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辨析的应用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科技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推进,法医司法鉴定也在不断发展。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的现状是什么?如何优化策略?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的现状1.司法鉴定领域日趋专业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司法鉴定领域日趋专业化。
各类鉴定机构逐渐形成了以专业、高效、精准为特点的鉴定模式,不断提高了司法鉴定的水平和质量。
2.多元化的鉴定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鉴定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刑事案件外,民事、行政等领域的鉴定需求也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范围逐渐扩大。
3.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现代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也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例如,DNA检测技术、数字取证技术等,都为鉴定工作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技术支持。
二、优化策略1.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司法鉴定领域需要专业化的人才支持,因此,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是优化策略的重要方向。
建设更加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人才的专业素质,加强团队协作能力,对于提高司法鉴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技术手段应用技术手段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支撑,因此,加强技术手段应用也是优化策略的重点之一。
积极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鉴定效率和准确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3.完善鉴定机构管理机制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鉴定机构管理机制是优化策略的重要环节。
加强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提高机构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优化鉴定工作的关键。
4.加强鉴定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是优化鉴定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加强鉴定标准化建设,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规范,对于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5.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优化策略的重要方向之一。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提高鉴定效率和准确度,是司法鉴定工作不可或缺的发展方向。
三、结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形势下的法医司法鉴定工作也日益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探析

、
定 服务 范围的不断扩大 , 我国现行鉴 定体制与形势 的发展 已 显 得不适应 ,其 缺陷越来 越明显 。主要表 现在 以下方 面 : ( 一)鉴定机构设 置与司 法改革不协调 我 围的 物证技术鉴定机 构主要 设在公安 、 察机关 , 检 多 数 人 民法院仅 设有法医 鉴定部 门。这 些鉴定机构是公 、检、 法 机关 的一 个业 务部 门, 隶属 于 公、 法机 关的行政领 导 , 检、 它 受本系统 的指 派承 担着现 场勘查 、 收集痕迹 、 品及其 他 物 物 证的繁重任 务, 的鉴定活动 主要为侦查破 案服务 , 外 它 对 是封 闭的 。 这种封 闭式的鉴定 体制与司法实践 的需要 已经 很 不协 调 。 其一, 这种 鉴定体制 有明显的部 门从属性 和对外 封 闭性② 。公、检、法机关 的鉴定机构 是按照公、检 、法机 关 的上 下行政隶属 关系 设置 的, 为本系统办案服 务的, 有 是 具 相对 独立性 , 乏横向技 术监督和制 约机制。公 、检、法机 缺 关 的鉴定部 门, 原则上 只接受 本机关的指派或 司法 机关 内部 的聘 请 , 不承担公、 检、 法机关 以外单位或个人 的鉴定业 务, 带有 明显的部 门从属性 和对外 的封 闭性 。 二, 其 具有 鲜明 的 职权 主义特 征 。 据刑事 诉讼法 、 根 民事诉讼法和行 政诉讼法 的规定 ,鉴定决定权和鉴 定机 构的指定权属 于公 、检、法机 关 ,确 切地说,鉴定 决定权和 鉴定机构 的指 定权 掌握在 公、 检 、法机关 办案人员手 中 。 于案中涉及到的专 门问题 , 对 尤 其是刑 事诉 讼中的犯罪嫌 疑人 、 告人、辩护人、被 害人及 被 其代理人和 民事诉讼 中的原告 、 告人及 其代理人提 出的需 被 要鉴定 、 充鉴定、重新 鉴定 的问题 , 往是办案人 员认为 补 往 有必要进行 鉴定 、 充鉴定和 重新鉴 定的, 补 就指派 或者聘请 鉴定; 如果 办案人员认为 没必 要 ( 即使 客观上有必要 ) 行 进 鉴 定 、补充 鉴定、重新 鉴定 ,就决 定不予鉴定 。 (2 2 )鉴定 受案范 围过窄 ,影 响鉴定功能的发挥 鉴定结 论是一种法 定的独 立证 据, 正确 掌握和充 分运 用 科 学的鉴定 结论, 于查 明案件事 实,分清案 件性质 , 别 对 鉴 其他 证据 ,正确 处理案件 具有重要 意义。因为 “ 物证不怕 恫 吓, 物证 不会遗忘 。 证不 像人那样受 外界影响而情绪 激动。 物 物证 总是耐心地等待 着真 正识货 的人 去发现和提 取 , 然后 再 接 受 内行人 的检 验和评 断 何 家弘译 :( ”( 血迹 弹道 指纹探 奇) ,群众 出版社 19 年版 ,第 1 ) 91 页 只有充分 发挥科 学技 术鉴 定的特有功 能, 能使其 在司法活动 中显 示出 巨大 的威 才
最新 司法鉴定体制革新方向探讨-精品

司法鉴定体制革新方向探讨一、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及问题(一)司法鉴定中的启动权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分为启动决定权与启动申请权两部分。
[2]刑事公诉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及其他侦查机关;刑事自诉、民事、行政诉讼中鉴定启动主体统一为法院。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为申请鉴定的主体,刑事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只能申请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在我国,一般要求侦查、检察人员以控方的身份对犯罪提起公诉,此时如果单纯将决定权赋予控诉方就会显得被控诉方所享受的启动权是极小或是不存在的,这必将造成司法鉴定公正性的失衡。
[3](二)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意见我国在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接受质证”的情况做出的有关规定颇为繁多,并且在我国诉讼法律程序中没有类似国外的鉴定辅助人制度。
所以,当事人在受限于缺乏鉴定需要的专业知识之下,也不知如何对鉴定结论行使质证等权利。
这样一来,鉴定资质高、能力强的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效力将优于鉴定资质低、能力差的人,这对司法实践中的当事人而言是极其严重的不公平。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在确立鉴定人资格方面只要求有执业资格而没有职业资格的限制,在资格确认方面也没有具体标准,如果确认资格标准过低,就难以提高目前鉴定人的整体水平,诉讼程序中鉴定证据的客观公正性也将难以得到保障。
二、当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方向(一)加强对司法鉴定体制的立法建设国家立法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律规定中只有《决定》规定的较为详细,那些部门性规定只针对各部门内部发挥作用。
因此,我国应设立更加完善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加强实质条款的细致化以达到在具体实践中的可操性。
(二)完善国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由于我国在立法体制方面的不健全,缺乏系统性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导致出现社会鉴定机构和职权鉴定机构良莠不齐,司法鉴定工作无法可依,司法鉴定管理机制混乱不堪等不良现象。
《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持续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对于司法公正、司法规范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司法鉴定制度的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概念及作用、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以及方向与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对案件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意见提供的行为。
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可以协助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科学、客观的判断,提高司法公正性,还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质量。
司法鉴定还可以促进司法机关的专业化建设,以及提高行政部门的科学决策能力。
因此,建立健全的司法鉴定制度对于我国的司法体系来说至关重要。
