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唤醒、焦虑、心境状态与运动表现一、应激、唤醒、焦虑的定义应激是指人体对施加于它的任何要求所做出的非特异性反应。
意思是说,一旦身体被唤醒,无论起因是愤怒这样的消极情绪还是快乐这样的积极情绪,身体都处于应激下。
唤醒是指机体总的生理性激活的不同状态或不同程度,是由感觉兴奋性水平、腺和激素水平以及肌肉的准备性所决定的一种生理和心理活动的准备状态。
焦虑是个体在担忧自己不能达到目标或不能克服障碍而感到自尊心受到持续威胁下形成的一种紧张不安、带有惧怕色彩的情绪状态(李维等,1995)。
第二节唤醒、焦虑与运动表现的关系一、驱力理论(Drive Theory)唤醒水平与具有各种技能水平者的成绩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操作成绩= 唤醒水平×技能水平。
成绩与唤醒水平之间的关系是直线关系。
驱力理论指出,唤醒水平对于具有不同技能水平的人的影响可能是不同的。
二、倒U形假说(Inverted U Hypothesis)由较低的唤醒水平到中等唤醒水平的临界点以前,随着唤醒水平的提高,运动表现也将随着向着好的方向改善,当唤醒水平超过中等唤醒水平的临界点后继续向高度兴奋方向发展,唤醒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将导致运动表现逐渐恶化或成绩下降,一般来说,中等程度的唤醒水平对运动表现最为有利。
(1)技能的复杂程度与唤醒水平的要求(2)个体差异与唤醒水平的要求三、个人最佳功能区理论四、多维焦虑理论马腾斯(Martens)提出将运动竞赛焦虑分为认知状态焦虑、躯体状态焦虑和状态自信心这3个方面。
认知焦虑与操作活动水平呈负相关的线性关,状态自信心与操作活动水平呈正相关的线性关系,躯体焦虑与操作活动呈倒U型的曲线关系。
第三节影响运动员赛前状态焦虑的主要因素一、环境因素(1)比赛的重要程度(2)比赛结果的不可预测性二、个体因素(1)特质(2)自尊课堂小结:思考题:1.根据倒U形假说,思考技能的复杂程度与个体差异对唤醒水平有什么不同的要求?2.你认为哪一种理论能更好地解释唤醒水平与运动表现之间的关系?为什么?第六章唤醒、焦虑、心境状态与运动表现第四节心境状态与运动表现一、心境状态的概念•心境状态(mood)是由环境刺激而引起的情绪或情感的唤醒状态,是具有感染力的微弱而持久但并非永久的情绪状态。
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三) 重点 创 新项 目 围 绕 相 关 产业 、行 业 的 重 点 需求 .对 产 业 和 行 业 有 重 大 影 响和 带 动 作 用 的 关键 技 术 和 关 键 创 新 产 品 ,且 企 业 具 有 较 高 成
长性 的项 目 .省 创新 资金 予 以重 点支 持 。
于1 0 %;
第二 条 省创 新 资金 ,是 指 由 省财 政 预算 安 排 ,用于 支 持我
省培 育创新 主体 ,促进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科技成果转
化 的 专项 资 金 。
( 六) 有 良好的经营业绩 ,资产负债率合理 ;每年用于高
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 当年注册的新
办企 业 不受 此款 限制 ); ( 七 )有健 全 的财 务管理 制 度 和财 务管理 人 员 ,近 3 年 没 有 因 财 政 、财 务 及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县级 以上 财 政 部 门 及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的处 理 处 罚 ,及 时 向 当地 财 政 部 门报 送 企 业 财 务 会计 信 息 。 第七 条 省 创新 资 金 项 目分 为初 创 期项 目 、成 长 期项 目和 重
新性 ,需要 中试或扩 大规模 ,形成批 量生产,银行 已经给 予贷
款的 项 目
序进 行 复 议 。 第十 九 条 公 示期 后 ,由省 科技 厅下 达 立项 通 知 ,并 组 织项 目承担 单 位签 订合 同 . 、 省 财政 厅 下 . 达 拨 款 通 知 .并 按照 有 关规 定 及时 下达 资金 。
科学管理 l 1 5
I  ̄ 1 ) 1 1 省 科 技型 中小 企业 技术 创新 资金 项 目管理 暂行办 法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8〕116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
《暂行办法》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缓解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创业发展环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并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我国政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政策与举措分析

我国政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政策与举措分析一、前言自1978年第一届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召开以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经历了从科技与经济结合、科研机构与企业结合的科研体制改革,到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乃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
1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对科学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并日益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主体。
伴随着企业在科技活动中角色的转变,在各时期,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2006年第四届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以来,在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突破口的战略方针指导下,企业的技术创新地位和创新能力愈加受到重视,政府通过修订或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采取各种举措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我们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举措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力图分析当前我国政府为企业技术创新营造的法律政策环境。
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环境自从2006年创新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以来,我国加强了促进和保障创新的法律法规建设。
修订了《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且正在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订;陆续颁布了《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物权法》(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反垄断法》(2007年8月)等。
这些法律都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措施。
此外,2006年以前制定、现在还在沿用的《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合同法》(1999年3月)、《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和《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等,也从各角度不同程度地对企业技术创1吕薇主编. 建设创新型国家30年创新体系演进.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新发挥着促进作用。
(一)《科技进步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并提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措施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从法律上确定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规定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公示 、 备案后重 新核发认定证 书 , 编号与有效
