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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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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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概念1、涵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与范围:商事组织与商行为。

主要包括合同法、买卖法、公司法、票据法、运输法、保险法等传统商法和调整新型国际商事交易与贸易的法律。

衡平法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

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

2、立法上,大陆法国家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立法主要以单行法规形式。

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审讯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绎法;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辩论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论意思自治原则1、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2、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

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国际商法(1)

国际商法(1)

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不同,国际商法不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它的调整对象只是商人们的跨国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调整对象决定了其法律性质必然是私法性的。

与国际私法不同,国际商法直接规范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国际私法属于冲突规范,它只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

3、国际法方面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A国际条约中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B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

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4、大陆法系直接源于罗马法系。

罗马法定义:是指奴隶制国家从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到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全部法律。

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的四部分《学说便会》《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

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比较1、法律分类方法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法律部门。

英美法系则以普遍法和衡平法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2、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纂法典,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3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件;英美法系的法官引证判例案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国际商法基础知识

国际商法基础知识

国际商法基础知识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无论是跨国贸易、投资,还是国际合作,都离不开国际商法的规范和保障。

那么,什么是国际商法?它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又如何在实际中应用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国际商法的世界,了解其基础知识。

国际商法,简单来说,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明确的规则和框架,以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的渊源十分广泛。

首先是国际公约,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诸多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为缔约国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国际惯例,比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它对常见的贸易术语,如 FOB、CIF 等的含义和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减少了交易中的误解和争议。

此外,各国的国内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商法。

当国际公约和惯例无法适用时,可能会依据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来解决纠纷。

在国际商事主体方面,公司是常见的形式。

不同国家对于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清算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了解这些差异对于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至关重要。

比如,在某些国家,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繁琐,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而在另一些国家,可能相对宽松。

此外,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也有一定的存在。

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商法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合同的订立方面,需要关注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

例如,要约的撤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可能存在差异。

在合同的履行方面,涉及货物的交付、检验、风险转移等问题。

比如,对于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有的国家以货物交付为标准,有的则以合同成立为标准。

同时,违约和救济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违约的形式包括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不同的违约形式对应着不同的救济措施,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实际履行等。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2.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3.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国内立法4.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5.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6.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衡平法其原意是指在14世纪时,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不完善的普通法,由英国的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的判例法。

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是救济方法和诉讼程序的不同。

7.英美法系的渊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这也是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

8.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对国际商法统一化运动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两大法系确立的许多重要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为一些重要国际商事公约所吸收和采纳,从而转化为统一的国际商事法。

2)在国际商事公约、条约和惯例尚未涉及的许多领域,目前仍要依靠有关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加以调整,而两大法系对各国法律制度影响甚大,以至于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均可纳入这两大法系之内。

9.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三、契约自由10.WTO的职能: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请阐述商法的概念和体系以及谈谈对国际商法这一概念的认识

请阐述商法的概念和体系以及谈谈对国际商法这一概念的认识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总称。

主要内容包括:商行为法、商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商事权利救济法:2、体系分为:代理法,合作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票据法,信托法,国际商事仲裁。

3、一、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具体将,举凡涉及商事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冲突法规范,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都应包含在内。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除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依据和主要的标准外,由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调整方法的异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

举一个明显的例证,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从未引起过争议,但刑法显然不是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而是调整由于犯罪所破坏的多种社会关系的,几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但其调整方法却是单一的刑罚手段。

这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调整方法。

同样,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多样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显著特征。

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商法随书习题及答案

国际商法随书习题及答案

练习第一章导论一、名词解释1. 国际商法;2. 国际贸易惯例;3. 成文法;4. 大陆法系;5. 先例约束力原则;6. 英美法系7. 法典二、填空题1.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国际商法的两个重要渊源是国际法和国内法。

3. 目前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影响最大的贸易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2010》和UCP600》。

4. 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逻辑化和法典化。

5. 大陆法系各国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6. 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大部分,这是美国法律结构上的一个主要特点。

7. 大陆法系分布很广,甚至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个别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英国的苏格兰地区。

三、判断题1. 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的含义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

(X )2. 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主要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编制方法。

(V )3. 国际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或组成部分。

(V)4. 德国和法国都民商合一国家。

(X)5. 当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商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采纳“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V)6. 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私法。

(V)7. 《美国统一商法典》已被大多数州所采纳。

(V)8. 立法、司法、行政等司法解释是现行中国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

(V)9.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典型案件判决,对同类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指导意义,说明我国是判例法国家之一。

(X)四、单选题1. 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D )。

A英国B美国C印度D中国2. 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B )法学家提出来的。

A法国B罗马C德国D荷兰3. 在国际商法中,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不包括(D )。

