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全文细则
行政案件收缴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收缴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收缴的行为。
行政案件收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行政案件收缴的法律依据,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依据概述我国行政案件收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广告管理办法》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条例》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条例》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实施条例》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条例》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3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细则》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行政案件收缴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3)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收缴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当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当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自2014年《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施行以来,我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镇街掀起了控违、整违的工作热潮,新增违法建筑得到有效遏制,但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和难点亟待重视。
一、突出问题和难点(一)顶层设计待完善一是违法建设治理的法律手段不足。
目前违法建设治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8条,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是拆除、没收还是罚款,主要还是行政责任。
这些行政责任,相比违法者造成的社会危害和非法获取的巨额利益而言,大多也不相适应。
违法后果轻微,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二是违法建设治理的周期过长。
《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建设的拆除有特殊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该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过长(即使无行政复议、诉讼,拆违程序时间也长达6个月)。
目前《行政强制法》尚未对如何快速、灵活处理违法建设做出细化规定。
此外在基层实际执行中,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一般要求15天内拆除。
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之规定,并无法律、法规来支持对在建违法建设的快速消除。
这些问题带来两方面负面影响:要么地方政府忽视必要的程序性规定,野蛮实施强拆,陷入“违法”的陷阱;要么僵化实施法律,面对违法建设畏手畏脚,难以快速消除新增违法建设。
(二)工作机制不顺畅一是重心下沉不够。
乡镇、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是违法建设的发现前哨和处置末端,承担着发现、制止、消除、宣传、维稳等大量具体工作,但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法律上不是治理主体,程序上被动,手段上不足。
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网格化管理没有真正建立,日常监管偏软。
二是职权划分清晰,但落实不够,难以形成合力。
282号令第四条虽然规定了房屋、市政、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园林、消防、民政、民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以及公安、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农业、移民、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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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附件:全国渔政系统渔政执法技能比武活动知识竞赛范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5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1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业航标管理办法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渔港费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整理丨尼克本文档信息来自于网络,如您发现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我修正;如您发现内容涉嫌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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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________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20 年月日附件:全国渔政系统渔政执法技能比武活动知识竞赛范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5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1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业航标管理办法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渔港费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附件: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附件2:湘西自治州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州战略,进一步强化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州发〔2011〕2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

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政府有关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要求,规范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工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包括:(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吊销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货车超限超载有关信息的自动采集、统计、抄送、接收和反馈。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的,以及公路管理机构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处罚的,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下列信息报送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一)车牌号、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信息;(三)货物装载、配载单位信息;(四)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信息;(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EHS法律法规清单

人事行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4.29
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全文
人事行政部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1994.8.11
劳部发[1994]246号
全文
人事行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5.1
全文
人事行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18.10.26
人事行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6.6.1
劳人护[1996]138号
2000.3.6 2021.2.1 2009.10.1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GB/T11651-2008
生产部
个人防护用品术语
人事行政部
生产部 计划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 则
危险化学品目录
1992.1.1 2021.4.1 2015.5.1
GB3095-2012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2-4、7、8、13-102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1-7章
职业健康安全 人事行政部
职业健康安全 职业健康安全 职业健康安全
生产部 人事行政部 人事行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页;共9页
2018.12.29 2012.7.1 1996.9.1 2008.9.18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54号 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1-8条、第2、3、6章
第1-3条、第18-20、26、28 节、第4、5章 第1-5、20条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河南省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河南省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豫发改价检〔〕10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明确案件主办人。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章管辖第三条价格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依照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五条省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二)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案件;(四)中央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五)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及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案件;(六)其它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内的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二)国家及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的事业单位及其省一级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三)市级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案件;(四)军队在本辖区内设立的事业单位的案件;(五)本辖区内的中央企业的总部(不含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总部)及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六)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案件(不含省以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七)其它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它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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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全文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行政强制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全文细则。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2.正当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必须在充分的调查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
3.公平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公正、公平,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
4.适度性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适度,不得过度干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事先告知原则:行政强制活动应当提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律依据、强制措施等事项;
6.听证权原则: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强制机关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程序
第三条平等保护的原则
行政强制机关应当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对待任何一方。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决定
行政强制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强制执行的依据和理由;
2.强制措施和执行时限;
3.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
4.行政强制决定的处罚方式和结果。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执行
行政强制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应当依法执行。
行政强制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财产查封、冻结;
2.行政罚款;
3.责令停产停业;
4.强制拆除等。
第六条行政强制的期限
行政强制机关执行行政强制的期限应当合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明确的承诺和约束。
第七条行政强制的申诉和申辩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有权利向上一级行政强制机关提出申诉,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行政强制的救济措施
当事人因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利向行政强制机关要求赔偿,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三章行政强制的责任和违法处理
第九条行政强制机关的责任
行政强制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行政强制的合法、公正,对于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行政强制的违法处理
行政强制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错误、违法或违反规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当事人可以提出投诉,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行政强制法的设立机关所有。
本细则如需修订,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本细则的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行政强制活动。
以上为《行政强制法全文细则》的全文内容,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