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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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一、需求背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创业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融资和投资方式,给予创业者更多资金、资源和支持,有助于发掘和培育出更多的优秀创业项目。

然而,目前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投资周期长、风险高等因素,大多数商业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往往会避免或限制对创业企业的投资,从而给创业者带来融资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引导资金流向创业投资领域,并建立创业投资基金,为创业者提供更多融资支持和服务。

二、设立目标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加强对创业投资领域的支持和引导,促进国内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支持创业园区、科技孵化器和创新创业平台等创业服务机构的发展,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三、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一、基金规模和来源引导基金的规模应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初期可设立基金规模为5000万元。

引导基金的来源可以包括政府投资、企业捐赠、金融机构入股等方式。

二、基金运营方式引导基金的运营方式可以选择政府与企业合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基金,以及自主管理的天使投资基金等形式。

基金管理团队应由具有丰富投资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确保基金的专业化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标准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应主要涵盖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环保能源等新兴行业,特别是对引进创新人才的创业项目进行优先考虑。

对于投资项目,应遵循基金的运作原则,秉持市场化规则,重点关注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盈利能力等标准,合理分散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

四、基金投资期限和退出机制引导基金的投资期限应为3年至5年,考虑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效益,可以适时延长投资期限。

对于投资后的项目,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管理和培育之后,通过上市、并购、资产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可为基金提供保障和获得回报。

五、基金运营与管理引导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应建立规范、透明和高效的运营管理体系。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南沙建成辐射珠三角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第一条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5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第二条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条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连续3年,以该企业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获得的市、区两级总补助资金为标准,再给予相同额度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孵化器、科技园区在上一年度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第五条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第六条区政府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采取科技金融、前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方案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方案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方案嘿,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热门话题——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

这可是个大工程,不过别担心,跟着我一步步来,保证让你明白这个方案的来龙去脉。

一、市场需求现在市场上,很多初创企业都面临着融资难题。

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渠道都有一定的门槛,导致很多有潜力的企业因为资金问题无法快速发展。

而设立引导基金,可以降低这些企业的融资难度,满足市场需求。

二、政策导向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强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咱们市作为一座新兴城市,更应该紧跟国家政策,把握发展机遇。

三、经济效益设立引导基金,可以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优质初创企业,实现资本增值。

同时,这些企业的发展壮大,也会为咱们市带来更多的税收、就业和产业链效应。

咱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

一、资金来源政府财政资金是设立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

咱们市财政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还可以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

二、管理运营1.在本市筛选具备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管理团队。

2.与国内外知名的投资机构合作,引入先进的投资理念和操作模式。

3.定期对管理团队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投资策略1.投资领域:重点关注科技创新、新兴产业等领域,与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相结合。

2.投资阶段:以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为主,注重企业的成长潜力和市场前景。

3.投资方式: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多种方式,降低投资风险。

四、风险控制1.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投资损失。

2.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评价体系。

3.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政策支持设立引导基金,需要得到政府相关政策支持。

主要包括:1.税收优惠:对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2.财政补贴:对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3.土地政策:为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提供优惠的土地政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穗府办[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2〕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已经第14届1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四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粤府〔2011〕87号)精神,参照《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78号),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三个重大突破”为目标,按照“总体跟进,重点突破,壮大规模,发展集群”的战略,突出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以重大技术突破为依托,以重大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将广州建设成为全国领先、世界先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全面提升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和城市核心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经过5年时间努力,突破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3个千亿元级新兴产业群,培育形成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3个百亿元级新兴产业群。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实施方案策划方案早上起来,一杯咖啡,坐在电脑前,思绪开始飘散。

这个“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实施方案策划方案”,我得好好梳理一下。

嗯,先从背景开始吧。

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市场日益活跃,但资金分散、投资效率低、风险控制不足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创业投资市场健康发展,我们提出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项目目标1.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初创期、成长期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的滚动发展。

3.培育和壮大创业投资市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三、实施方案1.基金规模及来源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其中政府出资5亿元,社会资本5亿元。

政府出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社会资本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

2.基金管理架构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作为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政府部门、社会资本代表、行业专家组成。

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审核投资方案、监督基金运行等。

3.基金运作模式(1)直接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2)母子基金:基金通过设立母子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优质项目。

(3)专项基金: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设立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4.投资决策流程(1)项目筛选:基金管理团队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确定项目是否符合投资标准。

(2)项目评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投资价值。

(3)投资决策:理事会根据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

5.风险控制(1)设立风险准备金: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投资风险。

(2)投资限制:对单一项目投资比例进行限制,降低投资风险。

(3)跟踪管理:基金管理团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四、实施步骤1.筹备阶段:开展项目前期调研,制定基金设立方案。

2.设立阶段:完成基金注册、理事会组建等工作。

3.运作阶段:基金正式运作,开展投资活动。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环境,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加快自主创新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第39号令)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字201093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已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发展,促进高端自主创新资源集聚,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广州市的金融服务功能。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运作,主要用于参股或联合社会投资机构、投资人组建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不干预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投资决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第四条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1)广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现有存量资金;(2)市财政新增科技费投入及专项资金、各区级财政投入;(3)争取国家主管部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4)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5)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资金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首期资金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由广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设立专帐管理。

