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成分司法鉴定案例

塑料成分司法鉴定案例
塑料成分司法鉴定案例

塑料成分鉴定案例

李先生等5人去某个体农业服务社口头商定购买某品牌EVA农膜,5人总计交定金500元,收货后共付货款3万余元,下欠货款2万余元并写下欠条。次年2月,李先生等5人把购买的农膜用于生产菜棚,发现棚内温度低,菜苗冻死。李先生等5人怀疑农膜质量有问题,拒付欠款,农业服务社则坚持认为农膜质量无问题,温度低是操作不当所致并写下证明条:"7家巨棚在此处购买EVA农膜!特此证明。"双方对于菜棚损失协商未果。农业服务社随即向法院起诉李先生等5人要求偿还下欠农膜款。李先生等5人则反诉农业服务社买卖合同农膜质量问题。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件。

EVA树脂是近年来用于农业上的新的农膜材料,用其制造的农膜,透光性、保温性及耐候性都强于PVC或PE农膜,EVA农膜覆盖可较其他棚膜增产10%左右,可连续使用2年以上,老化前不变形,用后可方便回收,不易造成土壤或环境污染。PE (聚乙烯)棚膜质地轻,柔软,易造型,透光性好,无毒,适于做各种棚膜、地膜,是我国主要的农膜品种,其缺点是;耐候性及保温性差,不易粘接。市场上,EVA膜的出厂价高PE膜40%左右,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涉事农膜的材质究竟是EVA,还是PE。

为查明农膜是否有质量问题,经李先生等5人申请,当地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农膜样本的材质进行物证鉴定。在双方均在场认可情况下,鉴定人员封存样本并带回华碧司法鉴定所检测。经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提交法庭农膜样本为PE膜。此意见与包装箱上PE处打"√",产品合格证上面PE处打"√"相一致。

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法院认为:李先生等5人在农业合作社购买农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所购物品的品类、价格未作书面约定,但是从农业合作社出具的证明来看。农业合作社售给李先生等5人的农膜应是某品牌EVA膜。然而经司法鉴定,农业合作社销售给李先生等5人的为PE膜,存在欺诈行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膜用于菜棚农业生产,属于生产资料。李先生等5人把所购农膜用于菜棚农业生产,造成棚内菜苗冻死,收益严重受损,李先生等5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农业合作社应按实收价格予以一倍赔偿,其所收订金亦应一倍返还。农业合作社辩称卖给李先生等5人的农膜无质量问题,无差错,并自以为是EVA膜,与鉴定意见PE膜不符,农业合作社辩解不予采信,其所要求李先生等5人支付下欠农膜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送达后,农业合作社不服,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法庭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塑料全成分分析

塑料全成分分析 塑料全成分分析是将送检塑料样品中的树脂种类、填料、助剂等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塑料树脂种类,填料种类、粒径,助剂种类都能影响对产品的性能、寿命,通常是同一种树脂、同一种填料,因为助剂种类的不同,造成产品性能大不相同。同科研究所的塑料全成分分析业务主要帮助企业改进生产配方、为科研院所提供数据参考。 塑料全成分分析一般分为树脂种类鉴定、填料种类鉴定、助剂种类鉴定、全成分定量等步骤: 树脂种类鉴定主要应用红外-热裂解方法 填料种类主要采用元素分析-衍射分析方法 助剂种类分析应用分离-色谱分析方法 定量分析主要采用经典化学方法与现代热分析方法相结合方法。 相关分析产品: 塑料母粒、塑料管材、塑料板材、塑料薄膜、车船结构件、工程设备用件、人造革、泡沫材料、包装材料、门窗型材、建筑管材、防水卷材、电线电缆密封件、医疗器械、电子电器结构件、塑料粒子、加工母粒、塑料丝、塑料绳、塑料带、软管、波纹管、硬管、塑料板材、塑料薄膜、塑料轴承、塑料开关、加工母粒、塑料门窗、塑料棒、塑料粉末、光盘、人造革电缆、泡沫材料等所有塑料产品 可对塑料产品进行全成分剖析,分析精度可达0.01%。本中心实验室设备齐全,经国家计量部门计量认证,可出具切实可靠的数据,并且中心实验师经验丰富、工作态度严谨,分析工程师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可为委托方提供准确、高效、便捷的服务。与21个国内著名学府、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拥有长期客户152家,生产加工型企业96家,贸易型企业56家。 塑料定性分析一般采用傅里叶红外光谱仪(FT-IR)、裂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Py-GC-MS)、质谱仪(MS)、核磁共振仪(NMR)、X-射线衍射仪(XRD)等手段,中心首创以红外为主,热分析为辅的塑料鉴定方法,分析准确度达99.86%。拥有109家长期合作企业,其中生产加工型企业82家、进出口贸易型27家。

车自燃司法鉴定案例

车自燃鉴定之百万奥迪维修后试车自燃? 一辆价格近百万的奥迪Q7轿车在经过维修发动机油路后试车过程中突然发生起火燃烧,究竟是谁的责任?是车辆本身质量问题?是车主私自改装导致?还是维修厂维修出错? 为查找事故的真正原因,当地保险公司委托华碧理赔技术鉴定对涉事奥迪汽车起火原因进行鉴定,华碧鉴定受理了此鉴定。 涉案车辆调查 现场调查发现涉案车辆发动机舱为过火状态;天窗、挡风玻璃保存完整;前车灯、前转向灯、发动机舱盖漆、发动机盖、水箱、线束绝缘层、氧传感器绝缘层、蓄电池、风扇均过火损坏严重;内饰座椅、安全带、方向盘、仪表台、尾箱等无过火现象,烟熏痕迹明显。 整车电路调查 根据涉案车辆现状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加装、改装现象;该车过火部位位于发动机舱,过火痕迹前重后轻、中间重两侧轻,由发动机缸盖位置向四周蔓延,可判断起火点为发动机舱中部发动机上方位置; 该车蓄电池外壳烧毁,发动机舱部位蓄电池正负极线、负极搭铁线、电源系统线束、启动系统线束、点火系统线束、照明系统线束、信号系统线束、其它辅助系统线束的绝缘层部分过火脱落;对各部位线束进行检查发现,该车有部分线束缺失,隔热板左上侧雨刷电机位置存在剩磁,经检测,剩磁量为2.1mT,说明该部位存在短路现象。 整车油路调查 发动机舱外露油路均被拆卸,其他部位接口处无变形泄漏迹象,底盘部位油路完整,烟熏痕迹明显。

