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
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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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法培训ppt课件

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行政行为。 比如它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作出。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 扣押财物 (1)形式: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 (2)特点: ——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全证据。 ——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 ——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
(一)路政的行政强制权
单行法律授权 1、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2、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3、扣押车辆 4、强制拖离车辆 5、责令车辆停驶?
(二)路政的行政强制权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 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 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 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 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实务
主要内容
认识行政强制 路政有哪些行政强制权力 如何运用行政强制权力 几个重点问题
第一章 认识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 可法》并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解 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案号:
年月日,你(单位)。
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财物、设施或场所的名称及数量)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年月日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如下:
其他说明: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流程图

1、 当事人凭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 书)和相应牌、证、标志、手 续到大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罚。 2、 大队处罚中心根据民警开具 的强制措施凭证,按规定制作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 人宣告后交当事人。 3、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的 凭行政决定书在 15 日内到工 商银行(建材城内)缴纳罚款。
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记 录并共同签名 即刻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协商赔偿或持记录向保险公司索赔
报警
受理
记录现场有关情况或收集当事人记录材料
当事人签名确认交通事故事实
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处罚违法行为人
送达
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
当面调解
当事人签名
作出事故认定
在事故认定书上 记载有关情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处罚违法行为人
10 日 内 当 事 人 一 致 书 面 申 请 调 解
制作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
送达检验、鉴定评估结论
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或自己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对检验、 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义的不予调解 书面通知当事人 制作、送达调解终结书 通知调解的时间、地点 调解 制作、送达调解书
送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 1、 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 因现场变动证据丢 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拒绝在事故认定书签名的; 4、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一 般 程 序
报警 受理 立案 现场处置 勘查现场和调查 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调查取证 肇事逃逸协查,检验、 鉴定 (2 日内社会评估 (20 日内扣留车辆、 证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处罚案件强制措施审批表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当
事
人
公民
姓名
张三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某某县永兴县小河村
╲
地址
╲
联系
╲
法定代表人
╲
案件根本情况
2019年03月05日14时52分,某某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苏靖、李隆襄在S310线K220+200对驾驶员张三驾驶某D10156东风牌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张三不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过现场简要询问张三,车辆所有人是张三,货主委托张三将水泥从某某县运到米易县,约定收取800元运费,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
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
和依据
当事人张三涉嫌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某D10156东风牌货车采取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
某交综执强审〔2019〕1-8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三章行政检查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三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第四节证据审查与认定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七章执行第一节罚款的执行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三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案件终结第九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法培训-课件

今年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交政法 〔2012〕45号《关于公布交通运 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文件,决定取消规章中的行 政强制措施4项,废止规范性文件 23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0件(具 体内容可以到交通运输部网站查 看)。此次修改与行政强制法第四 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密切相关。
v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 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 书》或其他行政决定书,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 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且 有明文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机关可以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v 9、《交通执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v 10、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交通执 法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v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v (二)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人员应当履行上一条第2至10的程 序,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交通运输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制作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 审批表》,补办批准手续。交通运 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 除。
v 对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 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三章行政检查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三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第四节证据审查与认定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七章执行第一节罚款的执行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三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案件终结第九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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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通知当事人到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当事人无法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审查需要终止实施的
终止执行依法处理ຫໍສະໝຸດ ,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