然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司法鉴定人的选拔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一些不具备足够专业技术能力的鉴定人参与鉴定活动,影响司法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待加强,部分鉴定机构受到政府和企业的影响,无法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进行鉴定工作。
此外,司法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可信度也不容忽视,一些司法鉴定结果因为专业水平不过关导致存在较大争议,甚至有误鉴定的情况发生。
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培养和选拔,建立更为科学、严格的鉴定人资格认定标准,确保鉴定人具备足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其次,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制度,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政府和企业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评估和质量监控机制,加强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审核和评估,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除了方向外,还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来推进司法鉴定制度的。
首先,要加大对司法鉴定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制度的认识和参与度。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一、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 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联合发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62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07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179号,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
司法部规章及有关文件: 1.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30号,发布日期2005年4月28日; 2.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发文号司发通[2005]58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18日; 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5]65号,发布日期2005年8月26日; 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72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14日;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 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 6.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6]57号,发布日期2006年9月1日; 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7]8号,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8.《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文号司法部令第107号,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 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56号,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 10.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71号,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1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72号,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12.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95号,发布日期2009年6月10日; 13.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9]85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29日; 1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4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 15.司法部《关于推荐适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10]34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7日; 16.《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123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8日; 17.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83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 18.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84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 19.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125号,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
2011年关于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辨

2011年关于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辨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辨析周艳姣由于鉴定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具有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鉴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认定,据有关统计,在100个错案中,仅有不到一个是由法律适用错误引起的,而大量的错案都错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
因而,司法鉴定的改革迫在眉睫。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管理不统一而导致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
《决定》规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司法鉴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并取消了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同时规定侦查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对外接受委托。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被认为是司法鉴定改革的基本方向。
为配合这一《决定》,司法部成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然而上述各项措施的实施,并未达到司法鉴定改革的既定目的。
在实践当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混乱无序的问题。
法律应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由于当事人一方私下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很难得到另一方的认同,导致无休止的重复鉴定。
建议在诉讼进行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是否需要启动初次鉴定及重新鉴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提请司法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咨询和审核。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以及司法部成立司法鉴定管理局,笔者当然赞同,它对于防止那些不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滥竽充数做出错误鉴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并未能解决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
《决定》只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对司法鉴定的启动者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案件原、被告双方、律师事务所及法院分别委托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多份鉴定结论。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一、中国司法鉴定的现状梳理(一)概念厘定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在证据形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
但学界对于司法鉴定的定义为何尚存着不同观点。
