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指定地点的建筑施工任务,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XXXX万元。
双方约定了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工程出现了延期和质量问题,双方就责任归属产生了争议,最终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二、鉴定目的本次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对以下问题进行专业鉴定:1. 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 工程延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3. 因工程质量问题和延期导致的经济损失。
三、鉴定过程1. 资料审查鉴定机构首先对甲乙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施工日志、监理报告、验收记录等相关文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2. 现场勘察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记录,并对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进行了调查。
3. 技术分析通过对收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结果进行分析,专家们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成因以及工程延期的具体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技术分析。
4. 经济损失评估根据工程质量问题和延期情况,鉴定机构对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
四、鉴定结论经过综合分析,鉴定机构得出以下结论:1. 工程质量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2. 工程延期主要由……因素造成,其中乙方的责任占……%,甲方的责任占……%;3. 甲方因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X万元。
五、建议基于上述鉴定结论,鉴定机构提出以下建议: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标;2. 乙方应按照其责任比例赔偿甲方因工程延期遭受的经济损失;3. 双方应加强沟通,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六、后续处理鉴定报告一经出具,将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甲乙双方可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选择调解、和解或继续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500001—201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目次
前言 ................................................................................ III 引言 ................................................................................. I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 3 5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 4 6 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 ................................................................. 8 7 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 ................................................................ 10 8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 .............................................................. 13 9 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 15 10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 ..................................................... 16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送鉴资料目录格式.............................. 18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协议书格式.................................... 19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风险提示格式.................................. 21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鉴定费支付通知单格式.......................................... 22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格式............................ 23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司法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格式.................................... 24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 送达回证格式 ................................................. 25 附录 H (资料性附录) 询问笔录格式 ................................................. 26 附录 I (资料性附录)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记录格式.............................. 27 参考文献 ............................................................................. 29 条文说明 ............................................................................. 30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怎样的?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5.15 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8.2.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
热门城市:汕头律师秦皇岛律师乌兰察布律师德阳律师衡水律师荆门律师攀枝花律师日喀则律师泰安律师近年来,因建筑工程导致的纠纷事件日益增多,为提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质量,促进法治发展,我国颁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4年3月又出台了专门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的文件。
由于工程鉴定专业化、复杂化,从业人员一般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
今天,小编就该法规中▲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中有关质量鉴定的条款为大家进行摘录。
▲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如下: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5.15 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解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检验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检验服务:(1)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2)有规范的名称;(3)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5)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6)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应建立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实验室。
检验机构只有计量认证合格,才能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
并且检验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根据鉴定业务许可范围,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机构无需建立检测实验室。
8.2.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中涉及的检测事项,是综合采用多种方法,来对样品或实物的性能和可靠性下结论,方法包括:设计图纸复核、实物外观检查、使用状况调查、各种检测等,最后形成综合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存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司法鉴定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公正、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应独立于诉讼双方,公正、客观地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技术性原则:司法鉴定应基于现有的科学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专业知识对纠纷进行鉴定; 3. 当事人参与原则:当事人有权参与鉴定过程,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4. 忠实记录原则: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要进行忠实记录,确保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5. 及时准确原则:司法鉴定应及时准确地完成鉴定任务,以满足法院审判的需要。
司法鉴定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勘验; 2. 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技术问题; 3. 对鉴定结果进行书面报告,陈述鉴定结论及相关事实依据; 4. 提供鉴定意见,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技术依据。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委托和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2. 鉴定资格审查:法院对受理的鉴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确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3. 鉴定任务确定:法院确定鉴定的具体任务和范围,并发出鉴定通知书,通知各方参与鉴定; 4. 鉴定过程:鉴定人员进行实地勘验、收集证据材料、进行实验分析等工作,依据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 5. 鉴定报告: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结果编写鉴定报告,详细陈述鉴定过程和结果,提出鉴定意见; 6. 陈述会议和听证会:根据需要,法院可以组织陈述会议和听证会,各方对鉴定报告进行陈述和辩论,进一步明确和证实鉴定结论; 7. 鉴定结果的使用:法院根据鉴定结果,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对纠纷的判决。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工程预(结)算书;(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形象进度记录;(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司法鉴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商业中心的建设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了争议。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工程,导致部分结构存在安全隐患;而乙方则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标准,影响了工程质量。
双方协商未果,最终决定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司法鉴定程序】1. 提交申请:甲方或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并说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和理由。
2. 选择鉴定机构: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专业要求,指定或双方协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3. 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组织专家对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和分析。
4. 出具报告:鉴定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出具详细的司法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方。
5. 法庭审理:双方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官结合报告内容和其他证据作出判决。
【注意事项】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不得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 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调查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
- 对于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或上诉。
【结语】司法鉴定作为解决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其公正性和专业性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上述范本的介绍,希望能够为遇到类似问题的公众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还是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损失。
【VIP专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6-05-31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建筑施工领域法律问题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建筑施工工程鉴定程序(3篇)

第1篇一、鉴定程序的启动1. 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合同纠纷、质量争议等问题,当事人可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2. 鉴定机构受理申请: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3.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当事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鉴定程序的进行1. 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团队:鉴定机构根据鉴定项目的要求,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团队。
2. 现场勘查:专家团队对工程现场进行勘查,了解工程概况、施工工艺、材料质量、施工质量等情况。
3. 文件审查:专家团队对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材料购置记录、施工记录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4. 抽样检测:专家团队对工程材料、构件进行抽样检测,以评估材料性能和质量。
5. 分析评估:专家团队对勘查、审查、检测等结果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工程质量、造价等问题。
6. 出具鉴定意见:专家团队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出具鉴定意见,包括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等方面的结论。
三、鉴定程序的终结1. 当事人确认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确认,如无异议,则鉴定程序终结。
2. 当事人提出异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3.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四、鉴定程序的特点1. 专业性强:鉴定机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团队组成,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2. 客观公正:鉴定程序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3. 独立性:鉴定机构独立于当事人,不受外界干扰,保证鉴定过程的独立性。
4. 法院或仲裁机构监督:鉴定结果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总之,建筑施工工程鉴定程序是解决工程质量、造价等纠纷的重要手段。
在鉴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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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XXXXXX^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
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
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
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必要性原则。
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2) 关联性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
(3) 可行性原则。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的事项。
(4) 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
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通过其他手段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
对于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应先根据诉辩意见及当事人举证质证确定争议项,再对争议项进行鉴定。
第六条鉴定的启动和鉴定事项、鉴定思路的确定应当经过合议庭决定,出现以下情形应当提交法官会议讨论:
(1) 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
(2) 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机构按照两种以上鉴定依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
(3) 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提请法官会议讨论的。
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经法官会议讨论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开始前召开鉴定准备会,要求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实施方案,组织鉴定人和当事人对鉴定事项和鉴定思路进行沟通和讨论,在充分听取鉴定人和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事项和思路,必要时可向专家咨询员咨询。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重复鉴定,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才能允许重新鉴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鉴定委托工作由人民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和鉴
定管理部门依据各白的职能,分工协作完成。
审判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2) 确定鉴定事项、依据、范围与鉴定思路;
(3) 组织质证及确定鉴定资料;
(4) 决定已选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回避;
(5) 决定延长鉴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