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实践与思考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细则】谈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细则】谈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专门性问题,依照规定程序,聘请或指派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以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拥有的财产作为鉴定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验断,做出鉴定结论,为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据材料所进行的一种鉴定。
它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形式。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模式国外的司法鉴定大致可分为大陆和英美法系两种模式。
(1)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由法院指定或委托鉴定人,但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对法院没有约束力,结论不能说服法院,法院可拒绝接受。
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法院不能进行干预,当事人有很大权限。
如当事双方同意聘用同一个鉴定人的话,法院必须接受。
(2)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当事人对抗制度。
原、被告双方都可以找鉴定人,一定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找鉴定人,法院一般不行使这种权力。
鉴定机构社会化、民间化、不隶属于任何机构。
双方当事人靠鉴定人通过鉴定结论在法庭上辩论来说服法官。
我国的司法鉴定模式与大陆法系相似。
同样,司法会计鉴定模式也是如此。
二、司法会计鉴定相关法规司法会计鉴定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暂,实务领域虽有所运用,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依法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已是当务之急。
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国家司法部在此职能下进行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于2022年8月1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3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12日颁布《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司法鉴定法制建设开了个头,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把社会各方面的司法鉴定工作纳入了有序发展的法制轨道。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前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经济交往、经济联系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广泛、深入和频繁。
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审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审计指引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审计指引——看起来挺复杂的对吧?其实呢,搞清楚了就不难,咱们就像聊家常一样,把这事儿捋顺了。
你想啊,司法鉴定报告审计,听起来是不是就跟我们平时聊的“上天入地”的事儿差不多?其实呢,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帮忙审核一些案件中的财务状况,看有没有“猫腻”。
这个过程,虽然名字听着让人头大,但其实就跟翻一张账单,核对是不是多收了你一两块一样,别看它复杂,实则很讲究细节。
首先呢,说白了,司法鉴定报告审计就是通过一些专业的手段,帮法庭弄清楚,某些财务报告里头是不是真的,里面有没有作假,或者干脆就藏了一些不该有的东西。
这些报告可能涉及的事儿非常广泛,比如说合同纠纷、财产分割、或者是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甚至可能是公司合并的时候,财务的真实性也是需要通过审计来搞清楚的。
要是其中有问题,哎哟,麻烦可就大了。
大家都知道,钱的事,最容易把人给绊住了。
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就得像侦探一样,什么线索都不放过,确保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接下来聊聊,司法鉴定报告审计到底有哪些具体的操作呢?哎呀,说得简单些,就是核查报表里头有没有不符合实际的东西。
比如说,资产负债表里突然出现了几百万的负债,这玩意儿能不能接受?有没有可能是账务处理上的错误?再比如,收入确认的标准是不是合规?每个小小的细节,都可能是未来大案子的关键。
你别说,这些细节可不小,搞不好,就是整场诉讼的“杀手锏”。
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真的是非常考验细致入微的专业素养,绝对不能马虎。
还得说,审计过程中,最常见的就是对一些复杂的财务数据进行解析。
你想,复杂的财务结构,可能就像你小时候画的迷宫图,怎么看都让人头晕眼花。
可是,这些会计师就得在这张迷宫图里,找到出路。
比如,有些特殊的投资方式,或者一些公司通过资本运作,如何合法合规地控制财务风险,这些都是需要仔细琢磨的地方。
你看吧,咱们的审计师们不就是每天做这种“解谜”游戏吗?解谜可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儿,审计报告的每一个数字、每一项调整,甚至是公司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都得核实,确保每一环都精密、严谨,万无一失。
课题论文: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实践与思考

75649 会计研究论文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复杂化、多元化的经济纠纷与案件也与日俱增,当事人也愈发信赖会计司法鉴定,并期以手段科学的鉴定技术还原事实真相、捍卫企业利益及自身权益。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虽作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却在鉴定主体资格、专业技术标准、机构准入、程序遵守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容易发生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等不良后果,导致鉴定活动及其结果远不能达到社会期望或满足诉讼需求。
本文旨在为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完善与改革进程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较为可行的改善建议。
一、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承接与实施现状我国司法会计活动启动程序,通常需在立案之后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并签订会计司法鉴定委托书。
在此后的诉讼进程中,会计司法鉴定人运用会计学原理和方法,结合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法学知识,通过检查、计算、核对、验证鉴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做出专业判断后提出鉴定意见。