第六条优先支持对象。

引导基金优先投向广州市域内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海洋工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七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选择国内外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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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发布日期:2010-11-5 15:02:40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为落实市主要领导关于改革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环境,加快自主创新步伐的指导精神,促进高新技术培育和产业化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设立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一)强化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

通过政府引导基金,引导4倍以上的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创业投资,有效放大创业投资资本供应量,扩大支持自主创新的资本规模,利用市场化手段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

(二)加速高端自主创新资源集聚。

利用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入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创新企业和项目,以规范企业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能力,扶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同时,通过资本注入,引导海内外高端创业团队和创新企业来广州落户发展,加速创新资源集聚能力。

(三)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通过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导向作用,优先投入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培育一批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尽快成长为支柱产业,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增强中心城市金融服务功能。

利用政府引导基金,激活和完善创业投融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大批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广州,推动产业资本集聚,促进我市创业投资发展,形成立足广州、服务全国的投融资平台,增强中心城市的金融服务功能。

(五)优化政府科技投入模式。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不仅可改变单纯依靠政府对创新投入力度不足的问题,也可克服单纯靠市场配置创新资源失灵的问题,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科技资源配置模式,完善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科技投入模式。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通过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建立一批重点投资于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重点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吸引50家以上的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集聚广州,激活我市创业投资环境,优化政府科技投入模式,强化全社会投入自主创新的氛围,推动创新资源集聚,培育80-100家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和总部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显著增强国家中心城市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近期目标:2010年内,整合现有资源,设立2亿元规模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3-4只重点投资于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网络、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子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投入8-10亿元,并争取国家参与投资1-2亿元。

中长期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20-3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形成100-150亿元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投资300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30家左右的上市企业,形成3-5家100亿元以上规模的本地骨干企业。

三、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一)引导基金的设立引导基金设立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5年内政府引导基金控制在20-30亿的总盘子。

其资金来源主要渠道如下:盘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现有存量资金4亿元、市财政新增科技经费投入及专项资金、各区级财政投入、争取国家主管部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一阶段(2010年):试点阶段,从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现有存量资金(约4亿元)中划出2亿元用于建立第一期政府引导基金,该引导基金仍委托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专帐管理。

第二阶段(2011-2015):深入总结试点阶段的实际成效,视其成效与财力情况扩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每年选择2-3家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重点投资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特色产业群。

(二)引导基金运作原则引导基金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政府不直接参与和干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与投资决策,完全尊重创业投资机构依照章程和决策程序,按市场化、专业化的尽职调查、市场分析和专业评价作出的投资决策,政府仅通过政策引导和股东表决权引导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中小企业,以减少项目投资决策的外部干预和主观性、随意性。

(三)管理机构1.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及职责。

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措、引导资金合作伙伴选择、引导基金退出、管理制度、绩效奖励等重大事项决策,审定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审议合作创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和决策规则等。

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承担。

2.专家评审委员会。

引导基金聘请政府、金融、投资、法律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进行专业化的审查和评估,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为管委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办法另行制定)3.受托管理机构。

委托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以股东身份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引导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承当股东义务与责任。

主要职责如下:1)担任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由其委派合格的人员担任参股创投企业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按照引导基金的评审要求,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业评估;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4.托管银行。

由管委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四)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试点阶段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方式。

由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参股,对创业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给予一定让利,并按约定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有偿退出。

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亿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

(五)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建立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机制,地方政府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引导基金的引导规模、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等进行绩效考评,并以此作为合作创投机构和管理团队的奖励依据。

四、引导基金的运作(一)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作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等合法的组织形式。

(二)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参股现有或新设创业投资企业方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拟合作企业应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1.在广州市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企业;2.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实际管理的基金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3.主要负责人具备创投企业管理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5.至少拥有2例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投资成功退出案例;6.具备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制度。

(三)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政府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拟合作方应具备下列条件:1.要求在广州市依法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企业;2.合作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承诺筹集的境内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3.主要负责人具备创投企业管理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5.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制度。

(四)参股或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程序1.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对象;2.拟合作方提交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施方案。

3.由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对实施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4.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提出独立的专家评估意见;5.管委会根据审查意见和专家评估意见,择优选择合作对象;6.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与合作各方共同签署合作协议。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遵循的原则1.鼓励投资广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要求投资本地创业企业的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但对上市企业的定向增发和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3.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为主;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或承诺资金总规模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风险;5.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6.原则上投资时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五、政策支持(一)引导基金的退出政策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可在适当时机通过公开转让股权或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

通过公开转让方式退出的,创业投资企业原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在引导基金参股3年内,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不足5年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超过5年的,引导基金采取同股同酬的方式退出。

非创业投资企业股东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按上述转让价格为基价,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转让。

(二)管理费及奖励1.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共同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规定支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一般按照每年1.5%-2.5%)。

2.业绩分成:每只子基金将净收益的20-30%奖励给参股创投企业投资管理团队或管理公司。

3.特别奖励:对参股创投企业投资于广州地区的项目,根据具体运作情况,经管委会同意,从引导基金在参股创投企业所分配的投资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参股创投企业投资管理团队或管理公司的特殊奖励,以引导、鼓励参股创投企业支持广州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三)风险控制为控制风险,同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引导基金也可以要求享有优先清偿权,保证政府出资的本金安全,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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