整车气路调查 消声器与发动机连接完好,中段存在被拆卸的痕迹,未发现变形泄漏迹象,空气滤清器、进气歧管等过火烧毁。 整车玻璃调查 该车右侧车门玻璃破碎,其余保存完整,车门玻璃及后尾箱玻璃内侧无烟熏痕迹,可排除内饰起火的可能。 发动机舱调查 发动机舱为过火状态,缸盖、箱体过火变色变形;蓄电池正极导线无短接迹象,中央接线盒过火烧毁;冷却风扇及中冷存在明显的过火痕迹;发动机线束绝缘层烧毁脱落;发电机、氧传感器及火花塞分火线绝缘层均过火脱落;冷却系统散热器、进出水管、水泵、冷热水管等过火烧毁。 拆卸检查 将发动机拆卸后对其共轨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左侧共轨管路进油转接口螺栓有松动迹象,拆卸后发现该螺栓下部压覆面及螺纹处烟熏痕迹明显;右侧共轨进油管转接口螺栓紧固完好无松动迹象,拆卸后发现压覆面高温变色,未见烟熏痕迹。 分析过程 现场对涉案车辆进行调查,发现其发动机舱为过火状态;天窗、挡风玻璃、车门玻璃保存完整;前车灯、前转向灯、发动机舱盖漆、发动机盖、水箱、线束绝缘层、氧传感器绝缘层、蓄电池、风扇均过火损坏严重;内饰座椅、安全带、方向盘、仪表台、尾箱等无过火现象,烟熏痕迹明显;未发现加装、改装现象;整车过火位置位于发动机舱部位,过火痕迹前重后轻、中间重两侧轻,由中间向四周,可判断起火点为发动机上方位置。参考现场谈话内容,涉案车辆在经过维修发动机油路后试车过程中发生火灾,并依据涉案车辆起火位置及发动机共轨系统检测结果可知,左侧共轨管路进油转接口螺栓松动渗漏导致在运行过程中发动机部位起火,引发相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思考 - 副本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思考 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注:参见2001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 -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两大基本原则支配,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 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注: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比例原则始于德 国,它由司法判例所确立,后被明文规定于法律条文,并为现时的葡萄牙、西班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接受,在其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 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通常认为,比例原则中还包含有三个次级原则:第一,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如某公司长期假冒他人专利产品,当地工商部门只定期收取罚款,而不禁止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采取的罚款方式实已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目的之实现。第二,必要性原则(亦称最小损害原则)。意指在有多种同样

常用塑料的品种、主要成分、性格、价格及识别方法的调查研究文库

常用塑料地品种、主要成分、性格、价格及识别方法地调查研究 一、常用塑料品种 ①聚氯乙烯(PVC) 它是建筑中用量最大地一种塑料.硬质聚氯乙烯地密度为1.38~1.43g/cm3,机械强度高,化学稳定性好,使用温度范围一般在-15~+55℃之间,适宜制造塑料门窗、下水管、线槽等. ②聚乙烯(PE) 聚乙烯塑料在建筑上主要用于给排水管、卫生洁具. ③聚丙烯(PP) 聚丙烯地密度在所有塑料中是最小地,约为0.90左右. 聚丙烯常用来生产管材、卫生洁具等建筑制品. ④聚苯乙烯(PS) 聚苯乙烯为无色透明类似玻璃地塑料. 聚苯乙烯在建筑中主要用来生产泡沫隔热材料、透光材料等制品. ⑤ABS塑料 ABS塑料是改性聚苯乙烯塑料,以丙烯睛(A)、丁二烯(B)及苯乙烯(S)为基础地三组分所组成.ABS塑料可制作压有花纹图案地塑料装饰板等. 二、常用塑料主要成分 我们通常所用地塑料并不是一种纯物质,它是由许多材料配制而成地.其中高分子聚合物(或称合成树脂)是塑料地主要成分,此外,为了改进塑料地性能,还要在聚合物中添加各种辅助材料,如填料、增塑剂、润滑剂、稳定剂、着色剂等,才能成为性能良好地塑料. 1、合成树脂 合成树脂是塑料地最主要成分,其在塑料中地含量一般在40%~100%.因为含量大,而且树脂地性质常常决定了塑料地性质,所以人们常把树脂看成是塑料地同义词.例如把聚氯乙烯树脂与聚氯乙烯塑料、酚醛树脂与酚醛塑料混为一谈.其实树脂与塑料是两个不同地概念.树脂是一种未加工地原始聚合物,它不仅用于制造塑料,而且还是涂料、胶粘剂以及合成纤维地原料.而塑料除了极少一部分含100%地树脂外,绝大多数地塑料,除了主要组分树脂外,还需要加入其他物质. 2、填料 填料又叫填充剂,它可以提高塑料地强度和耐热性能,并降低成本.例如酚醛树脂中加入木粉后可大大降低成本,使酚醛塑料成为最廉价地塑料之一,同时还能显著提高机械强度.填料可分为有机填料和无机填料两类,前者如木粉、碎布、纸张和各种织物纤维等,后者如玻璃纤维、硅藻土、石棉、炭黑等. 3、增塑剂 增塑剂可增加塑料地可塑性和柔软性,降低脆性,使塑料易于加工成型.增塑剂一般是能与树脂混溶,无毒、无臭,对光、热稳定地高沸点有机化合物,最常用地是邻苯二甲酸酯类.例如生产聚氯乙烯塑料时,若加入较多地增塑剂便可得到软质聚氯乙烯塑料,若不加或少加增塑剂(用量<10%),则得硬质聚氯乙烯塑料. 4、稳定剂 为了防止合成树脂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受光和热地作用分解和破坏,延长使用寿命,要在塑料中加入稳定剂.常用地有硬脂酸盐、环氧树脂等. 5、着色剂 着色剂可使塑料具有各种鲜艳、美观地颜色.常用有机染料和无机颜料作为着色剂. 6、润滑剂 润滑剂地作用是防止塑料在成型时不粘在金属模具上,同时可使塑料地表面光滑美观.常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主将老师:何丹怡 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 二、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 三、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方法 四、报告的格式 五、总结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比较

