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1)

合集下载

对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

对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

对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司法体制改革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这次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在参与了这次改革之后,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司法体制改革所带来的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提升了司法公正性。

在改革前,司法机关往往受到各种干扰,司法判决经常受到一些不正当因素的影响,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妥善维护。

而这次改革通过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机关,减少了干扰,司法判决更加客观公正。

同时,改革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司法监督和权力制衡,确保了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了司法效率。

在改革之前,司法程序繁琐,审理周期长,导致很多案件拖延未决,人们对司法失去了信心。

而这次改革通过推行庭审改革、加强技术支持等手段,大大提升了司法效率。

庭审改革使得庭审程序更加简化、高效,同时科技的应用也使得司法工作更加便捷。

这些措施共同作用,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更快处理案件,提供及时的司法服务,增强了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再次,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在改革之前,社会上普遍存在司法腐败、不公正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而经过这次改革,司法公正性得到了加强,司法腐败得到了遏制,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同时,司法体制改革也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为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做出了贡献。

最后,司法体制改革激发了司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

在改革之前,司法人员的工作环境相对较差,待遇相对较低,工作动力不足。

而这次改革通过改善司法工作环境、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保障力度等方式,激发了司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

司法人员通过改革所提供的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提升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激发了司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

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

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

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进行过多次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

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

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模式与思路(一)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模式与思路(一)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模式与思路(一)何谓司法鉴定?一种解释认为:“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强调的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另一种解释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强调这种鉴定是由审判法庭启动实施的,具有司法的中立性,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根据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和法制建设发展的状况,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确保公正原则、便于统一管理原则、方便诉讼原则、法制与监督原则。

司法鉴定体制是指有关司法鉴定组织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

具体而言,司法鉴定体制包括鉴定的管理协调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司法鉴定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不同观点随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研讨与司法界理论界的探讨,司法鉴定体制已进入了实质性的启动阶段。

针对司法鉴定体制所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相应的改革主张。

其中主要的观点有“一元制说”、“多元制说”、“一元多极说”、“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说”。

1.“一元制”观点“一元制”说认为,司法鉴定应正确布局、建立统一的、高效率的、独立的、公正的司法鉴定体制,以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

主张“一元制”观点认为,建立“一元制”司法鉴定体制有利于提高鉴定工作的地位,使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有利于鉴定机构独立于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之外,不受本部门的干预和影响,有助于司法公正;有利于程序方面的规范化,减少鉴定纠纷;可以充分利用鉴定资源优势,提高效率;以及有利于加强鉴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鉴定活动。

但是,这种“一元制”的司法鉴定体制也有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容易形成狭隘的行业圈子,有可能形成片面性,不利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不利于司法鉴定各学科的发展。

对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

对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

对司法体制改革心得体会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旨在构建一个更公正、公正、高效和透明的司法系统。

在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一些重要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推动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基石,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以公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依法办案,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审判活动公开、公正和公开。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和规则,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他人干涉和影响,使每个公民在司法过程中都能够受到公正对待。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搭建一个高效和快速的司法机制。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使民众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公正的审判。

在实施改革中,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司法效率,比如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审判程序,简化诉讼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延误;推行电子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等。

只有实现高效和快速的司法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第三,司法体制改革要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和透明。

公开和透明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在改革中,我们应当建立和健全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过程公开,让当事人、社会公众和媒体可以通过监督司法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决策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第四,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司法是为了人民服务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

在改革过程中,我们要紧紧围绕人民的需求和利益,加强司法教育和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增加人民对司法改革的信任和参与度。

同时,我们还要通过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接受司法保护和救济。

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一)

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一)

司法鉴定改革之我见(一)摘要:“司法鉴定”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义的司法鉴定应当在审判活动中由法庭启动;侦查机关的刑事技术鉴定属于侦查措施——只能从广义上理解成司法鉴定。

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应当立足于中国国情,考虑当前的诉讼制度和社会经济与文化背景,做到公正、高效、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

