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使用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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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案例一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北京某公司主张其自行研发了某太阳能集热工程控制系统V11版本,并陆续研发了V12以及V13.1等版本,享有软件的著作权,几个版本之间的差异在10%以内。

原告将自己拥有权利的V13版本与被诉侵权软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组一致认为“公证处封存的太阳能控制仪芯片中提取的目标代码与委托人提供的源代码编译后生成目标代码具有同一性”,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构成侵权。

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提供司法鉴定书附件5及代码比对详情文件,无法查实同一性,且原告称用来鉴定的权利软件版本是V13,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且补充谈话前其主张的权利软件一直都是V11、V12版本,在开庭之后又变更诉请不应被允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软件权利人在诉讼中变更其所要求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本,但是并未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的,其对该版本权属的主张不予支持。

软件权利人自己委托鉴定,向法院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未体现权利软件的名称或其他有效信息的,无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对权利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软件开发过程中通常会进行版本迭代,软件权利人在软件更新后要及时对新版本申请著作权登记。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首先明确自己权利软件的版本及代码信息,并提交与之对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过程材料、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权属证据;其次,也要明确被诉侵权软件的版本及对应证明侵权的证据,避免因为诉讼主张和在案证据无法对应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特别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的一致性进行鉴定时,需要保证进行比对的两项软件,与权利软件及被诉侵权软件具有一致性,进行比对的软件来源、软件版本、代码信息等内容,应当体现在鉴定意见中。

2021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谋私利跨境售假,严格保护施重拳★跨境销售假冒滤芯商品罪案基本案情2016年3月,被告人许某成立公司,先后从他人处购进假冒“BRITA”、“SAMSUNG”、“LG”等品牌滤芯产品,后通过淘宝、1688批发网、亚马逊、ebay 等电商平台以快递或物流的方式将上述假冒品牌滤芯产品销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境外各地。

2016年底开始,被告人石某某进入许某成立的上述公司,与许某共同经营管理公司,二人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公司员工销售上述假冒品牌滤芯产品。

自2016年3月成立以来,上述人员销售假冒“BRITA”、“SAMSUNG”、“LG”等品牌滤芯产品共计563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石某某等人经营的涉案公司查获假冒“SAMSUNG”滤芯4811个、“BRITA”滤芯3239个、“LG”滤芯4513个及相关包装盒和产品说明书。

经审计,上述扣押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许某、王某某等人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及罚金480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及罚金350万元,判处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各被告服判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该案假冒滤芯主要通过ebay、亚马逊等境外电子商务平台销往欧美等地区,仅极小部分在国内销售,属于典型的跨国犯罪,犯罪数额取证难、认定难。

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境外平台销售记录,最终认可跨境电商ERP系统中销售数据的证明效力,并通过庭前会议、补充审计等方式,排除疑证,锁定犯罪金额,最终对犯罪团伙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并对全部涉案人员判处相应刑罚,累计判处罚金1150余万元。

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0-2021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1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陈某煌诉河间市天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造物居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1月19日,福建省版权局就作品《喜鹿》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闽作登字-2018-F-00003521”,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陈某煌。

该作品通体采用典型的德化白瓷烧制而成,分为上部茶滤和下部鹿形支撑架。

其中的茶滤采用荷叶状造型,茶滤支撑架整体为四蹄跪着的小鹿。

小鹿鹿头采用写意手法,仅勾勒出微微张开的嘴角和眼睛,露出些许喜悦,呼应“喜鹿”主题。

鹿头两侧有两只耳朵和两个鹿角,主鹿角合抱成一个四分之三的圆弧,整体微微上翘,用以拖住荷叶状茶滤。

鹿颈向后微倾伸直,呈现优美的弧线,伸长的鹿颈正好为茶滤悬空留足了高度。

鹿的躯干矫健,四蹄成跪状,使得整个茶漏四平八稳。

整个作品构思巧妙、简洁流畅、寓意深刻,传达了作者对美好生活的热爱和祝福。

2021年3月、4月,陈省煌经证据保全公证分别在“天猫”网站名称为“后芹旗舰店”的网店、“1688”网站名称为“河间市天久玻璃制品有归案公司”的网店购买了“茶漏”共3件,于2021年6月4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的茶漏与陈省煌主张的《喜鹿》作品,虽在产品材质及鹿角、茶漏设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并不足以使两者构成实质性区别。

