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案例与思考

合集下载

从一桩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案例引出的几点思考

从一桩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案例引出的几点思考

42 住宅科技 /0 .7 2 1 0 2
o a ti ・ l c o c ee f o lb c u e h n i g o e n to fq ai n a e y f s・ - a ec n r t o r a a s s i k n n d f i n o u l y a d s f t c - p n l s t i i t p o lm . e u t i i f u d t e t i k e s o i f r e n o e ffo rs a r b e Asa r s l t s o n h c n s fr n o c me t v ro o l b , h e c l d sg ie t d p smi i m au fs e i c to y c n e to , ih c u e e i n dr c l a o t n mu v l eo c f a i n b o v n i n wh c a s s y p i d f c l o to f h c n s f r t c i ec v r f o g n me t te a f i u t i c n r l ik e so o e t o e g i g mo n e l ro i y n o t p v o h s b a t a o r lb me e o sr ci n a do e in r q ie n si o cu l o a mb r nc n t to , n f d sg u r me t n c mmo , h s l f s i u e n tu at n i ni i e ep o lm f x e s er i f r e n , n o t o v yl a t t g v n t t r b e o e c s i en o c me t a dh w s l eib d e o s oh v o t o

【每日】由杜培武案引发的刑事司法鉴定使用思考

【每日】由杜培武案引发的刑事司法鉴定使用思考

【每日】由杜培武案引发的刑事司法鉴定使用思考由杜培武案引发的刑事司法鉴定使用思考一、杜培武案始末1998年4月22日,昆明市警方发现一辆警用昌河牌微型面包车被丢弃在在圆通北路40号,同时车内还有一男一女两具尸体。

后来查明,男女死者分别是路南县公安局的王俊波和昆明市公安局的王晓湘。

二者死因是近距离被枪杀致死,凶器是王俊波的配枪,但下落不明。

6月30日,杜培武在昆明市中院接受心理测试,鉴定结论是杜培武说谎,因此杜培武成为了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12月17日,本案在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

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公诉方提供了大量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材料,从而证明杜培武曾经驾驶过本案中的警车,并且开过抢。

并指派多名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

本案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2000年6月破获的另外一起案件中,意外获得杜培武案真凶的线索,并根据该线索抓住真凶,找到了杀人凶器。

2000年7月11日,杜培武被改判为无罪。

二、从刑事司法鉴定的视角分析杜培武案从刑事司法鉴定的角度来看杜培武案,我们可以发现,杜培武被当做是重大犯罪嫌疑人,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心理测试的结果是“杜培武在说谎”,之后,办案人员便对杜培武进行高强度的审讯,责令他交代犯罪过程。

笔者认为,在这里,心理测试的证明力应当不足以单独认定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杜培武所为。

此外,本案中侦查人员通过警犬气味鉴别证明杜培武的鞋袜与本案中发现警车上的油门等踏板上的泥土气味相一致,再通过泥土化学成分分析,证明杜培武身上的泥土与本案发现警车上的油门等踏板上的泥土为同一类泥土,还通过拉曼测试,证明杜培武的又袖口存在火药残留物。

根据以上三个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认定杜培武曾经驾驶过这辆警车并开过枪,我认为这样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并且证据与证据之间也没有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通过警犬气味鉴别证明杜培武的鞋袜与本案中发现警车上的油门等踏板上的泥土气味相一致,从而认定是被告杜培武所为。

对两个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实务案例的解析思考---打印

对两个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实务案例的解析思考---打印

对两个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实务案例的解析思考常州中瑞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陆善斌陈忠明实务案例一:背景资料:常州市××法院因审理×××财产权属纠纷案,需对评估、拍卖××××花园的壹幢别墅进行鉴定,而委托我们进行评估。

取得资料:①法院出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②常州市××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与当事人于2004年8月8日签置的《××××花园三期代建农民别墅房协议》。

现场查勘:委估房地产已交付,未装修,实际为暂时闲置状态。

外围调查:经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建管所、土管所、居民走访,委估房地产,实际为现在极敏感的“小产权房”,建管所说尚未办理房产证,土地所说土地已为国有,但以各种理由不让查档验证,当事人无法出具正式的权证,当地居民谈到只要交上三万元,就可转让,但没有权证,电视中几曾曝光。

本案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根据“代建协议”,“代建农民别墅房的房产证为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为集体土地使用证;今后如果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及国有房产权,所发生费用由申请代建方承担”。

