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合集下载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出现后,首先需要鉴定。

鉴定后才能进行后续理赔。

医疗事故鉴定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

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有什么不同?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法院指定鉴定。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对象不同:司法鉴定主要针对的是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需要确定事实、证据的问题,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对尸体、物证、文书等进行的技术鉴定。

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事故进行的,即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和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

2. 目的和依据不同: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揭示案件的真相、判断证据的真伪,为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而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医疗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害程度,以保护患者的权益。

3. 鉴定程序不同:司法鉴定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人员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其程序与司法鉴定有所区别。

4. 鉴定标准不同:司法鉴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惯例进行,鉴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鉴定;而医疗事故鉴定则主要依据医学知识和医疗标准进行,鉴定人员会对医疗行为和结果进行专业性的评估。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对象、目的和依据、程序和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来源:法律图书馆作者:李洪奇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医疗事故鉴定PK医疗司法鉴定汇总发展与协调

医疗事故鉴定PK医疗司法鉴定汇总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PK医疗司法鉴定汇总“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司法鉴定”是不同性质的两种鉴定。

“医疗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或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广义上讲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狭义上讲,法院委托非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为司法鉴定。

下列司法鉴定仅指狭义概念的司法鉴定进行介绍。

□◆(1)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区别:1) 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2) 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3) 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技术性认定)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技术性认定)的问题。

□◆(2)司法鉴定的提起程序及时效:1) 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2) 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3) 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4) 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3)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1)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2)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3)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4)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5)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6)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7)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8)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4)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 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这两者的法律依据、范围、性质等有哪些不同?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从医学⾓度就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鉴定,并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结论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的,从司法和医疗⾓度就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司法鉴定,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司法意见为⽬的。

2.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必要时就患者是否需要进⾏后续治疗进⾏分析。

司法鉴定的内容相对⼴泛,主要包括:医疗⾏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费等。

3.鉴定⼈员组成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召集专家库中的专家进⾏鉴定,医学会承担组织义务,实际鉴定⼈为抽签选定的专家。

鉴定意见书以医学会名义出具,鉴定专家不署名,⼀般情况下亦不出庭接受质询。

司法鉴定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员进⾏鉴定,必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咨询临床专家。

鉴定意见书由鉴定⼈员出具,由鉴定机构和鉴定⼈员共同署名,经当事⼈申请,鉴定⼈员出庭接受质询。

4.委托⽅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有:(1)由卫⽣⾏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2)由医患双⽅共同委托医学会进⾏鉴定;(3)由法院委托进⾏鉴定。

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进⾏。

5.鉴定程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15天内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由法院按法定程序确定⼊围的鉴定机构,原、被告双⽅在⼊围的鉴定机构范围内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

6.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医疗事故分组标准》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虽然都是鉴定程序,但是还是有很⼤的区别,但是实践中很多⼈对此并不了解,认为都是⼀样的。

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技术鉴定⼀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根据《⼈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当事⼈共同委托或由卫⽣⾏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是什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在实体规则上,必须坚持科学性的原则。

(⼀)鉴定法制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员的条件、参加⼯作专家的⽅法、专家鉴定组⼈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政法规与规章的要求。

医学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规则,都将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效。

(⼆)鉴定公开原则鉴定公开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1、有关的鉴定材料与资料应对双⽅当事⼈公开,当事⼈当事⼈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2、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的有关鉴定活动应向双⽅当事⼈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双⽅及代理⼈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

涉及信⼈隐私、当事⼈申请不公开的除外。

3、鉴定所依据的⾏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件应向双⽅当事⼈公开。

4、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收集、保存的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双⽅当事⼈查阅、复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 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 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 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 证人证言。
❖ 有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过失是损害的诱发因素、间 接原因或直接原因;无因果关系是指过失与损害结果 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只是偶合因素。
❖ 3、鉴定专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在病 人的损害结果中所占的参与度分辩不清
❖ 在过失责任程度的认定中,鉴定专家有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小过失承担大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 5、鉴定书内容不规范 ❖ 分析意见过于简单、分析与结论相互矛
盾、“但书”条款等是鉴定书存在的主要问 题,也是被当事人质疑最多的问题,部分还 是医疗机构无端承担赔偿责任的导火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一、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看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条例》第20条规定了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的途径—一是卫生行政部门交由鉴定,二是医 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条例》第41条、42条规 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医疗事故的概念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 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 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 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诠释医疗事故概念
❖ ①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②医疗事故的客体—病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 ③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医学会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法医机构对人体伤情、死亡原因的鉴定都是运用现代医学的理论和研究成果识别涉医案件,为司法机关证据的一种活动,无论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还是法医机构的司法鉴定书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案件起着重要作用。

但二者在目的、作用、意义方面又是不同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鉴定机构不同:医学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术团体、由医学临床各专业的专家组成,职责是负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是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机构由省政府批准),由具备资质的法医、临床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人体伤情、伤害程度以及亲缘关系、生理机能、死亡原因等鉴定。

(2)鉴定的内容不同:医学会鉴定内容主要是确定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和违反诊疗常规,即围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的鉴定。

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是被鉴定人是否构成轻伤、重伤、伤残程度亲缘关系、生理机能状态以及死亡原因等。

(3)鉴定人员专业结构不同:医学会组成主要是临床医学专业人员,涉及到临床内、儿、外、妇产、口腔、耳鼻喉、中医、传染病、检验、病理等各专业人员,只有涉及到伤残、死因时才有法医参加。

司法鉴定机构虽然也依托于医疗机构或者依靠医疗机构的检查资料,但主线专家是法医。

只有涉及到活体检查和生理机能鉴定时才有医学临床专业人员参加。

(4)专家组织形式不同: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参予专家是按照随机方法由医、患双方提出回避的范围和理由后,在未被回避的专家中抽取,专家人数必须是单数。

而司法鉴定中参予专家除坚持回避制度外,人员一般是按专业相对固定的。

专家人数应当在三人以上,不采取随机抽取方法产生。

(5)对鉴定结论的补救程序不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可以向委托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委托机构送省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鉴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出现后,首先需要鉴定。

鉴定后才能进行后续理赔。

医疗事故鉴定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

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有什么不同?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
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
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
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
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
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 * 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法院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

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
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
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

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

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

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法院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
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
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

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法院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
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
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

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 * 件、逻辑
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

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

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

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一,也是 * 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 * 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

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内容仅供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