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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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研究

试行 ) 第 七条 就 未对 当事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事诉 讼 证据 若 干规 定 ( 下称 证 权 司法 鉴定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据 规则 )第2 条 、第 2 条 和 第2 条规 定 了 当事人 可 以 申 人提 出 申请 的时 间作 出限定 。 5 6 7
与其 他 十二类 鉴 定活 动予 以区分 ,在 实践 中带来 了一 些 问 律 后 果 。但 在知 识产 权 民事诉 讼 中 ,由于涉 及 的技术 争议
题 。本 文 以此 展开 讨 论 , 以期 推 动相 关方 面 共 同完善 我 国 问题 在证 据 交换 之前 一般 难 于确 定 ,且 鉴 定的 必要性 也 难 知识产 权 司法鉴定 制度 。
请 鉴定 ,由法 院同 意而启 动 。 但关 于在 刑 事诉 讼 中 ,辩 方
关于 司法 鉴定 启 动 的 门槛 问题 ,即启 动 的必 要 性和 可
是否 可 以启动 司 法 鉴定 至 今 尚未 明文 规定 。2 0 年 1月 1 行性 问题 。鉴于 目前无 明确 法律 规 定 ,法官 对 司法 鉴定 启 07 0 日起 实施 的 ( 法鉴 定程 序通 则 ( ( 司 下称 通则 ) 没有 动 的必要 性 和可 行性 的 认识 和 把握 不 同 ,相 应地 ,启动 门
障 机制 的 完善 上 有 必 要 进 行 探 讨 。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司法鉴定;制 约机制 ;制度 保障
中图分类号 :D 2 . 2 0 )50 8 -4 0 39 4 (0 90 —0 50
如何 解 决知 识 产权 诉 讼 中 的技 术 争议 问题 ,是 一 个 长

于 把握 ,在这 种情 况 下 ,若 限定 必 须在举 证 期 限 内提 出鉴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建构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建构



知识产 权司法鉴 定的涵义及其 内容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 , 并运用必要 的检测 、 化验 、 分析 手段 , 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 ; 对技术转让合 同标的是否成熟 、 实用 , 是否符
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 ; 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 ; 对技术咨询 、 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 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 ; 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 ;
己的一 些 看 法和 思路 , 希望 能对 我 国 司 法鉴定 制 度 的 改 革 有 所裨 益 , 之 完善 成 为统 一 、 立 、 范 、 学 、 使 独 规 科
公正、 高效 的 司法鉴 定 制度 。
关 键词
知识 产 权 司法 鉴定
司法 鉴 定制度
技术专家
法律 专 家
在知识产权的诉 讼活动中,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法律 问题与技术问题高度融 合的重要特征 。知识产权 的司法鉴定 既涉及专利 、 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 叉涉及各个不 同技术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 , 而且技 术问题几乎 又是每案必 遇的普遍问题。虽然在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和相对简单的实用新型案件 中, 过庭 审 , 通 由双方 当事人对相关技术问题
进行阐释和演示等方法 , 合议庭基本能将相关问题弄清楚 。f 对于一些较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案件和大多数 的发明 口 专利 , 尤其是发明专利案件和商业秘密 ( 技术秘密) 案件 , 于以法律知识见 长的法 官, 对 往往需要借助司法鉴定的手
段来解决专门的技术问题 。此类案件 中, 鉴定结论在证据形式 巾居于核心地 位 , 它对事实 的认定起着举足轻重 的作

规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浅析

规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浅析

人 民法院 2 0 0 2年以后也在 以名 册的形 式公告知识产 权 刊法 鉴定机构 ,决定 》 《 实施后 , 按照建 立统一 司法鉴定 体制的 要求 ,各级人 民法 院应不再 进行名册公告 。另外 , 实践 中也有根据诉讼 需要 ,南法 院委托或组 织进行 鉴定
的情况 。
二、 知识 产 权 司 法 鉴 定 之 描 述
术转让 合 同标 的是否成熟 、 实用 , 是否符 合合 同约定标 准

