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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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案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案例)

鉴定报告XX所发鉴字[2009]069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依据贵处《司法鉴定委托书》([2011]*法技字第***号)的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就原告XX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XX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及的有关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

现将鉴定情况及结果报告如下: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简介委托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受托方: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托方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证书编号二、委托鉴定事项对位于XX小区21号楼三层、二层走廊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的工程造价(包工包料)进行价格鉴定(“设计变更通知单”中最后一栏没有年月日的除外)。

三、鉴定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2008年《辽宁省水暖、电气工程单位估价表》及2008年单位估价表。

2.**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结算的相关文件及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资料依据1.法庭提供的该工程装饰平面布置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中最后一栏有年月日的19张)。

2.法庭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3.法庭提供的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天河创业服务中心装饰材料限价单”。

4.法庭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市场调查与询证获得的资料。

四、鉴定标的物概况1.工程地理位置鉴定标的物位于**市**区XX小区内。

2.工程概况2009年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6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9月5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预决算执行辽省2008定额,按实决算。

3.现场勘查概况2010年9月15日,鉴定人员随同有关人员共同到达工程现场,对该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核实工作。

由于现场勘查条件有限,现场勘查核实工作未能全面完成。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日益繁荣,工程造价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纠纷频发,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探讨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变更条款、付款方式等内容。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2. 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3. 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于开发商的设计团队在设计过程中对部分细节进行了调整,导致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内容与原设计存在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由开发商承担。

(二)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因此,双方应就材料价格上涨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造价纠纷。

协商过程中,可参考以下因素:- 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 合同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某办公楼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某办公楼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办公楼及附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办公楼及附属等工程由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陆某某。

然后上述工程的泥工木工及部分钢筋工的劳务工种转包给黄某某施工,由黄某某组建相应的施工班组完成上述劳务工作内容,并于2007年6月29日与总承包公司及项目经理陆某某签订了施工协议。

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人工工资的结算标准及安全、质量、工资款付款等要求。

二、争议焦点该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后,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工程造价结算书,由某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书进行了审核,并于2008年12月13日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依据造价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书,项目经理陆某某认定应付拨工资总额为556960.84元,而劳务承包人黄某某认定应付劳务工资款为899947.28元,由于双方结算的数额相差342986.44元,差距很大,导致双方当事人积怨很深,矛盾很多,发生了争议。

黄某某于2009年3月5日,提出民事诉讼,将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项目经理陆某某告上人民法院,要求对劳务人工工资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将该案例交于我单位进行司法鉴定,本人负责该案例的鉴定工作。

三、问题分析我们依据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鉴定人作为是帮助查明事实的证人,对该案例的特点,难点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过查阅案卷,勘察现场,调查取证、举证、听证、质证等过程,解决双方矛盾,获得双方的认可。

本单位接到法院司法鉴定的委托书后,根据某造价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出具了各单位工程的各工种人工工资汇总,总计763291.02元,法院通知原被告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

2009年4月22日,法院通知原被告举行第一次举证、听证协调会。

原告提出以下几点在工资汇总表中没有计量的问题:1. 基础及地面回填土,附属道路的片石道路垫层工资太少。

2. 切割机械费,各单位工程的平整场地,道路路床整理等未计算在内。

某国际商贸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研究

某国际商贸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研究

某国际商贸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研究近期我公司接到某法院委托对某项目进行司法鉴定,该项目系较为有代表性的司法鉴定项目,现我将该项目具体分析如下,供大家交流参考。

一、案例简介2016年7月,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某国际商贸城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4栋单体楼,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

施工过程中,因双方产生纠纷某建设有限公司中途撤场。

为此,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某国际商贸城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因现场管理人员对造价工作不熟悉造成工程款多付,要求对多付的工程款进行退还。

二、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踏勘现场当事人不签字:在某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对本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勘验记录,施工单位虽参加了现场勘验但拒绝在勘验记录表上签字(主要是因为本项目工程款多付,施工方想拖延鉴定进度)。

2、现场部分标的物灭失: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围墙、道路等由某施工单位按整个项目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由于该施工单位中途撤场,现场由另一家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且工程已竣工。

现场此部分标的物灭失,但建设方提供了某施工方撤场时的影像资料及由监理、建设及建设方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的现场实际施工工程记录。

但某施工方对上述资料不予认可。

3、隐蔽工程无法直接鉴定工程量:施工图纸中的独立基础下需做0.5米厚粗砂垫层,建设方在踏勘现场时提出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施工方坚持认为已经全部按图施工。

