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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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务人员应当妥善履行职业道德和法律职责,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将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患者及家属的责任
对自身因素导致的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的关键问题和挑战
医患关系
如何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关 系稳定、良好?
医疗纠纷处理
法律适用
如何实现纠纷处理的合理、公正、 公开?
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关的医疗事故,如天灾、患者自身因素等。
医疗纠纷
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涉及医疗纠纷,如医疗合同纠纷、医疗费用纠纷等。
医疗事故处理的重要性
1
保障患者权益
合理赔偿患者损失,恢复其应有的权益。
2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改善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
树立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形象
建立医务人员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和患者导向思想。
如何正确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保障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正常进 行?
改进医疗事故处理的建议和措施
1 完善制度法规
重视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才能确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效实施。
2 提高医务人员素质
加强医务人员专业素养及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和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3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患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地维护医患关系的基本稳定。
协商处理
医疗机构应主动邀请受害者及其家属进
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选择提起医
组织调查和报告
4
疗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机构应主动组织事故调查,并在7天 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医疗事故责任的确定和追究
医疗机构的责任
对因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不当,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正文:----------------------------------------------------------------------------------------------------------------------------------------------------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1988年3月30日卫生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以直接造成病人损害的程度为依据认定医疗事故的级别。

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将医疗事故的级别划分如下: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3.痴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1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1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0.双手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12.1足1手截肢或功能全废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14.双足截肢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两耳全聋3.误摘1侧肾脏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6.脊柱侧弯30度以上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10.1肢截肢或功能全废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

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童养媳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是否已构/w/mf/528867.html∙遗嘱的分类_多份遗嘱相抵触时怎么办/w/mf/528865.html∙民事义务的特点及其分类/w/mf/528862.html∙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w/mf/528860.html∙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_如何进行继承/w/mf/528859.html∙离婚常识:登记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w/mf/528856.html∙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政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w/mf/528855.html∙遗赠扶养协议违约的形式_违约有什么后果/w/mf/528853.html∙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 /w/mf/528851.html∙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w/mf/528849.html∙涉外继承的处理_涉外继承有哪些程序/w/mf/528847.html∙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 /w/mf/528845.html ∙怎么进行房屋产权过户_房屋继承的变更手续如何/w/mf/528842.html∙商场禁带饮料遭疑律师称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w/mf/528840.html∙什么是公序良俗 /w/mf/528839.html∙遗嘱公证需要注意什么_公证遗嘱能否撤销/w/mf/528836.html∙莫旗法院审结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同居纠纷/w/mf/528834.html∙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举办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业 /w/mf/528833.html ∙“小三”生子父亲拒付抚养费法院妥调息纠纷/w/mf/528831.html∙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_放弃继承权什么时候生效/w/mf/528829.html∙女子执意生下脑瘫儿引发抚养费官司/w/mf/528826.html∙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归责原则/w/mf/528824.html∙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_私生子是法定继承人吗/w/mf/528823.html∙关于以价格招标方式发行2018年第十三期央行票据的公告/w/mf/528821.html∙房产继承如何办理过户_房产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w/mf/528819.html∙公平原则共同遵守 /w/mf/528816.html ∙法院调解的原则 /w/mf/528814.html∙职工打工期间死亡工伤死亡赔偿金可作为遗产继承吗/w/mf/528812.html∙合同附随义务概念的明晰/w/mf/528811.html∙加州什么时候无需再支付子女抚养费(childsupport)/w/mf/528808.html∙有哪些形式的遗嘱_不同形式的遗嘱区别是什么/w/mf/528807.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 /w/mf/528805.html∙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w/mf/528803.html∙如何交纳离婚诉讼费用/w/mf/528800.html∙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_哪些人有权继承遗产/w/mf/528799.html∙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给付/w/mf/528797.html∙房产继承的条件_房产继承的处理方式有什么/w/mf/528795.html∙五大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w/mf/528792.html∙子女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后还可增加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w/mf/528790.html∙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_有何限制/w/mf/528789.html∙释法巧调解赡养纠纷息/w/mf/528786.html∙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我省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的通知 /w/mf/528785.html∙什么情况下口头遗嘱有效_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是什么/w/mf/528783.html∙法律事实与民事权利/w/mf/528781.html∙关于2018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三期)招投标的通知 /w/mf/528779.html∙哪些情形会失去继承权_没有继承人时遗产如何分割/w/mf/528776.html∙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w/mf/528775.html∙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原则/w/mf/528772.html∙生母和养母的遗产都可以继承吗遗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w/mf/528770.html∙法官悉心调解古稀老人终获赡养/w/mf/528768.html∙法律对法定继承是如何规定的_特殊法定继承有哪些/w/mf/528766.html∙民法学概述 /w/mf/528764.html∙法定继承人有哪些_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w/mf/528762.html∙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w/mf/528761.html∙儿子起诉抚养费庭前调解化坚冰/w/mf/528758.html∙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_能随时撤销协议吗/w/mf/528756.html∙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工商管办脱钩市场拍卖办法的通知 /w/mf/528754.html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w/mf/528752.html∙小三有继承权吗_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w/mf/528750.html∙附随义务如何解释 /w/mf/528748.html ∙可以继承的财产有哪些_不能继承的财产有哪些/w/mf/528746.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 /w/mf/528744.html∙池园司法所与与法庭成功化解抚养纠纷同居纠纷/w/mf/528742.html∙男向女索青春损失费法院判决有违“公序良俗”原则/w/mf/528740.html∙订立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_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w/mf/528738.html∙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w/mf/528736.html∙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w/mf/528734.html∙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_可随时撤销协议吗/w/mf/528732.html∙离婚后抚养费的范围/w/mf/528731.html∙八个子女不养老八旬老人讨公道/w/mf/528728.html∙放弃继承权何时可以提出_放弃继承权后可要求恢复吗/w/mf/528727.html∙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具体规定/w/mf/528725.html∙七旬老母诉讨赡养费法官即时登门妥调结/w/mf/528722.html∙股票能不能继承_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w/mf/528720.html∙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天友拍卖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批复 /w/mf/528718.html∙过错推定原则 /w/mf/528716.html∙虐待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么_怎样认定虐待继承人情节严重/w/mf/528714.html∙解读民法自愿原则 /w/mf/528712.html ∙合伙人应承担什么义务/w/mf/528710.html∙什么是继承诉讼时效_提起继承诉讼的期限/w/mf/528709.html∙轮养老人无人养巡回审判解民愁/w/mf/528706.html∙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释义及相关规定/w/mf/528704.html∙怎样认定口头遗嘱的效力_公证遗嘱什么情况下丧失效力/w/mf/528702.html∙养父执意断情养子含泪给钱/w/mf/528700.html∙女子起诉服刑男友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官成功调解家庭财/w/mf/528698.html∙胎儿有继承权吗_是否有权处置胎儿份额/w/mf/528696.html∙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w/mf/528695.html∙设立遗嘱信托的注意事项_遗嘱信托处理程序/w/mf/528693.html∙哪些人是老年人的赡养人/w/mf/528690.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w/mf/528688.html∙代位继承人有哪些_法律如何规定代位继承的条件/w/mf/528687.html∙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计算/w/mf/528684.html∙子女抚养费增加如何确定数额/w/mf/528683.html∙怎么处理法定继承遗产纠纷_怎么处理遗赠继承纠纷/w/mf/528681.html∙意思自治原则在遗产继承中的体现/w/mf/528678.html∙女子未婚生女向男友讨要20万抚养费孩子抚养费标准/w/mf/528676.html∙分割遗产应遵循的原则_继承遗产要注意哪些问题/w/mf/528674.html∙民法主要解决哪些问题/w/mf/528672.html∙罗山法院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16年赡养纠纷/w/mf/528671.html∙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_两者区别是什么/w/mf/528669.html。