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方法 1.材料价格的确定 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造价信息、双方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一致意见,而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又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非常关键。根据我们的实践工作,材料价格的确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 ● 有约定。分两种情形: ● 情形一双方对确认的单价无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用施工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用签证价,且双方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无异议的。 ● 情形二价格确认后有异议例: 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方签证确认”。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用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方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被告(建设方)认为,按双方签证价格高出了信息价的90%,不同意支付,要求执行信息价格。 问题:105元/m2 的价格该不该给? 鉴定分析:由于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不注明品牌,与实际使用的鹰牌砖没有可比性;其次鉴定机构无法了解600*600鹰牌抛光砖价格的签证背景。因此,鉴定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证单价进行计价。 约定不明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无法确定材料价格例: 背景: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材料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由双方按市场实际签证确认。”某项目采用886系列厚的铝合金门窗,按合同约定应该采用信息价,结算时发现造价信息间断公布铝合金门窗的信息价,施工期间正好没有公布,也没办理签证手续。 问题:如何确定铝合金门窗的价格 鉴定分析:由于施工期间没有886系列信息价,但有90系列的信息价。经分析比较(详见对比分析),两种系列的铝材用量相差不大,则参考了90系列的单价;但在信息价中又找不到对应规格的价格(.*),鉴定工作人员又在90系列的基础上,查找规格最齐全的年份(与施工时间相差一年),经比对(见下表分析),同规格的价格都很接近,因此,对于施工期间没有对应规格的单价,直接套用了此前1年的90系列的价格。 系列替代90—886 铝合金消耗量 年份替代(规格不全)施工年份次年—施工期间 886B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

钢化玻璃爆裂司法鉴定案例

钢化玻璃爆裂司法鉴定案例 钢化玻璃频频自爆,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是厂家的生产质量有问题,还是外力撞击引起事发之后,承建商矢口否认质量问题,拒绝赔偿!看华碧司法鉴定如何通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还原事实真相! 江苏某市的黄女士于2013年10月份对新房装修,家中的玻璃移窗、封闭阳台、封闭阳光房等有关铝合金和钢化玻璃的安装工程都交由李姓承建商承接,所有装修工程于2014年1月施工完毕,为保证工程质量,黄女士与李姓承建商签订了质量承诺保证书,保证所有承接工程保修2年。 时间到了2014年8月份,安装在南、北阳光房的钢化玻璃开始陆续破裂,其中南阳光房使用钢化玻璃42块,先后破裂8块,北阳光房使用12块,先后破裂4块。而钢化玻璃破裂后的碎片,还导致了屋内地板等物件损坏。 黄女士赶紧找到李姓承建商,但李姓承建商却坚称钢化玻璃没有质量问题,拒绝维修。期间,黄女士通过当地工商所进行调解,但李姓承建商仍旧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黄女士将李姓承建商告上了法庭。当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对涉案钢化玻璃破裂原因进 行物证鉴定。 华碧司法鉴定人接到法院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趁至黄女士家中进行现场调查,并从南阳光房取涉案破裂的钢化玻璃1块,从北阳光房取涉案破

裂的钢化玻璃1块,带回华碧司法鉴定所进行检测分析。 在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过程中,未发现涉案玻璃安装存在异常;未发现爆裂玻璃的开裂源处存在异物撞击痕迹;发现钢化玻璃开裂处存在明显“蝴蝶斑”开裂纹路,且在开裂源核心处发现硫化镍(NiS)“结石”。 钢化玻璃自爆往往是由于生产钢化玻璃的原片内部存在一些微小的结石、杂质导致的。在钢化玻璃自爆起始点处,会聚集含硫化镍的结石、杂质,这些硫化镍结石在钢化玻璃生产过程中会把高温晶态(α-NiS,六方晶系)“冻结”并保留到常温下。钢化玻璃中这种高温晶态在常温下并不稳定,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步向常温晶态(β-NiS,三方晶系)转变,在转变的同时会伴随着明显的体积膨胀(膨胀2~4%)。钢化玻璃中的硫化镍结石(NiS)在外界环境温度变化过程中,由于热胀冷缩后造成结石附近区域应力集中,当应力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导致玻璃突然破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钢化玻璃自爆现象。 根据行业经验,普通钢化玻璃的自爆率在~%左右。涉案现场南、北阳光房的钢化玻璃的自爆率分别达%、%,涉案玻璃自爆问题远超过%的行业水平。 综上所述,涉案钢化玻璃的破裂与其内部存在硫化镍(NiS)结石存在因果关系。 涉案钢化玻璃的破裂与其内部存在硫化镍(NiS)结石存在因果关系。

