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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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般侵权责任⼀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般需要由患⽅证明医务⼈员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诊疗⾏为;(⼆)患者的损害;(三)诊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员有过错。

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过错的证明责任。

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动指南。

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为的合法性。

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

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中。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程序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程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

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法院起诉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

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1、确定原、被告进行诉讼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

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起诉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

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

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法院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医疗官司注意事项

医疗官司注意事项

医疗官司注意事项
病历资料的封存与管理:
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时间要求医院按照法律规定封存病历资料,确保原始病历不被篡改或销毁。

病历是医疗事故案件中的核心证据,对判定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

收集和保存证据:
除了病历外,还应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清单、诊疗记录、影像资料、化验单据等所有相关医疗文件。

如果患者遭受损害,还需保留相关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误工证明以及可能涉及残疾赔偿的相关鉴定意见等。

咨询医学专家:
针对疑似医疗事故,及时寻求独立第三方(如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

聘请律师代理:
在初步判断存在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后,建议尽早聘请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团队提供法律援助,以准确把握诉讼策略,撰写诉状,参与法庭辩论。

管辖法院的选择与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诉材料的准备和提交,确保顺利立案。

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侵权诉讼中,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承担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

遵守诉讼程序:
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庭前准备、庭审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严格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和程序。

合理诉求:
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来计算,避免过高或过低,确保诉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耐心等待与积极沟通:
打医疗官司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同时与律师保持紧密沟通,随时了解案件进展并作出相应调整。

总之,打医疗官司是一项专业性强且流程复杂的事务,务必做好充分准备,遵纪守法,理性维权。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一、什么是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如下几项,即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广泛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一些例外的情况。

另外还有一种无过错原则,虽然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无过错责任这样一种责任形式。

由于医疗事故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因此其归责原则也适用民事侵权的这四种归责原则之一。

二、医疗事故归责原则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人类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导致医疗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不确定性,同时在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保护全局”的诊疗行为又经常是治愈病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在诊疗过程中要求不对就诊人员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而也导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实行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加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用法律特别限定的,不允许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过程中只有实行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才能显示司法公正。

过去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到司法公正。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会发 生 。此 时 , 明责任就转 移到被告一 方' 告 证 由被 证 明 自己的行 为不 曾造 成受害人 的损失 。 若被告 不 能 证 明 自己 的行为 没有 过失 , 由被告 承担不利 的 则
( ) 利 于 维 护 患 者 权 益 , 剧 了 医 患 双 方 的 一 不 加
j 雇 1 .
( 不 利 于 医疗机 构 严格加 强 自身 管理 , 二) 有碍
医疗事 业的 长期稳 定 、 康发展 健
具有高度适应性 的法则, 用于今后类似事件的证据
推断 , 从而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的存在。而举证责 任倒置须有 两个前提 :. 1 须有重大诊疗过失的存 在。 . 2 诊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所发生伤害的性 质。因此 , 国实行的是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田 德 。 “ 妨碍证职” 是指本来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 因其
第5 8条规 定 的例 外 情形 ,一 艘 隋况下均 由患 者对
定》 , )现主要 以《 侵权责任法》 为主。 1 96 . 8 年颁布 的《 1 民法通则》 对医疗侵权举证 责任的分配并没有 明确规定。 而按照《 民法通则》 第
16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民 、 人 由 于过 错 侵 害 国 0 公 法 家 的、 集体 的财产 ,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 , 应当承
致推定” 原则 。“ 大致推定 ” , 是指在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案件中, 原告 只需证 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
夺人们某项行为的权利 , 毕竟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法 律, 应为多数人 的利益服务 。如今《 侵权责任法》 所 主张的过错归责原则 , 将医方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几乎全部转移给患者。 而由于医疗活动所具有的专 业 性 和复杂 性 , 以及患 者掌 握专业 知识 和医疗资料 的有限性 ,要求其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十分困难。 这 使得 医方 对 于 自己行为 的注意义务 大为减 轻 , 从 而在业务上产生怠慢 , 在态度上放松警惕 , 不能仔 细把好事前 、 中的医疗质量关 , 事 使得许多本可以 杜绝的医疗事件频频发生。 这不仅不利于医疗机构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和及时的原则,实行精确、全面、客观的鉴定方法。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优先依法与医事纠纷处理机构合作,确保鉴定结果能够提供给当事人,为纠纷的调解和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准备、鉴定会议和鉴定报告等环节。

第六条鉴定申请应当由医事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书面提出,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鉴定请求事项和相关举证材料。

第七条鉴定材料的提交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要求,包括病历、影像学检查结果、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医学证据。

第八条鉴定准备阶段,鉴定委员会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据医学知识进行初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

