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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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日期,[日期]
致,[客户姓名]
主题,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客户姓名]:
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已经对[合同名称]进行了审查,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1. 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我们的审查,我们认为[合同名称]是一份有效的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

我们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了逐条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和有
效性。

在我们的审查中,没有发现任何违法或不当的条款。

3. 法律风险评估。

我们对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评估,并提供了相应的建议
和解决方案,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建议和建议。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并提出了相
应的建议和建议,以确保合同的完善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合同名称]是一份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
但仍然建议您在签署之前,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的所有条款,
或者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如果您对我们的审查结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好!
[您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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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联系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尊敬的客户:根据贵单位的委托,我们对贵单位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审查,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经审查,贵单位和×××公司均具备法人资格,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项目合法性审查本合同项目已经取得了相关审批手续和证书,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及可能损害贵单位利益的因素。

三、招投标手续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本合同的招投标手续合法,中标有效。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一)协议书部分1. 合同工期约定:经审查,合同工期约定明确,符合《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 质量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专用条款部分1. 工程价款及支付:合同价款及支付条款符合《合同法》和《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

2. 工期延误及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工期延误及违约责任,符合《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 争议解决: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问题1. 施工许可:根据审查结果,施工许可已经办理,合法有效。

2. 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了安全生产的相关内容,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合同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我们建议贵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如有需要,我们可以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服务。

敬请审阅。

此致敬礼!×××律师事务所日期:××年××月××日。

工程监理合同审查法律意见

工程监理合同审查法律意见

标题:工程监理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致:XX公司关于贵公司拟签订的《XX工程监理合同》,我单位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合同主体审查1.1 工程监理合同的双方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经审查,合同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乙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1.2 监理单位应具备与监理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经查询,乙方持有的资质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符合本次工程监理的要求。

二、合同效力审查2.1 合同双方应具备合法的签约资格,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

经审查,合同双方均具备合法签约资格,合同内容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2 工程监理合同应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经审查,本次工程监理的招投标手续合法,中标有效。

三、合同内容审查3.1 合同条款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

经审查,合同条款中已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但部分条款表述不够严谨,需进行修改完善。

3.2 合同中应包含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经审查,合同中已包含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但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需进行修改完善。

四、合同履行审查4.1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审查,合同双方均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4.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查,合同中已约定违约责任,但部分条款表述不够明确,需进行修改完善。

五、其他事项审查5.1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经审查,合同中已明确工程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5.2 合同中应约定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职责。

经审查,合同中已约定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职责。

综上,我单位认为本次工程监理合同审查基本合格,但需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工程监理合同法律意见书

工程监理合同法律意见书

工程监理民法典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为您提供关于工程监理合同的法律意见。

经过仔细审阅您所提供的合同草案及相关文件,我们针对该工程监理合同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合同主体资格确认需要确认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相应的资质条件。

对于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其是否具有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资质,以及该资质的等级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二、合同内容审核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

我们建议详细审查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监理的范围、职责、权利与义务、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确保这些内容明确具体,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三、风险评估与防范任何合同都存在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工程监理合同也不例外。

我们建议您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设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延期赔偿、质量保证等条款,以减少未来潜在的争议。

四、争议解决机制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并注明具体的操作流程。

五、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必要的变更或调整,建议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六、其他注意事项除了上述提到的要点外,还需注意合同的语言表述应清晰准确,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导致解释上的分歧。