建议通过立法理顺体制、规范管理,并建立“三级鉴定”制和“存疑举证”制。

关键词:司法,鉴定,改革2000年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一律要到各地司法行政机构审查、登记,“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各地在理解执行中,产生一些分歧,有的地方还行文把公安、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统一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引起了一些误解和风波。

由此引起社会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更深入思考,使关于司法鉴定改革的讨论更趋热烈,这场讨论延续至今尚无定论。

笔者根据自己多年工作和学习体会,阐述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存在问题之归纳关于我国现阶段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综合各地讨论所列举,大致归纳有如下几点:1、司法鉴定机构多元化,没有形成具有相对公信力的体系,既导致管理不统一,也造成案件多次重复鉴定,久拖不决,增加诉讼成本。

目前我国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普遍认为有四类:一是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部门内部设置的鉴定机构;二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三是卫生部门设立的卫生、医疗鉴定机构;四是面向社会市场的其他鉴定机构,比如会计事务所等。

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鉴定机构重复、繁多,权威性下降;一个案件可能要经过几家鉴定,结论不尽相同,既增加了诉讼成本,还导致相互扯皮,影响诉讼效率。

2、我国司法鉴定基本上实行鉴定权主义,即将鉴定权授予特定的机构,司法机关一般只承认有权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该机构中鉴定人的资格不予过问。

从而形成鉴定人资格、水平的参差不齐和鉴定人资格的混乱。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实施的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制度。

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司法鉴定在维护法律公正、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亟需进行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首先,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司法鉴定结果往往以专家论证、技术鉴定等方式出具,然而,由于一些鉴定人员水平不高、鉴定方法不科学等原因,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往往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时应加强鉴定人员的培养和监督,并建立起相应的质控机制,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其次,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在程序安排上存在欠缺。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参与程度较低,对鉴定的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为了加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时应建立起更加透明的程序安排,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优化鉴定过程,提高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在独立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目前存在一些与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关联,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独立性不足的问题。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时应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并且将其从其他机构中独立出来,实行独立运作。

总之,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手段和工具,对于维护法律公正、推进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

的关键是加强鉴定人员的培养和监督,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建立起更加透明的程序安排,加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提高司法鉴定制度的规范性;以及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效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问题探析

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问题探析

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问题探析本文旨在探讨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

目前,法医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为此,本文希望通过具体的优化策略,即规范鉴定启动程序与质证制度、细化鉴定人出庭参与规定以及完善监督立法层级,提高法医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一、现状(一)鉴定程序不合理当前在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程序依然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当前的鉴定程序缺乏统一规范,各地区、各类案件之间的鉴定程序存在差异。

这可能导致类似案件因鉴定程序的不同而产生不一致的结论,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判决的准确性。

在鉴定过程中,依然存在着鉴定人员、律师、法官等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不够充分,导致鉴定结论难以充分被理解和应用。

(二)鉴定人出庭制度存在缺陷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鉴定人员可能无法及时赴庭,导致案件审理进程缓慢,影响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公正。

这可能与鉴定人员自身的工作安排、鉴定机构的管理等有关。

同时也有一部分鉴定人员在庭审中表现较为被动,甚至缺乏积极参与。

此外在一些案件中,鉴定人员的出庭方式和参与程度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在一些地区,监督机构与鉴定机构存在过于紧密的联系,或者监督机构的权威性不够,导致监督工作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同时传统的监督手段主要依靠定期检查和抽查,但这种方式可能存在局限性,无法全面了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工作情况。

再者,在一些情况下,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和问责可能不够严厉和及时,导致一些不良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二、改革策略(一)规范鉴定启动程序与质证制度法医司法鉴定是现代司法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和司法公正。

然而,在新形势下,我们不可忽视鉴定启动程序与质证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足之处。

为了确保法医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有必要对鉴定启动程序与质证制度进行规范与优化。

浅谈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浅谈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浅谈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内容摘要:司法鉴定;制度;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

本文简单论述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重要性,分析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

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

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2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2.1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

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1)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亟待改革,这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共识。

其原因是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混乱无序的局面,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甚至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损害。

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正确理解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是改革的前提
关于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问题,学术文献中多有论及,可谓众说纷纭,要进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就要解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认识问题。

