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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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中,为法院提供专业鉴定意见,判断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帮助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许多难点,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难点成为了当前的热门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技术难点: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造价鉴定有着极高的技术难度。

不同类型的工程所涉及的因素和计算方法都存在差异,需要鉴定人员具备广泛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才能进行准确的鉴定。

2. 数据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包括工程图纸、施工合同、材料清单等,但很多时候这些数据并不完整或是存在争议,如何获取准确的数据成为了一个难点。

3. 时间难点:由于建设工程鉴定往往需要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受到时间的限制,造价鉴定人员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工作,对人员和技术的要求都很高。

4. 人才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但是目前市场上对这方面的人才需求量不足,造价鉴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

1. 技术难点的对策针对技术难点,建议建立专门的技术鉴定团队,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并不断积累经验,以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加强鉴定人员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提高其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数据难点上,建议完善建设工程数据的采集和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尽量将工程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录入和保存,避免数据缺失或者被篡改。

建议加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从根本上保证了数据的可靠性。

对于时间限制造成的难点,可以通过提前预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增加人手等方式来合理分配鉴定任务,确保鉴定工作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避免因时间不足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为了解决人才难点问题,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业,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1. 引言1.1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和评定,为解决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设工程的造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不仅可以帮助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还可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司法鉴定,可以识别和纠正造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混乱现象,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依据,帮助他们维权维利,防止不法分子的利益侵害行为。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乎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背景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增多,司法鉴定成为解决造价纠纷和确保工程造价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需要克服和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数据的多样性,数据的准确性往往难以保证,容易受到造假和篡改的影响。

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对于进行司法鉴定也至关重要,如果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公正。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存在问题等也是制约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因素。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建设工程中,造价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资金投入和项目的运营成本。

当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或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出发,分析具体的对策措施。

1. 信息不对称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方提出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请求时,往往是因为双方在造价方面存在争议,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

一方可能会有更多的建设工程造价的信息,而另一方可能会缺乏相关的信息,导致了司法鉴定的难度。

2. 技术难度建设工程的造价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等等。

这些技术难题给造价鉴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司法鉴定中,需要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造价知识和专业的技术背景,才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

3. 证据不足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着资料不完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给鉴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很难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

二、对策分析1.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发布标准规范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让各方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并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2. 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针对技术难题,可以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可以通过资质认证、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为了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完善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建设工程造价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工程变更、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合同纠纷等,导致造价产生争议。

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问题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以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为研究对象,从司法鉴定的概念、分类,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乡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建设工程的造价问题是建设工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重要环节。

造价争议的发生,不仅影响了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也对相关主体的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

在处理造价争议时,司法鉴定成为了一种很重要的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成为了一个研究的热点和难点。

二、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诸如民事与行政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用以鉴别、检验、认定、评定、鉴定和勘验事实的一种法律程序。

司法鉴定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中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和评价。

在建设工程造价中,鉴定人可以对造价问题进行评估,从而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意见。

司法鉴定具有公正、专业、权威的特点,因此在处理造价争议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三、司法鉴定的分类司法鉴定按照其鉴定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证鉴定、生物鉴定、技术鉴定、行为鉴定、价值鉴定等多种类型。

在建设工程造价中,主要涉及到的是技术鉴定和价值鉴定两种类型。

技术鉴定主要是通过对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变更等技术性问题进行判断和鉴定;而价值鉴定则是通过对工程造价的评估和确认,来确定工程的价值和成本。

司法鉴定的分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划分和使用,以满足不同的鉴定需求。

四、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人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鉴定人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 ————————————————————————————————日期:ﻩ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服判息诉率低,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随之引发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保证。

ﻫﻫ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ﻫ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ﻫ (一)鉴定周期漫长,进展困难,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ﻫ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

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对鉴定意见漫长的等待,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人员积极性不强,因工作繁忙而搁置。

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进程,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纠纷情况下,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和评估的专业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从而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的范围广泛,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术难点较多,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会面临一些技术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技术难点1. 工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需要依据大量的工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然而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往往难以保证。

有些工程数据可能存在造假或篡改的情况,或者部分数据可能遗失或不完整,这就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2. 工程成本的准确计算和分析困难工程造价的计算涉及到材料、人工、机械设备、工期、工艺等多个方面的成本,其中有些成本难以准确计算和分析。

