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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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科技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推进,法医司法鉴定也在不断发展。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的现状是什么?如何优化策略?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的现状1.司法鉴定领域日趋专业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司法鉴定领域日趋专业化。

各类鉴定机构逐渐形成了以专业、高效、精准为特点的鉴定模式,不断提高了司法鉴定的水平和质量。

2.多元化的鉴定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鉴定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刑事案件外,民事、行政等领域的鉴定需求也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范围逐渐扩大。

3.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现代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也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例如,DNA检测技术、数字取证技术等,都为鉴定工作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技术支持。

二、优化策略1.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司法鉴定领域需要专业化的人才支持,因此,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是优化策略的重要方向。

建设更加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人才的专业素质,加强团队协作能力,对于提高司法鉴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技术手段应用技术手段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支撑,因此,加强技术手段应用也是优化策略的重点之一。

积极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鉴定效率和准确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3.完善鉴定机构管理机制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鉴定机构管理机制是优化策略的重要环节。

加强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提高机构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优化鉴定工作的关键。

4.加强鉴定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是优化鉴定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加强鉴定标准化建设,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规范,对于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5.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优化策略的重要方向之一。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提高鉴定效率和准确度,是司法鉴定工作不可或缺的发展方向。

三、结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形势下的法医司法鉴定工作也日益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及弊端论文

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及弊端论文

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及弊端论文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改革了庭审方式,完善了证据制度,且从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上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措施,以保证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

但作为诉讼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在规范制度和程序保障上仍然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相对欠缺的。

如证据制度中有关鉴定机构、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的规定。

笔者就此问题作一浅述,以期抛砖引玉,能够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及弊端建国以来,我国刑事鉴定中的法医学鉴定制度开展得最早,至文化大革命前,已培养了一大批专业鉴定人员,在公安机关逐级设立了鉴定机构,形成了全国性的法医鉴定体系,掌握了进行痕迹、文检、化验、尸检等鉴定的技术手段和技能。

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进步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原单一的法医学鉴定发展为司法技术鉴定,法医学已被确立为司法鉴定学体系中的一门专门。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至九十年代末朝着多元化发展,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司法鉴定体系:一是公、检、法、司系统根据诉讼、执行的需要,依照和司法解释设置为服务的至上而下四级以法医鉴定为主的司法技术鉴定结构;二是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劳动、土管、城建、物价、审计、计量等部门根据部门规章设立为社会服务至上而下的鉴定机构;三是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所设立的为社会服务的法医学、精神病学鉴定机构;四是公安部、卫生部、部等部属院校以及各省、市所属大、中专院校建立的鉴定机构,也对外接受各种案件的鉴定工作;五是科学机构、国家文物等鉴定部门。

众所周知,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是统治阶级为保证解决各种司法活动的制度,由于不同的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等因素的,各国对司法鉴定制度的体制以及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有着不同的规定,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司法鉴定制度。

毋庸讳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鉴定制度。

2024年司法鉴定市场前景分析

2024年司法鉴定市场前景分析

司法鉴定市场前景分析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鉴定标准,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从科学角度提供法律事实鉴定和科学鉴定的专门技术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鉴定市场也逐渐展现出广阔的前景。

本文将分析司法鉴定市场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探讨其前景。

一、司法鉴定市场的现状当前,司法鉴定市场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鉴定需求逐渐增加。

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境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加也给司法鉴定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市场以司法机关主导,并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刑事鉴定、民事鉴定、经济纠纷鉴定等。

司法鉴定机构以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和专业鉴定机构为主体,也有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参与其中。

这些机构通过建立科学化的鉴定程序和质量控制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专业化的技术支持。

二、司法鉴定市场的发展趋势1. 法治建设的推进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鉴定机构将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和质量标准,以适应法治建设的要求。

同时,司法鉴定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才储备也将不断增加,为司法鉴定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技术的进步和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司法鉴定领域也将受益于新技术的发展。

例如,DNA鉴定、网络取证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将推动司法鉴定市场的发展。

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将得到显著提升,满足公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

3. 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司法鉴定市场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将不断加强与国际鉴定机构的合作,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与此同时,我国的司法鉴定标准和流程也将逐渐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司法鉴定的国际竞争力。