4、部分项目当事人双方证据都欠缺且争议较大:屋面瓦主材建设方说是甲供材并提供屋面瓦采购票据,但票据上未注明项目名称。

施工方认为甲供材费用已经在工程款中扣除且认为采购票据上的价格偏低,因时间较久施工方亦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三、问题的处理1、因踏勘现场由委托人(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全程参与现场勘验,鉴定人仅对现场客观事实进行记录,一方当事人对现场勘验笔录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意见,不影响直接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2、经与委托人沟通后,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实际施工工程记录进行鉴定,因施工方撤场时未对现场进行记录和保留相应的证据,标的物灭失的不利后果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工程造价纠纷也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以工程项目的造价纠纷案例为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和影响。

市政府拟投资一项康复医院项目,欲对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投资估算进行审核。

然而,在招标环节中,出现了一家投标单位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单位的情况,引起了项目负责人的怀疑。

负责人决定进行鉴定,以判断该投标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行为。

首先,工程造价鉴定需要了解投标单位的价格结构。

司法鉴定人员通过审核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对投标单位的价格进行比对和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鉴定人员发现该单位在材料和人工成本上存在明显偏低的情况。

通过与其他投标单位的成本对比,鉴定人员初步判断该单位可能存在控制成本的行为。

其次,鉴定人员需要考虑工程的实施情况。

他们对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沟通。

通过调查,鉴定人员发现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非常规的施工方法,如采用低质量的材料和工艺,以及削减了部分工序等。

这些违规行为进一步证实了该投标单位的低价行为。

最后,鉴定人员结合上述的调查结果,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和鉴定。

鉴定人员通过充分比对材料和人工成本,结合项目的实施情况,综合判断该投标单位在价格形成上存在不合理行为。

鉴定人员认为,该单位以低价投标的方式获取项目,并通过降低工程质量和规模来控制成本。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利益,也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规范造成了不良影响。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解决造价纠纷案件非常重要。

在这个案例中,司法鉴定结果将对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了市政府的公信力。

司法鉴定还可以为市政府提供有力的证据,以调查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

此外,鉴定结果还对整个工程行业起到警示作用,尽可能减少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造价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投标单位的价格结构和工程实施情况的分析和鉴定,可以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行为。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对涉及诉讼案件的造价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意见提供等工作的一种司法鉴定活动。

下面列举10个与造价司法鉴定相关的案例,供参考:1. 建筑工程造价争议案:甲方与乙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造价计算方法的分歧,甲方诉至法院并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合理的造价计算方法。

2. 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案:某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成本增加,与供货商产生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双方责任和赔偿额。

3. 建筑工程变更造成的增减项争议案: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调整,涉及工程量增减及造价调整,施工单位与业主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增减项及相应的造价。

4. 建筑工程索赔案: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原因提出索赔,业主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索赔事由、金额及合理性。

5. 土地征收补偿案:政府对某地进行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的计算与支付问题,征地户与政府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合理计算方法和金额。

6. 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合理性存在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标准。

7. 建设项目造价与投资回报案:投资方在进行建设项目前需了解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项目的造价和预期收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8.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鉴定案:业主在工程竣工后发现质量问题,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问题的原因、责任方及维修费用。

9. 建筑工程保险赔付案:建筑工程发生意外事故,施工单位申请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事故损失及保险赔付金额。

10.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案:建筑工程竣工后,涉及最终结算、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业主方与承包商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及验收标准。

以上案例涵盖了造价司法鉴定的多个领域,包括工程造价争议、材料价格波动、索赔、征地补偿、物业管理等问题,展示了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各类造价纠纷和问题中的应用。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典型案例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典型案例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在南通市的建筑世界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那可是相当重要的事儿,就像给建筑工程的财务状况做一场最严谨的“体检”。

我有个朋友老王,他就卷入过这么个事儿。

他是个工程承包商,接了个不小的建筑工程活。

工程结束后,和甲方在工程造价上闹得不可开交。

甲方觉得老王的报价太高,老王呢,觉得自己冤得很,啥材料钱、工人工资、设备损耗都已经压缩到不能再压缩了,甲方还不认。

这时候啊,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像一场及时雨。

那些司法鉴定人员就像是建筑界的福尔摩斯。

他们一来,就开始仔细地审查各种文件,查看工程现场,每一个角落都不放过。

他们问老王:“这材料的采购你有啥票据没?”老王赶忙把一沓子票据拿出来,说:“您瞧,这都是正规渠道买的,价格也合情合理。

”而面对甲方的时候,他们也很公正,问甲方:“您觉得哪些部分不合理,您给出个所以然来。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张强和他所在的建筑公司的。

他们那个工程中间有个设计变更,这一变就像在平静的湖水里扔了个大石头,成本啥的全乱套了。

张强找到司法鉴定机构时都快急哭了,就像热锅上的蚂蚁:“这可咋整啊?这要是算不清楚,我这心血不都白费了吗?”工作人员安慰他说:“别慌,我们这就像给一团乱麻找到线头一样,肯定能理清楚。