A公司B个人企业C合伙D国家4. 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D )。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绪论一、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必须有一方面是跨国界的。

二、国际商法渊源:1.国际商事条约最主要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2.国际商事惯例本身不是法律部具备约束力国际条约明确赋予法律约束力国内立法计入国内立法一般性规定除非商事主题明确排除某一国际惯例的适用否则有肯能3.各国国内法仅对本国国内具有法律约束力4.学说不具法律约束力不能自动成为渊源5.示范法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除非商事主体主动采纳三、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以德国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特点1.法律成文化2.公私法分明3.诉讼上以职权为主4.法院组织层次基本相同5.法律推理上以演绎法为主四、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普通衡平)为基础发展的特点:1.法律渊源以判例为主2.没有严格区分公私法3.诉讼上以对抗为主4.法律推理上以归纳法为主5.法官在法律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

五、两大法系异同商事组织法一、商事组织三总基本法律形式: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个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管理的企业。

不是法人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投资人以自己全部财产对企业负责世界上数量最多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组成的企业。

是人的组合。

原则上不是法人(荷兰法国除外)家族企业。

公司:是法人(拥有自己独立资产,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企业的经营生产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股东以其认缴(非实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二、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还摆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三、公司股本不得用于公司分红四、授权资本:又称核准资本,是公司按章程有权发行的全部资本。

设立时不必要将所有授权资本发行完毕,可留待日后需要时补足。

发行资本:是公司发行的用于投资者认购的资本。

授权资本是名义资本最高资本。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于票据上对于他人所记载的要件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3.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4.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这种有价证券的权利与证券占有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离开证券根本不能主张权利。

5.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拘束力。

1.商事调解:指在商事裁决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庭或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商事法律争议的一种活动和方式。

2.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仍然坚持按合同履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诚信原则,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以免除或变更责任。

3.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后,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的票据权利。

使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四个,即:(1)须从无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

(2)取得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3)须支付相当的对价。

(4)须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4.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会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1.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由于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承兑或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等场合下,为了防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及为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一般由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加入票据关系参加承兑,以保全票据的信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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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书P5)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又称法典法系、民法法系。

以德国法国两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特点:1.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不是判例。

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对实体法重视多于程序法4.强调成文法的作用5.法律渊源:法律、习惯、判例、学理大陆法系法院组织:各国法院审级层次基本相同(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系是指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分为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

英国法系特点:1.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2.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而不是公法、私法)3.重视程序4.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美国法系特点:1. 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2. 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也包括联邦法、州法3. 重视程序4. 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两大法系比较自行掌握,不要求按照PPT中的八点总结。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成立。

合伙关系的认定: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与分担损失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3.合伙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同样的权利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负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

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上的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公司:(法定性、盈利性、法人资格)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盈利而经营业务。

有两个基本属性:法人、有限责任。

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了解有四种分类,只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化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 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但股份有限公司可公开发行股票。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时受限,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自由流通转让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受限,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受限下面是百度中找的,仅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代理权的产生:(可能会出案例分析)1.大陆法:1)法定代理: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包括三种情况:(1)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2)根据法院确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法院批准的破产人或指定的清算人;(3)根据私人推选取得的代理权,例如,家族推选的遗产管理人。

2)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2.英美法:1)明示代理: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2)追认代理:在无权代理情形下,由本人通过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给予的追认而实现的授权。

后果是代理人在法律上看一开始就获授权。

3)默示授权(推定授权):通过对本人行为的推定而确认其存在的授权。

(1)根据本人对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而推定;(2)根据本人对相对人实施的行为而推定;(不容否认的代理,大陆法称表见代理) (3)根据本人对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沉默而推定。

(不容否认的代理)PPT中的案例:案例一: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公司案(1971)(推定授权) 被告法妮新织造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事后拒绝付款,原告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起诉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租车,原告有权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被告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案例二: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4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

乙家电厂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答案]: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

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案例三:[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所做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不具备默示授权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例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则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

这里所谓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而言的。

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不予以保护。

对于无权代理,大陆法各国基本上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

英美法把大陆法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

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

代理权的内外部关系:内部关系: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本人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的义务和本人义务代理人的义务1、勤勉义务2、诚信、忠诚义务(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

(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

代理人非经本人的特别许可,也不能同时兼为第三人的代理人从两边收取佣金。

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

案例某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购买一台数控机床,乙公司在未得到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乙公司)订立了购销合同,把自己生产的一台数控机床卖给了甲公司。

3、保密义务4、申报账目义务5、不得擅自转委托义务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关于佣金的特别问题:英美法系:只要本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有权得到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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