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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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不断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重点,以加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为目标,持续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大力推动创新创业平台提档升级,全面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努力培养更多创新型人才,推动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能力提升计划。

1.深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改革。

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面向全体学生开设不低于2个学分、不少于32学时的创业基础课程,其中实践课时须达50%。

深化高校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持续推进高水平“四新”建设高校发展,扎实推进现代产业学院、未来技术学院建设,推动高校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

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选择10所左右具有基础条件的高校开展本专科“3+1”“2+1”、研究生专业硕士融合创新创业教育等不同层次类型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改革试点,着力培养创新创业专业人才。

2.建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

实施“优创优帮”名师导航计划,支持高校建设一批双创导师培训基地,扩大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高校教师参与覆盖面,定期开展培训。

实施企业家“千人助创”行动计划,探索建立企业家驻校制度,允许高校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选聘1000名技术技能专家、创业成功者、风险投资人等到高校兼职或挂职任职,承担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担任创业导师。

完善高校双创指导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将理论成果、知识产权、创业成果等业绩作为评价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的重要指标。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一、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加大创业项目扶持力度。

实施“优创优帮”项目扶持计划,每年择优遴选50个左右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万元的扶持资金,并安排导师跟踪帮扶1年。

实施“渝创渝新”创业启航计划,每年择优遴选100个左右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根据项目质量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补助。

通过精心指导帮扶,力争在“十四五”期间成功培育打造500个以上大学生成功创业典型示范项目。

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题。

强化大学生诚信创业和企业征信评价,优化“政担银”“银税互动”金融服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量身定制大学生创新创业金融产品,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支持服务。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将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贷款便利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更好对接,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

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完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社会公益基金、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多元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机制。

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最新政策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政策都有哪些?关于高校生都有哪些创业的扶持政策可以了解学习的呢?下面就让我给大家带来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政策,盼望大家喜爱!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政策近年来,为支持高校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优待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对准备创业的高校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

详细政策如下:(一)高校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国家在高校生创业优待政策中对于税收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谋划的,自本地工商部门批准其谋划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免税)。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不计算在内),昔时安置待业职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职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昔时新安置待业职员占企业原从业职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4、不同的行业另有不同的税务优待:1)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办询问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谋划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英语四级培训班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谋划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次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公用事业、贸易、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谋划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供应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供应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

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

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依据《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12]4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创业管理体系。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第三条设立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委会,领导、统筹和协调全校的大学生创业工作。

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基金管理和重大活动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校园资产与设备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院长(主任)、书记组成。

第四条设立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创业基地、创业基金、政策咨询等日常管理、咨询和服务工作。

负责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设立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创业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创新创业教育第五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创业教育课程建设,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全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基本能力。

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编写适合大学生实际的创业指导教材,收集整理创业校友材料,教育、引导、激励学生创业。

第七条聘请校内外创业导师,建立创业导师信息库。

不定期邀请创业成功人士开展创业讲座。

第八条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

第九条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做好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工作。

第四章创业基地管理第十条学校大学生创业基地包括校内创业基地和校外创业基地。

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有效满足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以早期创业项目、团队和创客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管理指导。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发展目标、功能与特征第四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创新创业平台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建设发展新模式。

第五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众创空间的特征是低成本服务、便利化条件、全要素融合、开放式平台。

众创空间应选择在交通、生活便利的区域,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优化农村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湖北省星创天地(以下简称“星创天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备案,由独立法人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创新创业主体,融合科技创新、集成示范、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业培训、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星创天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依法运行、创新运行,突出面向农业农村主导产业、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主要提供创新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咨询、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组织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评价、调整和撤销,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组织推荐国家级星创天地的备案。

第五条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星创天地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省级星创天地备案与考核,指导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星创天地管理,支持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

大学生创业园创建方案

大学生创业园创建方案

大学生创业园创建方案1. 简介大学生创业园是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支持和创新创业资源的专门场所。

通过为大学生提供办公场地、创业培训、创业导师等资源,鼓励大学生积极创新创业,培养他们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2. 目标搭建一个服务于大学生创业者的全方位创业园,提供包括场地、资源、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大学生实现创业梦想,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3. 创业园的设施和资源3.1 办公场地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包括工位、办公室以及共享会议室。

办公场地应满足大学生创业团队的基本需要,提供稳定的网络、空调、电脑等基础设施。

3.2 创业资源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各种创业资源,包括资金、人脉、市场信息等。

通过与投资机构、企业等合作,为创业者提供投资机会和商业合作机会。

3.3 创业导师吸引有丰富创业经验的导师加入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导师应具备丰富的创业经验和行业背景,能够提供具体的创业指导和建议。

