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几个疑难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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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问题及解决办法

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问题及解决办法

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和争议往往难以避免。

而鉴定程序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环节,其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鉴定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整个案件处理结果失去公信力。

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问题剖析1.鉴定机构不独立在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机构往往由一方当事人指定,这使得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时可能受到利益驱动,失去客观公正性。

2.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鉴定人员来源复杂,专业水平、经验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鉴定结果失去准确性。

3.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的管理,当事人对鉴定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监督,使得鉴定程序容易出现问题。

4.鉴定依据不充分在鉴定过程中,往往只依据工程质量问题本身进行鉴定,而忽视了对案件全貌的把握,导致鉴定结果失真。

5.鉴定周期过长建设工程案件鉴定过程繁琐,周期过长,使得当事人承受过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

二、解决办法1.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政府应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鼓励和支持建立具有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的鉴定机构,从源头上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性。

2.提高鉴定人员素质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严格的鉴定人员准入制度,确保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3.加强鉴定过程的透明度在鉴定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对鉴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便于当事人监督。

4.全面评估工程质量问题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机构全面评估工程质量问题,不仅要关注质量问题本身,还要关注案件的整体情况,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5.优化鉴定周期简化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效率,缩短鉴定周期,减轻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

6.强化鉴定结果的执行力对鉴定结果进行法律确认,强化其执行力,确保当事人依据鉴定结果顺利解决纠纷。

要想解决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的问题,必须从多个方面入手,切实保障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中,为法院提供专业鉴定意见,判断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帮助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许多难点,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难点成为了当前的热门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技术难点: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造价鉴定有着极高的技术难度。

不同类型的工程所涉及的因素和计算方法都存在差异,需要鉴定人员具备广泛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才能进行准确的鉴定。

2. 数据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包括工程图纸、施工合同、材料清单等,但很多时候这些数据并不完整或是存在争议,如何获取准确的数据成为了一个难点。

3. 时间难点:由于建设工程鉴定往往需要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受到时间的限制,造价鉴定人员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工作,对人员和技术的要求都很高。

4. 人才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但是目前市场上对这方面的人才需求量不足,造价鉴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

1. 技术难点的对策针对技术难点,建议建立专门的技术鉴定团队,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并不断积累经验,以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加强鉴定人员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提高其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数据难点上,建议完善建设工程数据的采集和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尽量将工程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录入和保存,避免数据缺失或者被篡改。

建议加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从根本上保证了数据的可靠性。

对于时间限制造成的难点,可以通过提前预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增加人手等方式来合理分配鉴定任务,确保鉴定工作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避免因时间不足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为了解决人才难点问题,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业,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1. 引言1.1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和评定,为解决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设工程的造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不仅可以帮助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还可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司法鉴定,可以识别和纠正造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混乱现象,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依据,帮助他们维权维利,防止不法分子的利益侵害行为。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乎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背景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增多,司法鉴定成为解决造价纠纷和确保工程造价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需要克服和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数据的多样性,数据的准确性往往难以保证,容易受到造假和篡改的影响。

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对于进行司法鉴定也至关重要,如果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公正。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存在问题等也是制约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因素。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建设工程中,造价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资金投入和项目的运营成本。

当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或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出发,分析具体的对策措施。

1. 信息不对称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方提出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请求时,往往是因为双方在造价方面存在争议,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

一方可能会有更多的建设工程造价的信息,而另一方可能会缺乏相关的信息,导致了司法鉴定的难度。

2. 技术难度建设工程的造价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等等。

这些技术难题给造价鉴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司法鉴定中,需要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造价知识和专业的技术背景,才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

3. 证据不足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着资料不完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给鉴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很难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

二、对策分析1.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发布标准规范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让各方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并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2. 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针对技术难题,可以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可以通过资质认证、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为了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完善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 ————————————————————————————————日期:ﻩ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服判息诉率低,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随之引发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保证。

ﻫﻫ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ﻫ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ﻫ (一)鉴定周期漫长,进展困难,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ﻫ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

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对鉴定意见漫长的等待,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人员积极性不强,因工作繁忙而搁置。

