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政府创业引导基金创新及其运作模式探讨

政府创业引导基金创新及其运作模式探讨内容摘要:政府对科技创业型企业扶持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提供融资上的帮助。
在分析政府基金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本文指出政府引导基金在扶持对象偏离、创业者谈判力减弱、扶持目标的冲突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基于此,本文提出应在运作方式上实施政府先导基金,并设计了政府先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关键词: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先导基金运作模式科技创业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阶段(一)政府管理阶段我国政府引导基金正式发端于1985年3月,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 。
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为我国大陆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1992年,全国第一个地方风险投资公司—上海科技投资公司成立,其模式是上海市科委出资5000万,上海市国资委出资1亿。
1993年,上海科技投资公司又引入了银行、上海宝钢、金山石化、东方明珠等7家企业,资金扩大至3.05亿元,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也更名为上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自此以后,各地政府纷纷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公司。
虽然目前很多学者认为这一阶段的政府基金总体上是失败的,但它开创了我国通过政府基金积极扶持科技创业型企业的新纪元。
同时,这一阶段的经营运作也为后续政府基金的创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政府参与阶段鉴于第一阶段的经验教训,这一阶段政府基金主要通过合资的形式展开。
如1999年,上海市政府出资6亿元成立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后的几年,先后与各类资本合作成立了17只合资基金,资金放大至20亿元,管理公司多达18家,这是政府基金寻求与社会资金合作的典型案例。
在这一阶段,证券公司、科技管理、企业经营和政府管理的各种人士开始涉足于政府基金的运作,并且以此构成了我国早期风险投资人才的基础。
但是,由于这一阶段的经验并不丰富,加上合资在运作上的目标冲突,这一运作模式也未被业界所看好。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组织运作模式研究

创业 投 资引 导基 金 国际上 亦 称 为 “ 基 金 ” 以 母 (
的趋 势 ,从 20 0 6年 的 2 元增 加 到 20 5亿 0 8年 的 8 . 8 5
下简 称 “ 引导 基 金 ” , 由政府 设 立并 按 市 场 化方 式 )是 运 作 的政 策性 基 金 ,主要 通过 扶 持创 业 投 资企 业 发
关 系 于 20 底 终 止 。 ( ) 0 9年 3 国家 级 创业 投 资 引 导基
国内政府 引 导基 金 的起 步虽 晚 于 国外 发 达 国家
或地 区。 但是近年来其发展迅速 , 立形式 多样 , 设 现 正处 于快速 发展 阶段 , 地 区试 点 已经初 见成效 。 各
1 发展概 况 。 19 起上 海市 政府 就开 始尝 . 从 99年 试 采 用 “ 子 ” 金 作 为启 动资 金 , 种 资 以带 动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的方 式促 进 当地科 技创新 或 成果转 化 。但 是 , 创 业 投资 引导基 金并没 有 迅速发 展起 来 。 20 在 0 5年 1 O 月 出 台 了 《 业投 资 企 业 管理 暂行 办法 》2 0 创 、07年 7 月 财政 部 和科 技部 正式 发 布 《 技 型 中小 企 业创 业 科
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 0 年 1 、 8 0 0月发改委 等部门颁布 《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 作的指导意见》 , 后 各地政府纷纷通过各种形式设立
金 (00年 4月 2 t , 21 9E)这一设 立 方 式包 括 了省 市 级 的地 方财 政 出资 , 占据 了主流地 位 。
金。 自20 年 7 , 07 月 财政部 、 科技部设立了首个 国家 级 创 业投 资 引导基 金 , 权 出资 额达 1 9亿元 , 股 . 5 以股
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模式探析

法人制 、 非法 人制等多种 组织形式 , 设立 专业化 的投资基 金 或投资公 司 , 向全社会募集 资金 , 向相 关高新技 术产业 领 投
C3 0 7 0 0 )
作者简 介 : 顾骅珊( 90 )女 , 17 一 , 浙江嘉善人 , 副教授 , 经济 学硕士 , 事产业集群增 长理论研 究。 从
一
6 — 7
20 0 6年 1 ,上海 浦东新 区政 府设 立政策 性专 项资 0月
的所 有者缺位问题 , 从而有可能引起较为严重 的逆 向选择 和
或不同发展阶段 的项 目; 风险投资公 司一般都会 与其他公 司
合作 , 同投资于某一个企业 , 共 利益共享 , 险共担 。 风 ( ) 三 企业孵化器功能
风 险投 资一方面为风险项 目提供启 动资金 , 一方面风 另 险投 资还参 与企业创业 , 协助企业经营 , 帮助企业上市 , 推动
2 0 年第 3 09 期
总第 4 期 1
经 济研 究导 刊
EC 0NOMI S ARCH C RE E GUI DE
No3。 0 9 . 20 S r lN . e i o41 a
政 府 设 立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的 运 作 管 理 模 式 探 析
顾 骅 珊
பைடு நூலகம்
引导基金既不 同于一般 的创业投资基金 , 也不 同于政府
直接支持技术创新 的资助基金Ⅲ 。目前在中国 , 无论是 尚未体
现商业前景的创新项 目, 还是 已初步显现商业前景但 风险仍 然较大的创业企业 , 都面临着资金短缺 问题 。
研究论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研究

80649 投资决策论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研究一、引言国务院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的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本身不直接从事创投业务。
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投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投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成熟期企业的不足。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具备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使其在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金融体系的健全,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得到了较快发展,全国各地政府纷纷拟定并且出台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此背景下,研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显得极为必要。