常见塑料制品开裂的原因浅析及检测方法简述

常见塑料制品开裂的原因浅析及检测方法简述 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常见塑料制品开裂的原因浅析及检测方法简述 引言 工程塑料因为其优异的特性——高强度、耐热、耐冲击、抗老化等而被广泛应用于工业零件及各种外壳制造上。但在制造或使用过程中,塑料制品很有可能被钉螺丝或涂胶水,这样的处理常常会诱发塑料制品的应力开裂,致使次品率很高。而开裂是塑料制品经常出现的致命缺陷,包括制作表面丝状裂纹、微裂、顶白、开裂及因制件粘模、流道粘模而造成的创伤。引起开裂的原因涉及模具、成型工艺、塑料材料、环境应力等方面。 开裂原因浅析及改进建议 不同的开裂原因会导致不同的开裂类型,如果按照开裂的时间分类,塑料制品开裂现象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脱模开裂,塑料制品从模具脱出或在机器加工过程中出现开裂,这种开裂原因和后果比较容易预估; (二)应用开裂,塑料制品在放置一段时间后或使用过程中出现开裂,这种开裂往往难以预测,且产生的后果可能是毁灭性的。 以下主要从塑料材料的选择和环境应力的角度出发,结合以上两种开裂类型简单阐述开裂原因及改进建议。

1. 材料类型所致开裂的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从选材背景及加工后出现的问题来分析材料选择对产品开裂可能造成的影响。 圆孔性连接器(代表成型中空制品) 一直以来,客户在生产成型小型圆孔时,选择的都是聚苯硫醚PPS GF30/GF40这种材料,器件没有出现任何开裂现象。在开发大圆孔径系列连接器时,客户再次选用全球多家知名厂家的PPS GF30/GF40材料。加工的结果是制品开裂非常严重,有些属于脱模开裂,有些属于应用开裂,而且不同厂家同类型含量的PPS均存在制品开裂问题。客户和材料厂商起初怀疑是塑料冲击强度不够,但同时发现冲击强度比PPS GF30/GF40低的PA6和PC材料却反而不开裂。在选用一些知名厂家提供的高抗冲击性PPS GF40材料后,开裂问题依然存在(图1)。 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我们分析,很可能是由于成型塑料圆孔的模具型芯采用的是硬质合金材料。金属材料导热和散热能力较强,而一般塑料材料散热能力较弱,金属材料和塑料挤出时不可避免会产生收缩相差较大的情况,塑料产品不同部位温度也有较大差别,对于延展性不好(断裂伸长率偏小)的塑料,无疑会发生断裂的现象。

塑料的成分

塑料的成分: 1).APET英文全称:Amorphous 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化学名称为:非结晶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是一种吸塑材料。APET吸塑材料聚酯片材(PET SHEET)也称聚酯硬质胶布,是热塑性环保塑胶产品,其边料与废品可回收,其所含化学元素同纸张一样为碳、氢、氧,属可降解性塑料。用这种材料制成的包装产品丢弃后,最终成为水和二氧化碳。A-PET环保胶片广泛用于化妆品、食品、电子、玩具、印刷等行业的包装,如各种高档吸塑包装、折盒、胶筒、窗口片等。典型应用是热收缩聚酯薄膜。 热收缩塑料薄膜的要求是在常温下稳定,加热时(玻璃化温度以上)收缩,并且是在一个方向上发生50%以上的热收缩较为理想。热收缩塑料薄膜包装的特点是:贴体透明,体现商品形象;紧束包装物,防散性好;防雨、防潮、防霉;无复原性,有一定防伪功能。热收缩塑料薄膜常用于方便食品、饮料、电子电器、金属制品等的包装,特别是收缩标签为其最主要的应用领域。热收缩塑料薄膜除了用作收缩标签外,近年来也开始用于日用商品的外包装。因为它既可使包装物品避免受到冲击,防雨、防潮、防锈,又能使产品以印刷精美的外包装赢得用户,同时它能很好地展示生产厂家的良好形象。目前,越来越多的包装厂家采用印花收缩薄膜来代替传统的透明薄膜。因为印花收缩薄膜可以提高产品的外观档次,有利于产品的广告宣传,可使商标品牌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深刻的印象。热收缩塑料薄膜一般多以无定形塑料加工制得,例如聚苯乙烯、聚氯乙烯、PVDC等。聚苯乙烯(PS)收缩膜强度低、不耐冲击,故很少被使用;而聚氯乙烯(PVC)不利于回收处理,不符合环保要okOK 求。在国外,特别是在欧洲,聚氯乙烯(PVC)塑料薄膜已被禁止在包装领域尤其是食品包装方面的使用。 2). PETG塑料 PETG塑料简要来说是一种透明塑料,是一种非晶型共聚酯,PETG常用的共聚单体为1,4-环己烷二甲醇(CHDM),全称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1,4-环己烷二甲醇酯。它是由对苯二甲酸(TPA)、乙二醇(EG)和1,4-环己烷二甲醇(CHDM)三种单体用酯交换法缩聚的产物,与PET比较多了1,4-环己烷二甲醇共聚单体,与PCT比多了乙二醇共聚单体,因此,PETG的性能和PET、PCT大不相同。具有其独特性,目前全球仅有美国伊士曼、韩国SK两家公司技术比较成熟。PETG是一种非结晶型共聚聚酯,随着共聚物中CHDM的增加,熔点下降,玻璃化温度上升,结晶度下降,最后形成无定形聚合物。一般PETG中CHDM的含量在30%-40%较适宜。具有较好的粘性、透明度、颜色、耐化学药剂、和抗应力白化能力。可很快热成型或挤出吹塑成型。粘度比丙烯酸(亚克力)好。。PETG是一种非晶型共聚酯,其制品高度透明,抗冲击性能优异,特别适宜成型厚壁透明制品,其加工成型性能极佳,能够按照设计者的意图进行任意形状的设计,可以采用传统的挤出、注塑、吹塑及吸塑等成型方法,可以广泛应用于板片材、高性能收缩膜、瓶用及异型材、化妆品包装等市场,同时其二次加工性能优良,可以进行常规的机加工修饰。伊士曼PETG等产品国内主要代理商目前有上海联模化工有限公司。 1.PETG塑料产品简介PET树脂是由二元醇(乙二醇,EG)与二元酸(对苯二甲酸,TPA)缩聚而成线型均聚聚酯,而共聚聚酯是用醇或酸改性的聚酯,有PETG、PCTG和PCTA以及可降解的共聚聚酯。 PETG是一种非结晶性共聚酯。在其生产过程中,由于一定数量的乙二醇被1,4-cyclohexane dimethanol(CHDM)所取代,可预防结晶化,进而改善加工制造和透明度。其制品高度透明,抗冲击性能优异,特别适宜成型厚壁透明制品,其加工成型性能极佳,能够按照设计者的意图进行任意形状的设计,可能采用传统的挤出、注塑、吹塑及吸塑等成型方法,可以广泛用于板材、片材、高性能收缩膜、瓶用及异型材等市场,同时其二次加工性能优良,可以进行常规机加工修饰。 2. PETG 的主要特性出众的热成型性能 PETG板材易于生产出造型复杂及拉伸比大的制品。而且,与PC板和抗冲改性的压克力不同,这种板材无须在热成型加工前进行预干燥处理。与PC板或压克力相比,其成型周期短,温度低,成品率更高。坚韧性PETG板材的挤出板材通常比通用压克力坚韧15至20倍,比抗冲改性的压克力坚韧5至10倍。PETG板材在加工、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有助于防止破裂。耐候性 PETG 板材提供了优秀的耐候性。它可以保持产品的坚韧性,防止变黄。它含有紫外线吸收剂,可共挤成一保护层,保护了板材免受紫外线的有害影响。加工简便 PETG板材可进行锯切、模切、钻孔、冲孔、剪切、铆接、铣边