已经 开展 的知识产权 司法鉴定管理的情 况
实施规 范化 管理知识产权 司法 鉴定的 工作 始 于 2 O OO
年。为加强对面 向社会服务 的司法鉴定 :作 的指导 , 【 = 促进 司法 鉴定执业 活动 的科学化 、 规范化 , 在广泛征求 专家学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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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嚣 知 识 声 仅 法 鍪 定 缓 衍
术 学- . _ 童 l }
李 禹 张 磊 .
(. 法部 司 法鉴 定 体 制 改 革 工作 办公 室 , 北京 10 2 ; . 科 知 识 产权 司 法 鉴 定 中心 , 北 京 10 2 ) 1司 0 0 0 2华 0 0 0
活 动 。知识产权 司法鉴 定是不 同于 一般 司法鉴 定 的具 有
目I管理体制 或各 自认识 的不 同带来 的过多 、过滥等 混 大 1
乱问题 ;另一方 面将 在 当时社 会条件 下诉讼 活动 r一 些 r l
常见的鉴定项 目加 以分析 , 门别类 , 分 并参考 我 国司法鉴
【 稿 日期】 0 5 1 - 3 收 2 0 - 10
独特性 、 复杂性 的专门司法鉴定类别 。 根据诉讼需 要 ,经 一 法鉴定 登记管 理机关 审批 ,为 J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建构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建构
的 内容 。 之 , 总 司法 鉴 定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司 法 鉴 定 的
识 产权 案件 的司法 鉴 定 经 常 既涉 及 到 专 利 、 标 等 商 知识产 权的法 律知识 , 涉及 到专 业技 术知 识 ; 具 又 就 体技术 领域 而言 , 涉及 到各个 不 同的技 术 领域 。 又
管理 制度 、 织人 事 制度 和程 序 制度 。 组
我 国没 有 形 成 完 整 系 统 的 司 法 鉴 定 制 度 , 关 有 司法鉴定 方面 的法 律规 定 散见 于诉 讼 法 。虽 然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以
( ) 识 产 权 司 法 鉴 定 的 内容 。 二 知
下 简称 《 决定》 对 司法鉴 定 制 度改 革 和完 善有 了较 )
大 裨益 , 是 , 该 《 定 》 有 关 知识 产 权 司 法 鉴 但 在 决 中
定 制度 的法律 和规章 仍 无 明 确规 定 , 于从 事 知 识 对 产权 案件 的技术 鉴定 工 作 的 机构 和鉴 定 人 员来 说 ,
定 ; 技术 开 发 合 同 履 行 失 败 是 否 属 于 风 险 责 任 进 对 行 认 定 ; 技 术 咨 询 、 术 服 务 及 其 他 各 种 技 术 合 同 对 技
履 行结 果是否 符合 合 同 约定 , 者 有 关 法 定标 准 进 或
的现状 有着 密切 的联 系 , 法 鉴 定 制 度 是 指 由一 个 司
设 立登记 制度 、 法 鉴定 人 的职 业 资 格 和执 业 管 理 司
制 度 ) 司法鉴 定程 序制 度 ( 法鉴 定 的启 动 即提 请 、 司
和决定 、 法鉴 定 的 实施 等 ) 司法 鉴 定 的效 力 和举 司 、 证 、 证 、 证 制 度 和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制 度 等 方 面 质 认

知识产权诉讼的和解原因及其策略探析

知识产权诉讼的和解原因及其策略探析

知识产权诉讼的和解原因及其策略探析摘要:当今跨国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大都以和解告终,其背后原因引人深思。

不可否认知识产权诉讼已经超越其目的本身而逐渐成为各大跨国公司的盈利工具和竞争工具,甚至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其和解原因、和解策略进行探析,以期对正在成长中的中国企业有所裨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讼;和解策略;知识产权管理现今高科技企业之间可谓竞争激烈。

在知识产权领域,各个行业的巨头们自导自演了一场又一场看似战况激烈的保卫战。

不过只要稍稍关心一下它们之间的战况,便会发现这些一时刮起轩然大波的诉讼大战,双方当事人从针锋相对、互不退让,竟然慢慢地走向了诉讼庭外和解的最终解决方式。

从2011年4月华为科技与摩托罗拉、6月苹果与诺基亚、次年1月中兴与爱立信达成的专利诉讼和解到苹果诉三星侵犯其有关iphone和ipad外观设计专利案,双方已于2012年5月开启了和解谈判。

这种一笑泯恩仇的决斗解决方式其实在诉讼界已经司空见惯,这也成为了这些商业界跨国巨头知识产权管理诉讼策略中的一个重头戏。

何种原因让它们做出这样的选择、应该采取哪些和解策略将成为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知识产权诉讼和解原因分析(一)知识产权的诉讼本质诉讼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公力救济手段,传统的民事诉讼就是要通过这样有约束力的手段来达到确权、变更、给付的目的。

但是知识产权诉讼却有它的特殊性: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多为财大气粗的国际性大公司,并且由于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日益突出,导致了知识产权的诉讼目的较之普通民事诉讼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其本质为一种利益之争,这些大公司把它当作了盈利工具和竞争工具,形成一种策略和手段,并逐步成为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既然诉讼并非各大公司的本身目的,那么如果和解能够使得原告实现竞争目的,达到原先预期的商业效果(比如获得可观的许可使用费或者限制对手对于特定市场的进入),或者使得被告免予受舆论负面影响之苦、甚至意外获得一些特许权并且与原告实现一些合作,如此共赢的局面大家又何乐而不为呢?就如2008年诺基亚和高通达成的庭外和解:双方在结束了长达数年各种专利诉讼官司的同时,高通获得了诺基亚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和一些诺基亚专利的使用权,而诺基亚则获得了其他手机制造商无法获得并且费用大打折扣的专利许可使用权,还可以将这些专利广泛地实施在其便携设备和基础设施上。