依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对我国已审核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计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多数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均为会计师事务所。
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司法鉴定网协会名录》,上海市目前具备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质的机构共计58家,其中54家机构均为会计师事务所。
这些业务范围涉及会计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执业鉴定人员均已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但技术职称鲜有专业执业司法会计师。
另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在受理鉴定业务的同时,主要业务范围涉及审计审阅鉴证业务,以及其他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服务项目。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初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8209家,注册会计师共计98707人,执业注册会计师共计3638人。
虽然由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较为符合鉴定机构中立性的根本要求,但群体中数量庞大、人员众多,一旦纷纷涉入会计司法鉴定领域,管理任务将变得异常艰巨。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会计鉴证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会计鉴证业务的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会计鉴证业务的指导意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逐渐涉足司法会计鉴证业务。
司法会计鉴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会计鉴证业务,以下是一些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指导意见。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专业素质的提升。
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熟悉会计和审计理论,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通过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持续提升专业能力,确保司法会计鉴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体系。
内部管理体系是开展司法会计鉴证工作的基础,要确保工作流程清晰、责任制明确。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司法会计鉴证工作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司法会计鉴证工作与司法机关紧密相关,需要与其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参与司法会计鉴证案件的审理过程,向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司法权威,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社会责任感。
司法会计鉴证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信力。
总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会计鉴证业务需要关注专业素质的提升,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同时加强社会责任感。
只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会计鉴证工作的发展,为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作出贡献。
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思考

2015年6月第27卷第3期四川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 Jun .熏2015Vol.27No.3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思考徐海军(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23)内容摘要:当前经济案件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不足之处。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亦对司法鉴定问题做出多处修订,如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引入了“鉴定意见”的概念,建立了鉴定意见采信和质证制度等。
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条款的修订对当前经侦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影响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深入。
考察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探究当前经济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的影响,可以看出,必须尽快编制出台司机会计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司法会计专业教育、提升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督导和内部管理,才能适应当前司法会计鉴定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经济犯罪侦查;新《刑事诉讼法》;技术规范;专业教育中图分类号:DF7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5)03-0050-06收稿日期:2015-03-16作者简介:徐海军,(1975-),男,江苏淮安人,硕士,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司法会计学、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会计,在英美法系中多称法庭会计。
1998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专门召开了以舞弊与司法会计为主题的全球性研讨会,会上将司法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乔奈顿·鲁汶在解释这一定义时指出,司法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区别就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对侦查取证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司法会计鉴定应用法学、经济学、会计学、审计学、鉴定学等多学科知识,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追缴涉案款物,是经济犯罪案件诉讼活动中一种重要的侦查取证手段,能够为经济案件的诉讼活动提供科学、可靠的证据,对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发挥特殊的保障作用。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委托业务的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客户: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提醒您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委托业务时需注意以下风险:一、司法委托业务的特点及风险1. 司法委托业务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勘验、评估等专业服务的一种业务。