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决河间天久公司、造物居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作品《喜鹿》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河间天久公司赔偿陈省煌经济损失40000元。

河间天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评析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目录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例二:“十竹斋”商标与老字号权益冲突案——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三: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四:“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新疆某啤酒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天津某贸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五: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商业诋毁案——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六: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侵权案——湖北某教育公司与石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七:分装种子侵权案——天津某种子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南京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八:盗用他人房产销售信息虚假宣传案——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九: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胡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例十:“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宋某某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基本案情】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后者生产的香菇多糖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仅能销售给前者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制造商。

后,某制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他人。

司法鉴定法与鉴定评估的相关案例分析

司法鉴定法与鉴定评估的相关案例分析
作用
鉴定评估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为法官、律师、当事人等提供科学 、客观的证据和参考,有助于明确争议焦点、促进纠纷解决,维护社会公正和 稳定。
鉴定评估的种类与范围
种类
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鉴定评估可分为法医鉴定、物证鉴定、经济鉴定、技术鉴 定等多种类型。
范围
鉴定评估的范围涉及多个领域,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鉴定评估包括交通事故损失评估、房屋质量鉴定、伤残 等级评定等。
共同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鉴定法和鉴定评估都需要不断更新和 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将推动彼 此不断发展和进步。
04
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及财产纠纷的鉴定评估
案件背景
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财产争议案件,需要对房屋价值 进行评估。
鉴定评估过程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对房屋进行了实地勘查和测量,并结合市场 行情、房屋质量等因素,对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
未来发展的趋势与展望
统一鉴定标准
随着司法鉴定法的不断完善和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未来有 望建立更加统一、科学的鉴定标准,提高鉴定结果的一致 性和可比性。
加强技术创新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推动司法鉴 定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提高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
规范鉴定程序
通过加强司法鉴定程序和操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 保鉴定过程严谨、公正、透明,提高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和 权威性。
司法鉴定法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司法鉴定制度
早在古代,中国就有了较为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如秦朝的《封诊式》、唐朝的《唐律疏 议》等法律文献中均有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近现代司法鉴定法的发展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01•【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关键词】网络侵犯著作权平等保护行刑衔接企业合规【要旨】信息化时代,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境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发挥法律监督在“行刑衔接”中的作用。

结合办案推动行业治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一、案件事实2017年5月,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视界公司)成立,张某和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刘某、马某绿为该公司内容制作部主管。

2018年5月,大某视界公司开发了名为“大某视界”的视频播放App上线运行。

该程序上线后,大某视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由刘某、马某绿组织部门人员下载、编辑大量境内外影片,通过视频App提供给用户观看,并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牟利。

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等四人抓获。

经对后台数据进行提取和鉴定:“大某视界”App编辑、上传的侵权影片中,包括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302部,用户观看42万余次,下载1.9万余次;腾讯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70部,用户观看8.1万余次,下载4千余次。

“大某视界”App共有注册用户83万余个,充值支付订单9万余个,支付金额人民币14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19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执法中发现“大某视界”App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南山区检察院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2020年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将该线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2020年2月13日,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等四人批准逮捕,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

杭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杭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杭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杭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案例一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赵某、吴某、金某、姚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例索引】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87号【入选理由】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尤其是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审理难度较高,原告所主张的密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符合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等构成要件,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其中,审查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是破解技术秘密可保护性难题的关键。

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如果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从其他公开渠道均无法得到,通过反向工程也不容易直接获取,则应当认定该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

本案裁判有力打击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规范对员工的保密、竞业管理,防范泄密风险。

本案于2021年入选“浙江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各种泵类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设计完成各类产品图纸。

中金公司采取制定公司员工手册、签署保密条款、实施技术软件加密等措施保护其产品图纸等商业秘密。

被告赵某、吴某、金某、姚某均为中金公司前员工,曾任生产负责人、技术员等职务。

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元公司)系赵某、金某从中金公司离职后投资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泵、供水设备的生产、销售、研发。