专家证人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专家证人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司法实践中对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引入了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是指在一定案件中,法院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作为证人,就专业性问题提供意见或者解释。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法律规定。

二、专家证人制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

”三、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1.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涉及专业性问题,如医学、工程、财务、会计、知识产权等,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涉及专业性问题,如法医鉴定、物证鉴定、技术侦查等,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3.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涉及专业性问题,如环保、城市规划、交通运输等,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四、专家证人资格1.具有相关专业的学位、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2.具有相关专业的实践经验;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4.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专家证人权利与义务1.权利(1)接受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2)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3)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4)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

2.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如实作证;(2)保守案件秘密;(3)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其他不当利益。

论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

论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

诉 讼 过 程 中 对 于 客 观 事 实 的不 懈 追 求 , 决定 了案 件 裁 判 所 面 对 的永 远 不 仅 仅 只 是 法 律 问题 。 自狱 讼 诞 生 之 初 ,
知 识产 权 纠 纷 所 起 的重 要 作 用 已 日益 凸显 。
( ) 二 介入途径 : 委托 方合 法委托 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 是司法鉴定依法介入诉讼案件 的唯一合法途径 。司法鉴定 机构只能在 委托方委托其对专 门性 问题作 出鉴定意见时,
沈 臻 懿
( 华东政法大学 研 究生教育 院, 上海 2 0 4 ) 0 0 2
【 摘
要】 知识产权案件 中的争议 焦点往往具有 高度专业化 、 技术化的特点, 审判人员在面对该领域的矛盾纠纷
时, 不可避 免地 需要 通 过 司法鉴 定的介 入 来对 知识 产权 领域 中的专 门性 问题 进行 分析 、 别 与判 断, 而有 效对 案件 鉴 从
法鉴定机构应 当统一受理 , 要求委托人 出具鉴定委托书 , 提 供委托 人的身份证 明和委托鉴 定事项所 需的鉴定材料 。 委托方应当 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明确 的鉴定事项与鉴定要 求, 提供真实、 完整、 充分的鉴定材料, 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 性 、合法性 负责 。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2 1 年 9月 01
湖北 警官 学院 学报
J u n l b i nvest f Po ie o r a Hu e i r i o lc of U y
S p. e 201 1 N o. Se. 5 tNo. 2 12
第 5期 总第 1 2 2 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论 知 识产 权 鉴 定 意 见 的审核 认 定

技术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技术鉴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技术鉴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科学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对特定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我国,技术鉴定广泛应用于司法、行政、经济等领域。

为规范技术鉴定活动,保障技术鉴定意见的公正、客观、科学,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技术鉴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标准》GB/T 32938-2016《技术鉴定通则》规定了技术鉴定的基本要求、程序和内容。

三、技术鉴定主体1.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技术鉴定的单位。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质;(2)拥有合格的鉴定人员;(3)具备相应的鉴定设备和技术条件;(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鉴定人员鉴定人员是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技术鉴定的专业人员。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2)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四、技术鉴定程序1.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技术鉴定,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鉴定申请书;(2)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3)鉴定费用支付凭证。

