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成分司法鉴定案例
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固废鉴别案例分析与建议

➢一般鉴别
(1)海关因物质或物品属性专门性问题难以作出是否将进口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 决定的,可由海关委托鉴别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2)海关缉私部门查处的走私货物需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他政府机构等在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
(署检函〔2019〕 98号) 放射性
有害元素含量
异常气味 夹杂物含量
聚合物组分一致性
外观性状
灰分一致性
聚合物组分种类
一.
3. 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固体废物属性现场快速筛查检验方法
(试行)
➢放射性 ✓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γ限值不应超过: 进口口岸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μGy·h-1
➢异常气味 ✓不应有强烈刺激性异味。
1)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2)符合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 3)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等。
一.
3. 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固体废物属性现场快速筛查检验方法
(试行) ➢再生塑料颗粒(T/CPPIA 0001-2018 再生塑料颗粒通则)
非危险废物来源的热塑性塑料制品或非正品经二次加工后形成的同一成分并可直 接使用的颗粒状塑料原料。再生塑料颗粒可以完全或部分代替初级形态塑料树脂 直接使用。
复检鉴别时委托方应将海关判定依据(检验查验报告或鉴别报告)书面告知复检鉴别机构, 该批货物已经过鉴别的,受理复检鉴别的机构应将复检鉴别受理行为书面告知首次鉴别 机构。委托方没有进行告知的复检鉴别及其结论视为无效。鉴别机构应在鉴别报告中注 明为复检鉴别。
一.
2. 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流程
➢分歧或异议处理
一.
3. 进口再生塑料颗粒固体废物属性现场快速筛查检验
方法(试行)
人体腹部皮肤上咬痕法医学鉴定1例

人体腹部皮肤上咬痕法医学鉴定1例作者:徐杰,辛然,郭威,等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18年第2期关键词:咬痕:痕迹检验:法医学鉴定中图分类号:DF795.4文献标志码:B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8.02.017文章编号:1671-2072-(2018)02-0104-021 案例1.1 简要案情某年4月4日夜间,一卖淫女严某(23岁)被发现全身赤裸死于租住屋床上。
尸体检验发现,死者乳头、阴部、腹部均被咬伤,其中腹部脐处皮肤咬痕反映较全面。
技术人员拍照提取了牙齿痕迹(图1),擦拭提取了咬痕上附着的唾液斑,并在现场地面提取1枚烟头。
经DNA实验室检验,咬痕处擦拭物检出的混合DNA数据包含死者与烟头检出男性的DNA数据,经DNA数据库比对,与前科人员张某(男,27岁)相吻合,经批准将张某抓获到案。
现要求鉴定严某腹部脐处咬痕是否为张某所留。
1.2法医学检验本案现场人体腹部被咬处皮肤平坦,咬痕呈类圆形,系上下颌牙齿咬合形成,牙齿痕迹反映切牙、尖牙、双尖牙均参与了咬合过程。
根据切牙牙痕呈扁平矩形状的特点确定了切牙的位置。
测量得牙齿痕迹A中切牙痕宽6.5 mm,尖牙处牙弓宽3.8 cm:B处中切牙痕宽4.5 mm,尖牙处牙弓宽2.6 cm。
根据上颌牙齿明显大于下颌牙齿,上颌牙弓大、下颌牙弓小的解剖学一般特点,确定A处为上颌牙齿形成,B处为下颌牙齿形成(图2)。
嘱嫌疑人张某分四次采用不同大小的咬合力咬合两片牙科模型蜡片(15 cmx7.5 cm),提取嫌疑人的牙痕样本,正、反两面分别反映上、下颌牙齿样本痕迹。
1.3鉴定意见严某腹部脐处咬痕与张某牙痕蜡片样本牙列形态一致,牙冠大小和形态相同,差异之处系咬合过程系相对运动,承痕客体系人体皮肤,皮肤及皮下软组织松驰弹性等原因造成。
综合分析认为,严某腹部脐处咬痕为张某牙齿咬合形成。
2讨论比对现场牙痕与样本牙痕特征,发现两者反映的牙列形态一致,牙冠大小和形态相同,差异点在牙痕样本的上颌尖牙处牙弓宽4.2 cm,下颌尖牙处牙弓宽3.2 cm,比现场牙痕稍宽(图3)。
全国首例违法使用ODS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家电企业勿触碰法律红线