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进程,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鉴定疑难问题实战总结报告提纲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鉴定疑难问题实战总结报告提纲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鉴定疑难问题实战总结报告提纲——结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二)破解诉讼、仲裁、调解纠纷解决实务之道一、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一)法官方面的问题(二)鉴定人方面的问题(三)法律问题和案件诉讼或仲裁管理问题二、司法鉴定的启动(一)司法鉴定的启动原则1、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起鉴定2、默认结算条款下的工程造价鉴定3、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4、结算数额是否满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判断(二)不予启动司法鉴定的情形(三)鉴定启动的程序(四)当事人应申请而不申请司法鉴定的后果三、鉴定内容和方法1、鉴定的内容2、鉴定的方法四、司法鉴定依据的确定原则(一)工程价款的鉴定依据1、黑白合同2、无效合同3、固定总价合同4、合同解除5、设计变更和合同范围外工程6、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具体运用(二)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范围的确定(三)工期及窝工损失鉴定范围的确定五、鉴定材料的准备、质证和移交(一)鉴定材料的准备(二)鉴定材料的质证(三)鉴定材料的移交(四)是先对鉴定材料质证还是针对鉴定意见统一质证六、鉴定过程工作的衔接(诉讼管理问题)(一)与鉴定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二)与鉴定机构的衔接七、鉴定意见的异议1、鉴定单位的资质问题2、鉴定资料是否经过质证3、申请鉴定人员出庭4、鉴定意见论证的充分性八、鉴定意见的审查(一)鉴定意见的审查的必要性(二)鉴定意见初稿的反馈(三)要求鉴定机构及时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四)对鉴定意见审查(五)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六)专家辅助人出庭九、司法鉴定的取舍问题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和终止鉴定(一)补充鉴定(二)重新鉴定(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四)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要求(五)终止鉴定十一、鉴定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用1、鉴定费用分担是否应作为诉讼请求2、共同原/被告连带承担鉴定费用3、鉴定费用分担是否能上诉4、鉴定费用的退还困境十二、实务中争议问题(一)司法鉴定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二)超越鉴定资质等级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效力(三)司法鉴定依职权启动问题(四)约定不明时工程造价的鉴定依据(五)“黑白合同”的鉴定依据问题(六)施工合同解除时的工程价款鉴定(七)签证单瑕疵问题(八)对于诉前已经共同选定鉴定单位的认定(九)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

对目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的探讨

对目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的探讨

对目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当前人们自律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和国家法制建设工作步伐的不断加快,对当前建筑工程鉴定中的司法鉴定专业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当前建筑工程中的司法鉴定仍然是一项新型的司法鉴定专业领域,相关鉴定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完善,整个鉴定行业仍然处于不断探索健康发展的新阶段,还仍然存在诸多热点问题,根据当前司法鉴定整个行业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对当前建筑工程行业司法鉴定中的实践经验和建筑工程行业司法鉴定的行业特点,对建筑工程中的司法鉴定中一系列热点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字: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一、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针对诉讼中的特定专门提问,根据诉讼法的要求,由当事人提出,司法机构判断,并经司法机关自主选择,或委托、聘用有专业知识的法律鉴定者,利用现代科技方法和国家标准技术,对专门提问进行评估或提出建议的一项审核证据的行为。

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议》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质量司法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鉴定师使用技术和专业知识,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情况,作出鉴别和评估并提出确认建议的行为。

"由此,人们可以对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定义作出以下定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通过获得相应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的评估单位和鉴定人受到社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事人的委派,利用建筑学方法或者科技方法,对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问题作出评估或提出确定建议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类型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问题的相关民事诉讼中,根据鉴定的目的,在一般情况下,最常见鉴定方式有如下几个形式:1、建筑工程安全评估。

通常出现于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和建设单元双方的民事纠纷中。

若发生并疑似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一般发生在以下情形下: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合格后被工程建设监理方或建设单元以外的责任人所察觉,或可能是由于建筑施工单位控告项目建设拖累工程款,或反诉建设管理部门,而疑似工程质量出现问题;2、建筑成品质量认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工程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造价往往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

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际应用中,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背景和意义建设工程的造价涉及到很多方面,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材料、人工等多个方面的成本。

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有着直接的影响。

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收集相关证据,由具有专门技能的鉴定人员就特定的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的技术判断和意见表达的过程。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种独立、客观的技术鉴定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法院提供专业的鉴定结论,用于解决建设工程在施工、设计、材料等方面所引发的争议和矛盾。

司法鉴定的结论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并且能够在法律程序中被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

1. 解决纠纷:在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材料等方面往往会出现争议和矛盾,而司法鉴定的结论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的鉴定结论,帮助解决相关纠纷。

2. 保障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论可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获得公正的对待。

3. 促进建设工程的质量提升:通过司法鉴定的结论,可以及时发现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善和提升。

在实际应用中,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标准不统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和方法并不统一,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存在差异,导致鉴定结论的差异性。

2. 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其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和准确性,影响司法鉴定的效力和公正性。

3. 证据难以固定:建设工程造价的证据往往难以固定,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材料清单等,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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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几个疑难问题的思考作者:周吉高点击次数:55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工程款纠纷,一类是工期纠纷,还是一类是工程质量纠纷。

此外,若工程建设造成周边建筑物的损害,还存在侵权纠纷。

而要处理好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四类鉴定,分别是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安全事故鉴定。

而工程质量鉴定,除了需要鉴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还要鉴定修复方案,以及修复方案之工程造价。

是否需要鉴定,实施哪些鉴定,以及实施鉴定后的鉴定意见,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

笔者曾经中途代理一工程款案件,按照财务交接会议纪要,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工程款500余万元,但是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原告需要返还被告800余万元工程款,正反相差1300余万元。