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实践与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e18855795.html, 会计司法鉴定业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徐悦 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02期 摘要在经济纠纷、案件与日俱增的当今社会,当事人也愈发信赖会计司法鉴定,并期以手段科学的鉴定还原事实真相、捍卫企业利益及自身权益。而经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虽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却在鉴定主体、程序、技术标准等方面反映出一定问题,易发生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等不良后果。本文旨在针对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完善与改革进程中,与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司法鉴定、社会鉴定机构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较为可行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会计司法鉴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近年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复杂化、多元化的经济纠纷与案件也与日俱增,当事人也愈发信赖会计司法鉴定,并期以手段科学的鉴定技术还原事实真相、捍卫企业利益及自身权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虽作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却在鉴定主体资格、专业技术标准、机构准入、程序遵守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容易发生虚假鉴定、人情鉴定等不良后果,导致鉴定活动及其结果远不能达到社会期望或满足诉讼需求。本文旨在为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完善与改革进程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较为可行的改善建议。 一、我国会计司法鉴定业务承接与实施现状 我国司法会计活动启动程序,通常需在立案之后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并签订会计司法鉴定委托书。在此后的诉讼进程中,会计司法鉴定人运用会计学原理和方法,结合财务、审计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法学知识,通过检查、计算、核对、验证鉴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做出专业判断后提出鉴定意见。 依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对我国已审核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计分析不难发现,其中多数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均为会计师事务所。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上海司法鉴定网协会名录》,上海市目前具备承接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质的机构共计58家,其中54家机构均为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业务范围涉及会计司法鉴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执业鉴定人员均已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但技术职称鲜有专业执业司法会计师。另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在受理鉴定业务的同时,主要业务范围涉及审计审阅鉴证业务,以及其他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服务项目。

人力资源案例一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人力资源案例)一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壹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A公司是从事机械制造、销售、维修的民营企业,现有员工60余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亲兄弟,哥哥是董事长(大专学历),弟弟为总经理(初中学历)。二人管理风格相异,经常有不同意见,甚至几次于公司会议上发生当众争吵的事件。平时日常事务基本上交由弟弟处理,哥哥壹般只过问人员招聘和生产情况,但他们总是不经调查就随意下结论,也不给人以解释的机会,且且善变,好多事情之前说做,让下属去执行,但快做完或已经做完时他们又变卦了,弄得下属花了大量时间于做无用功。 公司鼓励员工加班,但又不愿支付加班费。所以,尽管有时确实需要加班,但因没有加班费员工也就不愿加班了;不仅如此,员工不管事假、病假、包括节假日均壹律无薪。于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时,仍会让员工垫钱办事,有时壹垫就是上千元,弄得新、老员工遇到要花钱的事均是能不做就先不做,等公司账上有钱了再做。为了省钱,缺乏常用办公设备时也不愿添置,甚至要求员工外出办事时只能坐公交车。之上种种,造成全公司工作效率低下。 因设备匮乏、待遇不合理、内部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人员招募也有壹定的难度,而且即便招来人也常会出现试用期内主动辞职的现象。这种情况HR觉得很不方便跟老板说,因为之前曾提到过通过改善上述问题来吸引人才和提高工作效率时,由于要花钱,遭到了老板的严辞拒绝,再多说的话,HR担心会让老板觉得HR跟公司不是壹条心,不能同甘共苦。 公司只有壹个曾于某500强企业做过俩年行政工作的人同时负责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老板为节约成本也不愿再多加人手。因人员流失严重,公司招聘工作量较大。老板口头上说招聘岗位很要,但于实际工作中却很少为HR提供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 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沈兆兵 一、案例背景 某建筑公司(简称承包人)通过议标取得某公司(简称发包人)的生产厂房B#厂房工程的施工承包权,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形式。工程为单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6243.55平方米,檐高为8.5米,跨度为18米;于2006年1月12日开工,2006年9月30日竣工,工期为261日历天,合同约定未按工期要求完工,每推迟一天扣总价款的1‰;质量为合格工程;施工范围为厂房施工图内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中的内容;合同约定420元/平方,包干总价为2622291.00元。承包人如期开工,发包人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工程于2006年8月底停工,厂房结构已完成,内部隔墙未完成,所有门未施工,铝合金窗框已完成,室外散水未完成,外墙涂料未完成,图纸范围内有多处未完成。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于2008年2月份发包方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返还工程拖延工期510天的违约金115万元,扣除未完工程价款40万元,并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法院受理后,应发包人的申请,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未完工程部分价款进行鉴定。而后承包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人对该工程的变更增项工程部分价款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差价进行鉴定。法院于2008年3月份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都对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了阐述,各持己见。 二、争议焦点 (一)、工程未完成部分1、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天棚抹灰取消的变更时点存在分歧,无工程变更通知单,发包人认为这是合同施工范围内的项目,现在未施工。 2、未完工程部分价款的计取标准,合同价款是按420元/平方确定的,发包人认为变更部分单价无约定,要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二)、工程变更增加部分1、工程变更增加部分有一些无签证单,发包人认为无依据部分不可增加,承包人认为原图纸上没有,施工过程中应发包人口头要求增加了工程量,应给予签证计算增加费用,