吴某、姚某从中金公司处离职后相继加入南元公司工作。

中金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南元公司生产销售的立式多级离心泵SDL32系列产品与中金公司生产销售的CDL32系列产品基本相同,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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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使用(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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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芯通讯案例
背景介绍
2001年至2007年8月,张某某在鼎芯通讯(上海)有限公司任职,主管鼎芯公司所
有技术项目。其间,张某某及鼎芯公司员工刘某等3人先后与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
2007年2月,张某某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将鼎芯公司自主研发的新产品的全部数
据库文件(包括电路和版图)进行备份,并将数据复制在其个人移动硬盘上。同年8月, 张某某辞去鼎芯公司所有职务,成立自己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上海A科技有限公司。A 公司成立后,张某某将鼎芯公司新产品数据库复制到A公司内网服务器上,并邀请刘某 等3人至其公司工作。不久,张某某召集刘某等人磋商研发产品事宜,将其擅自复制的 鼎芯公司新产品相关数据的目录位置告诉与会人员,暗示技术人员予以参考。不久之 后,A公司就将其"研发"的相关芯片产品销售给客户。
2007年8月至11月期间,格力先后向市场推出应用了该技术发明专利的卧 室空调“睡梦宝”、“睡美人”等系列产品,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兴趣,出现 供不应求的市场现象。而在2007年12月,美的亦推出了具有相似功能的睡眠 空调产品“梦静星”系列。格力认为,美的该系列产品侵犯了其所拥有的技术 发明专利,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美的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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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据200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 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 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 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 技术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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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在采用了分别拆分,逐一对比等多种鉴定方法后,我所最终得出鉴定意见:鼎 芯CL6010A4芯片包含的系统架构技术信息中的低中频技术信息;混频技术信 息中的电路参数技术信息;模拟锁相环技术信息中的电路参数技术信息;数字 信号处理调解技术信息中的设计定义及其实现代码技术信息在2008年5月1日 前不为公众所知悉。A公司CS1000A0芯片与鼎芯公司CL6010A4芯片中包含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进行比对,结果显示,低中频架构技术都采用相 同的低中频;混频器技术具有相同的电路参数技术信息;模拟锁相环技术具有 相同的电路参数技术信息;数字信号处理调解技术具有大量完全相同和实质相 似的RTL代码。鉴定组认定A公司CS1000A0芯片与鼎芯公司CL6010A4芯片实 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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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方法
鉴定人首先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做以分解,拆分为多个不同的 专利技术点,然后将美的空调器“舒睡模式 3”技术方案和原告格力公司涉案的 ZL200710097263.9 号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 2 记载的技术特征逐一比对分析, 并通过现场勘验,拆解涉案产品实物等多种技术手段,
2009年1月19日,因发现A公司对外销售的CS1000芯片涉嫌侵权,鼎芯公司向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同年2月9日,公安机关至A公司办公地进行搜查,遂
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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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鼎芯FM芯片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 所知悉以及鼎芯FM芯片与A公司FM芯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两点。由于 案情复杂,涉及技术难度大,需要具备专业技术支撑的专家团队对案件事实作 以科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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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鉴定人得出最终的鉴定咨询意见:美的公司空调器产品[产品型号为:KFR26GW/DY-V2(E2)]在“舒睡模式 3”运行方式下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包 含有原告涉案ZL200710097263.9号专利权利要求 2、4、5、6、7中记载的全 部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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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即被告美的公司是否侵犯 原告格力公司200710097263.9 号发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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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委托事项
被告美的公司生产的空调器产品[产品型号为:KFR-26GW/DY-V2(E2)]在 “舒睡模式 3”运行方式下的相应技术方案与原告“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 线运行的方法”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 2、4、5、6、7技术特征是否 相同或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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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诉美的案
背景介绍
起源是与“睡眠空调”相关的一种技术。格力声称,在2007年4月,该公 司自主研发了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相关产品可以 帮助用户根据自己的睡眠习惯,控制房间温度变化,从而提高睡眠质量的技术。 同年4月28日,格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并于2008年9月3日获得 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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