第九条鉴定会议应当由鉴定委员会主持召开,鉴定委员会成员认真审查鉴定材料,并进行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第十条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委员会按照《医疗损害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和医事纠纷处理机构提交。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受到保密待遇,未经鉴定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相关鉴定资料。

第三章医疗损害鉴定标准第十二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对医事纠纷发生前后的医疗过程、医疗方式和效果、医疗人员的责任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定。

第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综合考虑医学知识、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医疗机构的条件和医务人员的能力等因素,确定损害成因和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注重对医事纠纷双方的听证,有关当事人在鉴定会议中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医疗事故诉讼程序

医疗事故诉讼程序

医疗事故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医疗事故产生的原因包括我国总体的医疗水平、从医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

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及患者家属要及时保留证据,如果要提起诉讼的,那么医疗事故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医疗事故诉讼程序(一)基本事项1、案由的选择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1)有医患关系;(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3)患者有损害后果;(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之间因果关系;(5)患者有经济损失;(6)在诉讼时效内。

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二)一审程序1、管辖法院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证据保全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⑴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⑵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5、司法文检鉴定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

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3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3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是医疗纠纷鉴定工作的指导文件,对于规范医疗纠纷的鉴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的详细介绍,内容包括细则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的实施要点等。

一、细则的背景和目的《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疗纠纷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为公正、科学、公开地进行医疗纠纷鉴定提供指导。

其主要目的是:1.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通过制定合理的鉴定程序和要求,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鉴定不当导致的不公正赔偿。

2. 促进医患双方和谐关系。

通过规范鉴定程序和要求,增加医患间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医患双方的和谐关系,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3. 提升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

通过明确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提高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增强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鉴定结果。

二、细则的适用范围《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同时,也适用于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鉴定工作中。

三、细则的实施要点《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的实施要点包括以下内容:1. 鉴定机构的规定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人员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鉴定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鉴定程序的规定鉴定程序应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鉴定、结论等环节。

申请人可以是医患双方、相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鉴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确定鉴定的适用性和必要性。

确定适用性后,鉴定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并根据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

最后,鉴定机构应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报告。

3. 鉴定要求的规定鉴定要求包括对鉴定人员和鉴定依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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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
据规则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
一、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及医疗技术鉴定的功能区别及证据属性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属于法医学,多数属于对故意或过失性的人身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进行的鉴定,多数为侵权行为单一且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鉴定目的主要是确定人身损害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

而包括医疗事故及医疗过失鉴定在内的医疗技术鉴定则属于临床医学,而由于医疗纠纷均是因过失性临床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纠纷,临床医疗行为也存在医疗措施本身所具有的侵袭性、患者体质的多样性、损害原因的复杂性、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病症发展的不可控制性等特点,医疗技术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医疗行为过错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有所区别。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等同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的医疗技术鉴定。

医疗技术鉴定是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作出的医疗专业判断,是对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理的证据,也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

因此,医疗技术鉴定应当针对是否存在医疗侵权行为事实作出医学技术认定。

即医疗技术鉴定结论的内容,应当包括提交鉴定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等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对因患者原患疾病、医疗合理损害、医疗非正常损害等混合因素形成的人身损害结果,医疗技术鉴定应当对医疗过失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结果的等次及比例作出确认,以克服医疗事故鉴定覆盖面狭窄的缺陷。

医疗技术鉴定固然重要,但是,其只是法官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之一而非全部,甚至不是关键。

在事实认定中,其能起多大作用,归根结底还是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全部
证据材料来裁量。

换言之,法官虽然需要将医疗技术鉴定作为重要参考,但医疗技术鉴定不能取代法官的认定,医疗技术鉴定组织也不能替代法官判案。

医疗技术在医疗技术鉴定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因为其内容或程序问题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地认定事实的证据时,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是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

二、对提交医疗技术鉴定中特殊情形的病历资料审查
病历资料是反映患者病情发生发展过程及医疗机构实施治疗情况的临床资料。

除涉及医疗伦理(如隐私等)之外的病历资料可以作为直接诉讼证据外,病历资料还是作出医疗技术鉴定结论或司法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

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病历规范”)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针对因病历资料制作不规范、内容不完整和随意涂改等,导致医疗事故及医疗过失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时有发生的现状,司法实践中对委托鉴定的病历资料审查应当注意下列情形:
1.医疗人员对病历的修改根据病历规范第六条规定,修改病历的合法情形仅为出现错字和上级医务人员认为需要修改时,且修改不得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患者以修改为由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如果属于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进行修改,或者修改的内容与原书写的内容不一致,或者采取刮、粘、涂等方法添加、变造、伪造病历的,应当认定无效。