同时,关注合同的生效条件、期限等细节,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我们建议您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前,充分考量以上法律意见,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此致敬礼[法律服务团队名称] [日期]---。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2.4审查合同是否存在遗漏或矛盾之处。请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无遗漏,并注意合同条款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三、工程质量与安全审查
3.1审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合同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3.2审查工程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合同应约定工程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事故处理等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一、合同主体审查
1.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请提供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以核实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合法资格。
1.2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履约能力。请提供合同双方的财务报表、信用等级、历史业绩等资料,以评估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3.3审查工程保修期限及责任。合同应明确工程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及保修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审查
4.1审查合同价款是否合理。合同价款应参照市场价格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避免虚高或偏低。
4.2审查支付方式及进度。合同应明确支付方式、支付进度,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资金安全。
五、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审查
5.1审查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合同应明确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确保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5.2审查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标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六、争议解决方式审查
6.1审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七、其他事项审查
7保护等特殊事项,如有,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合同内容审查
2.1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合同内容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请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进行逐条审查。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法律服务。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为您提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意见如下:一、合同主体资格及合同效力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人应当是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效力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到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不符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合规性1.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涉及工程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 合同内容中涉及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

如不符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履行及验收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依法主张权益。

如承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工程验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如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1.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协商确定。

2. 如合同纠纷诉诸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请您务必注意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法性及合规性、合同履行及验收等方面的问题。

如有需要,我们愿意为您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服务。

敬请审阅,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工程建设合同法律意见书

工程建设合同法律意见书

工程建设合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我所收到贵公司提供的工程建设合同,经认真审查,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经验,就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及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合同主体资格及签订程序1. 请贵公司核实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确保双方均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格。

对于对方主体资格的核实,可以查询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资质证书等文件。

2. 请贵公司审查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对于涉及招投标的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并按照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

二、合同条款及内容1. 请贵公司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规范。

合同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2. 请贵公司关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如违约金约定过高、保密责任规定较重、履行条件限定多影响灵活性等。

针对这些风险点,贵公司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公平、合理的条款。

3. 请贵公司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能够遵循约定。

例如,可以明确双方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三、合同履行及验收1. 请贵公司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条件。

对于工程进度和验收等关键节点,可以设置明确的期限和条件,以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2. 请贵公司在合同中约定验收标准和程序。

验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同时,可以约定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如整改、重新施工等。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1. 请贵公司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计算方式、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

2. 请贵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价款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如遇市场行情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动,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1. 请贵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的规定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公平合理。

工程承包合同法律意见书

工程承包合同法律意见书

工程承包合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法律服务。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为您提供关于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见如下:一、合同主体资格及合同效力1. 合同主体资格: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合同主体资格。

甲方作为发包方,应具备项目建设的权利和能力;乙方作为承包方,应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具备承担工程承包的能力。

2.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要件。

同时,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是否具备上述要件,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

二、合同条款及履行1. 工程概况: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工程施工日期、质量等级、合同价款等。

其中,合同价款应明确为不含税价格,如有税款,应另行约定。

2. 合同文件组成:合同正本、图纸、预算书等应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图纸应由甲方审签方可使用。

3. 甲方工作: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申请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

同时,甲方应承担施工现场的水电费用,并负责清除施工场地内影响进场施工的障碍物。

4. 乙方工作: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需要保留的设施及乙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成品保护。

三、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1. 合同履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因设计改变或其他因素导致合同价款增减,甲乙双方应协商后比照本合同12.2项办理。

2. 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四、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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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2012 ]补充合同审查、修改法律意见书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贵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与工程承包方签订的总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提出以下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谨供公司参考:一、关于《第一部分协议书》的法律分析及意见存在的问题1:合同工期约定不够明确;法律分析:通用条款所规定的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这里的绝对或相对与前一问所说的开工日期相同。

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均分为约定日期和实际日期,示范文本里定义的日期是约定日期,实际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约定的工程的日期。

实际工期的确定对于工期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最直接的作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决方案:鉴于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合同中标明以下条款: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可以开工令等证明);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存在的问题2:质量标准约定模糊法律分析:“合格”并非法律术语,容易产生歧义,因为没有具体的对照标准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

解决方案:将工程质量标准表述为: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可以有工程师和律师协商制定,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关于专用条款部分的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6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1:未明确约定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法律分析:固定单价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但在结算时工程量据实予以调整。