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司法改革的发展阶段不同,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有着不同的概括、界定和发展:(1)如有的侧重从司法鉴定的应用范围、决定机关、任务目的、鉴定主体等方面定义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和部门,依其职权,或自己决定,或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1] (2)有的从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一个专门概念下定义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2];(3)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问题,由本部门鉴定机构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3];(4)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4];(5)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5](二)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鉴定机构隶属混乱,导致权限不清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彼此独立且相互重叠,常常导致对同一起案件的重复鉴定、多部门鉴定;而且鉴定结论效力不明,造成办案人员在适用上的无所适从。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探析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探析【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改革必不可少。
改革的方向包括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提升鉴定人员素质、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等。
具体措施可以是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鉴定标准和程序等。
改革过程中会面临种种难点,如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
尽管如此,通过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司法判决的科学性,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前景广阔,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问题,必要性,方向,具体措施,难点,前景,重要性,影响1. 引言1.1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探析司法鉴定制度是法治社会中重要的一环,旨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当前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鉴定机构独立性不足、鉴定效力偏低、鉴定标准不统一等,亟需进行改革。
本次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旨在优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质量,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司法鉴定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只有不断完善和改进司法鉴定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道路上,我们需要明确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克服改革的难点和挑战。
我们要正确认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前景和重要性,及其对司法体系和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
只有通过不懈努力和持续改革,才能不断提升司法鉴定制度的水平,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
2. 正文2.1 当前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1. 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存在竞争不公平的现象,有些鉴定机构与法院关系密切,导致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机会受到不公正对待。
2. 部分司法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导致鉴定结果可靠性不高。
3. 司法鉴定费用过高,给当事人造成经济负担,影响司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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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辨析的应用
在诉讼中,由于对重复鉴定无次数上的限制,一旦当事人觉得鉴定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便会申请重新鉴定,使得同一问题反复鉴定,同一待证事实出现多份鉴定,这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导致诉讼久拖不决。
笔者认为作为为审判活动提供专门性意见的司法鉴定应与为之服务的司法审判相适应,不能无限制的提起。
我国应建立司法鉴定鉴级制,并规定同一鉴定事项在省内一般不应超过两次。
一个鉴定事项通过初次鉴定、重新鉴定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提起鉴定。
二、我国的司法体制在鉴定的权力与权利配置上存在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方没有开启鉴定的权利,只有鉴定申请权,在当事人要求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时,必须得到公检法机关的允许,当事人在鉴定问题上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开启鉴定的权力被公检法垄断。
鉴定材料被公检法垄断,特别是侦查机关。
由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一权独大,造成其垄断鉴定材料,在当事人想申请鉴定或请求重新鉴定时却无法获得鉴定
所需的材料。
因此,要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打破公检法垄断鉴定的局面,赋予当事人开启鉴定、获得鉴定材料的权利,使我国的司法体制在鉴定的权力与权利配置上保持平衡。
三、对多个鉴定意见的取舍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
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也是平等的。
这可以避免当事人为了追求更高级别的司法鉴定而带来的重复鉴定问题,但面对不同的鉴定意见时,法官该如何取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各法院司法技术咨询和审核工作也没有真正有效的开展起来。
四、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辩论时流于形式
《决定》规定了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后出庭作证。
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办案人员盲目轻信鉴定结论,发现问题不及时反
馈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少,以至于鉴定人鉴定错了也不知道,错案责任无法追究,进而滋长了一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科学和实事求是的不良鉴定作风。
毫无疑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但关键是控辩双方以及法官如何交叉询问?在庭审中,对鉴定的问题,大家都是“门外汉”,如果仅仅要求鉴定人出庭,未必解决得了问题。
控辩双方在交叉询问中对自己知识领域以外的问题往往不得要领,法官对这些非法律的技术问题也可能一头雾水,或认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无所适从。
因此,我国应建立健全鉴定人出庭制度和司法错鉴追究责任制。
法官不应迷信司法鉴定结论,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鉴定机构或向本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咨询。
法律应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作硬性要求,同时也应建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补赔制度。
对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错鉴并给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害的,应予赔偿,并追究鉴定人员的相应责任。
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还
必须加强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实质能力,也必须加强法官对鉴定问题的把握能力。
此时,我们有必要借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技术顾问制度的规定,赋予控辩双方聘请技术顾问的权利。
在控辩双方对鉴定人询问时,由技术顾问给予专业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从而使交叉询问有的放矢,使质证实质化。
对法官而言,如果整个案件专业性很强,可以由专业陪审员参与审判,如果案件中某个方面涉及专业性问题,可以聘请技术顾问,避免在控辩双方的技术顾问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辩论时,法官因无专业人士指点而不知所措。
五、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混乱。
司法鉴定领域中许多专门性问题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而有些鉴定类别虽有部门标准,但执行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现行法律对此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不利于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
我国应在已有部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并在有些鉴定类别部门标准的执行中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