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四章:公司法
国际商法之公司法

依附关系
母公司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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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关系 公司国籍 产权性质
总公司 分公司
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国有公司 私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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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
子公司
《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 法人资格”。所以,子公司有独立的名称、 章程和组织机构,有法定的资本,可以自 己的名义对外交往,并以公司的资产对公 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再设立或控 制的更低层次的公司相对于母公司来说, 则为孙公司、曾孙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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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 起人。这是一个最低人数的规定,而对 最多人数则没有加以限制;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发起人,但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因为所设立的公司是中 国法人,为了保证及时办理有关事务和 履行义务,应当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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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某公司欲成立为注册资本为1000万的股 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 定,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最低应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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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法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万 法郎;
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不得少于10万澳元; 日本规定不得少于1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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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外汇牌价 20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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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程序
A、制定公司章程 B、报经审批 C、股东出资 D、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单)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
自考《商法二》第四章--公司法

揭开公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面纱
❖ 1984年12月3日,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 的美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美国联合 碳化物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所属的工厂贮存 的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漏,致使当地居 民2000多人丧生,严重受害者达3-4万人,其 余受害受伤者达52万人。印度政府于1986年 9月向印度法院提出诉讼,原告认为,这一毒 气惨案的发生,作为母公司的美国联合碳化 物公司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
• 发起人的责任:
• (1)在公司筹备期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合 伙性质
• (2)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转变为股东 间的合作关系,发起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
•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 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 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优缺点 优点:(1)便于公司的尽快成立 (2)免除了变更注册资本的繁琐程序 缺点:(1)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
等非法行为的滋生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认可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 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 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 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 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 须在一定时期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
•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否则造成损害要予以赔偿。
• 控股股东? • 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 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 活动与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 特征: • 1、公司法是组织法 • 2、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特有行为的活动法 • 3、公司法既强调股东自治,也保障社会利
国际商法 第4章 公司法

四、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在民法 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原先是作为民商法I的
一部分而存在的,但由于公司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公司法逐
渐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而独树一帜,成为单行法规。公司法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自成一体的做 法是一种历史趋势。当前,采取单行法规的国家已占绝大多数。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公司法,因此,整个美国共有50个公司法。至于由全国律师协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而不能采用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分别管理的管理方式。 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或continuity of life) 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亡或破产都不 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会起草的《美国标准公司法》(Model of Business Corporate Act ,简称MBCA),其本身没有法
律约束力,但它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该法律的大部分内容 已为多数州所采用,成为各州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尽管《美国标准公司法》本身没有法律效力, 但作为法律文件来说,不失为美国公司法之“标准”和“样板”。由于它的特殊地位,本章将
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
沈四宝.国际商法论丝: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4. 因此,在英美法
国家法院的许多案件中,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 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 的做法,通常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是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 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 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 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但是具体而言,如何判断公司的责任是否应该由
1国际商法概述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含义: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民 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 破仑法典》为传统和范本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 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国法大全》
a.学说汇编 Digest b.法学阶梯 Institute
• 公法: public law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公的
生活关系法律,体现命令,强制关系. • 私法: private law 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于私 的生活关系法律,体现自由,平等关系.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 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 依归。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 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 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商法———受雇人行为对外的效果 劳动法——受雇人与雇佣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域不同 商法———注重企业主体间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 —— 在社会政策上注意保护辅助者 的利益
商法的渊源 sources of law
1.商事法律 2.民法中的商事规定 3.商事习惯法 4.判例 5.商事法理 6.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事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ship 的构成要素
主体subject——商人merchant 客体object——商行为conduct 内容content——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特殊的书面形式: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
2、以确认书方式成立合同(《合同法》