但除违法修改的部分无效外,不影响其他内容的证明力。

2.患者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的病历资料对患者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的病历资料,与医方提交的病历发生冲突时,如果医方没有证据证明患者系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也不能证明该病历系伪造,则应当认定有效。

与此相应,对医方提交的病历则推定其违法,应当以违反医疗规章认定无效。

3.医疗人员事后补写病历根据病历规范第九条规定,合法的补写病历行为仅存于抢救急危患者情形且必须注明。

对患者以补写为由提出真实性异议的,如果医疗人员补写病历非属抢救急危患者的情形且未注明“补写”字样,应当以违反医疗规章认定无效。

4.病历书写者的主体资格根据病历规范第七条规定:病历由相应医务人员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如果患者以实习、试用期、进修医务人员书写病历违反规定为由提出异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如不能得出否定其真实性结论时,应当认定有效。

因为如果一律加以否定,则可能成为培养临床医务人员的法律障碍。

在委托医疗技术鉴定时,委托法院和医疗技术鉴定机构均有权对提交鉴定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两者衔接应当遵守的规则是:(1)患者对病历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病历资料可以作为鉴定资料,由医疗技术鉴定机构据以作出鉴定结论;(2)委托法院认定全部病历真实性的情况下,医疗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完成鉴定程序;(3)法院认定病历资料部分无效,如果医疗技术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认为修改部分不影响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4)如果医疗技术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认为修改部分影响鉴定结论,且因缺少该记录而导致无法作出判断时,鉴定机构应当出具不能鉴定证明书,由医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5)患者不服委托法院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拒绝配合并导致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由患者承担被驳回起诉的不利后果。

不能进行医疗技术鉴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3)伪造、销毁、篡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4)医学文书应记载而未记载或者记载缺漏,足以表明存在重大医疗瑕疵事实的。

三、因医疗伦理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争议的举证责任
法律创设医疗机构告知义务,是因为医疗行为具有服务合同属性,且具有损害性的医疗行为必须获得正当性基础。

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等民事权利并造成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的内容,主要是对患者作出决定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信息:一是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状况等;二是患者病情及医疗机构的检查、诊断方案;三是检查、诊断结果;四是转医或转诊的建议。

其例外情形是:(1)依据法律赋予医务人员强制治疗的权限;(2)危险性极其轻微且发生的可能性几乎没有;(3)患者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4)患者自愿放弃接受医生的说明;(5)由于势态紧急无法取得患者的承诺;(6)如果加以说明可能给患者招致不良影响。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是指对涉及患者隐私权、身份权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向社会或无关人员公开。

其例外情形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调查时,医疗机构不得据以履行其保密义务不予配合。

根据以上,在审理因医疗伦理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时,举证责任原则上应作以下分配:
1.医疗机构承担履行告知义务的确实充分的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的技术性,患者除对自己应当支付的医疗费数额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外,多数对医疗措施的实施及后果处于一知半解或完全不解状态,基于民法的诚信原则,医方必须对患者履行全面详尽的告
知义务。

依医疗规章及医疗实践,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主要采取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同意书,并且普遍采用格式条款的告知形式,但医方仍然应当作出详尽说明,直至患者或其家属明白为止。

如果患者举证证明医方未尽详尽说明,或依患者及其家属认知能力不能明确的,即使有患者或其家属签字,也应当比照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精神,作出不利于医疗机构的解释,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2.患者承担医方违法事实及人身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在涉及医疗伦理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应当承担自己人身及精神损害事实、医方存在告知及保密过错等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如果患者举证能够达到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时,推定医方违反告知或保密义务与其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患者仅能证明医方违反告知或保密义务,人身损害事实不成立或仅造成精神损害的,医方则应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但如果医方能够证明履行告知及保密义务没有过错,则可以免责。

3.法官有权对非技术性医疗损害因果关系作出裁量在不需要委托医疗技术鉴定的情形之下,法官对非技术性医疗损害因果关系作出自由裁量时,应当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进行:一是根据一般社会知识和经验,可以作出没有相应的医方行为就不会有患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判断;二是没有患者自身原因或第三人侵害行为等其他因素的介入;三是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在医疗机构救治过程中发生且属于其医疗职责范围。

四、因医疗产品质量导致的损害赔偿争议的举证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存在质量缺陷的假肢、植入器件、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药品以及因输血等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患者既可以据医疗合同违约向医方请求赔偿,也可以据侵权向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主张赔偿权利。

在患者主
张侵权赔偿的情形之下,如果医疗机构举证证明使用医疗产品没有过错,应当由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指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时,则由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追偿。

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产品或血液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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