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

合集下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11.26•【字号】沪财会[2003]211号•【施行日期】200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沪财会[2003]211号)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职能划转和工作交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方面的跟踪分析,现将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备案的内容1.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简称“基本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由表一、表二构成,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从业人员结构、学历结构及技术职称等基本信息情况。

“基本情况表”表一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报的办法,但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如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向市财政局重新上报“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表二实行每季度上报的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应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填齐有关数据,上报市财政局。

2.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情况报备表(简称“审计业务情况表”)“审计业务情况表”由表三、表四构成,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执业质量情况。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审计业务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沪财会[1999]6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沪财会[2000]35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下列审计业务或出具特殊审计报告的,必须填报“审计业务情况表”表三,即具体填报范围为:一是承办地方金融、证券期货(包括地方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企业年度审计业务,对企业特殊业务的审计,如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二是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以及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书面建议书的审计报告。

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流程

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流程

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一、准备工作1. 确认资格:确保你的事务所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1•【文号】财会〔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证券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0〕11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渠道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

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补充后提交;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可在线下将备案表格填写完整后按要求上传,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

三、关于重大事项备案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六)项变更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可编辑).doc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可编辑).doc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可编辑)精选资料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范本

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范本

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务所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报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事务所业务报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验资、咨询等业务过程中,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结果及涉及的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事务所业务报备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确保报备信息真实反映业务实际情况。

第四条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业务报备。

二、报备内容第五条事务所业务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业务基本信息:业务名称、业务类型、业务委托人、业务标的等;(二)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进度、现场检查情况、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三)业务结果: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咨询意见等;(四)业务涉及的重大事项:如业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业务报告被投诉举报等;(五)其他需要报备的事项。

第六条事务所应当对报备内容进行分类,并根据业务性质、业务规模、业务风险等因素,确定报备的频率和方式。

三、报备程序第七条事务所业务报备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二)进入业务报备模块;(三)填写报备内容,上传相关文件;(四)提交报备信息;(五)等待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事务所提交业务报备信息后,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对报备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事务所应当妥善保存业务报备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四、报备要求第十条事务所应当确保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有虚报、谎报、迟报、漏报等行为。

第十一条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妥善保管业务报备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报备的责任人和流程,确保业务报备工作顺利进行。

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 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
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在河南省内执业的外省会计师事务所,每承接一项业务需向省注协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机、事务所介绍信和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注协申请临时登录帐户,登
录业务报备系统进行业务报备获取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备系统的,原则上不予撤销。

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鉴证服务协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鉴证报告的复印件,经所属注协审核后,可以撤销。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操作人员录入报备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向所属注协提交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修改申请和相关鉴证报告复印件,修改申请中应注明申请退回鉴证报告报备的原因。

经所属注协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回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修改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报备信息申请。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将报告信息录入报备系统且已经产生防伪验证码,并通过所属协会确认,该报告随即具备了外部可以查询的条件。

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等鉴证报告使用人可扫描报告封面二维码获取该报告的基本信息,如需详细了解报备的基本数据,则需使用防伪验证码登陆省注协网站查询验证该报告真伪及报告详细内容。

第十二条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报备信息。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报备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报备管理。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备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省及省以上行政机关作出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暂停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满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省注协同意后恢复其防伪验证验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1.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自行终止的;
4.注册地址迁出河南省的。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备、虚假报备、报备类型不实或不报备的,未按照要求使用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的,申请变更报备信息后未及时再次提交报备申请的,省注协将依据行业惩戒办法和《行业自律公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同时将有关惩戒信息计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省注协负责审核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
信息,各市注协负责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审核。

省、市注协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报备类型是否正确、出具审计报告的编号是否规范是否连续,是否存在低价竞争,事务所人员规模和业务规模是否相匹配等内容。

第十九条协会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报备中了解到的会计师事务所重要信息及其客户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1年11月9 日豫会协【2011】63号文发布的《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及防伪验证码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