二、各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各国由于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时间和发展阶段有所不同导致了各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各有差异,因此通过比较分析各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相同和不同点可以找到属于他们各自的发展经验。
(一)融资担保模式融资担保模式是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货币、质押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担保,帮助企业通过债权融资的方式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
这种融资运作方式适用于信用体系已发展健全的国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参股支持模式参股支持模式是指政府出资建立母基金,母基金以参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联合组建子基金,子基金即为创业投资企业。
母基金承担出资义务,参与基金的管理,确保子基金的投向,但具体的投资决策由各子基金独立决定,母基金在这一过程中只起到引导和监督管理的作用。
理论上这种模式可以极大的发挥政府资金的放大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其他主要模式在各国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中,除了融资担保模式和参股支持模式之外还有很多其他不能归于这两类的模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操作实践分析与优化建议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操作实践分析与优化建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或社会资本设立的一种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帮助创业公司解决资金问题,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在我国的政策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经设立,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和改进。
一、运行模式分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模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委托管理模式,也就是将基金交给专业机构管理;另一种是自主运营模式,由投资基金自身直接经营管理。
在实践中,委托管理模式常用于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而自主运营模式则常用于社会资本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问题及原因分析1. 投资成功率低在实践中,很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成功率较低。
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缺乏资本市场的经验和技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缺乏资本市场的经验和技能,导致基金经理可能无法准确评估市场和投资机会。
(2)项目筛选不当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项目筛选时,可能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比如地区、关系等,而非真正的项目价值和市场前景。
2. 投资周期过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周期通常比较长,使得投资回报周期也相对较长。
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项目选择精益化不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项目选择上可能没有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和分析,导致投资的项目可能在后期出现问题,从而降低了投资回报率。
(2)资本运作不流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资本运作方面的问题也是影响投资回报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优化建议1. 提高投资成功率在项目选择上要更加注重尽职调查和分析,对项目进行更为精准的评估,同时加强对基金投资经理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投资技能和经验。
2. 缩短投资周期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加强资本托管和管理,使资本运作流程更为流畅和高效。
同时,在投资筛选中更加注重项目的发展前景和创新性,加速基金的投资回报周期。
3. 强化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国际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2014年第10期国外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是以政府资金作为引导(如设立创业风险投资母基金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如“子基金”、投资公司等),利用创业风险投资手段,来支持所在国家、地区高科技产业发展。
在欧洲,除了各国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来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子基金”外,还由欧盟委员会(30%)、欧洲投资银行(61.9%)、25家私营金融机构(8.1%)等共同出资设立了“欧盟投资基金”,即“祖母基金”。
由欧盟“祖母基金”参股、引导欧洲各国设立国家和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即“母基金”,再由“母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子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即形成了“欧盟—成员国—省市州”等三级政府引导基金体系。