最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最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工伤赔偿项目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伤残就业补助金4、医疗费5、误工费6、住院护理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必要营养费9、鉴定费10、住宿费(异地)11、交通费12、生活护理费人损赔偿项目1、误工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护理费4、残疾赔偿金5、必要营养费6、住宿费(异地)7、被扶养人生活费8、残疾辅助器具费9、鉴定费10、医疗费11、交通费12、丧葬费13、死亡补偿费14、后续治疗费15、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注: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注: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凭据支付)(十)住宿费:(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二)后续治疗费: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注: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绝大部分医疗案件,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赔偿,反之患者就很难获得赔偿。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对医院及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都有很大的影响,故医患双方都应当高度重视。

2、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

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3、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 法院委托;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3) 患者本人;4) 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5) 医疗机构4、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山东省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市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级为5000元。

6、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2017医疗损害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2017医疗损害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医疗损害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一、共有赔偿项目1、医疗费(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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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一、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

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我们在本书的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

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

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同时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实,有相关法律教育背景的律师就可以看出,该法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就是对第六款的解释,是不可抗力在医疗法律实践方面的明确和具体化!其法律实质就是“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

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1、不可抗力,依法免责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的讲,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的法理通则!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的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免责范围及适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即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的约定,也是被默认适用的。

其适用范围具有宽泛性!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上述相关情形的,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的,也是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鉴定前避免这些问题进入鉴定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3、并发症的免责条件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见到医疗机构的手术操作的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的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的后果。

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的情况。

那么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具备法定免责的事由呢?首先,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预见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这里的预见是指患者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完全应当预见到的。

其次,医疗机构有对患者及其家属的风险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患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许可或者授权。

前两项内容的实现可以通过手术前协议书、治疗风险告知书、病情告知书的形式来实现。

第三,医疗机构有对患者的风险避免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在患者手术后,按照诊疗常规医院都应当下手术后治疗医嘱、特护医嘱、特殊治疗方案等,这些都是积极避免治疗并发症的有效措施。

也是要求医疗免责的条件之一。

第四,医院有对患者的医疗救治义务: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如果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救治过程中,同时做好了以上四项,在诊疗的整个过程中诊断明确、及时;治疗系统、得当;对并发症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出现并发症时积极对症处理,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那么医疗机构可以主张不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免除其法律责任。

当然,判定的标准还是由医疗专家做出具体的判断!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世界各国一致的法理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

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医疗工作中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意外事件,造成患者不良的损害后果的,不能够在法律上主张免除其责任。

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在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中积极寻求有利的鉴定结论。

从我们接待的咨询情况看,该部分希望患者及其家属高度重视,因为,在大量的咨询中涉及这样的问题,如果仅仅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知道相关的规定,就盲目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果进行诉讼的,医疗机构会主张“法定免责”。

这样以来,面临败诉几乎是必然的,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本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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