司法鉴定的概念严格地说,司法鉴定应定义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评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与其它鉴定不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第二、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

司法鉴定具有公权属性,其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审判机关行使。

因此,我国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虽也被通称为司法机关,但为了避免概念混乱,特意将其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阶段的鉴定,命名为刑侦技术鉴定、检察技术鉴定,以示区别。

(二)司法鉴定的性质
司法鉴定是依靠科学的法律活动,鉴定人运用专门性知识、技能和经验,对诉讼过程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为惩罚刑事犯罪、追究侵权人责任和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证据。

就审判工作而言,司法鉴定首先是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权从属于司法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司法鉴定是其重要的手段之一。

其次,司法鉴定是辅助性的,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时提供科学依据,对审判人员起辅助认证的作用。

再者,司法鉴定是被动性的,服务于司法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宗旨,因审判工作的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启动,在审判工作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从属的学科范围内开展工作。

由此,也决定了司法鉴定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和鉴定对象的复杂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的内涵不断丰富,涉及社会生活的范围日益广泛,因此司法鉴定是一门发展的科学。

(三)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
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这是我国的《刑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共同规定的。

司法鉴定结论与其它诉讼证据相比,既有共同点,又有明显的特性。

它与其它证据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认证。

它与其它证据的区别,表现为以下特性:
第一,司法鉴定结论产生的时间是在诉讼过程中,是对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物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第二,司法鉴定结论的产生须通过特定的程序,其中以人民法院的委托程序为其特别成立要件。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等证据,通常要求经过庭前展示、证据交换或庭审质证。

第三,司法鉴定结论源于程序公正、方法公开的科学鉴定活动,由中立的鉴定人独立完成,其表现形式是具有基本格式和内容要求的文书。

第四,司法鉴定结论与待证事实的关系是相对的。

这是因为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时所依据的理论、标准和技术条件是相对的;鉴定人主观的学识、技能、经验和认识问题的角度是相对的;鉴定对象或送检材料在时间性、真实
性、完整性等方面是相对的。

第五,司法鉴定结论可能因鉴定人受社会消极腐败因素的干扰,故意造成虚假;或因鉴定人违反工作规程、对工作不负责任等,过失产生错误。

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可以说明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司法鉴定特指有限定条件的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明显区别于一般的科学鉴定结论,因此,有必要限制司法鉴定名词的滥用。

二是司法鉴定结论并非当然的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把握举证、质证、认证的环节,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认真的审查,确定其证据效力。

三是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认真行使司法鉴定权,以保证鉴定主体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有效的运行机制、良好的社会信誉。

同时,注重发挥司法鉴定监督权的作用,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鉴定工作的效率,从而保障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

二、现阶段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宗旨要求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进行有效管理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应该在改革中创新,但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
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在探讨建立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的司法鉴定体制的最佳方案期间,在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付诸实践之前,人民法院有责任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

社会上有一种舆论,说人民法院开展司法鉴定是“自审自鉴”,妨碍司法公正,笔者认为这是谬误。

首先,按照字义理解,审判的“审”与鉴定的“鉴”是近义的,而且“审”中有“鉴”,“鉴”中有“审”,自审自鉴应该是合理的。

其次,在审判实践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并非都需要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司法鉴定,审判人员可以凭借自己的学识和经验,或经过查阅资料、咨询专家意见后自己作出鉴别评定,审判人员的这种鉴定活动,应该说是最典型的自审自鉴,这是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做到的事,无非议可言。

再者,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审判案件的秘密,又可能涉及审判权让度的问题,还有一些复杂的专门性问题需要组织不同学科的专家进行综合鉴定,社会上没有一个机构可以独立完成,必要时首选委托给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既安全可靠,又能保证效率,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出了问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还有,司法鉴定结论并非当然的定案依据,需要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才能被审判人员决定是否采信。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不能开展司法鉴定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

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为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近年来,由于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面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课题,综观当前的社会法治环境和审判工作的历史与现状,为了减少超审限案件产生的可能性,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不但应该坚持卓有成效的司法鉴定工作,而且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开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新局面。

三、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要在改革创新中求发展(作者:3CO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