总体看,美国、以色列是国际上最成功的,而美国的风险投资业也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在风险投资方面积累和形成了不少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以有限合伙制为主目前,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在组织形式上主要采取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中,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他们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管理技能,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对经营承担无限责任,其出资比例很低(一般为总投资的1%),而取得的回报很高(一般为总利润的20%加管理费)。
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供应者,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活动。
有限合伙制将风险投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效地结合在一起,规范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保证风险投资机制的顺利运作。
多数研究认为,有限合伙制有效实现了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有机结合,是美国风险投资得以发展和获得成功的重要组织制度基础。
以色列的风险投资是在美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其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也以有限合伙制为主。
日本、德国等则以附属于银行的创业投资公司为主;英国虽然以信托为名,但实际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并且可以到伦敦股票交易所申请上市。
总体看,有限合伙制是境外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国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分析

国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分析国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ial Investment Guidance Fund)是指由多国政府共同出资、由专业团队管理运营的支持国际化创业投资的基金,旨在鼓励跨国创业、促进科技创新、加速企业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
本文将对国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分析。
一、成立和管理国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般由各国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或由国际金融机构或私人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
成立基金需制定详细合作协议,确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方案等。
成立后,需要组建专业团队进行管理。
基金的投资范围一般涵盖各类创新型企业,在投资决策中,不仅需要考虑企业的创新能力,还需重视行业前景、市场规模、竞争格局等因素。
基金的管理方案包括基金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投资管理流程、财务管理流程等。
二、投资方式国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般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风险投资、并购、股权投资等。
在投资决策中,一般采取定期评估、风险控制、退出机制、合作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直接投资是指通过收购股权或承认股份来投资企业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获得企业的管理控制权,并能够实现相应的管理、战略与营销等资源整合。
风险投资是一种投资高风险、高潜力企业的方式,通常并非大规模进入市场,而是关注创新与科技发展的前沿领域,着眼于企业后期的成长潜力,以期获得最优的回报。
并购是在融资活动中实现企业并购或被并购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利用新投资方的资金实现企业的短期成长,实现市场扩张和规模化运营,在未来进一步发展。
股权投资是指将资金投入企业,获得企业股份的一种方式,可以获得企业股权,通过股权购买来进行投资。
三、投资回报国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包括长期价值投资、风险管理、主动管理、可持续发展等。
基金管理方需要采用多种手段,如组建投资管理团队、与投资公司建立协作关系、实施股权交易、提高企业价值等,以整合投资、加快企业发展、创造回报。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研究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研究【摘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支持初创企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其运作模式备受关注。
本研究旨在探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定义、特点、运作模式、投资标准与方式、风险控制与退出机制等内容。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分析,深入剖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为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参考。
总结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应灵活多样,注重风险管理,寻求稳健回报。
未来,随着科技创新和创业环境的变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趋势将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
本研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未来的研究中加以弥补和完善。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投资标准、风险控制、退出机制、发展趋势、研究不足、引导基金、创业投资、风险管理1. 引言1.1 研究背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种对创业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和指导的投资工具,旨在帮助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
