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文书样式 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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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四)105.变更(追加)分立、合并、撤销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因……(写明第三人×××因分立、合并、撤销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继受财产的情况,以及应当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或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应按照其从被执行人×××分得的资产占后者总资产比例折合价款总额为××元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本句仅适用于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企业)。

×××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元。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证据收集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是本文对其的分析和总结。

一、证据的收集范围1. 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

一般来说,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另外,如果当事人有需求,也可以涉及人身检验、勘验笔录、调查取证等。

2. 在证明案件的环节中,应当多方面收集证据,并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由于证据的获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应该充分准备,有充足理由证明他所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且可以被当事人接受。

二、证人证言1. 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能由他人证明时,可以使用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证明标准。

如果证人对事实表示不清楚或拒绝作证,法院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整。

2. 证人必须按照诉讼规则出席庭审,并接受法院的询问,提供客观真实情况作证。

如果证人不能够出庭,可以通过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但要注意其真实性。

三、书证1. 书证是指书面的〝标志性记录〞,包括合同、账单、信件等。

书证的证明力通常比较强,因此过于恶意的修饰和伪造行为也经常出现。

2. 对于法院认为合法的书证,一份合法的中文翻译件通常也是需要的。

而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个书证真伪难辨,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四、物证1.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本身、视频资料、书籍等。

与试金石测验或身体检查相似,物证的证明能力非常强。

2. 如果案件中涉及到物证,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通过鉴定机构对物证进行检验,以便有效地证明案件的所述事实。

五、视听资料1. 视听资料一般来自于录音、录像和其他电子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没有经过技术鉴定或证实,法院会视情况而定。

2. 当事人应当根据情况申请法院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六、结论总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客观公正的审判提供了保障,为良性的民事诉讼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在当代社会中,为各类契约关系和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一、当事人举证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四、质证五、证据的审核认定六、其他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生效)
(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于2019年12月 26日正式发布,针对新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继承、修改,我们第一时间总结、整理成下表,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

本表格左侧为新《规定》,右侧为2002版《规定》,针对条文的修改和增删,在表格底色上进行了区分处理,特此说明。

一、当事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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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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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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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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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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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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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3.04.21•【文号】法办发〔1993〕3号•【施行日期】1993.04.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一、问:样式要求在县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名,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区名?答: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

二、问:样式46诉讼财产保全用“民初字”,样式47解除时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答: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

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

三、问:样式194、195的案号用“×刑减字”,与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用“×刑执字”不同,是否应统一起来?答:应统一用“×刑执字”。

四、问:林业法院编案号时可否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如何处理?答: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

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

五、问:各庭在编号时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是否可加“裁”字?中级法院可否加“中”字?答: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审级编号,不能按法院内部分工增加“刑一、刑二、申”等字。

裁定书编号时不加“裁”字。

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地名相同的,为了区别地名,中级人民法院可加“中”字。

六、问:请示案件如何编号?答:具体案件的请示,应编诉讼文号,即“刑他”、“民他”等字。

七、问:上一年未结的案件,下一年制作法律文书时是否要重新编案号?答:仍用原编的立案顺序号,不应按新年度重新编案号。

八、问:各类通知书,是否用案卷号?一、二审是否均用?答: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均用本案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法〔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法〔202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诉讼便利以及提升司法质效的更高需求,针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商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

该示范文本自2024年3月4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试行过程中,请注意以下问题:一、充分认识发布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做好应用及宣传工作。

制作起诉状、答辩状是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实现庭审优质化的前端要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关系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质量和效率。

此次发布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常见多发的民事纠纷类型,为当事人起诉、答辩提供规范全面的诉讼指引,方便人民群众聚焦诉讼请求、争议问题、事实理由,有针对性地提供诉讼材料,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审判质效的更高需求,加快推进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起诉状、答辩状规范化工作的价值取向、重要作用,做好应用及宣传工作,通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最高院法律文书样式

最高院法律文书样式

最高院法律文书样式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发[20XX]2号20XX年9月1日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目录1.应诉通知书2.举证通知书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18.证据保全裁定书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31.证据收据样式之一×××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字第××号×××: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
式(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3(000)001
【总页数】8页(P19-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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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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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J],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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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文号:法发[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三年一月九日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目录1.应诉通知书2.举证通知书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12.不予准许更换证据申请通知书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18.证据保全裁定书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31.证据收据样式之一×××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字第××号×××: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院印)说明: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

样式之二×××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剧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年××月××日(院印)说明:本通知书适用于一审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应当指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

后收到通知书的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自其收到通知书起第31日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

注: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十日的限制。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七日的限制。

样式之三×××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字第××号×××: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延长本案举证期限至××××年××月××日。

××××年××月××日(院印)说明: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

②延长举证期限系延长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而非仅针对一方当事人。

本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样式之四×××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字第××号×××: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院印)说明: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样式之五×××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字第××号×××: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向你方发出举证通知书,指定你方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现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协商确定双方于××××年××月××日前完成举证,并向本院申请认可。

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院印)说明: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样式之六×××人民法院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字第××号×××: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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