为此,在目前的估价时点下,委估房地产能否申办国有权证?何时申办国有权证?申办税费将是多少?均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2)委估房地产,土地性质不明,权属存在重大瑕疵,目前条件下,无法进行正常的买卖与过户。

3)根据“代建协议”,委估房屋宽带网、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管道开通费用由申请代建方承担。

因为委估房屋只是已交付,但未实际使用,相关当事人未出具有关的资料,上述费用的多少、是否已付清,也处于待定状态。

我们的思考:1)涉诉相关当事人、执行法官、司法鉴定处对于委估房屋的目前法律环境下能否正常拍买过户,实际都是清楚的。

明知不能为而要为之,合法性原则----这不是估价师所能越的红线,这也是估价师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

2)有关人士提出估价技术路线----“按现行同类国有权证下的别墅价值扣减应该发生的税费计算出委估房地产的现行价值”,该技术路线貌似合理,但正因为将来实际发生的税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现在估价时点下应该发生的税费也就无从谈起。

司法鉴定案例

司法鉴定案例

司法鉴定案例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法律活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向有关主体提供理论依据,协助司法机关作出合理的判决,以减少司法纠纷以及对受影响人员和社会的影响。

本文以“某废水污染分析司法鉴定案例”为标题,具体介绍司法鉴定的一案例,以便了解司法鉴定的过程和作用。

案件背景:本案的案件来源于某市某法院,该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原告针对被告涉嫌污染河流水质,提出诉讼请求。

原告依据排污许可证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提出,被告擅自排放污水而影响了河流水质,破坏了水体鱼类生态秩序,给河流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害。

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双方无法就实际情况达成一致,因此决定在司法鉴定的帮助下解决这一纠纷。

司法鉴定程序:本案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由当地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并向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

鉴定机构根据所接受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制定出一份专业的司法鉴定项目,并进行研究和分析。

司法鉴定结果:经过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包括:原告提供的排污许可证以及当事人所在地河流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并以科学的方式证明,被告在排放污水的过程中的操作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规,导致了河流水质的污染,严重破坏了水体鱼类生态秩序,给河流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害。

经法院审理,结合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性研究证据,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并根据当地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负担了污染河流的环境污染清理费用。

司法鉴定的作用:经过本案的整个司法鉴定过程,无论是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已清楚的认识到司法鉴定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司法鉴定不仅是提高判决的可信度,也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可以帮助当事人有效的解决争议,为辩论方捍卫合法权益,有效规避社会影响,有效保护涉事受影响者合法权益,减少各方纠纷,维护司法公正。

总结:以上就是本文关于司法鉴定案例分析的内容。

本案件通过科学的司法鉴定过程,证明被告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规,并负担了污染河流的环境污染清理费用。

林业司法鉴定的实践与思考

林业司法鉴定的实践与思考

2023-11-12CATALOGUE目录•林业司法鉴定概述•林业司法鉴定的技术和方法•林业司法鉴定的实践应用•林业司法鉴定的挑战与问题•林业司法鉴定的未来发展与展望•案例分析:以某地区森林火灾案为例01林业司法鉴定概述定义性质定义和性质目的通过对林业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为司法机关提供证据支持,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

意义提高司法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目的和意义发展历程现状发展历程和现状02林业司法鉴定的技术和方法03化学成分分析木材识别与鉴定技术01木材宏观识别02木材微观识别林业损害鉴定技术损害调查通过现场调查、取样、测量等方法,对林业损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损害评估根据调查结果,对林业损害程度、范围、损失等进行评估,为赔偿和修复提供依据。

损害鉴定报告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编写林业损害鉴定报告,提出赔偿和修复建议。

010302林业生态影响评估技术生态调查生态评估生态影响报告林业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与认可实验室建设实验室认可03林业司法鉴定的实践应用林业司法鉴定在案件调查中起着关键作用,为调查提供技术支撑,帮助确定案件的事实和责任方。

审判在审判中,林业司法鉴定可以提供证据支持,帮助法官了解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以便做出公正的裁决。

案件调查在案件调查和审判中的应用VS在林权纠纷解决中的应用确定权属解决争议在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中的应用生态补偿生态修复在森林保险和林业金融中的应用森林保险林业司法鉴定可以为森林保险提供风险评估和损失鉴定,帮助保险公司制定合理的保险方案。