由于涉及到法律系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风险性。
2. 司法委托业务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准和严格的诚信标准,一旦服务质量不过关或者存在失误,将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二、司法委托业务的风险和责任1. 司法委托业务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鉴定、勘验、评估等专业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旦因失误或疏忽导致的严重后果,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司法委托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被委托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当、结论错误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诉讼风险。
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委托业务的应对措施1. 会计师事务所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专业人士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降低诉讼风险。
2. 对司法委托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定期考核,加强对工作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3. 在开展司法委托业务前,要对案情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确保证据充分、结论客观,避免因疏忽导致的后果。
四、风险提示及法律意识1.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委托业务时,务必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信誉、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避免因选择不当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2.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鉴定、勘验、评估等专业服务结论,应充分了解其准确性和可信度,对不符合事实或存在瑕疵的意见,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寻求法律援助。
五、结语司法委托业务是一项具有较高专业门槛和风险的业务,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希望您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委托业务时,能够认真考量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因选择不当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敬祝商祺!此致xxxx年xx月xx日会计事务所名称署名:XXX尊敬的客户: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委托业务时,除了需要关注风险提示函中提到的各项风险外,还有一些需要额外关注的问题。
司法会计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及其应对

58 l中国注万册方会计数师据2007/9
法律I Law_
而会计的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事项的真 实性,采取一般的鉴证程序局限在提交资料的圈子 里,只能使注册会计师在证据缺乏的基础上得出错 误结论。因此必须采取其他必要鉴证程序,查明经 济活动的全过程,确定委托事项在整个案件经济活 动中的地位,才能做出正确判断。这需要较高的职 业敏感度,任何就事论事的鉴证,会不可避免地增 加鉴证风险。
8.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 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 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 题。
(作者单位:江西华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注协开通“行业走出去信息平台"
中注协网站近日正式开通了“行业走出去信息平台”。该平台提供的信息有四大类(1)走出去宏观信息, 包括走出去要闻和相关政策文件;(2)企业走出去信息,包括企业走出去要闻、企业走出去分布、走出去 企业专业服务需求以及走出去企业名单;(3)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信息,包括事务所走出去要闻、相关政 策信息以及国别会计市场准入政策;(4)走出去常用网站和数据库,包括有关部委网站、重要信息和数据 库网站、中国驻外使领馆网站、重要的行业协会网站等。另外,平台上还设置了“百家事务所走出去调查表” 和“事务所走出去信息需求信箱”功能,重点关注和跟踪前百家事务所走出去的情况动态、经验做法和遇 到的问题,动态地了解和掌握走出去事务所的相关信息需求,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类服务。
(二)承办业务可能出现的的特有风险 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行政责 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与之相应的处罚有行政 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法 律指控一般来自委托方和第三者。委托方基于双方 的委托合同可以对审计人员未能发现委托方单位员 工的舞弊行为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提起诉讼,而第三 者可因利用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决策而 发生的经济损失指控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由于司 法鉴定会计师工作的独特性,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 有的可能造成法律责任的风险,具体论述如下: 1.委托人不能提供完整的鉴定资料或提交鉴证 的证据缺漏,会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必要鉴证程 序的要求,相应增加了鉴证风险。经济纠纷事项多 数情况下只是当事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法院审理 案件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 在提交鉴证证据时,往往只提交与案件核心纠纷问 题有关的材料、而不是整个经济活动的财务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实习心得600字

会计师事务所实习心得600字(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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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实践与思考作者:徐悦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02期摘要在经济纠纷、案件与日俱增的当今社会,当事人也愈发信赖会计司法鉴定,并期以手段科学的鉴定还原事实真相、捍卫企业利益及自身权益。
而经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虽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却在鉴定主体、程序、技术标准等方面反映出一定问题,易发生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等不良后果。
