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
公安交通警察如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公安交通警察如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管辖的。
而交警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那么公安交通警察要怎样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公安交通警察如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采取的程序是:口头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制作强制措施凭证;签名盖章;交付执行等。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是怎样的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4、裁决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论交通警察行政强制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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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警察行政强制之完善
宋 昌 智
(山 东警 察 学 院 治安 系,济 南 2 5 0 0 1 4) 【 摘 要 】交通警察 实施 行政强制 , 不仅在 实践 执法工作 中存 在 困惑,即使 是理论 的研究也处 于初 始 阶段 , 交警 的行政 强制 权 亟待从理论 和法律上作 出具体 的规 范。 在《 行政强制法》框 架范 围内尽 快完成 交通警 察 的行政 强制权 的界定 , 规制交通警 察 的强制 措施 与强制执 行权 力, 不仅 是 依 法行 政 , 合法行 使警察 权 急需解决 的难 题 , 也是保 护 交通 参 与者合法权 益 , 维护 道 路 交通安全 畅通 的迫切 需要。本 文通 过 对 交通警 察行 政强制权 的研 究, 界 定交通警 察行 政强制 的内涵, 探讨 我 国交通警 察行 政强制 中存在 的问题 , 为我 国交通警察 行政 强制权 的配置 与完善 , 为正确 实施 交通警察 行政 强制权提 供有益借鉴 。 【 关 键 词】交通警察 ; 行政 强制 ; 行政强 制措施 ; 行政 强制执行 【 中图分 类号1 D9 1 2 . 1【 文 献标 识码 】A 【 D0I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2 - 2 3 9 6 . 2 0 1 3 . 0 2 . 0 2 6 【 文 章编 号】1 6 7 2 2 3 9 6 [ 2 0 1 3 1 3 1 — 0 1 0 9 — 0 6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0.11•【文号】公交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现将《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二OO八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执法形象,提升整体执法水平,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开展学习教育,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交通管理的基本工作是执法工作。
维护交通秩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人,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执法工作量大面广。
因此,抓好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
要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使民警增强交通管理法治意识,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部交管局每年就规范执法重点学习内容提出要求,组织全国交警系统开展集中学习、在岗学习。
每半年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做工作总结,对规范执法好的单位予以表彰,继续开展执法标兵评选活动。
各总队要组织全体民警学习规范执法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把规范执法学习教育贯穿于日常管理中,强化执法程序的学习和运用,每年集中学习教育中规范执法的内容要占三分之一以上。
每季度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要组织执法标兵和法制员开展执法宣讲活动,为基层提供执法服务。
基层执法单位要坚持每周一次执法讲评。
要开展案例讲评,以案析理,以案说法。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指在交通违法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所发出的证件。
该凭证具有扣留车辆、吊销驾驶证、拘留违法人员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效力,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手段。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发放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并发放相应的凭证。
凭证一般会载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信息、处罚决定、强制措施内容等。
凭证的内容应明确,不得含糊其辞,以确保违法行为人清楚知晓自己的处罚情况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发放有两个主要目的。
首先,通过凭证的发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保证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凭证被伪造或篡改。
其次,凭证的发放可以告知违法行为人自己的处罚情况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确保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警示和反思,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违法行为人必须按照凭证上规定的强制措施履行自己的义务。
例如,若凭证上载明了扣留了违法行为人的车辆,违法行为人必须将车辆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直到达到解除凭证所规定的条件。
若凭证上载明了吊销了违法行为人的驾驶证,违法行为人在吊销期限内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同时,对于因交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人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监管其是否履行了凭证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义务。
若发现违法行为人没有按照凭证要求进行行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刑事责任等。
综上所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交通违法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所发出的证件。
凭证的发放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凭证的内容应明确,不得含糊其辞。
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违法行为人必须按照凭证上规定的强制措施履行自己的义务。
怎么处理交警强制措施

怎么处理交警强制措施在现实⽣活中交通违法⾏为是⾮常多的,交警有权对交通违法⾏为进⾏处罚,⽽有些交通违法处罚措施是⽐较严厉的,会对违法⼈员采取强制的措施,那么怎么处理交警强制措施?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么处理交警强制措施怎样处理交警的强制措施,要依据交通违法的⾏为⽽定,如果是罚款的,就需要及时交纳,如果扣留驾驶证或者车辆的,就需要及时处理。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零九条 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百⼀⼗条 执⾏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四⼩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为⼈应当在⼗五⽇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政处罚决定书。
第⼀百⼀⼗⼆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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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章常用执勤执法用语第六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用语:(一)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二)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纠正违法行为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谢谢合作。
(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
(四)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五)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行政手段,用于迫使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或强制停止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监察和执法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实施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介绍该主题。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以一定的强制手段,通过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这一依据通常是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条件。
2. 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是针对违法行为的。
只有在对特定违法行为进行查明和认定后,行政机关才能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 相关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还必须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听证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公共利益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权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并依法作出相应决策。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立案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通常会立案进行调查。
立案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的情况等。
2. 告知和听证行政机关在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当将相关事实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如果有必要,还可以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明。
3. 决定和通知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决定书应当明确强制措施的种类、执行期限和执行依据等。
4. 执行和监督行政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会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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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行政强制法》的法律思考作者:阳亚摘要:《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为了正确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全国公安部门正在开展与公安行政强制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本文将从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行政强制法》等方面进行阐述,为我们公安交警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交通安全管理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宣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领域一部重要法律的出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9年3月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于2005年12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期间又经过了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2011年6月先后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共经5审,历时12年,我国行政法制界的这一力作终于问世。