近年来,随着创业热潮的持续升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通过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专业指导和资源整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为创业生态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在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也日益壮大。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促进创新创业。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及其效果的研究却相对较少。
有必要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深入探讨,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生态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研究将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定义、特点、运作模式、投资标准与方式、以及风险控制与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在创业生态系统中的作用,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和指导。
1.2 研究意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支持初创企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对于推动创新创业、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其在支持创新创业中的作用和效果,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优化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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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项金融创新,在管理模式、制度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通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承诺参股、融资担保或跟进投资的运作模式。
下面对这三种模式及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简要介绍。
一、承诺参股承诺参股模式的是引导基金运作最基本模式,引导基金通过承诺参股方式,支持民间机构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被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一般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是指创业投资机构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公司制度是在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具有其他组织形式所没有的优点,成为当今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
公司制度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稳定性。
公司具有永久存续的制度基础。
也可以根据投资者要求事先设定好存续期限。
2、公司全面实行有限责任,所有出资人都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
3、公司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约束来防范经理人员的“内部人控制”;而且可以更灵活、更多样化地对经理人实行业绩激励。
4、公司内部责、权、利划分明确,有利于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当然,公司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公司的多重制度设计(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可能给公司运作带来较大的制度成本。
对于一些原本不需要太多制度安排的财产组织形式而言,公司的制度优势就很可能成为一种制度包袱。
2、公司需要承担双重税负。
合伙由于被视为“人的聚合”,而不是独立法人,故通常被当作免税主体对待;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则被当作纳税主体对待。
这样公司便必然面临一个双重纳税问题。
(二)有限合伙制1、有限合伙制的产生与发展第一个有限合伙形态(Limited Partership)的创业投资机构,是Draper,Gaither & Anderson于1958年成立的。
但总体而言,在60年代和70年代,有限合伙形式在美国整个行业中比重很小。
1978年美国劳工部修改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即ERISA法案)中“谨慎投资者”(Prudent Man)条款。
允许养老基金对小的或新兴企业所发行的证券以及对创业投资投入基金。
由于养老基金是私人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投资者,尽管其仅仅投人5%-6%的基金于创业投资方面,但由于数量的绝对量非常大,因此,很快地,养老基金如潮水般涌人创业投资领域。
由于养老基金、大学和慈善机构等投资者为免税实体(作为有限合伙人它们不需要缴纳资本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因此从长远看,这个修改极大地改变了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情况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结构,由此导致了创业投资的机构化,以及有限合伙制度在创业投资领域的主导地位。
Sahlman,William A.(1990)指出,80年代以后至今,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典型组织形式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
目前,有限合伙制形式占整个创业投资机构的80%以上,成为美国创业投资的典型模式。
在英国,90年代以后的创业投资机构也以有限合伙为主要形式,数量上比较多,但资金规模并不大。
日本在80年代出现了类似美国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公司形式,在日本称之为TSJ。
TSJ发展并不快,而且投资也并不多,仅占日本全部创业投资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对日本创业投资的发展影响并不十分显著。
