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4.12.08•【文号】法释[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12.2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6.19•【文号】法[2001]84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19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5日)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其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在合同法分则的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
与之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也被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实现新旧合同法律制度的平稳过渡。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已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司法解释被列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进行《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对原有的技术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并根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新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汇总一、关于诉讼程序部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07.28)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10.08)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2010.05.19)关于妥善处理涉及本市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案件的通知(2010.03.19)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2010.01.15)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9.12.20)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2009.11.09)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08.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08.17)关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及按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上诉后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2009.07.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2009.07.06)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2009.05.27)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2009.05.2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9.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9.04.22)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09.03.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03.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03.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2009.02.27)关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2009.02.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09.02.04)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9.02.0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8.1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的通知2008.12.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8.10.29)2008.08.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8)(2008.06.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8.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2008.04.10)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02.29)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07.08.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05.18)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04.21)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2007.04.20)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2007.04.05)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2007.04.02)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2007.03.30)关于民事执行中建立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2007.01.12)关于规范执行案件协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2)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006.11.20)关于规范复制卷宗相关工作的通知(2006.11.10)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2006.10.16)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6.09.26)关于涉公证纠纷受理问题指导意见(2006.08.01)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2006.04.24)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03.07)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2006.02.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2006.02.13)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2005.12.31)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2.14)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05修订)(2005.12.14)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18)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01)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5.07.27)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7.25)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2005.07.19)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3.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通知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1.27)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05.01.11)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01.10)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2005.01.10)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2005.01.10)1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2004.12.291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12.1610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12.151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1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拒执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 1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一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翻译机构名册的通知2004.03.011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02.241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2004.02.181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4.02.181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2004.02.161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2004.01.061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3.12.2412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12.021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11.2712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09.2913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003.06.1713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06.121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2003.03.0513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3.02.121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71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2.12.2714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414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12.101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的讲话--认真贯彻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努力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2002.11.0714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2.10.1114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试行)2002.08.1914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08.131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2002.08.0615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查封本市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5.3115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本市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范围的通知(节选)2002.04.0415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11.06 15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2001.10.3015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确认问题的规定2001.10.2915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1.10.0915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1.09.291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协助执行中如何处理重复查封等问题的复函2001.09.2916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09.171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06.251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彩票管理规程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2001.02.2616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关执行案件立案和执行问题的通知2001.02.192000.12.18 16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1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2000.11.021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8.151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07.1817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07.1117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07.031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通知2000.06.192000.05.29 