第一关注·HEADLINE12电器2020/5请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的产品种类包括家用空调行业正在应用的HCFC-22和曾经用于热水器和冰箱行业的HCFC-141b。
其中,2020年度HCFC-22的总生产配额为225171吨,比2019年度的266821吨减少了41650吨。
2020年度HCFC-141b 的总生产配额为50878吨,比2019年度的62308吨减少了11430吨。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2020年HCFC-22和HCFC-141b 配额大幅减少,中国家电行业ODS 物质的淘汰工作取得的成绩可圈可点。
不管率先开展低ODS 物质发泡剂和制冷剂的切换,还是积极响应国际ODS 物质淘汰政策,中国家电行业取得的成绩都是有目共睹的。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刚好给还为违法使用ODS 物质的家电企业敲响了警钟,对促进家电行业对ODS 物质的彻底淘汰起到震慑作用。
在他看来,在冰箱行业完成R600a 环保制冷剂的切换之后,随着R290在家用空调的市场化提速,中国家电行业为ODS 物质淘汰做出的贡献将更上一个台阶。
近日,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因违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生产组合聚醚,被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此案不仅是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构成环境污染罪并判处刑事处罚的案件,也警示着还在使用ODS 物质的企业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事实上,2018~2019年,生态环境部已连续两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ODS 专项执法行动。
其中,2019年6~8月,聚焦山东、河北、河南等11个重点省市,开展专项检查,排查相关企业656家,捣毁一家非法生产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窝点,发现16家企业存在违法使用CFC-11问题,对此,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为加强CFC-11主要原料的源头管控,对全部16家副产四氯化碳企业实施驻厂监督,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行生产工艺和产品去向全过程监管。
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6.06•【分类】其他正文司法部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治化、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有力满足了环境资源诉讼、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鉴定需求。
截至2021年底,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20家,同比增长10%,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3800余名,同比增长15%,环损鉴定2021年业务量2.06万件,同比增长36%。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第五十一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展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积极作用,宣传业务知识,加强工作指导,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更好建设美丽中国,经各地推荐和专家评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现予发布。
涉嫌走私再生黄铜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定案关键词:司法鉴定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黄铜丝混合黄铜案情概况2021年,海关查获两单涉嫌走私再生黄铜货物,一单申报名称为黄铜丝,进口量为9350千克,一单申报名称为混合黄铜,进口量为26260千克,两单货物初检鉴别均判定属于固体废物。
受有关部门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复检鉴别。
鉴定人根据《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对夹杂物含量、化学成分、金属总量、金属黄铜量、金属回收率等指标进行了鉴别。
结果显示,申报名称为黄铜丝的货物各项指标满足《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的要求,不属于固体废物;申报名称为混合黄铜的货物金属黄铜量为91.48%,不满足《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中混合黄铜金属黄铜量不小于95.0%的要求,属于固体废物。
全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第1

全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第1前言:2021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6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第144-147号),包括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截至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计发布了26批共计147个指导性案例(第9、第20号指导性案例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参照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147号)| 裁判要旨汇编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裁判要旨】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塑料水管鉴定案例