常见塑料的分类、成分及用途

常见塑料的分类、成分及用途 塑料瓶的底部通常都有一个带箭头的三角形,三角形里面一般都住着一个阿拉伯数字,而这个数字则代表了不同成 分的塑料。 1——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常见于矿泉水瓶、碳酸饮料瓶等饮料容器。温度达到70℃时易变形,且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融了。1号塑料品使用10个月后,可能释放出致癌物DEHP。这类瓶子不能放在汽车内晒太阳,不能装酒、油等物质。 2——HDPE:高密度聚乙烯 常见于白色药瓶、清洁用品、沐浴产品。不要用来做水杯,或者做储物容器装其他物品。 3——PVC:聚氯乙烯 常见于雨衣、建材、塑料膜、塑料盒等。可塑性优良,价钱便宜,故使用很普遍,耐热至81℃时达到顶点,高温时容易产生有害物质,很少被用于食品包装。难清洗、易残留,不要循环使用。 4——PE:聚乙烯

常见于保鲜膜、塑料膜等。高温时有有害物质产生,有毒物质随食物进入人体后,可能引起乳腺癌、新生儿先天缺陷等疾病。 5——PP:聚丙烯 常见于豆浆瓶、优酪乳瓶、微波炉餐盒,熔点高达167℃,是唯一可以放进微波炉的塑料制品,可在小心清洁后重复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微波炉餐盒,盒体以5号PP制造,但盒盖却以1号PET制造,由于PET不能抵受高温,故不能与盒体一并放进微波炉。 6——PS:聚苯乙烯 常见于碗装泡面盒、快餐盒。不能放进微波炉中,以免因温度过高而释放出有害化学物质。避免用快餐盒打包滚烫的食物,别用微波炉煮碗装方便面。 7——PC:其他类 常见于水壶、太空杯、奶瓶。百货公司常用这些材质的水杯当赠品。不过,这种材质的水杯很容易释放出有毒物质双酚A,对人体有害。另外,使用这种水杯时不要加热,避免暴晒在强烈的阳光下。

司法鉴定案例与思考

关于司法鉴定中“重复鉴定”问题的若干思考 2008年6月22日凌晨0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县西门河大堰桥处有人跳河。公安局迅速派值班民警赶赴现场,于凌晨3时许将溺水女孩打捞上岸后,急救人员证实其已死亡。溺水女孩名叫李树芬,1991年7月生,系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 6月22日,瓮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科的副主任法医师胡仁强、唐仕平、22岁的见习法医魏鑫、技术科科长周芳沁等4人对尸表进行了第一次全面检查。认为李树芬死亡一事系自己跳河身亡,属自杀,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告诉了死者家属。死者家属不能接受,认为有奸杀的嫌疑,要求进行DNA鉴定。6月25日下午,黔南州公安局派出法医赶到瓮安对死者进行复检,系溺水死亡。死者家属当时表示认可,但不安葬死者,要求公安部门责令王娇、刘言超、陈光权等人赔偿50万元。 7月1日,经反复向死者家属耐心细致的解释,其所有家属同意安葬,但要求下葬前再做一次尸体检验。因此省州县公检法部门法医联合进行复检,7月9日向死者家属和社会公布了瓮安李树芬遗体第三次尸检结果,再次确认死者系溺水死亡。 1、司法鉴定中“重复鉴定”释义 从我国法律现在的规定,司法机关和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以及社会团体都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即在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上,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以及案件的移送、起诉等过程中可以进行案件相关证据的司法鉴定,是由案件侦查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时也享有对于案件相关证据的相关司法鉴定。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种鉴定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于是就出现了重复鉴定,或者说是多端鉴定。 尤其是《决定》的出台,对于司法坚定机构的设置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内部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另一方面,依《决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方都处于平等地位,并且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和级别范围的限制。因此一方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仍然可以将鉴定事项提交其他鉴定机构予以重新鉴定,甚至多次启动鉴定程序。 2、司法鉴定中重复鉴定所引发的问题 (一)严重干扰了法庭对案件的审理。 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鉴定应当由依法登记或注册的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得出与客观实际相符合的结论。法官根据庭审时质证的证据居中裁判。如果同一案件中的同一个问题,出现由多个鉴定机构做出的多个不同意见的鉴定结论,法官或审判委员会是无法判断到底那个鉴定结论具有更高证明力的。 (二)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鉴定结论打架”,客观说明鉴定结论存在质量问题。鉴定过程中来自行政的、经济的和其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参加长春班主任培训有感为期一周的长春行已落下帷幕,但各位老师精彩的分享依然盘旋在脑海当中,不愿散去。都说学海无涯,或者对于现在的我来说是教海无涯,外出培训更是体会到了这四个字的含义,现在只想对自己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在这几天的培训当中又想起来之前班级发生过的一件事,经过如下: 某天,同学C过来找我聊天,说:“老师,我最近见到几次A去找B要东西吃,B总是不情不愿的,别不是受欺负了吧?”(A同学擅长体育,学习短板,还曾经参与过打架数次,B同学则是典型的乖孩子,学习特别努力。) 我对欺负两个字很敏感,于是当天找个时间又询问了和B同学同宿舍的两个人,得到的回答和C类似,便趁着下午放学的饭间找两个同学了解情况,让两人分开分别写了情况说明,当时带着先入为主的想法,对待A同学时态度就不免失之温和,但是没想到结果却让我大吃一惊。原来宿舍里的生活老师看中了A同学的“震慑力”,便让其在熄灯后还略显浮躁的男生宿舍里管纪律,同时还把开空调的任务交给了他。学校有规定,为怕学生感冒晚上空调需要定时,B同学便以让A同学随时去找他拿零食为条件成功的让A同学为他们宿舍多开会空调。知道实情之后,面对A同学自己觉得都有点尴尬,因为处理事情之前还说了他几句。