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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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
甲公司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售货确认书为准。 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 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7年12 月20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 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 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 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议。 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思考4-1
迈克尔即将去读大学。他的邻居、农场主约翰 与迈克尔签订了一个协议,每年资助迈克尔2000美 元的学费,直到迈克尔读完大学为止,作为对迈克 尔的一种奖励,因为以前迈克尔经常无偿地帮助他 做许多农活。你认为,该协议签订后,在迈克尔与 约翰之间,是否形成了一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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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求订立合同的当 事人所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
怎么来判断是否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 法律从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抽取两个典 型的阶段,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要约、承诺。
(二)合同有对价或约因
1.对价
对价,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一方当事人所得到
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而付出的具有法 律价值的代价。
国际商法(沈王第三版)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核心部分)1.绪论2.商事主体法,包括代理法、合伙法、公司法和我国三资企业法3.商事行为法,包括商事合同法、买卖法、票据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二节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2)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的?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的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因此,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强烈和直接的影响。
大陆法系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类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同特点:法院的审级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并存。
基本分为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第三节普通法系(1)普通法系分布在哪些国家和地区?(2)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有哪些异同点?一、普通法系的概念与分布范围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第四章 公司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 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 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 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二,收益不同。股票持有人是从公司利润中分取股息、 红利;债券持有人则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有权依事 先约定的利率计取利息。
第三,承担的风险不同。债券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相对于 股票持有人要小。
第四,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权利不同。债券持有人无权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人则可通过在股东大 会上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 务
第五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与股票都是有价证券,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性质不同。股票表示的是股东权,是股权凭证; 债券表示的是债权,是债权凭证。
1.责任的有限性 2.筹资与经营的公开性 3.股份的等额性 4.公司的资合性
5.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国际商法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节 公司的主要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第四节 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机制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第七节 公司的并购、解散和清算 第八节 外国公司
引例:债权人诉债务人公司股东案
• 2000年7月,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 起设立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装 公司)并于2000年8月25日依法成立。
公司的力量
←《 公 司 的 力 量 》 是 一部深刻探讨公司制 度的电视纪录片。它 以世界现代化进程为 背景,梳理公司起源 、发展、演变、创新 的历史,讨论公司组 织与经济制度、思想 文化、科技创造、社 会生活等诸多层面之 间的相互推动和影响 ,旨在以公司为载体 观察市场经济的演进 ,探寻成长中的中国 公司的发展道路。
系。
我国的公司法历史1:
• 在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的封建统治,商 品经济很不发达,生产社会化程度低,公 司出现较晚,公司立法也较为滞后,直到 鸦片战争后的洋务运动时期,我国才出现 了公司企业和公司立法。
• 我国历史上的首家公司,是1861年由美国 鸦片商人开办的旗昌洋行会同十几家其它 商行和中国买办,筹资白银100万两,在 上海创立的以长江航运为业的“旗昌轮船 公司”。
我国的公司法历史3:
•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为 了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制 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该 法 共 11 章 230 条 , 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决定》,对该法的部分条款 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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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英美法国家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 常常会拒绝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直接探究公司与其股东的真实关系。
(1)适用条件:
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 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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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一)概念: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 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二)基本法律特征: 1、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 3、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4、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 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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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公司信用基础 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公司这是指以股东的能力、财力、声望和 信誉等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无限公司) 人合兼资合的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 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第四章:公 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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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提要
1、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特征 2、公司的主要分类 3、公司的设立 4、公司的财务及资金来源 5、公司的管理和治理 6、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 7、外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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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但是,在 法律上,关于“公司”一词的含义,不同国家因所属法系不 同而有不同表述。 大陆法系中,公司法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没 有统一的公司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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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本国公司:按照其所在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 的公司。 外国公司:在一国境内,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 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国际性公司”、 “全球性公司”等,是指以一个或几个国家为基地 或母国,制订并服从统一的经营方针或战略,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附属 公司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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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它是由对 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所组成 的公司。当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对公司的全体股 东或任何一个股东要求清偿债务。