期不变 。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 十 五 条 已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有 下 述 情况之一 的 , 取消其资格 : 应
本 办法 由科技部 、 财政部 、 务 税 科 技部 、 财政部 、 务总局另行 税
本 办 法 自2 0 年 1 1 08 月 日起 实施 。
总局 负 责 解 释 。
制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 指引》 。
第二十 条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创 业投 资 引导 基金 管理暂行 办法
企业 自主创新 , 根据《 国务 院办公 厅转 发科学技
术部财政部关 于科技 型 中小企业 技术创 新基金
的暂行 规定 的通 知 》 国办 发[ 917号 ) 制定 ( 1 9 9 4 , 第一条 为贯彻 《 国务 院实施 ( 国家 中长期
2/ 0 汕 头 科 技 ・5 ・ 2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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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机 构 向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投 资 。
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
第三条 引导基金 的资金来 源为 ,中央财 政 科技型 中小 企业技术 创新基金 ;从 所支 持的
基 金管 理 中心 ( 以下简 称创新基金管理 中心 ) 负 责引导基金 的 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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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规
第十二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自颁 发 证 书
( ) 申 青认定过程 中提供 虚假 信息的 ; 一 在
( 有偷 、 二) 骗税等行 为 的;
( ) 生重大安全 、 量事故 的; 三 发 质 ( ) 环 境 等 违 法 、 规 行 为 , 到 有 关 部 四 有 违 受
创新管理政策出台“输血”于中小企业——解读《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业发展进程中,如:种子基金 ,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投资银行等在 中小企业创业过程中发挥着不可
替代 的作用 。但 因我 国政策体 制束 缚和 中小企业 自身存在 的 因素 ,中小企 业融资难 仍 旧是 中小企 业发 展 的障碍 , 它 已经成为影响我 国国民经济增 长、经济结构调整 和社会 经济稳 定与发展 的战略性 问题 。 如何 支持 和 引导科技 型 中小企 业创新 ,在借 鉴和参 考 国 内外经验 的基础之 上 ,经过长期调研 分析 ,财政部 、 科技部共 同制定 了 《 科技 型 中小企 业创 业投 资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 法》。财政将安排 1 亿元 资金 建立 引导基金 , 支 持科技型 中小企业创业投 资。根 据 暂行 办法》规 定, 引导基金通 过 引导创 业投 资行 为,支持 初创期科技 型 中小
引 导 基金 通 过 引导 创 业投 资行 为 ,支 持 初 创 客 观 条 件 ,公 开选 择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至 于这 期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的 创业 和技 术 创 新 。 创 业 些 机 构 接 受 引导 基 金 支 持 后 ,具体 投 资 哪些 投 资 引导 基 金将 突破 以往 的传 统 财 政 支持 方 项 目 ,则 由 其 从 投 资 者 的 角 度 自 行 判 断 和 式 ,突 出 以市 场 化 、公 共 化 、专 业 化三 大 原 决定 ,引导 基 金 不 干预 ,从而 使 政 府 部 门从 则 和 四种 支持 方 法撬 动 社 会 资 金 流 向高 科 技
在新 经济发展模 式下 ,我 国经 济 已经取得 了突破性飞越 ,一些 中小企 业快速发展 已经成为推动我 国经济发展 中不可忽视 的 中坚力量 。 中国经济取得 了举世 瞩 目的辉 煌成就 ,年均 GP 幅超 过9 ,这与 中小企业 的快速发 展 D增 j l 是分不开 的。为 了加快 中小企业创新经 济的崛起 ,我 国政府和私有 经济体 系不断推 出各种基新技 术 产 业 发 展 为主 业 投 资 企 业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 并 在 约 定 的期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xx]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
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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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2007年7月6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六)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三章阶段参股第十二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
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六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二)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三)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四)引导基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五)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四章跟进投资第十七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十八条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
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风险补助第二十四条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第六章投资保障第二十八条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
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二十九条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投资前资助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一)获得引导基金资助后,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
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三)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
引导基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财政部、科技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引导基金项目评审规程;(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三)根据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所要支持的项目;(四)指导、监督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引导基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申请引导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二)受财政部、科技部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三)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财政部、科技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
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引导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