如上所述,在处理这件事情时确实出现了一些失误,因此结合这几天的培训,总结反思如下。 一:勿先入为主,应心平气和。 问题:在处理这件事情时,我犯了以下几个错误: 1:冲动:在没有了解清楚事情真相之前就急匆匆的去处理。 2:先入为主:因为平时的表现就在分别面对A和B时戴了有色眼镜,先入为主在A身上贴了“凶手”的标签,在B身上贴了“受害者”的标签。 3:言行不当:言语中对A透出怀疑,对B好言相代,未能一视同仁。 反思:在处理学生之间问题时,容易冲动是我跳不过去的一个坎,因此,首先需要改进的就不言而喻了: 1:有耐心: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品格尚未健全,犯错在所难免,这些错误,就像学习走路的幼儿跌跟头一样很正常,绝大部分是和道德品质没有关系的,所以面对这时的学生时,更需要我们耐心地去扶植,给与一份宽容。犹记得之前一位老师说过,在面对“另类”的学生时,说第一遍达不到效果,他便会以更温和的态度说第二遍,第三遍,直到学生按照要求做到为止,他的耐心是我要学习的。 2:要尊重:听黄宝国老师讲差点教育,要尊重每个孩子,不能从语言神色和行动中流露出轻视和不满,要一视同仁,尊重喜爱每个孩子,我觉得对于犯了错误的同学犹是,就事论事,不要总翻旧账,更不要“一错定终身”,目光是能传递很多信息的,我到现在还记得

塑料制品表面前处理工艺

塑料制品表面前处理工艺 塑料制品的表面处理主要包括涂层被覆处理和镀层被覆处理。一般塑料的结晶度较大,极性较小或无极性,表面能低,这会影响涂层被覆的附着力。由于塑料是一种不导电的绝缘体,因此不能按一股电镀工艺规范直接在塑料表面进行镀层被覆,所以在表面处理之前,应进行必要的前处理,以提高涂层被覆的结合力和 为镀层被覆提供具有良好结合力的导电底层。 1.涂层被覆的前处理前处理包括塑料表面的除油处理,即清洗表面的油污和脱模剂,以及塑料表面 的活化处理,目的是提高涂层被覆的附着力。 (1)塑料制品的除油。与金属制品表面除油类似,塑料制品除油可用有机溶剂清洗或用含表面活性剂的碱性水溶液除油。有机溶剂除油适用于从塑料表面清洗石蜡、蜂蜡、脂肪和其他有机性污垢,所用的有机溶剂应对塑料不溶解、不溶胀、不龟裂,其本身沸点低,易挥发,无毒且不燃。 碱性水溶液适用于耐碱塑料的除油。该溶液中含有苛性钠、碱性盐以及各种表面活性物质。最常用的表面活性物质为OP系列,即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它不会形成泡沫,也不残留在塑料表面上。 (2)塑料制品表面的活化。这种活化是为了提高塑料的表面能,也即在塑料表面生成一些极性基或加以粗化,以使涂料更易润湿和吸附于制件表面。表面活化处理的方法很多,如化学品氧化法、火焰氧化法、溶剂蒸气浸蚀法和电晕放电氧化法等。其中最广泛使用的是化学晶氧化处理法,此法常用的是铬酸处理液,其典型配方为重铬酸钾4.5%,水8.0%,浓硫酸(96%以上)87.5%。 有的塑料制品,如聚苯乙烯及ABS塑料等,未进行化学品氧化处理时也可直接进行涂层被覆。为了获得高质量的涂层被覆,也有用化学品氧化处理的,如ABS塑料在脱脂后,可采用较稀的铬酸处理液浸蚀,其典型的处理配方为铬酸420g/L,硫酸(比重1.83)200ml/L。典型的处理工艺为65℃70℃/5min10min, 水洗净,干燥。 用铬酸处理液浸蚀的优点是无论塑料制品的形状多复杂,都能处理均匀,其缺点是操作有危险,并有污 染问题。 2.镀层被覆的前处理 镀层被覆前处理的目的是提高镀层与塑料表面的附着力和使塑料表面形成导电的金属底层。前处理的工序主要包括有:机械粗化、化学除油、化学粗化、敏化处理、活化处理、还原处理和化学镀。其中前三项是为了提高镀层的附着力,后四项是为了形成导电的金属底层。 (1)机械粗化和化学粗化。机械粗化和化学粗化处理是分别用机械的方法和化学的方法使塑料表面变粗, 以增加镀层与基体的接触面积。一般认为,机械粗化所能达到的结合力仅为化学粗化的10%左右。 (2)化学除油。塑料表面镀层被覆前处理除油的方法与涂层被覆前处理除油方法相同。 (3)敏化。敏化是使具有一定吸附能力的塑料表面上吸附一些易氧化的物质,如二氯化锡、三氯化钛等。这些被吸附的易氧化物质,在活化处理时被氧化,而活化剂被还原成催化晶核,留在制品表面上。敏化的 作用是为后续的化学镀覆金属层打基础。 (4)活化。活化是借助于用催化活性金属化合物的溶液,对经过敏化的表面进行处理。其实质是将吸附有还原剂的制品浸入含有贵金属盐的氧化剂的水溶液中,于是贵金属离子作为氧化剂就被S2+n还原,还原了的贵金属呈胶体状微粒沉积在制品表面上,它具有较强的催化活性。当将此种表面浸入化学镀溶液中时,这些微粒就成为催化中心,使化学镀覆的反应速度加快。 (5)还原处理。经活化处理和用清水洗净后的制品在进行化学镀之前,用一定浓度的化学镀时用的还原剂溶液将制品浸渍,以便将未洗净的活化剂还原除净,这称为还原处理。化学镀铜时,用甲醛溶液还原处理,

