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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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财办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

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交)(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3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精选5篇)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精选5篇)

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精选5篇)第一篇: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会协[2012]13号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资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告实施防伪报备的通知》(甘财办[2011]23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防伪报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防伪报备工作,我会制定了《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防止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业务报告,加强行业自律,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资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告实施防伪报备的通知》(甘财办[2011]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和事务所的分所以及外省来我省执业的事务所。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按评估准则出具报告,均属业务报备的内容。

第四条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应当使用防伪验证码。

事务所在出具报告前,登录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防伪报备系统,按要求录入报告关键数据后,系统自动生成带有随机分发的防伪验证码的报告封面,同时自动生成业务报备。

第五条未附有防伪验证码的业务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六条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带有防伪验证码仅证明此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省注协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财会[2013]2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3.12.24
【实施日期】201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切实减轻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量,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轻装上阵抓质量、抓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现就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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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5号),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实行网上报备。

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报备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报有关表格,务必在截止日前完成2017年度报备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为:(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和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表(附表1-3);(四)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五)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7);(六)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为公共部门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1-8);(七)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1-9)。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为:(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来AA临时执业报备须知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来AA临时执业报备须知

省外会计师事务所来AA临时执业报备须知
为方便省外事务所来AA临时执业,省注协简化了部分报备手续。

来AA执业报备所需资料如下:
一、首次开通报备账户需提供资料
1.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书(委托本所人员办理开通报备账户事项);
3.事务所受托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业务报备需提供资料
1.业务报备表(一份);
2.委托书(委托其他人员办理业务报备事项);
3.受托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首次来AA临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需复印照片、证号页);
5.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6.业务报告及附表复印件(注册地已实施防伪报备的,需复印防伪标识页;审计报告附注不需提供);
7.服务收费发票复印件;
8.事务所如变更登记事项,需提供变更批文、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表格、委托书及复印件均需加盖事务所公章(不可盖骑缝章代替)。

地址:AA市华林路135号财政办公大楼603室
电话:****-********(请提前电话预约)。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11.26•【字号】沪财会[2003]211号•【施行日期】200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沪财会[2003]211号)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职能划转和工作交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方面的跟踪分析,现将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备案的内容1.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简称“基本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由表一、表二构成,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从业人员结构、学历结构及技术职称等基本信息情况。

“基本情况表”表一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报的办法,但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如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向市财政局重新上报“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表二实行每季度上报的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应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填齐有关数据,上报市财政局。

2.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情况报备表(简称“审计业务情况表”)“审计业务情况表”由表三、表四构成,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执业质量情况。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审计业务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沪财会[1999]6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沪财会[2000]35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下列审计业务或出具特殊审计报告的,必须填报“审计业务情况表”表三,即具体填报范围为:一是承办地方金融、证券期货(包括地方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企业年度审计业务,对企业特殊业务的审计,如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二是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以及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书面建议书的审计报告。

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流程

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流程

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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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1•【文号】财会〔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证券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0〕11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渠道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

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补充后提交;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可在线下将备案表格填写完整后按要求上传,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提交。

三、关于重大事项备案已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六)项变更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确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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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
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在河南省内执业的外省会计师事务所,每承接一项业务需向省注协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机、事务所介绍信和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注协申请临时登录帐户,登
录业务报备系统进行业务报备获取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备系统的,原则上不予撤销。

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鉴证服务协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鉴证报告的复印件,经所属注协审核后,可以撤销。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操作人员录入报备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向所属注协提交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修改申请和相关鉴证报告复印件,修改申请中应注明申请退回鉴证报告报备的原因。

经所属注协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回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修改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报备信息申请。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将报告信息录入报备系统且已经产生防伪验证码,并通过所属协会确认,该报告随即具备了外部可以查询的条件。

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等鉴证报告使用人可扫描报告封面二维码获取该报告的基本信息,如需详细了解报备的基本数据,则需使用防伪验证码登陆省注协网站查询验证该报告真伪及报告详细内容。

第十二条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报备信息。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报备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报备管理。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备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省及省以上行政机关作出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暂停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满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省注协同意后恢复其防伪验证验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1.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自行终止的;
4.注册地址迁出河南省的。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备、虚假报备、报备类型不实或不报备的,未按照要求使用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的,申请变更报备信息后未及时再次提交报备申请的,省注协将依据行业惩戒办法和《行业自律公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同时将有关惩戒信息计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省注协负责审核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
信息,各市注协负责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审核。

省、市注协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报备类型是否正确、出具审计报告的编号是否规范是否连续,是否存在低价竞争,事务所人员规模和业务规模是否相匹配等内容。

第十九条协会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报备中了解到的会计师事务所重要信息及其客户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1年11月9 日豫会协【2011】63号文发布的《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及防伪验证码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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