2.受理鉴定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3.鉴定实施鉴定机构应当组织鉴定人员对鉴定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分析,形成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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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就是运用专门知识对某些专门性
问题进行的鉴别和判断活动。民事诉讼中的鉴定,通常有医学鉴定、
文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产品质量鉴定、行为能力鉴定等等。
1
知识产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也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鉴定问
题,但更多的是一些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专业领域中鉴定问题。由
于知识产权的特点,这些专业领域的诉讼争点往往与高度专门化知识
相关,甚至涉及最尖端的现代科技知识。对于这一类纠纷,通常无法
用一般的常识作出判断,法官不得不依赖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进行鉴
定,再根据鉴定结论作出事实认定。在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实践
中,有普通民事诉讼常见中的鉴定问题如文书鉴定问题2,也有知识
产权特有的鉴定问题如专利、技术秘密案件中对所涉及的产品、工艺、
配方成份等科技问题的鉴定,以及对著作权、软件侵权案中涉及的创
作内容是否抄袭的鉴定。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在一起著作权
人指控侵权人抄袭其文字作品的案件中,委托专家对两部作品作了比
较鉴定。从而认定了侵权人抄袭的比例3。
这些知识产权诉讼特有的鉴定,实践中的称谓并不统一。有的称
之为技术鉴定或科学技术鉴定4、有的称之为科技知识鉴定5,最高
人民法院的文件中称之为专业鉴定6。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
鉴定的含义和范围不仅仅指技术鉴定,还包括如上例中的作品鉴定等。
因此,使用专业鉴定一词来定义更准确一些。
(一);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现状
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证据立法滞后,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
规定了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但与之相配套的鉴定制度却至今未能
建立。使得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大量出现的鉴定工作在目前的鉴定体制
下暴露出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7
1、委托鉴定机构繁杂。
2、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不统一。
3、鉴定结论称谓不规范。
4、鉴定人员水平不齐。
5、鉴定依据不明确。
6、鉴定规则制度不完备。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其一,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本身具有很
强的专业性,专业鉴定无规范、无程序、无标准以及重复鉴定、多次
鉴定的现状,拖延了诉讼审理时间,增加了诉讼费用,提高了当事人
的诉讼成本。
其二,造成了审判权让渡。理论上对专业鉴定的法律性质没有明
确,实践中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一些法官出于对法定鉴定机构及其行
政级别,或者对权威专家的盲目信任,习惯性地将鉴定结论视为一种
优于其他证据的形式,不经实质审查判断,无条件地将鉴定结论作为
审判的依据。也有一些鉴定机构不能分清职责,在鉴定结论中甚至作
出司法认定。
其三,孳生了新的司法腐败。一方面,专业鉴定的混乱给少部分
司法人员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机会;另一方面,有些鉴定机构拜金主义
思想严重,出具模棱两可,甚至虚假的鉴定结论。败坏了司法的公正
和权威。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的上述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
以会议纪要形式提出指导意见,该纪要规定:8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
鉴定。
2、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部
门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权威的
专业组织为鉴定部门,也可以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但不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进行专业鉴定。
3、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鉴定专业技术问题,对所提交鉴定的
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事实,向鉴定部门提
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
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当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负有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
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
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5、当事人有权就鉴定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
自己的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认真研究答复。
6、人民法院应当监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科学、保密、不受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专业鉴定结论。
7、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
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
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未经当
事人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另外,各地法院也针对专业鉴定问题作出规定,指导本地区的司
法实践。其中比较完备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2月26日)所作的规
定。9
除鉴定之外,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还有另一种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
性问题进行判断的活动,即专业咨询。由于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业性
强,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等特点,往往使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因此,
“为解决这一困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上述科技知识的认知和
确定经常会使用鉴定和咨询两种办法10”。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确存在法官需向专家进行咨询的
情况。其中既有进行技术咨询的情况,也有进行专业法律咨询的情况。
而聘请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使咨询专家也受到一系列庭审规则的制
约,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等等,既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也可以符合
程序地解决法官对专门问题的认知能力不足的情况,值得提倡。但专
家参与咨询,无论是技术咨询还是专业法律咨询,往往都是非书面,
也是不通知当事人的,是法官在开庭和合议之外进行的。这种做法剥
夺了当事人听审和申辩的权利。它既无法保证咨询专家有无利害关系,
又无法使专家对咨询结果承担责任,将裁判结论建立在没有参加庭审,
没有经过质证和辩论,不承担相应后果的所谓专家意见之上,这对当
事人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诉讼的正当程序要求,也违背了我国民事
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原则和辩论原则,是不应当提倡的。
(二);专业鉴定的比较研究
1、法国的鉴定人名册制度
由于法国民事诉讼法中采用“书面证据优先原则”,而且法国民事
诉讼中存在预审制度,作出判决的法官并不直接进行证据调查。所以,
法国在诉讼传统上就经常采用鉴定手段进行事实认定。因此,日本有
学者认为:法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在事实认定和纠纷处理过程中扮演
的重要角色是无可置疑的。11
在法国,鉴定是由当事人申请或由法官依职权而采取的。最高法
院办公厅每年制作全国性鉴定人名册,各上诉法院也可按不同专业作
成鉴定人名单,公布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鉴定人,法院通常从中
指定具体诉讼中的鉴定人。鉴定人登入名册或被删除的程序由行政规
章予以规定。鉴定人在程序上通常是借助调查,形成书面意见结论后
提交法院,该意见结论在诉讼上即可构成案件记录的内容之一,由双
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质疑、辩论,然后由法院根据情况作出判
决12。
根据巴黎法院律师,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名誉主席保尔·马特
里的论述:在工业产权案件中可能采用的预审措施有调查或专家鉴定
两种方式,而实际上有关工业产权的案件很少采用调查的办法。当法
庭决定采用专家鉴定时,法庭用判决指定一位专家并规定该专家的任
务。专家研究遇到的问题,然后向法庭提交书面鉴定报告。双方律师
可以就该报告到法庭交换文书并进行辩论。值得注意的是,在发明专
利案件中,法庭也常常不采用专家鉴定进行审理,而是采取双方以专
利顾问辅助专门的律师进行辩论的方式,由专利顾问对专业性问题进
行十分详尽的解释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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