比如在计算人工成本时,可能涉及到加班补贴、工资福利、工时等多个因素,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结果。

3. 工程变更和索赔处理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中,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波动、市场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同时施工单位也可能提出索赔要求。

这些变更和索赔的处理涉及到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市场情况等多个因素,因此在司法鉴定中难以进行准确的评估。

4.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经验丰富、专业技术过硬的人员来进行判断和评估,然而目前在实际中,由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的参差不齐,无法保证其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解决对策1. 提高工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障针对工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工程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工程数据的来源可查、真实准确,并采用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加密和备份,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引入先进的成本计算和分析技术针对工程成本的准确计算和分析问题,可以引入先进的成本计算软件和数据分析技术,同时结合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程费用和工程损失等方面的纠纷中,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有关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技术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技术难点较多。

本文将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一、技术难点1、数据难以获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涉及大量的工程造价数据,而这些数据不仅数量庞大,而且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真实性要求。

在一些纠纷案件中,由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或者数据存在篡改、造假等情况,导致鉴定人无法准确获取数据,这就给鉴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技术分析难度大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需要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程费用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这就需要鉴定人具备较强的技术分析能力。

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程技术、合同条款等方面的复杂性,鉴定人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分析,这就增加了鉴定工作的难度。

3、证据不足在一些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这就给鉴定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如果对相关数据、合同、工程文件等证据不足,鉴定人将很难对纠纷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二、解决对策1、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和管理体系针对数据难以获取的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和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加强数据真实性的审核,以确保鉴定人能够获取到准确的数据。

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工程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程费用等数据的实时采集和管理,从而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2、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针对技术分析难度大的问题,可以加强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通过组织专业的技术培训班、学术交流会议等形式,提升鉴定人员的技术分析能力和水平,增强他们对工程技术、合同条款等方面的理解和把握,从而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问题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问题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2-07-26T05:52:00.874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第5期第3月作者:张煜承[导读]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直接牵涉案件标的额的重要基础,应当受到更加高度的重视和关注。

张煜承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30000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直接牵涉案件标的额的重要基础,应当受到更加高度的重视和关注。

本文首先说明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然后分析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问题,最后详细阐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固定总价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一)工程的隐蔽性强工程造价进行的司法鉴定一般是在整个工程已经完成了之后再进行的。

这个阶段绝大多数的隐蔽工程已经施工完成。

在之后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有一些部分无法进行鉴定,无法判断是否被破坏,也无法完成现场的查看,这就必须要求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拥有出色的分析能力。

(二)影响因素复杂因为建筑工程项目一般都非常的复杂,由于设计以及施工材料和当地环境的不一样,都可能导致工程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可能造成鉴定工作者在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实际工作之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特别的困难。

(三)鉴定结果的重要性司法鉴定是进行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法律追求的是证据,也能够体现出司法的公正公开,所以进行鉴定的结果是非常关键的。

如果工程造价已经到了司法审判完毕,大约会对诉讼产生一定的影响后果,这对于最终的审判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有时候会导致有关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鉴定时间的随意性通常来讲,鉴定部门需要在签订协议之后对那些委托了的事项来进行鉴定。

假如说在鉴定的内容非常的困难和复杂的情况下,那么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通过鉴定部门的管理人批准之后,能够让鉴定的时间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假如说对时间内有约定,就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如果需要对材料进行二次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不得纳入到鉴定的时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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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服判息诉率低,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随之引发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保证。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鉴定周期漫长,进展困难,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

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对鉴定意见漫长的等待,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人员积极性不强,因工作繁忙而搁置。

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进程,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二)鉴定材料的移交不规范,严重影响了造价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法律对移送鉴定的证据材料先进行质证还是先移送鉴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法院既可以先质证后鉴定,也可以先鉴定后质证。

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未经庭审质证就移送鉴定的情况,移交鉴定的资料一般包括合同、补充协议、图纸、变更通知、施工通知以及工程量确认书等,这些材料因为法院没有经过庭审,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等这些需要法官判断的问题变成了由鉴定人员进行取舍判断,实际上是形成了司法审判权的变相让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争议颇多,从而导致大量补充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鉴定意见的质量和效率亟待提高。

(三)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依赖性过强,“以鉴代审”情况严重,影响建设工程案件的质量。

