检、法机关 的鉴定机构 是按照公、检 、法机 关 的上 下行政隶属 关系 设置 的, 为本系统办案服 务的, 有 是 具 相对 独立性 , 乏横向技 术监督和制 约机制。公 、检、法机 缺 关 的鉴定部 门, 原则上 只接受 本机关的指派或 司法 机关 内部 的聘 请 , 不承担公、 检、 法机关 以外单位或个人 的鉴定业 务, 带有 明显的部 门从属性 和对外 的封 闭性 。 二, 其 具有 鲜明 的 职权 主义特 征 。 据刑事 诉讼法 、 根 民事诉讼法和行 政诉讼法 的规定 ,鉴定决定权和鉴 定机 构的指定权属 于公 、检、法机 关 ,确 切地说,鉴定 决定权和 鉴定机构 的指 定权 掌握在 公、 检 、法机关 办案人员手 中 。 于案中涉及到的专 门问题 , 对 尤 其是刑 事诉 讼中的犯罪嫌 疑人 、 告人、辩护人、被 害人及 被 其代理人和 民事诉讼 中的原告 、 告人及 其代理人提 出的需 被 要鉴定 、 充鉴定、重新 鉴定 的问题 , 往是办案人 员认为 补 往 有必要进行 鉴定 、 充鉴定和 重新鉴 定的, 补 就指派 或者聘请 鉴定; 如果 办案人员认为 没必 要 ( 即使 客观上有必要 ) 行 进 鉴 定 、补充 鉴定、重新 鉴定 ,就决 定不予鉴定 。 (2 2 )鉴定 受案范 围过窄 ,影 响鉴定功能的发挥 鉴定结 论是一种法 定的独 立证 据, 正确 掌握和充 分运 用 科 学的鉴定 结论, 于查 明案件事 实,分清案 件性质 , 别 对 鉴 其他 证据 ,正确 处理案件 具有重要 意义。因为 “ 物证不怕 恫 吓, 物证 不会遗忘 。 证不 像人那样受 外界影响而情绪 激动。 物 物证 总是耐心地等待 着真 正识货 的人 去发现和提 取 , 然后 再 接 受 内行人 的检 验和评 断 何 家弘译 :( ”( 血迹 弹道 指纹探 奇) ,群众 出版社 19 年版 ,第 1 ) 91 页 只有充分 发挥科 学技 术鉴 定的特有功 能, 能使其 在司法活动 中显 示出 巨大 的威 才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概要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公正仰仗于完善的司法。
随着我国诉讼法制度的规范,司法改革已是紧锣密鼓。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
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呼吁多年但依然雷声大雨点小。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试就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我国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组织体系,即分别隶属于公、检、法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委员会;有鉴定审批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
这种相对繁杂多元的机构的设置,使得众多的鉴定机构在涉案鉴定时,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导致结论常常不一致,前后矛盾。
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更会间接导致对司法鉴定的公正度产生怀疑。
众多涉案鉴定机构从事鉴定无统一的设立、审批、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规范性文件。
鉴定机关涉案鉴定随意性很大,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
2、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是多元化的体系,有资格参与鉴定的单位很多。
公安、检察院、法院都设有自己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工作的中立性与鉴定职能的从属性、依附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普遍设立鉴定机构,导致了鉴定权的分散;鉴定管理权的混乱,直接表现为多次鉴定和重复鉴定的现象。
不仅浪费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性。
3、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我市也制定了相关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这对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不好的倾向,各地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遏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普遍加强了办案部门、上级鉴定部门、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等对鉴定启动程序的干预以及立法对鉴定结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我国鉴定立法出现了严重的职权化和行政化色彩。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本文章讲述了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
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
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2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2.1 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
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
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2.2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
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

On W a sa d M e n ft eReo m fJ d ca p as l n tt t n M a a e e tS se o i a y n a so h f r o u iil Ap r ia siu i n g m n y tm fChn I o
管理模 式根 本 不可行 , 因此 应结 合 国情 , 立有 限度 的鉴 定机 构 集 中管 理 方式 。 种管 理 方式认 为 需 以行政 管理 为 主、 建 这 行
业 管 理 为 辅 的 中 国特 色模 式
关 键 词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 理 体 制 : 度 性 冲 突 : 革 管 制 改
中图分 类号 : F 9 D 74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7 - 0 2 (0 0 O 一 0 7 0 6 1 2 7 一 2 1 ) 1O 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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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 h v d n e s se o h d e s ra i g t n s se c re p n s t ip r in l a d o p st n l a p a s l s r c :T e e i e c y t m f t e a v r a i l l i a i y tm o r s o d o a d s e so a n p o ii a p r ia t o o ma a e n y t m; h v d n e s se o e c n i e t ll g ls se c re p n s t o c n r t d a d n u r lz d a p a s l n g me ts se t e e i e c y t m ft o tn n a e a y t m o s o d o a c n e ta e n e t ie p r ia h a ma a e n y t m. e te d o h e o m o r s a d e s ra i g t n s se r q i s d c n r l e p r ia o s me n g me t s se Th r n ft e r f r twa d n a v r a i llt a i y t m e u r e e ta i d a p a s l t o i o e z
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社 会 生 活 和 司法 实 践 中 , “ 司法 鉴定 ”一 词 却 被广 泛 应用 。…∽ ’
2 、司法 鉴定 的特点
律责任等,都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此外 ,鉴定程序必 须符合诉讼法律 的相关规定和原则精神 ,鉴定的决定
权 、实施 权必 须依法进 行。
3 、中立性
现代 司法鉴定 的发展有 四个 显著 特点 :第一 ,鉴定 的技术 手段 飞速发展 ,现代化 检验仪 器的应用 使鉴 定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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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专学报 2 1 年 第4 00 期
( )立 法 滞 后 一
另 一方 面 ,公 正 和 效 率是 现 代 诉 讼追 求 的共 同 价值 目 标 ,司法 鉴定作 为确 认诉讼 证据 的一种 重要 活动 ,直接 关 系 到案 件事实 的正 确认定 和法律 的正 确适 用 ,因而须 全力 兼顾 公正 和效率 。所 以司法 鉴定工 作改 革 目标是 , 逐步 建立起 独立 、科 学 、规 范 的司法鉴 定体 制 ,促 进 司 法鉴 定工作健 康 发展 。 ( )对具 体制度 的 完善 二 1 完 善 司法鉴定体 制 、 首先 ,设立 独立 于公 检法机 关 的司法 鉴定 系统 。这