本文旨在针对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完善与改革进程中,与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司法鉴定、社会鉴定机构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较为可行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会计司法鉴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近年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复杂化、多元化的经济纠纷与案件也与日俱增,当事人也愈发信赖会计司法鉴定,并期以手段科学的鉴定技术还原事实真相、捍卫企业利益及自身权益。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虽作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却在鉴定主体资格、专业技术标准、机构准入、程序遵守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容易发生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等不良后果,导致鉴定活动及其结果远不能达到社会期望或满足诉讼需求。
本文旨在为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完善与改革进程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较为可行的改善建议。
一、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承接与实施现状我国司法会计活动启动程序,通常需在立案之后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并签订会计司法鉴定委托书。
在此后的诉讼进程中,会计司法鉴定人运用会计学原理和方法,结合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法学知识,通过检查、计算、核对、验证鉴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做出专业判断后提出鉴定意见。
依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对我国已审核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计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多数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均为会计师事务所。
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司法鉴定网协会名录》,上海市目前具备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质的机构共计58家,其中54家机构均为会计师事务所。
这些业务范围涉及会计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执业鉴定人员均已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但技术职称鲜有专业执业司法会计师。
另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在受理鉴定业务的同时,主要业务范围涉及审计审阅鉴证业务,以及其他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服务项目。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初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8209家,注册会计师共计98707人,执业注册会计师共计3638人。
虽然由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较为符合鉴定机构中立性的根本要求,但群体中数量庞大、人员众多,一旦纷纷涉入会计司法鉴定领域,管理任务将变得异常艰巨。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存在的问题(1)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司法鉴定主体的相关问题。
现阶段我国与司法会计鉴定人相关的制度仍存在空缺,鉴定实务中有诸多潜在问题。
注册会计师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其较高的专业知识技能无可非议,并且往往能够在鉴定专业性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中有着出色表现,但作为鉴定主体并不意味着“专家”身份便可以成就其“鉴定人”的角色,注册会计师在出庭质证、接受法庭质询及当事人询问等程序问题上,以及鉴定依据的确定、鉴定意见的出具等实际执行与操作方面困难重重。
多数注册会计师凭借其注册会计师资格认证,或其所拥有的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便取得了从事鉴定业务的资格,而现实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无法胜任鉴定工作而导致错鉴、纠纷不乏其例。
另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较广,并不能合理排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定业务之前曾与被鉴定单位有过业务往来、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若实际操作中忽略或刻意隐瞒以上事实,将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2)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标准尚未统一。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执行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但是会计司法鉴定领域内仍未形成统一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会计司法鉴定活动。
会计司法鉴定是一项诉讼证明活动,作为法学与会计学交叉交汇形成的学科,这一活动既是法律问题,更是一类科学问题,解决科学问题若是离开了统一的科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则科学上难辨真假,法律上难辨是非。
在司法会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不同鉴定人根据未经统一的技术标准得出的鉴定意见基本上很难一致,往往会出现多种版本的鉴定意见,这些意见可能相左甚至相悖,这不仅无法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正性,也违背了事实真相,更降低了诉讼效率。
(3)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定机构的准入与监管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属社会鉴定机构性质,会计师事务所取得鉴定资格,意味着机构在鉴定业务承接与操作、鉴定人数量与质量、遵守鉴定程序、执行鉴定的能力与水平达到了法定标准。
但实际操作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尚未取得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准入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于扩大业务范围、谋利等目的,擅自承接鉴定业务,也存在取得鉴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鉴定业务外包,违法违规操作,更有会计师事务所出于各种原因,指派尚未取得鉴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承接鉴定业务。
以上情况的发生,使得事务所承接鉴定业务因缺乏监管导致其专业能力与鉴定水平远不能达到要求,无法满足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由此类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得到采信。