”他们分析设计变更之前和之后的所有费用明细,比着工程图纸和施工记录,一笔笔算得可细致了。

这些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是冰冷的数字核算,更像是建筑工程这个大生态里的天平,平衡着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每个参与者的付出都能得到公正的评判。

这是一个很有人情味但又必须严谨无比的工作。

它让每个参与建设工程的人都觉得安心,就像船在海上航行有了灯塔指引方向一样。

而且啊,它也不断地规范着南通市的建设市场,使这个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

从这些案例里就能看出,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那是建设工程里不可或缺的一环,护得住公平,守得住合理造价,让每一个大楼、每一个项目都在合理有序的造价框架里拔地而起。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案例一:XX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造价核算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发现乙方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如计算数量和单价时有误差,没有正确考虑实际土地等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测量。

通过与乙方核算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实际施工量和时间与乙方核算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未能准确预估工程的实际情况。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乙方确实在工程造价核算中存在失误,导致造价超支的发生;乙方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与核算结果的差异,导致工程造价核算不准确;甲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工程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鉴定人结合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给出了对乙方的追责建议,以及甲方在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改进措施。

案例二:XX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案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一幢高层住宅项目。

工程竣工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价款,称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不同意,认为验收合格且按照建设合同要求进行了工程质保,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于是将该案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相关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勘探报告等。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同时,鉴定人还与相关的专家进行了多方面讨论和交流,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问题和争议。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综合了以上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得出了以下结论:工程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仍可以进行交付和使用;工程造价的核算基本准确,没有超支或贪污等违法行为。

最后,鉴定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最终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可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程纠纷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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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主将老师:何丹怡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二、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三、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方法四、报告的格式五、总结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

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比较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方法1.材料价格的确定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造价信息、双方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一致意见,而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又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非常关键。

根据我们的实践工作,材料价格的确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

● 有约定。

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双方对确认的单价无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用施工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用签证价,且双方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无异议的。

● 情形二价格确认后有异议例: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方签证确认”。

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用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方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

被告(建设方)认为,按双方签证价格高出了信息价的90%,不同意支付,要求执行信息价格。

问题:105元/m2 的价格该不该给?鉴定分析:由于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不注明品牌,与实际使用的鹰牌砖没有可比性;其次鉴定机构无法了解600*600鹰牌抛光砖价格的签证背景。

因此,鉴定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证单价进行计价。

约定不明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无法确定材料价格例:背景: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材料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由双方按市场实际签证确认。

”某项目采用886系列1.5厚的铝合金门窗,按合同约定应该采用信息价,结算时发现造价信息间断公布铝合金门窗的信息价,施工期间正好没有公布,也没办理签证手续。

问题:如何确定铝合金门窗的价格鉴定分析:由于施工期间没有886系列信息价,但有90系列的信息价。

经分析比较(详见对比分析),两种系列的铝材用量相差不大,则参考了90系列的单价;但在信息价中又找不到对应规格的价格(1.6.*2.1),鉴定工作人员又在90系列的基础上,查找规格最齐全的年份(与施工时间相差一年),经比对(见下表分析),同规格的价格都很接近,因此,对于施工期间没有对应规格的单价,直接套用了此前1年的90系列的价格。

系列替代90—886 铝合金消耗量年份替代(规格不全)施工年份次年—施工期间886B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900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湛江市区2008年9月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表湛江市区2009年第三季度建设建设工程材料参考价格表● 无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持有材料价格的凭证,如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等作为价格参考依据,但这种资料不被另一方当事人所认可。

等同于双方对材料单价没有任何约定,此时如何确定材料价格,就成为司法鉴定的焦点所在。

鉴定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人应结合市场实际,对当事人某一方提供的材料价格依据作出分析判断,这种分析判断既不是用来鉴别提供的依据(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也不是判断发票的真假、购货合同是否伪造等,而是依据司法鉴定人的经验和鉴定机构历史经验的数据,对当事人所持有的这些材料价格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作出判断。

例:背景资料:根据现场签证资料,外墙采用ICI专业外墙底漆7100、面漆7000,由于施工期间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没有该型号底、面漆相应的单价,而在最具参考价值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相应时期也只能查到该面漆的单价,没有底漆的单价;原告方提供的购货证明(只有经销商盖章确认)不能做为鉴定的依据,通过询价(市场、网上)只能查到鉴定时期而非施工期的材料价格,经查阅《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离施工时期最近且底、面漆单价单价均有公布的价格,作为我们鉴定时的价格参照数据,进行分析修正后确定该单价,具体修正过程:已知距施工期后第三年的同型号底漆、面漆的单价Vd、Vm及施工期面漆的单价Vm1,求:施工期底漆的单价Vd1。