由于承办法官不具备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对鉴定所需证据材料及鉴定意见的内容和公正性、准确性无法完全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就是将所有的工程材料统统交给鉴定机构,并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径行做出判决,有的审判法官甚至会认为只能根据鉴定意见来判决,这种“以鉴代审”的状况实际上严重干扰或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裁判权,可能导致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判决结果的不公,当事人意见大,服判息诉率低。

(四)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专业资质及专业水平无法衡量,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集取集中委托、随机抽定的方式,很好地保障了司法造价鉴定的程序公正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均衡,通过随机抽定的方式可能产生鉴定难度与鉴定机构的能力不相匹配,有些难度很大的鉴定给了业务能力有所不及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存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的人员不足、经验有限、责任心不强等情况,都会影响鉴定报告的质量和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案件的审理进程。

(五)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低,质询难,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因工程司法鉴定专业性极强,为查清事实,鉴定人到法庭接受案件当事人和法官质询非常必要。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等都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较少,有些鉴定人员虽然出庭接受质询,但仅限于宣读鉴定报告,不能明确说明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专业科学理由,对当事人和法官对于鉴定过程中的疑问不能明确、有针对性地解答;有些鉴定人员出庭仅仅是记录当事人的提问,称将以提交书面补充鉴定意见的方式来回复当事人的质询。

这样的状况,只能使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这一规定形同虚设,法院对此也无约束手段,无能为力。

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缺乏保障机制和强制力,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质询无相应得法律责任和强制性措施。

二、对策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周期漫长,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官与鉴定机构之间配合沟通不够也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作为承办法官应从自身做起,增强主观能动性,积极学习、主动过问、严格审查,并借助专家辅助人的有力补充,切实提高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和效率,进而保证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质量。

(一)主动加强学习,熟悉相关造价专业知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专业性比较强的一类案件,承办法官如果不懂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对于理解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以及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的争议和鉴定机构的解释等就会发生一定困难,更难以作出准确的裁断。

作为承办法官要主动加强学习,不仅要熟悉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专业知识,也要学习一些造价基本知识。

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某些法院的做法,设立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由专门的合议庭负责审理,这对于法官掌握专业知识、积累办案经验,提高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是大有裨益的。

(二)积极过问进展,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推进工程造价鉴定的进程。

现在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数量亦呈上升趋势,承办法官面临着繁重的审判任务,移送鉴定后承办法官往往没有太多的精力给予关注,一旦移送鉴定,案件就会处于一种“休眠”状态。

所以,为了加快此类案件的审理进程,承办法官在鉴定过程中绝不能不闻不问,要主动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鉴定的进度情况,对于经常出现的当事人迟延提供鉴定资料等问题需要法官积极与鉴定机构配合进行督促干预,以保证鉴定的正常进行。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了解鉴定进展情况也是承办法官的一项必为的义务。

(三)建立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制度,依法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鉴定资料是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证据,是鉴定主要依据。

鉴定人员是技术人员,不能代替审判员来进行审查判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是司法审判权的范围,法官不能将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让渡给鉴定单位、鉴定人实施,因此对鉴定材料的取舍应当由法官来认定。

建议在选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后,法院应限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提交鉴定资料,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鉴定资料进行庭审质证,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鉴定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然后才能将认定的鉴定资料及法院的认证意见一并移送给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未经法院确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只有这样才可能有效避免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重复鉴定乱象的发生。

(四)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报告进行全面监督和审查,实现工程造价鉴定的高质高效。

法院同意当事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后,应尽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指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时,应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关资格,还应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申请回避;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作出后,应对是否附有相关资格证明、鉴定人有无签名或盖章、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等进行形式审查,还包括对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推理是否科学、公正等进行实质审查。

这样才能实现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的有效全面监督审查,提高鉴定过程的合法化、透明化、高效化,有效避免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重复鉴定,节约鉴定以及诉讼资源,实现工程造价鉴定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五)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对司法鉴定程序的补充和监督作用。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通过立法的方式创设了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

从目前的状况看,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对鉴定制度的有力补充,对鉴定人的行为和作用形成有效的制约,不仅能防止鉴定人过度影响审判,更能帮助法官综合各方面因素做出更加科学客观的判断。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不仅是工程造价专业技术问题,也是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审判人员和专业鉴定人员相互沟通协调,严格遵循各项程序规定,积极推进鉴定进程,切实缩短该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同时也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才能够客观、公正、科学地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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