这部法律的问世,无疑对担负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交通警察的执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将成为交管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和准则。
为了深入理解这部法律的深层次意义,并在实践中准确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对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一、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概述(一)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要理解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首先要理解它的上位概念即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笔者认为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是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为了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依法采用强制方式督促交通安全管理行政相对人履行特定义务的行政行为。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强制性和违意志性。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上位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平行概念,行政强制的构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保护具体相对人的个人安全和利益,而在必要或紧迫情形下依法运用行政强制权对有关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物及其他权利和利益所作的暂时性限制。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具体性。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及行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正因为它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一些虽在形式上挂有措施而内容上带有普遍性的行为就不应被列入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例如,某地为了预防交通事故,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下文,所有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必须粘贴反光条。
在这里,交管部门所发布的必须粘贴反光条不属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交管部门的一线执法部门根据这一文件要求张三的货运车辆粘贴反光条时,后者才属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
2、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这一强制性表现在,当交警部门及交通警察实施某一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时,被强制人负有容忍的义务;他违反这一容忍义务,就将承担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3、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权性。
这里细言有两个涵义:一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限权行为,而不是赋权行为。
就被强制人的直接利益而言,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对该当事人是不利的,是对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
如扣留车辆后,被扣押人就无法使用其被扣押的车辆了,当然对当事人不利。
应注意的是,我们在理解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不利性时,应从行为的直接效果理解。
因为从哲学上讲,任何措施对当事人都既有不利的一面,也必然有有利的一面。
如对醉酒人进行约束,它对当事人并非不利,因为它有利于醉酒人的人身安全,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无疑是对醉酒人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
因此,它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限权行为,而不是处分行为。
就是说,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处分性的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决定不同,它只是限制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而没有剥夺当事人对权利的拥有。
换句话说,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当事人使用权的一种限制( 如扣留车辆) ,而不是对其所有权的一种处分( 如没收财物) 。
4、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物理性。
就是说,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物理性的实力行为,而不是意思行为;是个有形行为,而不是无形行为。
如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约束、盘问检查等都会发生一个个的可见动作。
在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我们有时常从决意行为阶段过渡到实力行为阶段,如(1)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张三驾驶的车辆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作出拆除,予以收缴的决定,(2) 张三不从,才实施强制拆除,予以收缴的措施,把张三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强制拆除。
在这种情况下这里的(1) 行为,属于行政决定 ( 命令性决定,非处分性决定),是决意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这里的(2)行为,才是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因为它是一种物理性的实力行为。
5、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说,是为保障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作出或实现,所采取的行政手段。
就它与被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
如扣留超员的客运车辆等,就是为了防止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持续状态,以维护交通安全的行政目的行政措施,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看,从而不利于事后行政处罚的作出与实施。
6、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而是以实现某一行政目标为直接目的。
因此,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须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
它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作出,也可针对合法的当事人作出。
如果说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联系,那也只是为了预防和制止违法,而不是制裁违法,如:约束醉酒驾驶人、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
制裁违法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任务,而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显然不属于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7、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救济上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或者机动车牌证、收缴上路行驶的报废或拼装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约束;强制排除妨碍;约束;盘问检查等,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区分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它既涉及到在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阶段对法律的适用,更关系到在行政诉讼阶段对诉讼管辖的选择。
某一交通安全管理执法行为如果被界定为行政处罚,那它就必须受制于《行政处罚法》,我们必须按行政处罚法的标准去衡量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相反,如果该执法行为被确定是行政强制措施,那它就不受行政处罚法的约束,而应受将施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制。
还有,当某一执法行为被界定为针对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处罚( 如对无证驾驶人处以行政拘留),诉讼管辖就按原告就被告规则处理;相反,如果该执法行为被确定是针对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对酒后驾驶人进行强制约束),诉讼管辖就按当事人选择原则处理。
由于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都属具体行政行为,而且两者的某些行为手段在形式上相同,如暂扣驾驶证,这给我们的区分工作带来困难。
但如果我们能注意到以下几点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区别,并注意对这些标准的综合应用,那对于划清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界线也许会容易一些:1、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处分还是限制。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持该证件驾驶机动车的权利的最终剥夺即处分,如果相对人以后想驾驶机动车,他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 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 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扣留机动车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机动车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机动车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2、实施该行为是否一定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3、实施该行为是否是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
如扣留驾驶证,扣证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以后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而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它的作出,表明该交通安全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
如吊销驾驶证,它表达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该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
4、在法律法规章节中表现形式不同。
从法律法规上看,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罚则,被规定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中,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而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被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他章节中。
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行为、形式、手段认定行为性质,因为有的行为形式既可作为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手段,也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这需对照上述标准作具体分析。
如扣留驾驶证行为,如因发生交通事故,扣留责任者的驾驶证,以保证对事故的顺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