目前,河北省建筑市场主要采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方式,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固定单价一次性包定的形式等。

2003年和2008年国家分别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计价方式是以综合单价固定的形式来确定和表达的,它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单位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市场价格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价格模式。

针对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和司法实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般就按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不再予以调整;如果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造成严重不公平的情况,如原材料的大幅度涨价,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原则由法院予以自由裁量,但是目前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有特殊程序的要求,即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本律师认为,如果在订立施工合同时没有约定清楚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则有可能因此产生纠纷的概率会增大。

解决方案:1、应当约定清楚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如可以这样约定:“除主体结构变更,装饰等级提高,木材,钢筋,水泥,玻璃,防水材料价格超过投标报价10%影响因素不包括在风险范围内,其他因素包括在风险范围内”。

2、对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可以这样约定:除主体结构变更,装饰等级提高,木材,钢筋,水泥,玻璃,防水材料价格超过投标报价10%影响因素不包括在风险范围内,其他因素包括在风险范围内”。

也可参照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60.1条的下列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予以约定:①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在士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 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士10%寸,增加10%^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②数量偏差在士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士5%寸,增加5刎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

③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要求投标人自主确定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照的数值时,按当时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计价方法确定。

④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变动在士3%内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不变;变动超过士3%寸,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

⑤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的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存在的问题2:未约定合同解除情况下的价款结算方法。

法律分析: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合同解除的问题,这时工程施工处于停建状态,俗称“半拉子工程”,此时如何结算,尤其是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情况下如何结算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又过于原则,不易解决纠纷解决方案:可在订立合同时对一但出现“半拉子工程”的情况如何结算予以约定。

比如可以这样约定:“一但产生解除合同的情况,先依据订立合同时的相关定额分别计算已完工程量价款和全部工程量价款,并计算已完工程量价款占全部工程量价款的比例,结合双方签订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价款,再计算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

存在的问题3:未约定清楚发包方供材(甲供材)情况下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设定的情形是由承包方供材(乙供材),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发生甲供材的情况,这时如何结算工程款,尤其是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情况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极易产生纠纷。

解决方案:为防患于未然,当事人双方应预先设定此种情况下如何扣除甲供材或如何调整平方米包干价款。

至于如何约定,可有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定。

存在的问题4:未没有约定工程量增减和质量标准提高或降低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

法律分析:施工过程中变更不可避免,一般来说,变更后的工程价款容易计算,但在有些情况下,结算工程价款则是法律上和技术上的一个难题,尤其是采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更是如此,因此,应对此种情形如何结算详细予以约定,否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而一但采用这种计价标准结算,应当说与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初衷是不一致的。

解决方案:因此,从公平角度和防止纠纷角度出发,在订立合同时对此问题预先做出约定显得尤为重要。

至于如何约定,可有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定。

26、不可抗力条款存在的问题:不可抗力量化不够法律分析: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小,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达成共识。

解决方案:鉴于原合同中只有具体天气情况的参数,缺少持续时间的约定,因此双方可能为此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而导致工期是否因此顺延发生争议,为避免纠纷,在合同中应尽量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度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并持续几天、几级以上的地震、降水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7、保险条款存在的问题:发包人是否办理保险约定不明确,法律分析:根据通用条款的规定,虽然部分事项可以委托承包人办理,原合同约定我方不委托承包人办理,也可以理解为我方自己办理,这样以来并不必然导致免除我方的投保义务,如果在专用条款中对此不作出明确约定,则通用条款中的将自动适用。

根据通过条款27.4的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在我方未投保的情况下,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解决方案:明确约定有承包方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通用条款中27.1条款不再适用。

50、质量保修条款存在的问题:对保修内容缺少没有约定法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对施工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质量保修要求,但原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不利于承包方对保修义务的落实。

解决方案: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并对不同工程的保修期以及起算点作出明确约定:(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材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

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审核人: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建波二0—二年七月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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