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武汉市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设立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设立并按“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
第三条通过设立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集聚我市,优化我市创业投资环境,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引导基金主要实现功能:(一)引导各类资金优先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二)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资本、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在汉设立或管理创业投资基金;(三)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四)争取国家、省相关资金向我市集聚。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一)市级财政性资金;(二)国有大型投资平台,相关区、开发区资金;(三)国家及省级政策性资金和金融机构资金;(四)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五)其他符合政策的资金.第五条引导基金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局长担任。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民间创业投资资本争市场。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扶持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壮大我省创业投资规模;二是发挥政府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资本向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聚集,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三是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培育和壮大一批成长型企业,特别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及重组企业的不足,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担保收益、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实施,并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第六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七条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商务厅和省政府金融办组成。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2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8日武汉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能、产业转型提升工作,以开展高质量招商引资助力加快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把招商引资作为“一号工程”“一把手工程”,2021年全市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和实际利用外资质量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结构进一步优化。
具体目标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总额预期目标为9330亿元,拼博目标为9360亿元;——产业项目到位资金占比预期目标为36.5%,拼博目标为40%;——实际利用外资增幅预期目标为8%,拼博目标为9%;——商务部口径实际利用外资(FDI)增幅预期目标为15%,拼博目标为18%。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重点产业招商图谱。
精准精细绘制武汉市重点产业招商指南(2021),紧盯产业链缺失环节和短板弱项,明细“965”产业体系各个产业的产业图谱、目标企业清单、产业集聚区域。
各区(含开发区,下同)根据“一区一表”“一业(链)一表”,统筹整合本地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制定各区“一谱一策三清单”(一本产业发展图谱,一套促进产业发展政策,梳理形成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平台等三张清单),深化细化招商路径,加强产业平台建设,实施挂图作战、对标对表推进,切实提升优化产业生态。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4fabdd33d4b14e852468d3.png)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本特区”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 年第 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光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专门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二)争取其它财政性资金;(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第二章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委领导及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创新局、企业服务局、财政局、纪律监察综治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工作计划;(二)审议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公司提出的创投企业设立方案及引导基金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三)确定并调整引导基金投资的审批程序,确定时应保持决策程序的简化和高效;(四)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退出方案进行决策;(五)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进行决策。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召集,根据市场准则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负责部分专业事务,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金融办)。
武汉市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 届 中 国 专 利 周 安 徽 分 会 场 开 幕 式 及
技 经 费 ,实 施 一 批
对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 、涉及面广 、受益
群 众多 、具 有 基础性 和 公益 性 的科 技项 目。此 次将 “ 苗旱 地造 林 技 术 ”应 用 到 阳 曲县 新 阳生 态公 园 大
以顺 畅 的 交 流 和合 作 。实现 合 作 多 赢 、共 同发 展 ,
阳 曲 县 新 阳生 态 公 园揭 幕 。
市县 联 动项 目 是 集 中 市 县 两 级 科
从而发挥长沙的科 教优 势 ,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 推进湖南乃至中部地 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届 中国专利周 合肥 活动有声有色
科 技 信
太原科技 2 0 0 8年第 1 2期 0 国 S 0 匡 @ @
握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和谐发展 、促进城乡一体化建
设 的战略 部署 ,增 强地 方 党政 领 导 的科 技意 识 ,依
化的原则进行运作 。该引导基金针对不 同的投资对 象 。主要 采取 阶段 参股和跟进 投资 的方式进行投
Il " 部聚焦J t
太原 市首个市县联动项 目工程 在 阳 曲县揭幕
1月 1 1 1日,太 原 市首 个 市 县 联 动项 目 “ 苗 大
旱 地 造 林 ” 工 程 在
学研合作 的必然选择和应对严峻经济形势 的客观要 求 ,更是促进资本深度融合的有效平 台。通过举办 “ 科交会” ,可以更好地促进科 技成果 、技术需求和 投融资需求的有效对接 。使经济发展的诸多要素得
举行 。专利周期间 ,国家专利技术 ( 合肥 )展示交
易 中心 展示 了安徽 省 各个 领 域 在 知识 产 权事 业 上 取 得 的成 绩 ,集 中 了省 内 的 7个 城 市 、50多个 优 秀 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0]5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0]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3c74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67.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0〕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精神,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快东湖示范区建设步伐,特制订本方案。
一、加快东湖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的重要意义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其对东湖示范区的定位,就是要在本世纪前20年使东湖开发区的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使其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的典范。
国务院的批复赋予了东湖示范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任务,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东湖示范区拥有丰富的科技和金融资源,其发展已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创新突破也进入了关键时期,推进东湖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对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有效途径,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东湖示范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促进东湖示范区建设的战略性历史机遇,以信用建设为基础,以机制创新为切入点,以财政资金为杠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重点推进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业务、金融服务方式等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撑作用,为科技企业自主创新提供金融体制机制保障和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快东湖示范区建设。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科规〔2019〕1号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市科技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科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截至2019年3月31日为止现行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认真清理,现决定保留1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详见后附《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执行原文件规定有效期。
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且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上述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的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3月29日继续有效的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武汉市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武科规〔2018〕1号2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武科规〔2018〕2号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2号4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3号5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科规〔2017〕4号6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5号7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6号8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8号9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9号10关于印发《武汉市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6〕1号——结束——。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个人资料整理.K供个人学习使用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征集材料单位名称:(盖章)法人代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签字)填报日期:年月日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年月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征集材料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为促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本市创投行业发展,我公司拟发起设立一支主要投向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亿元人民币,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拟申请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万元。
现提交相关征集材料,请予审阅。
我公司提交的征集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报人:X X年X X月X X日(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手机:XXX)材料目录1、子基金的组建或增资方案2、合作单位基本情况介绍3、合作单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4、合作单位创业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5、合作单位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6、合作单位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7、合作单位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等制度8、其他出资人出资承诺书9、合伙协议/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草案10、其它应提交的资料11、征集材料真实性申明附件1:子基金的组建或增资方案,应包括子基金规模、募集情况、主要投向、管理团队情况、退出方案、项目储备等内容。
附件2:合作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应包括企业成立情况、主要股东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核心团队情况及企业管理等内容。