塑料的组成与分类

1.塑料的组成与分类 塑料是以高分子量合成树脂为主要成分,在一定条件下(如温度、压力等)可塑制成一定形状且在常温下保持形状不变的材料。塑料都以合成树脂为基本原料,并加入填料、增塑剂、染料、稳定剂等各种辅助料而组成。因此,不同品种牌号的塑料,由于选用树脂及辅助料的性能、成分、配比及塑料生产工艺不同,则其使用及工艺特性也各不相同。为此模具设计时必须了解所用塑料的工艺特性。 一、按受热时的行为分: 1、热塑性塑料 加热时变软以至流动,冷却变硬,这种过程是可塑的,可以反复进行。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聚甲醛,聚碳酸酯,聚酰胺、丙烯酸类塑料、其它聚烯烃及其共聚物、聚砜、聚苯醚,氯化聚醚等都是热塑性塑料。热塑性塑料中树脂分子链都是线型或带支链的结构,分子链之间无化学键产生,加热时软化流动,冷却变硬的过程是物理变化。 2、热固性塑料 第一次加热时可以软化流动,加热到一定温度,产生化学反应一交链固化而变硬,这种变化是不可逆的,此后,再次加热时,已不能再变软流动了。正是借助这种特性进行成型加工,利用第一次加热时的塑化流动,在压力下充满型腔,进而固化成为确定形状和尺寸的制品。这种材料称为固性塑料。热固性塑较的树脂固化前是线型或带支链的,固化后分子链之间形成化学键,成为三度的网状结构,不仅不能再熔融,在溶剂中也不能溶解。酚醛、脲醛、三聚氰胺甲醛、环氧、不饱和聚酯、有机硅等塑料,都是热固性塑料。 二、按树脂合成时的反应类型分: 按塑料中树脂合成时的反应类型,可将树脂分为聚合型树脂和缩聚型树脂,相应的塑料分别称为聚合型塑料和缩聚型塑料。 1、聚合型塑料 树脂是由聚合反应制得。这种树脂一般是由含有不饱和键,主要是双键的单体,借双键打开生成的:反应过程中无低分子产物释出。聚烯烃、聚卤代烯

[一个,案例,引发,其他论文文档]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把金坠的重量标签加以涂改,系在假金项链上,用以“偷龙转风”,换取真的金项链,但陈某最终取得金项链的手段是乘售货员不备自行调换,假金项链所起的作用是为陈某的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发生后不会被即时发觉。真金项链占有关系的改变并不是因为售货员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于陈某,而是在没有防备情况下,被陈某乘机调包。因此,窃取行为才是陈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陈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此外,陈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的犯罪。具体说,行为人的目的,仅意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实施的结果行为,另外触犯了其他的不同罪名,其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犯罪现象就是牵连犯。②构成牵连犯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实施的两个行为都必须是分别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其中一个行为不能独立成罪,就不能成立牵连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的确有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能使售货员陷于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陈某的欺诈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关键的作用,不能单独构成诈骗罪。因此,陈某的行为不能成立牵连犯,谈不上从一重处断的问题。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界定,就不难区分。即使是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相交织的犯罪活动中,只要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其关键作用的手段是什么,也不难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有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否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③笔者认为,“陷于错误认识”是成立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界定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要素。如果不是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则相对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本文探讨的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陷于认识错误”是被害人处分行为题中应有之意,无需再特别加以表述。否则,会把人们注意的重点转移到“错误认识”上去,而事实上关键在于处分行为。在一般的诈骗行为中,通常只涉及到加害方和被害方,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处分”的含义不会产生太大的分歧。但是在遇到诈骗中的特殊情形——三角诈骗时,就需要对“处分”的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了。在三角诈骗中,除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以外,又加入了没有过错的第三人,而且被行为人欺骗是第三人,不是处分财产的被害人。其中最典型的是诉讼诈骗。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让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判决,并因此而不法得财或得物。在诉讼诈骗中,被欺骗的只有法官而已,被害人本身非常清楚事实的真相,是不会被欺骗的。行为人是利用法官手中的公权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就与通说对诈骗罪的描述有了些许的差别,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是迫于公权力的压力。有学者这样解释诉讼诈骗:“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④笔者同意这个观点。欺骗的目的是获得财物,无论被欺骗的人是否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只要具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行为人的目的都能够实现,这与直接欺骗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并取得财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例如:甲经常出入超市,发现购物者付款后,总是丢弃发票或收据。某日,甲在超市捡起妇女乙的购物收据,要求乙把所购之物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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