二 、我 国司法鉴定 制度 的现 状及存在 的问题 同西方发 达 国家相 比 ,尽管 我 国的司法鉴定 制度建
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发展还较慢 、弊端较多 ,主要表
现在 以下三个方 面 。
收 稿 日期 :0 0— 5~9 2 1 0 0 作 者 简介 : 吕露 露 ( 9 5 ),女 ,辽 宁 沈 阳人 ,实 验 师 ,学 士 。 1 5一
20 年2 2 日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05 月 8 第 十 四次会 议通 过 的 《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 全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科学和规范进行而建立的一套组织体系和程序规定。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它对保障司法公正、权威和效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鉴定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鉴定程序的规范化等。
鉴定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鉴定涉及到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对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进行一定的要求。
在我国,鉴定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一般需要通过考试和评审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还需要对鉴定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保证其能够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
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也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鉴定机构作为承担鉴定任务的主要单位,其组织管理和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需要对鉴定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设备条件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督,并对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察,以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鉴定程序的规范化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
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包括对鉴定申请、鉴定过程和鉴定报告的管理进行规定。
鉴定申请的受理和审查、鉴定过程的记录和审查、鉴定报告的编写和审核等环节都需要制定明确的程序和规定,以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对鉴定结果的审查和抗辩程序也需要进行规定,以便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进行申诉和辩护。
总的来说,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权威和效率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鉴定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鉴定程序的规范化等方面的要求,可以有效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提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司法公正和权威发挥更大作用。
论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后, 随着 各种 物 证在 诉讼 活 动 中的运 用越 来 越 多 ,
鉴定 结 论 在 审 判 中 的 作 用 也 越 来 越 显 要 。 20 05 年 2月 2 8日, 十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 员 第 会第 十 四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做 出 的 《 于 司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决 定 》 自 2 0 关 ( 0 5年 1 0 月 1日起 施 行 ) 以下 简称 《 定 》 决 定 》 , 决 。《 的实 施
( ) 立 中立 的 司法 鉴 定 机 构 , 定 机 构 独 1建 鉴 立, 审鉴 分离 。根据 《 定》 司 法行政 部 门负 责鉴 决 ,
定机 构 的登 记 、 名册 编 制和 公告 等 管理工 作 , 民 人 法院 和 司法行 政 部 门不 得 设 立 鉴 定 机 构 , 一 规 这
可替 代 的 。司 法鉴定 工 作对 于案 件 事实 的正 确认 定 和 法律 的正确 适用 起 着重 要作 用 。特 别 是 在人 类 社 会 的 司 法 活 动 已经 进 入 了 科 学 证 据 时 代 之
原 则 , 降 低 了司法 鉴 定 的权 威性 , 害 了司法公 也 损 正 ;3 鉴定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不 统 一 , 序 不 规范 及 () 程
的理 念 。司法 鉴定 活 动应 符合 一 系列 体现 程序 正
诉讼 公 正 。
[ 者 简 介 ] 云 玲 (9 4 , , 南 民权 人 , 南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 师 , 士 , 究 方 向 : 律 逻 辑 学 、 讼 法 学 。 作 张 17 一)女 河 河 讲 硕 研 法 诉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
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
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
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进行过多次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
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
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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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刚刚结束了1轮如火如荼的改革,这场改革后,我国形成了新的3套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并行的局面,旧的分散管理体制被新的分散管理体制所取代,这背离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初衷和目标。
重构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仍然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建,应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的统1化为目标,以实现司法鉴定的为诉讼活动服务的功能为依归,力求达到司法鉴定的中立化。
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管理权;管理体制;鉴定机构;统1化管理
Abstract
There had been a drastic reform which about judicial authenticate administrative systerm. After that a new situation that three administrative systerm of judicial authenticate concurrent have formed in China. A new disperse administrative systerm replace the old, but it is not the aim judicial reform wants to. Formed a good
administrative systerm of judicial authenticate is still an important problem that judicial reform in our country should face to. We should fix the aim that to uniform judicial authenticate administration, and try to make judicial authenticate perfect the law suit ,so neutral judicial authenticate can e true. . Key words:judicial authenticate; judicial authenticate administration ; administrative systerm; authenticate organization; guarantee of constitution. .............................. 注:【包括:毕业,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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