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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摘要:本文阐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依据及特点。
关键词:合法程序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施工图纸、竣工资料或其他经当事人双方共同质证过的有效资料,客观独立地对建设工程造价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在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类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可依法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造价鉴定结果不仅仅是工程类的一个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司法审判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和结算审核,从技术角度上讲基本一致。
但工作性质上却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的严肃性是两者工作性质不同的根本原因。
较之一般工程造价工作,司法鉴定更突显了“合法”的特性。
也就是指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应标准、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结果的出具必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结合本人的一些工作积累,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合法性谈一谈:首先是鉴定主体要合法,司法鉴定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其次是鉴定程序要合法,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司法鉴定程序可分为三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为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时,要求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和鉴定材料(资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要求等内容。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考关键要点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考关键要点摘要: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只有充分全面地保障司法鉴定工作实效,切实增强司法鉴定力度,才能够卓有成效地提升司法鉴定的整体水平与质量。
现阶段司法鉴定中尚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亟待采用科学且高效化地优化对策,以此来保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科学化实施。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关键要点伴随着建筑行业的全面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工程造价结算类纠纷异常难判,使得造价司法鉴定活动频繁使用。
为切实提升司法鉴定的整体实施水平,也为了全面优化司法鉴定力度,有必要深入全面剖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积极运用科学且精细化的司法鉴定举措,最大程度增强司法鉴定水平与成效,更好地助推建筑行业的全面高速发展。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且严谨化的工作,为全面助推司法鉴定的深入实施,也为了科学且高效的增强司法鉴定实效,有必要深入全面地把握好司法鉴定中突出存在的问题,积极运用科学且高效化的司法鉴定举措,切实增强司法鉴定实效。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鉴定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指引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只有从根本上来保障鉴定流程的科学规范性,全面有效的保障鉴定工作的实施水平,才能够推动司法鉴定的长效化发展。
但现阶段,在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尚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指引。
比如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地区差异,这无疑会影响着司法鉴定工作的深入开展。
如在工程量计算、清单编制、清单计价等方面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区域差异。
再加上部分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实践中,存在着错误的工作导向,倾向于采用经验主义来进行司法鉴定,并没有把握好工程项目的特色性,这同样会影响着司法鉴定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
1.2争议范围的认定不够科学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争议范围的认定工作同样是至关重要的。
为切实增强司法鉴定实效,也为了全面把握好科学的争议范围,有必要依托于科学的发展举措,切实加强对争议范围的有效认定。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内容提要: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建筑工程质量认定、造价审定的专业性工作,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为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作更好的发展成熟,笔者在此列举并分析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并间接的提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字:质量造价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托依法取得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者)依法运用建筑工程结构知识和技能,对建筑工程构件质量和施工安全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建筑工程造价(审价)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近几年,随着建筑工程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标的也越来越大,要求对建筑工程质量或造价问题进行鉴定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26、27、28、29条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工程质量和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此,笔者根据司法鉴定的客观要求,结合自己的执业实践,对建筑工程质量和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一详细的介绍。
鉴于不管是质量鉴定还是造价鉴定,均属于建筑工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同之处,故作者将质量鉴定和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合二为一。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相关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建筑房地产市场的急剧升温,建设工程质量的案件也接踵而至,在诉讼或仲裁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也大量涌现,而此类司法鉴定中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认识、探讨,本文对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希望能对实物部门有所启示。
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断增多,重大工程事故也是频频发生,重庆綦江虹桥的垮塌,云南昆禄公路的段毁,南京防洪堤的坍塌,浙江宁波某跨海大桥尚未合拢即主梁断裂,特别是汶川地震后现场勘察的结果,设计、施工前后原材料问题大量暴露出来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
同样,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也是屡见不鲜,在辽宁省每年的房地产投诉中,大约有5%的投诉属于房屋质量缺损问题.且有逐年攀升的迹象。
(1)在浙江省去年房屋质量投诉也是位居前茅(2)2006年山东商品房投诉1290多件,也已成为消费者的投诉焦点和维权难点。
投诉商品房的主要问题即包括房屋质量问题。
(3)当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诉讼中的当事人通常就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
而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也是最近几年才出现,鉴定中的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1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国家标准,对专业性问题做出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依据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设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以此,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概念作如下界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以专业技术手段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和判定的过程。
在建筑领域,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工程安全隐患、经济损失以及纠纷的发生。
因此,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定义、流程、案例和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法院依法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对案件涉及的具体事实或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和技术分析,以提供有关证据和意见的一种活动。
在建筑工程质量领域,司法鉴定师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便准确评估工程质量问题,并为法院提供权威的鉴定意见。
二、司法鉴定的流程(一)受理阶段司法鉴定的受理阶段是事务的起始点。
当法院确定需要进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时,法院将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或专家接到委托后,将对鉴定对象与要求进行审核,详细了解案情,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调查研究阶段调查研究是司法鉴定的核心环节。
鉴定机构或专家将依据委托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实地勘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在此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调查研究,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鉴定评估阶段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和资料后,鉴定机构或专家将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和分析。
他们将结合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问题对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