解:1、求调整系数R1=Vm /Vm12、求施工期底漆Vm1= Vd/R1如:已知 2011年第三季度的底漆7100为1122.66元/桶(20L),面漆7000为1133.35元/桶(20L),施工期2008年第三季度的面漆7000为915元/桶(20L),求底漆单价?解:调整系数:1133.35/915=1.24则2008底漆的单价为1122.66/1.24=905.37元/桶经上述计算得出的结果与原告方提供的购货证明单价(895元/桶)很接近。

2.送鉴材料不完全清晰的处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较多的变更情况,有时部分变更没有及时办理,在结算时双方再补充办理;但如果双方关系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在事后要去追溯当时的现场情况或补办确认手续都很困难了。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以工程现场情况为准;但对于隐蔽工程,如土方开挖、回填、外运的数量等,现场已经无法确认,且双方分歧很大,则可按照他们提供的依据,分别计算相应的造价,随后分开列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判定造价的依据。

● 背景资料:某教学楼项目,图纸建筑说明中,外墙做法:(1)、墙面条挂32mmx32mm方孔0.7mm丝径镀锌钢丝网;(2)、12厚1:3水泥砂浆;(3)、5厚保耐贴防水黏合剂打底;(4)、8厚1:2.5水泥砂浆;(5)、第一层粗腻子找平批荡;(6)、第二、三层高效能细腻子批荡;(7)、腻子打磨/基面检查;(8)、ICI专业外墙底漆7100;(9)、第一层ICI专业外墙面漆7000;(10)、第二层ICI专业外墙面漆7000内墙做法:1、.白色乳胶漆罩面二道,2、满刮腻子二道,3、5厚1:2.5水泥砂浆罩面压光,4、13厚1:3水泥砂浆打底扫毛或划出纹道。

问题:计算时外走廊的墙面是按外墙面还是内墙面的做法?鉴定分析:图纸只是说明外墙装修的做法,并没有具体标注哪些位置是外墙,作为外走廊,仅凭图纸的装修说明无法判断其做法。

现场勘查,由于均为同色涂料,难以区分,而造价鉴定机构不具备对工程材料成分进行鉴定的资格。

所以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一般是按常规的结构和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当原、被告之间作为争议焦点时,我们建议异议方申请具备鉴定材料成分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判断其做法,从而计算其造价。

3.材料质证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都是从鉴定委托人中接收资料,如果是此种情形,一般不再对材料进行质证。

鉴定机构从当事人处收到举证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当提请鉴定委托人主持、组织交换证据并进行质证。

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自行组织交换证据并质证的,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鉴定机构再向当事人发出质证通知,确保鉴定依据有效。

质证内容记录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有乙方不配合(证据交换、确认、签字等),应提请司法鉴定委托机构决定处理办法。

4.争议的问题处理办法:在鉴定报告中作为争议问题单独列出各方当事人的主张。

表述应尽量引用双方对该异议的书面表述原话,并将该表述所对应的造价鉴定结果附在后面,保证每个提法的后面都有对应的造价,这样做对于司法机关的判决;其次在报告中对争议问题的描述,应尽量不要出现“我们认为”、“我们觉得”、“我们的意见是”等话语。

如:某项目未完工程鉴定:由于当事人双方对未完工程施工范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鉴定时分别根据双方提交的未完工程施工范围及图纸进行鉴定,经鉴定详细情况如下。

①依据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4日提交的某大学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施工未完成项目清单及双方认可的图纸,对未完工程进行鉴定,鉴定争议金额为-1102658.62元②依据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4日提交的某大学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施工未完成项目清单及双方认可的图纸,对未完工程进行鉴定,鉴定争议金额为-1533580.46元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可能是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甚至多个结果。

这样的操作方法,一方面,避开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无论判定哪方合理,都能从鉴定报告中找出对应的造价。

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而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对争议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

5.引入法律顾问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方面的法律相当匮乏。

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立法体系中也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造成了现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中存在很最重要的法律缺陷。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小组中引入法律顾问,随时为鉴定小组提供合法的鉴定依据,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合法性。

四、报告的格式鉴定报告的编写组成:(1)封面(2)鉴定书内容(主题、基本情况、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及分析、鉴定结论、特殊说明、鉴定签章)(3)附件(鉴定委托书、机构营业执照、资质、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鉴定计算书)五、总结交流目的:更好地把握日常工作中的成本控制工作招标阶段(交易阶段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在招标阶段,清单子目特征、合同条款描述不清楚,会给编制竣工结算带来争议。

根据某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条款57.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附件),只约定了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外的当K>5%价差的调整方法,但是没有约定到施工工期内的K<5%是否调整。

实施阶段(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中间结算)在项目实施阶段,现场资料没有及时完善,结算时引起双方的争议。

某司法鉴定项目,2008年11月25日会议纪要规定“工程竣工资料在2008年12月15日前汇总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工程签证、变更通知之日起15天内,与乙方、监理单位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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