(4)事务所鉴定业务的承接、计划与实施等程序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了鉴定业务的启动程序应当在案件立案之后展开,然而实践中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仅凭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或当事人代理人的委托就此展开相关鉴定工作,忽略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由此展开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往往因缺乏程序制约而产生问题。
此外,在承接鉴定业务之后,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在业务的实施过程中并未充分了解案情便着手开展工作,也时常因缺乏计划而未能按照程序按部就班完成鉴定,但事实上对于鉴定工作的全面计划是一项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怎样去完成”以及最终“完成得怎样”的重要保障。
在业务进入后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在鉴定人出庭环节完成情况不甚理想,会计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落实并不到位。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会计司法鉴定工作的思考(1)会计司法鉴定执业人员条件标准化、具体化。
从上述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存在的问题中不难看出,主要问题源自于注册会计师承接鉴定业务时所承担的“鉴定人”角色定位及其作为鉴定主体的独立性问题。
其他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在法务会计执业标准中均着重强调了法务会计执业者必须具备的独立性,即要求鉴定人成为独立的会计专家。
针对我国国内注册会计师执业会计司法鉴定现状,当务之急是明确统一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执业人员资格条件,并继而将条件进行标准化、具体化,进一步注重审核确定其职业能力高低、执业水平是否达到要求、鉴定资格持续化考核,并在条件中体现对执业人员(尤其是非专业执业人员)在鉴定水平先进性基础上的诉讼地位的超然独立性要求。
另外应当强调对鉴定人的后续教育、培训及考核要求,以此保证前述要求的满足。
(2)进一步统一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标准。
为保证会计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一套健全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标准是必要的。
这一专业技术标准的设置可选择根据鉴定目标或要求进行细分,如划分为涉税案件、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等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随后针对细分后的每一类别鉴定事项制定具体的鉴定方法、程序与标准。
以经济纠纷案件债权债务结算情况的会计司法鉴定为例,其鉴定要求应当明确为三点:其一,确定鉴定期间债权债务款项的形成依据、发生金额。
其二,确定鉴定期间或特定时点债权债务款项的结算情况及余额。
其三,确定鉴定期间或特定时点债权债务的未结算额及其具体内容。
鉴定主要采用逐笔详查的鉴定方法,将发生的所有财务往来事项、结算业务全部列出,根据结算凭证及附件逐笔进行核实、确认,最后确定鉴定期间债权债务款项形成原因、发生金额、结算情况及特定时点的未结算金额。
技术标准的统一能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其鉴定水平逐步向会计司法鉴定专业执业人员靠拢看齐,使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出具的鉴定意见更具科学性。
(3)增加对依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会计司法鉴定复核程序。
与社会鉴定机构相关的管理与运行机制尚未成型,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状况频发,甚至存在利用鉴定标准空隙虚假拔高鉴定结果。
面对这样的局面,建议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业务的鉴定复核程序,以此维护鉴定公信力、有效控制鉴定风险,增强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与有用性,保障诉讼效率、效果。
复核程序应当是一项层层递进各有针对性的、持续的动态性复核,贯穿鉴定活动始终。
例如,可尝试将鉴定复核程序划分为初审、复审、再审以及终审四个阶段。
初审与复审侧重审核鉴定是否存在现有证据不充分、工作底稿记录是否完整等瑕疵,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纠正。
再审阶段交由鉴定质量监管部门进行复核,终审时则应侧重对鉴定意见所涉及重大事项的鉴定程序及其操作执行是否合法合规,以及鉴定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撑鉴定意见。
在整个复核过程中,应当注意全部鉴定资料的转移、交接与保管问题,进行交接的相关人员应当签署资料清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4)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鉴定机构准入管理与后续监督。
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法院已设立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标准,一定程度上有效限制了资质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序进入会计司法鉴定领域。
但是对于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执业鉴定能力参差不齐的现象,建议在统一准入标准的基础之上制定要求,明确准许从事会计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其鉴定能力应达到的水平等级。
同时,对于擅自承接鉴定业务、鉴定业务外包、指派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承接鉴定业务等违法违规操作现象应当严惩。
设立准入的要求与标准是根本,持续动态的监督则是司法公信力之有力保障,因此对如会计师事务所此类的中介性质的鉴定机构应合理调控并加强后续监管。
建议考虑建立并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司法鉴定的资质管理体系,不仅针对准入前,更着重考量机构准入后的鉴定业务质量考评及监督。
例如,设置规定,具有鉴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期间内未承办或该期间内鉴定业务极少,应注销鉴定资格或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而对鉴定质量相对较差且鉴定采信率低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这不仅有利于行业内有序良性竞争,也能促使会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逐步步入正轨。
(作者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参考文献[1] ;贾治辉,朱兰,等.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J].中国司法鉴定,2010(1).[2] ;谢云天,等.依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司法会计鉴定相关问题研究[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4).[3] ;杨静.论完善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2006(5).[4] ;徐明磊,金彧昉.法务会计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法律责任研究[J].证券法苑,; ; 2011(1).[5] ;孙建军.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