在鉴定评估过程中,专家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确保鉴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报告撰写阶段鉴定结果将在书面报告中进行详细阐述。
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并以可读性强的方式进行呈现。
在撰写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以便法院和相关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报告的内容。
同时,报告中的结论和意见应围绕请求鉴定的问题进行阐述。
三、司法鉴定的案例司法鉴定在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某地区一栋居民楼质量问题为例,当业主发现楼体存在明显的裂缝和倾斜时,他们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工程预(结)算书;(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形象进度记录;(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中涉及工程造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要图一 己私利 ,如果鉴定人变成 当事人的利害关 系人则是十分 可怕 和危险 的,因此必须严 厉制裁 鉴定 人的职业规范和纪律约束 十分重要 。
《 决定》 第十三条指 出 :鉴 定人或者鉴定 机构 “ 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 ,由省级人 民政府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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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4 07 月第 4 期
应当有 问必答 , 这也是鉴定人的法定 义务 。 对配合 法庭 , 查明案件事实 , 分清是非极为重要 。问 题的
事 人 打 得 火 热 , 吃 喝喝 , 到底 当事 人 目的 就 是 吃 说
关键是有些鉴定机构委派 出庭人员不是本 案件具 体鉴定人 , 在庭审 中一问三不知 , 有些鉴定人员 出 违 纪 、 规 的鉴 定 机 构 和 鉴 定 人 , 申鉴 定 机 构 、 违 重 庭事先不作准备 , 在法庭上 自以为是 , 发言矛盾 其 百 出,搞得法庭 十分尴尬 ,引得 当事人一 片埋怨 声。 部分鉴 定人员在法庭上的表现 十分糟糕 , 这样 做 的后果 只能是砸牌子 、 丢饭碗 , 切实影 响了鉴定
重头戏 , 即工程造价案件司法 鉴定 。 因工程造价 纠 纷引发 的案 件随着基本 建设领域 投资力度 加大 ,
这几年一直处于高位状 态 , 工程造价专业性强 , 且
其纠纷又十分复杂 , 非法 官 自身 能断案解决 , 故法 院委托 已登记管理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 出具
鉴定结论乃是明智之举 。 在司法实践 中 , 起到 了积 极 的作用 。 但也存在一些 问题 , 主要反映在 以下几
应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 同的计价原则 和鉴 定结论 ,供法院在进 一步公 开开庭庭 审质证 后根 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选择一个鉴定 结论作 为判案 的依据 。鉴定人在合 同或条款合法性 尚未确定 的
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作者:关紫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2005年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显露出其不足之处。
司法鉴定的实施,在司法鉴定管理中位于核心位置,对司法鉴定工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尝试分析司法鉴定实施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从立法建议、赋予主体权利、监督司法鉴定实施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针对我国构建科学的司法鉴定体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鉴定主体权利监督作者简介:关紫维,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27-02一、我国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鉴定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行及其质量,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规范等等。
司法鉴定的实施过程直接影响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一)鉴定材料的收集、保管、销毁存在规定上的空白,程序缺乏有效的管理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鉴定材料收集、保管、销毁的具体程序与操作规范,导致鉴定材料在收集、保管、销毁的过程中显得十分混乱,案件中已经收集到的各种物证、书证等证据,被毁灭、替换或者变形、变质以致失去证明价值的情况屡见不鲜。
1996年的呼格案件中,公安在提取受害者体内凶手留下的精后,不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的精斑进行比对,就草率地认定呼格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
而真凶赵志红落网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对呼格吉勒图进行定罪的8枚指甲的物证均不知所踪。
而2003年的黄静案件历经多次鉴定,最后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姜俊武及被害人黄静的前后行为过程,对被告人的行为作用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构成做出了认定。
此时,被害人黄静生前究竟有没有引起突发死亡的病史显得极为关键,然而重要的体检表却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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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第2页
举例来说,笔者曾经接到一份委托:对某冷库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寥寥几字,表达十分简单。
那么从字面意思来分析,本次鉴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可能:一是对该楼主体结构的重要参数进行检测并用设计图纸的相关参数
进行判定,这包括构件的钢筋分布、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二是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两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鉴定费用相差较大。
笔者通过委托方(法院)提供的卷宗,经过与鉴定申请方进行深入沟通后,了解到:鉴定申请方仅怀疑柱、梁、板的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因此,经过沟通统一后,委托鉴定事项就应明确为:对柱、梁、板的钢筋分布进行检测,并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抽样数量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
为了确保报告结论的严谨,避免日后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因此笔者请法院重新发函对此事予以明确,然后才开展检测鉴定工作。
所以在委托时就明确委托事项,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和规范的选用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不熟悉等原因,在委托
书(也包括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中关于所检测参数和鉴定结论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往往不明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合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合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这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鉴定实践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
笔者从自身的工作实践中,举2个例子;
例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
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某混凝土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
若司法鉴定协议书对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未有明确约定,会出现以下几个可能情况:(1)采用回弹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
(2)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
(3)采用钻芯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
采用以上3种检测方法,很可能会有3种不同的检测结果,这对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会有决定
性的影响,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所以司法鉴定人采用何种方法、规范进行检测鉴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斟酌,并与委托方进行良好沟通,以确保结论的公正与客观。
例2: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
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回迁楼进行工程结构鉴定。
同样司法鉴定协议书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第一,选用什么规范?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可以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也可以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0-03),采用不同的规范会有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违背实际条件地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0-03)则可能激化加剧原被告矛盾。
所以委托方需要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良好的沟通,明确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所依据的检测规范。
第二,选用哪个规范版本?旧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是采用新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10),还是采用老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显然选用前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而选用后一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能够满足规范要求。
若从双方关心目前回迁楼结构是否安全的角度,笔者认为宜选用现行规范。
同样,为了避免以后由于鉴定结论而产生不利影响的一方对采用的规范有异议,以上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与委托方沟通后进行明确。
因此,在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的司法鉴定中,
对选用的标准和规范一定要慎重。
四、结语建筑工程建设涉及的因素非常多,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原因也是很复杂的。
因此,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一项复杂辛苦的司法活动,它不仅要运用各类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还要进行细致的科学分析,才能够得出一个科学、客观、公正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