三、司法鉴定市场的前景展望基于以上分析,可以预见司法鉴定市场的前景将是积极向好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一、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 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联合发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62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07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179号,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

 司法部规章及有关文件: 1.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30号,发布日期2005年4月28日; 2.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发文号司发通[2005]58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18日; 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5]65号,发布日期2005年8月26日; 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72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14日;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 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 6.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6]57号,发布日期2006年9月1日; 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7]8号,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8.《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文号司法部令第107号,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 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56号,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 10.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71号,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1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72号,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12.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95号,发布日期2009年6月10日; 13.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9]85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29日; 1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4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 15.司法部《关于推荐适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10]34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7日; 16.《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123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8日; 17.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83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 18.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84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 19.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125号,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公正仰仗于完善的司法。

随着我国诉讼法制度的规范,司法改革已是紧锣密鼓。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

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呼吁多年但依然雷声大雨点小。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试就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我国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组织体系,即分别隶属于公、检、法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委员会;有鉴定审批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

这种相对繁杂多元的机构的设置,使得众多的鉴定机构在涉案鉴定时,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导致结论常常不一致,前后矛盾。

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更会间接导致对司法鉴定的公正度产生怀疑。

众多涉案鉴定机构从事鉴定无统一的设立、审批、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规范性文件。

鉴定机关涉案鉴定随意性很大,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

2、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是多元化的体系,有资格参与鉴定的单位很多。

公安、检察院、法院都设有自己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工作的中立性与鉴定职能的从属性、依附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普遍设立鉴定机构,导致了鉴定权的分散;鉴定管理权的混乱,直接表现为多次鉴定和重复鉴定的现象。

不仅浪费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性。

3、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我市也制定了相关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这对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不好的倾向,各地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遏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普遍加强了办案部门、上级鉴定部门、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等对鉴定启动程序的干预以及立法对鉴定结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我国鉴定立法出现了严重的职权化和行政化色彩。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

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

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

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进行过多次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

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

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

关于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

关于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

关于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一、完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问题在当今社会,法医司法鉴定在维护法治、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也必须承认,当前我国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和健全。

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和分布不均。

在一些大城市,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较多,服务范围广泛;而在一些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相对匮乏,导致群众在遇到法医学问题时难以得到及时、专业的帮助。

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虽然我国已经开展了一系列法医专业培训课程,但仍有部分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也不尽如人意,这可能导致一些优秀人才不愿投身这一行业。

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亟待改进。

当前,部分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较为混乱,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过于依赖传统的技术手段,缺乏创新和突破,使得法医司法鉴定工作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完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1. 加大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政府应当加大对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财政投入,合理规划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格局。

2. 提高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整体素质。

加强法医专业的教育培训,提高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完善激励机制,提高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这一行业。

3. 创新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模式。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推动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注重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医专家,提高法医司法鉴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4. 加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2024年司法鉴定市场分析现状

2024年司法鉴定市场分析现状

司法鉴定市场分析现状引言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领域的重要环节,具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

而市场分析是对司法鉴定市场进行评估与研究的过程,能够为相关部门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对当前司法鉴定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评述。

司法鉴定市场现状分析1. 市场规模司法鉴定市场的规模在不断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从而导致对司法鉴定的需求量逐年增长。

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司法鉴定市场在过去几年中保持着一个稳定的增长态势。

2. 市场竞争随着司法鉴定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众多,一些大型综合性司法鉴定中心和私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逐渐崛起,形成了竞争格局。

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参与不正规竞争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

3. 专业化水平司法鉴定市场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庞大,但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

一些机构缺乏科学的鉴定标准和技术手段,影响了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因此,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成为当前市场的一个重要问题。

4. 司法鉴定费用司法鉴定费用相对较高,对当事人来说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

当前,我国司法鉴定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亟需进一步完善。

高昂的费用可能导致一些当事人无法承担,进而影响司法鉴定市场的公正和效率。

5. 司法鉴定标准司法鉴定标准体系亟待完善。

由于司法鉴定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鉴定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总结当前司法鉴定市场面临着规模增长、竞争激烈、专业化水平不一、费用高昂和标准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市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推动司法鉴定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化发展。