2、有限合伙的运作机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有两种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和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有限合伙人是大部分创业资本的提供者,它们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如养老基金或保险基金那样的机构;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一群(约2—5人)有经验的创业投资家,负责管理多个创业基金(Fund)或基金集团(Pool),每个创业基金上都分别对应一个法律上独立的有限合伙关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
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着有限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所有普通合伙人共同行使着有限合伙的经营权,以所有普通合伙人的名义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的特点有限合伙一般原则为: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具有控制权并负无限责任,后者有限经营权,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签署合伙协议。
约定期限、报酬、出资方式、管理方式。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优势:筹集资本多,税收优惠,充分利用资本和人力资源。
(1)有限合伙的组成。
普通合伙人为基金发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承担基金管理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为投资者,不参与管理,但对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2)合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视为自然人的聚合,因而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虽说合伙制的实体可以其名义诉讼与被诉讼以及偿付与被偿付,但其真正的法律责任、税负和债务最终仍然是由具体的合伙人承担。
公司的情况则不同,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投资人的债务、税负和法律责任仅以其出资为限。
(3)合伙是一级税负制。
免除了双重征税,合伙人仅以个人名义申报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损失;如果以有价证券形式进行收益分配,不会产生即时的应税收入。
这使合伙人可以递延确认利得(或损失),直到有价证券被出售的那一天。
普通公司则是二级税负制,即公司赢利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税后赢利分给投资人的个人收入还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限。
尽管对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的权力有诸多限制,但通常允许他们就重大问题,如在个别有限合伙协议、在契约中止前解散合伙企业、延长创业资本的期限、更换普通合伙人以及评估资产组合的价值等情况下有投票权。
尽管合伙协议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要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合伙人投票通过才能使变更生效。
(5)出资。
在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提供99%的创业资本,而普通合伙人只提供1%左右的创业资本。
这种出资可以且经常用本票而不是现金的方式支付的。
(6)经济寿命。
经验调查表明,有72%的创业基金的经济寿命设定为7—10年。
所有合伙协议都有延长创业资本寿命期的条款,但有52%的合伙协议要求征得有限合伙人某种程度上的同意,另外有48%的合伙协议把决定权交给普通合伙人。
最常见的延长期是三年,最长再增加一年。
在创业资本到期时,为了把所有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分配给合伙人,还需要进行一次账目结算。
(7)出资时间。
通常在缴付出资时,有限合伙人只需投入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其余的可以分期投入。
一般首次30%左右,其余分五年内缴足。
普通合伙人将监督有限合伙人按时缴纳出资。
如果合伙人毁弃出资承诺,就会受到处罚。
例如,将其出资的所有权比例降低一半或者限制他们撤销已投入的资本等。
但通过“无过离婚”(No —fault Divorce)的形式除外。
(8)封闭期。
由于创业投资周期特点,一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约定封闭期,一般为7年左右,可以延期,期限结束对企业现金和其他资产进行分配,保证资金的良性循环。
(9)管理人员要求。
执行事务合伙承担合伙企业管理职责,要求有较高管理经验。
(10)报酬。
普通合伙人从其管理的每个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得到的报酬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管理费,另一个是每个创业基金的资本利得提成。
每年的管理费一般为创业资本总额的1%-3%;也有的管理费不按出资额计算,如可以是投资组合价值的一个百分比。
管理费通常不随着所管理资金数额的增长而下降。
创业投资家在合伙制解散后得到10%-30%的创业资本己实现的资本利得作为其报酬的主要来源。
(11)利润分配。
约有一半以上的创业投资合伙协议要求把当年已实现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
也有的合伙制把是否进行分配的决定权交给普通合伙人。
绝大部分的有限合伙制要求只有当有限合伙人收回全部累计投资之后,普通合伙人才能得到20%的利润分享(即“提成”)。
普通合伙人可以选择以现金、有价证券或两者混合的形式进行分配。
通常,创业投资机构不会也不能够在首次上市时将其拥有的股权变现。
这些股份可以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直接分配给他们,也可以由创业投资机构继续持有并承担在未来某一天对其进行分配的责任,或者通过二级发行将其转换成现金。
如果以股份形式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其价值按分配前股票市场上最后的成交价计算。
(12)报告和会计政策。
所有创业投资企业都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有关被投资企业价值和进展的定期报告。
大多数资金被投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私人企业,评定其价值非常困难。
通常,合伙人同意立即确认损失,但只有当在重大的公平交易中出现更高的出价时才可以记入增加的价值。
如果既没有这样的交易发生,也不大可能会发生损失,就以成本作为报告的基础。
这种政策的结果是大多数创业投资机构在前三年报告的收益率通常是负的。
(13)特殊的利益冲突。
大多数合伙协议都明确规定了创业投资家分配在管理每个创业资本上的时间。
有少量的合伙制限制普通合伙人与被投资公司进行共同投资或接受被投资公司持有的有价证券。
有些合伙制限制后续成立的创业资本投资于由同一个创业投资家管理的前一个创业资本所持有的有价证券。
其他合伙制不允许普通合伙人募集新的创业资本,除非现有创业资本的一定比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