林业金融林业司法鉴定可以为林业金融提供风险评估和资产价值评估,帮助金融机构做出投资决策。

04林业司法鉴定的挑战与问题缺乏专门的林业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林业司法鉴定的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要点一要点二技术规范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鉴定机构之间的技术规范存在差异,导致鉴定结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与证据保护的案例分析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与证据保护的案例分析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与证据保护的案例分析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证据保护的案例分析在司法领域中,法医学在犯罪侦查、案件审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法医学鉴定与证据保护是法医学的两个关键方面。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法医学鉴定与证据保护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与重要性。

案例一:毒品鉴定及证据保护在某起毒品犯罪案件中,一名嫌疑人被指控贩卖毒品。

警方在其住所中搜查到一袋白色结晶物体,初步怀疑为毒品。

为了证明其合法性并确保其作为证据的可靠性,法医学鉴定与证据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法医学鉴定人员对袋中物体进行了化学检验,通过对样本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进一步分析,最终确定其为毒品冰毒。

这一鉴定结果不仅为后续的侦查和审判提供了关键证据,还为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提供了依据。

其次,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对这些物证的保护至关重要。

警方在现场进行了标记、封存等严格的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这样做不仅可以防止证据被污染或毁坏,也可以确保后续审判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法医学鉴定与证据保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重要性。

通过科学的鉴定和严肃的证据保护程序,确保了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量刑的准确性,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案例二:尸体鉴定及证据保护在一起涉及谋杀的案件中,一具尸体被发现于森林中。

现场留下了大量的物证,不仅需要对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还需要保护这些证据以确保其可用性和有效性。

首先,法医学鉴定人员对尸体进行了外部和内部检查,以确定死者的身份、死亡时间和死因等关键信息。

通过尸体的状况和相关实验室检验,法医学鉴定人员能够提供对案件重要线索的科学解释,为侦破案件提供指导。

其次,在尸体和现场的调查过程中,对证据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警方采取了现场勘验、照片拍摄、物证采集等一系列措施,确保现场的原貌和物证的完整性。

这些严格的程序和标准,可以保证案件侦查和后续审判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这个案例展示了法医学鉴定与证据保护在犯罪侦查中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行政法律案例(3篇)

司法鉴定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案由:不服被告作出的不予鉴定决定二、案情简介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某提出对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程度进行鉴定,以证明其驾驶的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

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在接到张某某的鉴定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张某某提出的鉴定事项不符合鉴定范围,遂作出不予鉴定决定。

张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作出的不予鉴定决定,并要求被告重新进行鉴定。

三、争议焦点1.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是否有权作出不予鉴定决定;2.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作出的不予鉴定决定是否合法。

四、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1.关于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是否有权作出不予鉴定决定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法》第四条的规定:“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鉴定活动,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作为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有权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定机构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鉴定事项,应当不予鉴定,并告知当事人。

”因此,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有权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鉴定事项作出不予鉴定决定。

2.关于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作出的不予鉴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鉴定机构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鉴定事项属于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二)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三)鉴定事项能够通过鉴定活动得出结论。

”本案中,张某某提出的鉴定事项属于车辆损坏程度鉴定,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且能够通过鉴定活动得出结论。

但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认为该鉴定事项不符合鉴定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因此,被告某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作出的不予鉴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警示典型案例

司法鉴定警示典型案例

司法鉴定警示典型案例
嘿,今天咱就来讲讲司法鉴定警示典型案例,这可都是些让人惊掉下巴的事儿啊!
比如说有个案例,就像一场闹剧!甲说乙偷了他东西,还说得有鼻子有眼的!乙呢,死活不认。

那这咋办?司法鉴定就上场啦!就好比一场比赛中的裁判,它要给出个公正的答案。

结果呢,司法鉴定一查,甲完全是瞎污蔑啊!你说气人不气人?这甲怎么能这样呢!
还有啊,曾经有个交通事故的案例,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

一个说伤得重,一个说没那么严重。

这时候司法鉴定可不惯着他们,详细一检查,把真实情况都给暴露出来啦,就像一把揭开迷雾的大手!如果没有司法鉴定,那得乱成啥样啊?
再讲一个,有个人为了多得赔偿,故意装病,那演技,简直可以去拿奥斯卡奖了!但司法鉴定可不是吃素的呀,一下子就看穿了他的小把戏,就像孙悟空的火眼金睛!这不是自欺欺人嘛!这种人就该受到谴责!
你想想看,如果没有司法鉴定,那这世界不就乱套了?谁都能胡说八道,那还有什么公平可言?司法鉴定就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啊!它让真相大白,让那些心怀不轨的人没法得逞。

所以啊,我们可都得重视司法鉴定,它可不是闹着玩的,是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呢!谁要是想在这上面搞鬼,那可真是打错了算盘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司法鉴定中“重复鉴定”问题的若干思考
2008年6月22日凌晨0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县西门河大堰桥处有人跳河。