同时,适当调整司法鉴定费用标准,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从而提高司法鉴定市场的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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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一、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 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联合发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62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07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179号,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

 司法部规章及有关文件: 1.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30号,发布日期2005年4月28日; 2.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发文号司发通[2005]58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18日; 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5]65号,发布日期2005年8月26日; 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72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14日;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 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 6.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6]57号,发布日期2006年9月1日; 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7]8号,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8.《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文号司法部令第107号,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 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56号,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 10.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71号,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1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72号,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12.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95号,发布日期2009年6月10日; 13.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9]85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29日; 1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4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 15.司法部《关于推荐适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10]34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7日; 16.《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123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8日; 17.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83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 18.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84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 19.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125号,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及缺陷(一)司法鉴定机构或部门种类繁多,设置极为混乱。

由于我国至今尚无规范鉴定机构设立的法律法规,结果造成鉴定机关或部门的设置过多过滥。

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设置的鉴定机关或部门,第二类是经授权建立的行业鉴定机构或部门,第三类是设置在各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侦查系的鉴定机构以及研究所设置的鉴定机构等。

此外,根据1996年3月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在这些鉴定机构或部门中,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于是,使人们产生了以鉴定机构的行政级别高低来判定鉴定结论效力的大小与强弱的倾向。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多个鉴定结论不一致时,经常会出现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来决定鉴定结论效力的强弱与取舍。

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证据采信的客观标准,必然导致在认定案件事实上重视鉴定机构的行政级别,忽视鉴定结论内容是否可靠、准确,违背基本的诉讼证据法理,严重危害诉讼公正。

(二)司法鉴定程序缺乏法律规范,重复鉴定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鉴定机构由于受经济利益趋动,甚至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事例并不鲜见,但却难以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一案多次重复鉴定,且鉴定结论差异较大,甚至截然相反的情况。

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就一些专门性的问题委托司法鉴定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却常常会遇到同一案件多个司法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

这不仅使人们对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产生怀疑,而且也给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

更为严重的是鉴定机关因为种种利害或利益关系,各自为鉴,互不信任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鉴定缺乏可信度。

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没有规定严格的准入资格要求,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更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特别是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

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造成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现在较为突出的是审判机关内部设置的司法鉴定部门,因其特殊的地位和身份,更因其司法鉴定结论能为审判人员采信,所以,审判机关的“自审自鉴”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审判机关对自身的鉴定能力和人员素质应当是很清楚的,共之所以要揽下司法鉴定这个棘手的活,更多考虑的还应是经济利益。

三、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需要。

目前,司法机关都设置有自己的鉴定机构,从而形成了“自侦自鉴”、“自审自鉴”各自独立的鉴定管理体制。

究其原因,我国司法鉴定缺乏统一行使司法鉴定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是司法鉴定走向混乱、走向歧途的关键。

所以,我们应当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对司法鉴定“集中型”管理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

(二)要建立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司法鉴定的质量影响着司法公正,要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

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要求规范鉴定人是保证司法鉴定真实、客观、公正的基础,只有具备一定鉴定水平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才是可靠的。

所以,必须尽快建立严格的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对不符合法定标准、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坚决不准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对违规从事司法鉴定的,司法机关对其鉴定结论不得采信,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同时,也只有建立司法鉴定人的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对司法鉴定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并最终实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初衷。

(三)要改革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

我国三大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

但因为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特别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往往不愿意出庭质证,更加上法律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的规定过于粗疏。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没有。

司法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案件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分析判断,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的主观认识,其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有可能被法庭采信的证据原则无疑是正确的。

正是因为只有在鉴定人亲自出席法庭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进行法庭质证,所以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时,就必须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作为鉴定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明确规定下来,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司法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结论涉及的往往都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当事人乃至律师对这些专业性问题往往是一知半解,甚至根本不懂,结果导致当事人结论进行质证时,只能从形式要件上谈看法,而不能对鉴定结论作更深入的实质性的质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只能表示认可或不认可,或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这样的质证显然有悖诉讼制度中一证一质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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