法官审理案件、代理人代理案件主要工作就是围绕司法鉴定展开。

人们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打官司就是打“司法鉴定”。

但是,决定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裁判结果的司法鉴定却存在众多疑难问题,各地法院、仲裁委对这些疑难问题往往缺乏统一的认识,造成同案、类案不同鉴、不同判情况,进而,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笔者结合十多年来专门从事建设工程诉讼代理的经验,总结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十多个疑难问题,并归纳了这些疑难问题的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启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该规定表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鉴定申请。

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然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案件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一)建筑物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当事人对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二)建筑物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三)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四)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房地产合同无效的;(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

”该规定表明,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就涉及到安全隐患、损害国家或者公众利益等情形依职权进行鉴定。

显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鉴定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而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意见,则在当事人不申请启动鉴定的情形下,对一些特殊的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

不过,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因此,关于司法鉴定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还是法院依职权启动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即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不申请,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启动。

但是,法院如果依职权启动,鉴定费应由哪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呢?是否会出现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不愿或者没有能力预先支付鉴定费而故意不申请,而留待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情况呢?这些问题均需要最高院通过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如果解决了鉴定费由哪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的问题,则需要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情形会大大降低,即司法解释中可以规定:涉及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案件当事人按同等比例预先支付,鉴定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二、关于司法鉴定是否准许的评判标准问题当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法官通常会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若同意,则不存在司法鉴定是否准许的评判标准问题。

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反对司法鉴定。

此时,法官则需要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这就涉及到准许鉴定或者不准许鉴定的标准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仅就有争议的事实予以鉴定,但是,何为有争议的事实?如何评判?实践中存在争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中的“是否准许鉴定的评判标准”仅限于从定性角度,诉讼请求可以成立的情况下的评判标准,若诉讼请求从定性角度本身不能成立,则也谈不上准许司法鉴定的评判标准问题。

(一)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判标准当事人诉讼请求中要求给付工程款对应的工程造价是否已经确定,确定了则无需鉴定,不确定则因存有争议而需要鉴定。

而确定与否,关键看当事人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

如:是否有已完工程造价或者结算造价的书面证据?若有,且有双方有权代表的签字确认,则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无需鉴定;如果通过社会审价,是否有审价报告之证据?如有,且双方当事人以及造价咨询单位已经在审价报告中的审定单上签字盖章,则工程造价也已确定,无需鉴定;遇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情形的,如发生了约定的情形,且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则工程结算造价已经确定,无需鉴定。

此外,关于固定价合同,有些法官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固定价合同不予鉴定。

事实上,固定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而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是否按实计算,前者可以调整,后者不可调整。

显然,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的部分不予鉴定,但是,固定单价合同,因为工程量可以调整或者说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那么如果双方对工程量存有争议,则需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认定。

此外,就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变更、签证以及索赔,而就该部分而言,双方当事人就其造价往往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即存有争议,故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该部分也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

(二)关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评判标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否准许,双方当事人往往争议很大,事实上,鉴定与否,往往也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下面分几种情况进行讨论:1.工程竣工,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载明:“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江浙两省高院的规定表明,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的,不予支持。

但是,建设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发包人也未擅自提前使用的,江苏高院规定应予启动质量鉴定,浙江高院认为质量鉴定可以启动。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或者要求承担修复费用,或者在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后提起质量反诉。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发现存在一些质量缺陷,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但是,承包人拒绝履行保修义务,或者称缺陷并非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故不同意履行保修义务。

该种情况下,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或者反诉,司法鉴定是否应当准许呢?笔者认为,该种情况不适用江浙两省高院规定,原因在于江浙两省高院规定是针对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进行的抗辩,而非提起反诉。

若提起反诉,则需要针对发包人的请求,审查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修复。

因此,就质量问题应进行司法鉴定。

3.工程竣工,虽未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出具了合格证。

关于此种情况,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并申请鉴定,但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司法鉴定是否准许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竣工,但是未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视为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

故发包人申请鉴定的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该观点不能成立。

原因在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出具了合格证,证明工程已经经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而监理单位是代表发包人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故应当认定为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因此发包人申请鉴定不应准许。

而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验收,只是行政机关的要求,其不适用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平等的施工合同关系。

4.施工过程中,双方就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起诉并提出主张。

虽然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规范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但是,这些验收并不免除工程竣工后的竣工验收,因此,承发包双方如果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存有争议,则应准许通过鉴定方式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隐蔽工程验收或者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予准许质量鉴定的申请。

三、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问题《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合同结算价款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而这也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但是,对于以下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还存在争议。

(一)约定不明,如何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没有约定及约定不明的处理方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进一步规定了按照第六十一条价款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因此,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后果一样。

即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问题在于:需要识别何为约定不明?约定不明与对约定理解有争议的关系?约定不明与证据能否审核认定的关系?所谓约定不明,是指双方对存有约定没有争议,只是对于约定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存有争议,即能否按照约定确定结算价款,能确定则约定明确,反之则不明。

约定不明不同于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

所谓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是指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理解方式,理解方式不同,认定的意思表示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即法院只能认定一种理解,而不同于约定不明——对于合同结算价款约定有不同理解,不会导致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除非有一种理解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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