1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需要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情况的通知》的通知1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05.2318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2000.03.1019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1999.12.0319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1999.12.0319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稿(之一)1999.12.0319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12.0319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9.11.2919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1999.11.2919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11.2919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1999.11.1919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9.10.2920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刑事案件举报人能否作为证人写进判决书的请示的复函1999.10.2020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宣布决定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42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32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1999.08.302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1998.12.242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1998.12.182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1998.12.012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决定1998.11.162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1997)赔他字第13号等三起国家赔偿案件的批复的通知1998.09.292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北京市拍卖行《关于贯彻对拍卖罚没物品实行拍卖估价的办法》的通知1998.08.042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仲裁机关做出的生效裁决改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通知1998.04.232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8.03.24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10.202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12.092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的通知1996.03.1323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1995.11.2923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海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和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与海关相互配合的办法的通知1995.11.2423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6.212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5.04.102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4.04.252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1993.08.0125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1993.06.102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案件受理范围和执行问题的意见(试行)1992.09.0126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91.09.012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90.08.3026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递诉讼文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06.2026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被羁押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问题的通知1990.01.312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类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1989.08.2526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的说明1988.08.202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1988.01.0527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处理方法的总结1987.12.152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执行工作的几点意见1987.12.012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1987.10.2027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法》有关条款的联合通知1987.10.062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1986.08.1228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06.012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暂行规定1986.04.012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1983.01.1528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法医、物证、声像等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高中政治新教材选修2第4单元社会争议解决第九课课时2解析三大诉讼

课时2解析三大诉讼[课标要求] 1.理解诉讼的含义及其特点。
2.解析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特点。
[素养目标] 1.法治意识:通过对诉讼及其特点、诉讼的主要类型的探究,使学生认识诉讼的特点和程序。
2.科学精神:正确理解诉讼的含义、特点;诉讼法;诉讼的主要类型。
探究点一诉讼及其特点1.诉讼的含义及地位(1)含义: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2.诉讼解决纠纷必须严格依法进行(1)诉讼法的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
(2)诉讼法的种类: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我国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诉讼的特点(1)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3)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4)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1)到法院打官司是件丢人的事情。
改错:诉讼(打官司)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受到侵害时,如果不懂得拿起法律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才是真正的丢人。
(2)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改错: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3)人民法院的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改错: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议题1:安全防范保障不可少消费者王先生带着两岁的女儿去某餐厅用餐时,服务员将一杯热咖啡放在孩子面前并未提醒在看手机的王先生,孩子不慎打翻桌上的咖啡,导致身体部分皮肤被烫伤,需要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因孩子年龄小,皮肤娇嫩,医院告知王先生,孩子需要经过长时间治疗修复才可康复。
随后王先生多次与餐厅进行交涉,希望经营者支付孩子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用2万元,但餐厅负责人推诿责任,未支付任何费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全省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对定额赔偿办法的适用,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条件第一条原告以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要求损害赔偿,但其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条原告起诉时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应当准许。
原告请求适用定额赔偿办法,被告以其他赔偿方法抗辩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被告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但其提供的有一定依据的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或结果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第三条原告同时请求按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定额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的,应当首先审查原告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原告受到的损失或被告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条原告请求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并申请保全被告的财务账册等证据,当事人对证据保全取得的财务账册等证据无异议,且通过审计确定了被告所获得的利益额,如原告再要求按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的,一般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未保全到被告的财务账册等证据,或者保全到的证据未被采信的,可以按照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但有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原告要求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供被告在广告宣传、行业协会报告等相关资料中记载的销售、获利情况,或者有其他初步证据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其获利的相关证据但拒绝提供,或者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被采信的,不应当适用定额赔偿办法确定赔偿数额,可以直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概述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这些司法解释依法制定,为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一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和解释。
该解释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相关权益的保护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了依据。
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问题。
该解释明确了证据的适用和认定标准,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正确判断和采信证据提供了指导。
此外,解释还详细规定了主要证据的类型和使用方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包括起诉阶段、审理程序、证据交换等方面的规定。
解释明确了案件受理的条件、期限和程序要求,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参照和指引,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合法进行。
司法解释四司法解释四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赔偿和救济问题。
该解释明确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和救济措施,包括经济赔偿、禁令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解释还规定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救济途径和申诉程序,保障了行政机关执行职责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论根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我国在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审理中确立了相关法律和程序规范,为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相关当事人和法官应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司法解释,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高效审理。