公安局迅速派值班民警赶赴现场,于凌晨3时许将溺水女孩打捞上岸后,急救人员证实其已死亡。

溺水女孩名叫李树芬,1991年7月生,系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

6月22日,瓮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科的副主任法医师胡仁强、唐仕平、22岁的见习法医魏鑫、技术科科长周芳沁等4人对尸表进行了第一次全面检查。

认为李树芬死亡一事系自己跳河身亡,属自杀,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告诉了死者家属。

死者家属不能接受,认为有奸杀的嫌疑,要求进行DNA鉴定。

6月25日下午,黔南州公安局派出法医赶到瓮安对死者进行复检,系溺水死亡。

死者家属当时表示认可,但不安葬死者,要求公安部门责令王娇、刘言超、陈光权等人赔偿50万元。

7月1日,经反复向死者家属耐心细致的解释,其所有家属同意安葬,但要求下葬前再做一次尸体检验。

因此省州县公检法部门法医联合进行复检,7月9日向死者家属和社会公布了瓮安李树芬遗体第三次尸检结果,再次确认死者系溺水死亡。

1、司法鉴定中“重复鉴定”释义
从我国法律现在的规定,司法机关和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以及社会团体都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

即在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上,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以及案件的移送、起诉等过程中可以进行案件相关证据的司法鉴定,是由案件侦查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

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时也享有对于案件相关证据的相关司法鉴定。

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种鉴定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

于是就出现了重复鉴定,或者说是多端鉴定。

尤其是《决定》的出台,对于司法坚定机构的设置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内部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另一方面,依《决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方都处于平等地位,并且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和级别范围的限制。

因此一方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仍然可以将鉴定事项提交其他鉴定机构予以重新鉴定,甚至多次启动鉴定程序。

2、司法鉴定中重复鉴定所引发的问题
(一)严重干扰了法庭对案件的审理。

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鉴定应当由依法登记或注册的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得出与客观实际相符合的结论。

法官根据庭审时质证的证据居中裁判。

如果同一案件中的同一个问题,出现由多个鉴定机构做出的多个不同意见的鉴定结论,法官或审判委员会是无法判断到底那个鉴定结论具有更高证明力的。

(二)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鉴定结论打架”,客观说明鉴定结论存在质量问题。

鉴定过程中来自行政的、经济的和其
他方面的干预和影响、鉴定手段的落后以及鉴定人员的鉴定水平、职业道德上存在的问题,造成了鉴定结论的瑕疵。

“鉴定结论打架”也加剧了鉴定机构之间的不当竞争,扰乱了司法鉴定的正常秩序,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挑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鉴定结论打架”使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不满情绪加剧,轻者造成涉案范围内的不稳定,重者造成一个地区的不稳定,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

本案就引发了“6.28”贵州瓮安震惊中外的群体事件,除了有坏人煽动,当地政府处置不当外,重复鉴定、对死者的死因迟迟没有明确的结论是重要原因。

此案前后做了三次鉴定,第一次结论是“溺水死亡”,没有明确是自杀还是他杀,第二次鉴定排除了强奸问题,但死者亲属仍有怀疑“是否有过失杀人的可能?”一些心怀叵测的人正是利用“死因不明”挑起了事端。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省出面做了第三次鉴定,排除了他杀,为平息事态提供了依据。

三、司法鉴定中重复鉴定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严格限制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者鉴定结论经过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几种情形。

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仍然是一种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并且证明的内容和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应当一样。

(二)强调鉴定结论的说理性
审判实践中,有的鉴定人员迫于压力或者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出具的鉴定结论对要求鉴定的事项没有明确的意见,或者只有鉴定结论而没有鉴定过程、鉴定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的说明,造成鉴定结论要么模棱两可,要么缺乏事实根据,使得鉴定结论没有实质意义或者质证困难。

鉴定的事项虽经过鉴定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鉴定流于形式,不能给司法裁判提供确切的事实根据。

因此,必须强调鉴定结论的事实根据,增强鉴定结论的说理性,使鉴定结论对鉴定的事项能够提供一个明确的科学合理的阐释。

(三)强化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鉴定结论是一种法定证据,鉴定人员是一种专家证人,证人出庭作证是其法定义务。

证人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以不出庭提供书面证据材料为例外。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对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询,及时解答当事人和法官对鉴定结论中存在的专业方面的疑难问题,提高质证的效率和效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