3.4 培训课程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帮助大学生创业者提升创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培训课程可以涵盖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团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帮助创业者更好地理解创业过程和管理创业项目。

4. 运营管理4.1 团队建设建立专业的创业园团队,包括项目经理、运营经理、企业导师等。

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协助大学生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2 合作网络与投资机构、创业孵化器、企业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扩大创业园的资源和影响力。

4.3 活动策划组织创业活动,包括创业讲座、创业比赛等,提供交流和展示的平台,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互动和学习。

4.4 宣传推广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宣传创业园的建设和服务,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创业者加入到创业园中。

5. 客户关系和运营利润创业园应建立稳定良好的客户关系,加强与创业者的沟通和合作。

同时,创业园可以通过场地租赁、培训收费等方式获取运营利润,确保创业园的可持续发展。

6. 结束语大学生创业园的创建方案旨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支持和创新创业资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意见实施导则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意见实施导则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
工作意见实施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05.21
•【字号】武政办〔2013〕82号
•【施行日期】2013.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意
见实施导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2013〕28号)精神,推动全民创业工作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导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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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管理细则
为贯彻《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武办文﹝2017﹞53号)精神,落实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建设任务,规范创业工位申报、受理、审查、公示等流程,强化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落实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政策,由各区(开发区)筹集、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日常管理的,专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的免费创业工位(简称创业工位,以下同)。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大学生个人可申请创业工位一个,自入驻当月起,最长可免费使用1年。

1、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包括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及国家承认的海外高校毕业生);
2、有创业意向,有创业工位使用需求。

第二章创业工位建设
第三条各区(开发区)选择地理位置、商业环境、交通条件相对优越地带,建设创新街区、大学生创业特区、大学生众创空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后补贴或自建等方式,筹集创业工位。

第四条创业工位提供单独办公工位,具备百兆宽带、共享会议室等配套办公条件,并可提供工商、税务、法务等孵化服务。

第五条各区(开发区)通过政务网站定期更新创业工位信息,包括创业工位所在众创孵化平台名称、地址,提供创业工位总数、已使用数、可申请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入驻大学生有专业领域要求的创业工位需注明。

第三章受理、审核及公示
第六条各区(开发区)政务中心大学生专窗统一受理本辖区内创业工位申报,申报者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前往大学生专窗申报:
1、《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明或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工商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有则提供。

第七条大学生专窗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对申报资质进行评判,并对申报需求进行匹配。

1、资质审核不通过,告之原因;
2、资质审核通过,供需匹配不成功,告之原因,并征求意见进行调剂匹配;
第八条采取常年受理审核、定期公示方式,通过各区(开发区)政务网公示、通过资质审核且申报需求匹配成功的申报者姓名、毕业院校、申报创业工位信息,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大学生专窗发放通知。

第四章报到和入驻
第九条通过公示的申报者,携带以下材料到创业工位所在众创孵化平台报到,并办理入驻手续。

1、《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通知》(一式三联);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明或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工商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有则提供。

第十条创业大学生需与创业工位所在孵化孵化平台签订创业工位使用协议及相关必要协议,并接受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五章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创业工位所在众创孵化平台对使用创业工位的大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并按照月度进行考核。

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给予清退处理,并将申报者信息列入黑名单。

1、申报材料作假;
2、有偿转让、转租本人使用的创业工位;
3、不办理手续,擅自退出创业工位。

存在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并批评教育,累计两次者,予以清退处理。

1、月度出勤率低于50%;
2、非本人使用创业工位;
3、违反众创孵化平台相关规定。

提供创业工位的众创孵化平台可根据需要,对入驻创业工位的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可根据创业项目进展、创业大学生表现情况,向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清退建议。

第六章迁移、退出和毕业
第十二条确需更换创业工位的,需报所在区大学生专窗,办理退出手续,按照流程重新申请创业工位。

第十三条退出创业工位分为自然退出、申请退出、和强制清退三种方式。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自然退出,无需办理退出手续。

(1)使用者毕业年限超过5年;
(2)创业工位适用期超过1年。

2、因各种原因,连续1个月不使用创业工位,或需迁移,需向所在区大学生专窗提交《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退出申请表》,办理退出手续。

3、因第十一条规定,予以清退的,由所在区(开发区)科技局通过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限期清退搬离。

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以毕业方式退出创业工位,所在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供需对接,帮助毕业项目入驻孵化器、加速器。

1、完成工商注册;
2、项目团队人数增加;
3、需要独立办公空间和较大办公场地面积。

第七章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各区(开发区)根据本细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并落实创业工位场租补贴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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