而股东不 论出资多少都对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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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一)概念: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 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二)基本法律特征: 1、公司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 2、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严格的限制 3、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50人) 4、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 5、具有明显的人合性质 6、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公开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 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的永久存在性 (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集合性。 (3)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 (4)公司是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定性。 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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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兼采了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 们的不足。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无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股东相互了 解信任,而这些股东又不必像无限公司股东那样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 面,有限公司又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的特点,股东既对公司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又不需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以放弃对公司业务的管 理权作为代价;有限公司的财务情况亦无须对外公开。有限公司的人合 性兼资合性的整体优越性还有别于两合公司,两合公司尽管同样兼具人 合性与资和性,但其股东成分较复杂、责任形式不一,内部关系较难协 调 但有限公司也因其人合性和封闭的特点,一般难以成长为大型企业。 因此,总体说来,有限公司是更符合中小企业需要的公司形式,各国实 践中,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采用了有限公司的形式。在我国,外商投资公 司基本上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也主要采取有限 公司形式,进行公司改制,因而我国的许多有限公司规模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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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形式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事经 营活动中,具有其他公司和企业形式无可比拟的优 越性,但同时它又有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或不足, 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析和研究,应有辨证地思考, 应对其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利于集资、分散风险、 公众性强、股份变现容易、管理科学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设立程序复杂、易于少 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控制掌握,股东对于 公司缺乏责任感。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利为 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陆法 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如英国的《伯尔门公司法》一书中说: “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体”。《美国标 准公司法》给公司下的定义则是:“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 之营利公司。” 2013-7-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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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几种具体的情形: A、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出资不实或不足 B、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C、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其指 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易、
运用的较少,只有法院才有权力行使,法官 有较大的裁量权,在裁决时,往往要综合考 虑多方面的要素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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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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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以前,各国基本上没有制定统一的、一般性的公司法。 早期公司设立,由当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作规定。17世纪 至19世纪,一些国家对于公司的设立采取国家元首发布特许 令或由议会通过特种法案,许可成立并授予特权。如17世纪 成立的英国的东印度公司、英格兰银行等就是通过王室授予 特许证并在特许证上规定公司的性质和特权这种方式成立的。 从19世纪开始,公司立法进入第二个阶段,各国陆续制定了 关于公司的一般性法律,公司组织及行为开始有了一般性规 范; 20世纪50年代以后,公司立法进人了第三个阶段。适应公司 制度的社会化、国际化变革,公司立法在内容上发生了明显 更新。其主要趋向是:加强董事会、经理的经营管理权限, 使之能够适应市场变化,集中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限制 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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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法的概念
1)、概念: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 和解散以及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公司企业:公司法是所有公 司企业的总章程 3)、规定公司内部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A、公司内部关系
股东、董事、高级职员、一般 雇员之间的关系
公司各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 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是现代公司的一 种基本形式。 3、两合公司: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 东混合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中必须依约至少有一人 承担无限责任,同时也必须至少有一人承担有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 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 业形式。 5、股份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股份 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与两合公司的不同之处主 要是,股份两合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部分被划分成了 股份,而且是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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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公司和母公司的法律特征
子公司 分公司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 章程 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 独立核算,是自负盈亏 经济实体 独立进行各类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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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 公司章程 全部资产属于母公司 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业 务活动
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B、公司外部关系 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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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司的分类
1、依股东所负责任的不同,一般将公司分为五种:无限责 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两合公司 2、按公司国籍的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 司。 3、按公司之间关系性质的不同,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总 公司和分公司。 4、按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5、按公司产权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公司、私营(民营) 公司和合营公司。
四、公司立法
1、公司立法的发展 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以公司法为依据和 保障的。 公司法是随着现代公司的产生而逐渐发展和完 善起来的规范公司组织和公司活动的法律制度。对 公司作出最早规定的当推英国政府于1672年颁布的 《商事条例》。300余年来,公司立法大致经过了三 个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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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公司立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为了推行现 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制度,促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该法共 11章230条,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对该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2004 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