附件3:合作单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等3人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过往业绩等介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附件4:合作单位创业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供3个以上已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退出及回报、项目投资后的增值服务情况的说明,并提供投资凭证或被投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书(若案例为合作单位所管理基金的,提供合作单位与被管理的基金间的委托管理协议)已投资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5:合作单位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经营状况简表单位:万元附件6:合作单位营业执照、章程、实收资本出资证明复印件附件7:合作单位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等制度附件8:其他出资人出资承诺书出资承诺书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我公司拟作为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万元人民币,于前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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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16]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我市科教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全市大学、科研院所、创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面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市科技局统筹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等收益,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每年应当将当年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资金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成。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政策;(二)选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三)对引导基金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四)审定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及政府出资让利等方案;(五)核准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母基金方案,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六)制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报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和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年初下达引导基金年度工作目标,年中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年末对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二)统计分析引导基金筹集、作用、收益、退出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三)协调督促引导基金对接国家和省创业投资和产业基金;(四)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选定市属具有科技创业投资经验的国有独资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权利,承担引导基金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选定具有科技创业投资经验的专业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独立法人单位;(二)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有5年以上引导基金或母基金管理经验,有专职的管理团队;(四)近3年持续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五)具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六)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
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二)审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案,报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三)募集社会资金,发起设立子基金、母基金;(四)遴选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并与合伙人进行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母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和其他必要协议;(五)对子基金、母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对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对子基金、母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六)收集子基金、母基金运行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及时报告子基金、母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或以市场化方式实施投资退出。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其中社会专家至少2名(1名行业专家、1名法律专家),主要负责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母基金的投资决策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选派1名成员作为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监督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受托管理机构应制订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章投资运作第十二条引导基金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重点投资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现代物流)和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支持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和智能制造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原则上主要通过出资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也可以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出资设立母基金,由母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方式开展投资;同时也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和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的需要,开展直接投资。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或者母基金,应按以下流程实施:(一)由子基金或者母基金发起人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合作意向,可以与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或母基金或向已设立子基金或母基金增资;(二)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或者母基金合作机构和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三)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资子基金或母基金方案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四)在市科技局和受托管理机构网站,对理事会核准的拟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五)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招商引资和实施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应由项目主体单位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他流程同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或者母基金以及母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的,应当在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遵守本实施细则和相关投资政策的规定。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性质和发展阶段,可设为天使基金、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
重点支持投向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以及重点投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的母基金。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天使基金的,按以下原则实施:(一)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二)天使基金在本市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50%;(三)天使基金投向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资金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本条所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非上市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创投基金的,按以下原则实施:(一)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5%,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二)创投基金在本市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三)创投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资金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本条所称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非上市企业,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按以下原则实施:(一)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5%,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二)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市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三)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母基金的,应按以下原则实施:在满足引导基金最终在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中放大倍数不低于4倍的前提下,引导基金在母基金中出资比例可根据基金定位、募集难度等因素作出差异化安排,但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基金和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和子基金在本市的投资总额累计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每支母基金(含由其出资子基金)在本市的具体投资比例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母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三)母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的,母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比例可根据基金定位、募集难度等因素作出差异化安排。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可以与市发改委管理的市级引导基金、其他部门管理的部门引导基金、各区设立的引导基金参与出资同支子基金、母基金,但各级引导基金在子基金、母基金中的出资比例累计不超过50%。
引导基金参与区级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并优先区级引导基金退出的,投资决策程序可进一步简化,具体简化程序由受托管理机构报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可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与商业银行合伙设立子基金或者母基金,引导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和母基金参与子基金投资的项目以及母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进行贷款融资,推进投贷联动。
鼓励各引导基金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合作,推动投保联动。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和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母基金和天使基金等子基金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投资余额的2%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具体比例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根据基金规模及支出情况适时调整。
管理费由受托管理机构安排用于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尽职调查、公示等支出。
第四章投资退出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主要通过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参与设立的母基金主要通过清算、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一般应当在子基金、母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时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应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和母基金存续期未满,但达到《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16]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的,引导基金从天使基金退出时可以只收回原始投资额;从其他基金退出时,除收回原始投资额外,还应当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者协议约定收取收益。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存续期满清算,原则上,引导基金年收益率超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将引导基金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还返给社会出资人及受托管理机构,其中天使基金收益返还比例不超过40%,其他基金不超过30%。
引导基金让利部分具体分配方式由子基金、母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及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