以上为关于审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的简要概述。
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司法解释的正式文件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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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
(2008年3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4次会议审定)
为准确确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十六、非法复制与销售他人软件产品、计算机硬件经销商在销售计算机时未经授权进行软件安装、擅自将侵权软件上传到网上提供给网络用户使用或下载、商业性使用的最终用户使用侵权软件,该非法复制者、销售者、提供者、最终用户为适格被告。
专利权纠纷
二十七、职务发明之专利申请权纠纷,主张权利的单位为适格原告;非职务发明之专利申请权纠纷,主张权利的自然认为适格原告;专利申请人是被告。
三十三、以合同受让(被许可)抗辩的被告,请求追加转让人(许可人)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三十四、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专利使用费诉讼,专利权人或合法继承人为适格原告。专利技术的直接受益人、实施人为适格被告。
三十五、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诉讼,专利代理机构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
三十六、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诉讼,发明人、设计人为适格原告。被授予专利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适格被告。
六、两人以上涉嫌共同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涉嫌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或者有分工配合地实施某一环节的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共同侵权行为,各涉嫌侵权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七、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约定加工、定作产品(标识),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八、未经权利人许可,委托他人制造涉嫌侵权产品、或将自己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标注在侵权产品上表明其“监制”人身份,该委托人、监制人为适格被告。
十九、网络服务提供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权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为共同被告。
二十、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其与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
四十六、虚假广告诉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适格被告。
四十七、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涉嫌采用下列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经营者为被告: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实施许可合同期间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许可之前,持续至权利许可之后,权利许可人、被许可人为共同原告。单独起诉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
五、法院追加诉讼主体,一般限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追加共同被告的,可以不追加,但应当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前提。
四十、注册、使用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是对他人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音译,构成相同、近似的,该域名注册人、使用人为被告。
四十一、将自己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其他标志标注在涉嫌侵权产品上,表示其为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生产者”的,该“制造者”、“生产者”为被告。
四十二、在服务场所内,服务招牌上,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上,服装、鞋帽、名片等物品上,音像、电子媒介、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或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被控侵权服务商标,该使用人为被告。
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侵犯著作权诉讼中,制片者为原告。但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十七、在音像制品或其复制品、包装物上,标有P、c圈符号(伴有首次出版年份),署有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该署名者为侵权之诉的适格原告或被告。
十八、侵犯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诉讼,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权利人为原告,图书出版社和著作权人未约定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社自行起诉的,法院应当追加相关权利人为共同原告。涉嫌侵权的出版者为被告。
十四、侵犯著作权诉讼,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自己名义起诉,如果诉讼请求仅限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著作权人可以不作为共同原告;如果诉讼请求涉及赔偿损失的,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应为共同原告,著作权人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取得损失赔偿的除外。
十五、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是提起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侵权之诉的适格原告。
共同发明或设计之专利申请权纠纷,主张自己为共同权利人的为原告,专利申请人为被告。
二十八、专利权属纠纷,主张自己是专利权人或共同专利权人的为原告,专利证书上记载的专利权人为被告。
二十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数个被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如果上述被告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共同被告。如果上述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被告。
技术合同纠纷
四十九、技术合同诉讼中,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其他合同或者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在一个合同中,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合同主体相对性原则,确定案由和原、被告。
五十、课题组、工作组等,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课题组、工作组等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或认可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或被告;未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该课题组、工作组等全体成员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课题组、工作组等全体成员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二)知识产权因权属纠纷的处理而变更权利人的,由变更后的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
(三)在发生侵权行为至起诉之前,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权利人可以将指控侵权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转让给新的权利人。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转让之前,持续至权利转让之后,转让人、受让人为共同原告。单独起诉的,法院应追加另一方为共同原告。
五十一、技术合同的履行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该合同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五十二、中介人一般不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诉讼的当事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中介人与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恶意串通的双方应列为共同被告;
九、在销售商品时搭赠涉嫌侵权商品的,商品销售商与搭赠商品制造人为共同被告,原告不主张或明确放弃追加其中被告的,可以不追加,但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追加第三人的除外。
著作权纠纷
十、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如在作品上署名课题组或编写组,则课题组或编写组的组成人员为作者。
十一、合作作品,仅有部分作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作者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作者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但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除外。
二十三、出版图书中涉及涉嫌侵权作品的,该图书出版者、作者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为共同被告。
二十四、涉嫌侵权光盘盘芯上标有识别码的,该识别码所指代的光盘复制单位,为适格被告。
二十五、侵犯音像制品邻接权诉讼,复制品上标示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均为适格被告。
十二、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不涉及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著作权属于个人的,个人为原告。
十三、著作权人一项或数项权利,既可以由著作权人本人行使,也可由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方式由他人行使,但署名权等著作权人身权除外。其中一项或数项权利受到侵犯,该权利的著作权人、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可以根据请求保护的权利内容及性质,自行或共同提起诉讼。
一般规定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适格原告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二、知识产权的共有权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可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三、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许可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与许可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许可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前款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该第三人为被告。
上述所列被告如存在意思联络的,为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商业秘密使用者的,基于查明事实的需要,法院应当追加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者、披露者或违约者为被告。
四十八、损毁商誉诉讼中,被教唆、利用的消费者、记者等非经营主体参与共同侵权的,可以与组织侵权的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十、教唆、帮助、引诱、指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且他人已经实施了该侵权行为,教唆、帮助、引诱、指使人和专利侵权实施人为共同被告。
三十一、明知有关产品、工具等系专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仍故意生产专门用于制造该侵权专利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故意提供、出售、进口专门用于制造该侵权专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
三十七、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该专利实际发明人、设计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为适格原告,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设计人为适格被告。
三十八、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的,专利权人、合法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为申请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代理进口侵权产品者为被申请人。
商标专用权纠纷
三十九、突出使用缩写的企业名称或使用缩写的企业名称作商品标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该企业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