塑料水管鉴定案例
家在河南的李女士最近很苦恼。
楼上邻居家卫生间上水管破裂,导致李女士家被水浸泡数日,部分吊顶及壁纸脱落、起泡,家具、家电被严重损坏。
小区物业在事件发生后对破裂的上水管进行了维修,然而不到4个月,原水管开裂处再次开裂漏水,李女士家又再次被漏水浸泡。
两次漏水共造成房屋装修费、重装费及家具、家电损失合计49.6万元。
事故发生以后,物业公司和房产公司就责任互相推诿。
物业公司认为是房产公司建造房屋时所用水管不合格,拒绝赔付。
房产公司认为是物业公司维修不当导致漏水,也拒绝赔付。
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地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开裂水管进行质量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接受了此委托。
经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的开裂处水管存在壁厚较薄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且管壁厚度不均匀,会导致水管耐内部水压能力降低,与水管爆裂存在因果关系。
华碧司法鉴定所的意见被当地法院采信。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因上水管因存在质量问题爆裂,导致李女士家被水淹,房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在水管第一次爆裂后,虽然进行了维修,但因维护不当造成水管爆裂处再次爆裂,
也应当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公司承担8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司法部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司法部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示例文章篇一:《司法部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保护环境的重要指引》环境问题现在可真是个大事情呢!就像我们生活在一个大屋子里,要是这个屋子脏了、破了,我们肯定住得不舒服。
环境就像这个大屋子一样,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我听说过司法部的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这里面可有好多故事呢。
比如说,有一个案例是关于河流被污染的。
就像有一条清澈的小河,本来河里的小鱼小虾欢快地游着,河边的花草也长得特别茂盛。
可是突然有一天,河水变得黑乎乎的,还散发着难闻的气味。
小鱼小虾开始翻着白肚皮,花草也慢慢枯萎了。
这时候啊,就需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来找出原因了。
那些鉴定的叔叔阿姨们就像侦探一样。
他们来到河边,查看河水的颜色、闻闻河水的味道,还取了河水的样本。
他们会检测水里有哪些有害物质,是从哪里来的。
也许是附近的工厂偷偷排污水了,就像一个调皮捣蛋的孩子,偷偷做坏事。
那些工厂觉得自己的行为没人知道,可是鉴定人员可不会放过他们。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森林被破坏的。
森林就像地球的绿色头发,要是头发被剪掉一大块,地球肯定不好看了。
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乱砍滥伐树木。
这时候,鉴定人员就会去看被砍伐的树木有多少,这些树木对整个森林生态系统有多大的影响。
他们会算一算因为树木被砍,有多少小动物失去了家园。
那些小动物多可怜呀,就像我们突然被赶出自己的家一样,肯定会又害怕又伤心。
我想,这些指导案例就像是一本本教科书。
它告诉大家,环境是需要我们保护的。
要是我们不爱护环境,就会受到惩罚。
就像你要是在墙上乱涂乱画,肯定会被大人批评一样。
而且,这些案例也让那些破坏环境的人知道,他们的行为是会被发现的,是要付出代价的。
从这些案例中,我还明白了一个道理。
保护环境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是我们所有人的事情。
我们小朋友也可以做很多事情呢。
比如我们可以在植树节的时候,去种一棵树。
那棵树就像我们的小伙伴,在阳光下慢慢长大。
我们也可以少用一些塑料袋,塑料袋就像白色的恶魔,到处污染环境。
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1、某检察院诉高某某、俞某某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简介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高某某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佣了俞某某及多名工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
俞某某负责带领、督促工人上班,负责记工、记账及购买、勾兑盐酸,安排工人排放酸池污水等工作。
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做防渗处理,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
经检测:车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的盐酸污水PH值均小于2,均系危险废物。
某检察院认为高某某、俞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本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高某某、俞某某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直接排放至未经防渗处理的两个污水池内,盐酸污水溢流、渗漏至地下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故判决高某某、俞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系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解决当前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现状,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具体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2017年7月1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定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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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成分鉴定案例
李先生等5人去某个体农业服务社口头商定购买某品牌EVA农膜,5人总计交定金500元,收货后共付货款3万余元,下欠货款2万余元并写下欠条。
次年2月,李先生等5人把购买的农膜用于生产菜棚,发现棚内温度低,菜苗冻死。
李先生等5人怀疑农膜质量有问题,拒付欠款,农业服务社则坚持认为农膜质量无问题,温度低是操作不当所致并写下证明条:"7家巨棚在此处购买EVA农膜!特此证明。
"双方对于菜棚损失协商未果。
农业服务社随即向法院起诉李先生等5人要求偿还下欠农膜款。
李先生等5人则反诉农业服务社买卖合同农膜质量问题。
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件。
EVA树脂是近年来用于农业上的新的农膜材料,用其制造的农膜,透光性、保温性及耐候性都强于PVC或PE农膜,EVA农膜覆盖可较其他棚膜增产10%左右,可连续使用2年以上,老化前不变形,用后可方便回收,不易造成土壤或环境污染。
PE (聚乙烯)棚膜质地轻,柔软,易造型,透光性好,无毒,适于做各种棚膜、地膜,是我国主要的农膜品种,其缺点是;耐候性及保温性差,不易粘接。
市场上,EVA膜的出厂价高PE膜40%左右,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涉事农膜的材质究竟是EVA,还是PE。
为查明农膜是否有质量问题,经李先生等5人申请,当地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农膜样本的材质进行物证鉴定。
在双方均在场认可情况下,鉴定人员封存样本并带回华碧司法鉴定所检测。
经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提交法庭农膜样本为PE膜。
此意见与包装箱上PE处打"√",产品合格证上面PE处打"√"相一致。
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法院认为:李先生等5人在农业合作社购买农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所购物品的品类、价格未作书面约定,但是从农业合作社出具的证明来看。
农业合作社售给李先生等5人的农膜应是某品牌EVA膜。
然而经司法鉴定,农业合作社销售给李先生等5人的为PE膜,存在欺诈行为。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膜用于菜棚农业生产,属于生产资料。
李先生等5人把所购农膜用于菜棚农业生产,造成棚内菜苗冻死,收益严重受损,李先生等5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农业合作社应按实收价格予以一倍赔偿,其所收订金亦应一倍返还。
农业合作社辩称卖给李先生等5人的农膜无质量问题,无差错,并自以为是EVA膜,与鉴定意见PE膜不符,农业合作社辩解不予采信,其所要求李先生等5人支付下欠农膜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送达后,农业合作社不服,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法庭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