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卫生院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保密制度

卫生院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保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我院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工作的保密性,保护患者隐私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工作。
三、保密原则1. 保密性原则:在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应严格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和检测结果,确保患者隐私权不受侵犯。
2. 合法性原则:在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检测结果。
3. 真实性原则:在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应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篡改、伪造检测结果。
四、保密措施1. 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我院应建立健全的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确保保密措施的落实。
2. 设立保密管理部门:我院应设立保密管理部门,负责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3. 保密培训:我院应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4. 设立保密协议:我院应与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5. 保密文件管理:我院应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产生的保密文件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文件的安全和保密。
6. 保密设备管理:我院应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使用的保密设备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和保密。
7. 保密信息处理:我院应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严格处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保密责任1. 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检测结果。
2. 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应妥善保管患者的检测样本和检测结果,确保样本和结果的安全。
3. 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应确保检测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得篡改、伪造检测结果。
艾滋病治疗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治疗保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确保艾滋病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保密工作制度。
二、保密原则1. 保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2. 保密工作应当遵循平等、尊重、信任的原则,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
3. 保密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艾滋病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保密内容1. 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艾滋病患者的病情、病史、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医疗信息。
3. 艾滋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信息。
4. 艾滋病患者的治疗地点、治疗时间、治疗费用等信息。
四、保密义务1.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传播或用于其他用途。
2.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避免患者的信息被他人获取。
3. 艾滋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有关人员应当保守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传播或用于其他用途。
4. 艾滋病患者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
五、保密措施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进行严格管理。
2.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3.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手段保护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4. 艾滋病患者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六、保密责任1. 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艾滋病患者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造成艾滋病患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艾滋病患者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治疗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保密工作制度的落实。
艾滋病保密程序制度

艾滋病保密程序制度艾滋病保密程序制度是为了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防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因隐私泄露而受到歧视和伤害。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
一、保密原则1. 尊重隐私: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应充分尊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2. 严格保密: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3. 内部管理: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对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场所、资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保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4. 法律责任:违反保密制度,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保密程序1. 咨询门诊(室)的环境布臵符合保密要求:艾滋病自愿咨询室设在单独的场所,咨询室环境安静舒适,一对一咨询,提供保密性咨询。
2. 咨询过程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记录与求询者个人识别特征有关的信息;不得接受对有关求询者感染情况的调查。
非咨询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咨询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无关人员在场。
3. 检测报告过程保密:对初筛疑似阳性感染者不能告诉受检者本人,更不能到处乱讲。
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检验结果,要妥善保存各种实验记录。
初筛实验室的有关检验资料,档案、结果记录其他人不得翻录查阅,修改和销毁。
实验室工作人员,不能在非正式场合对外提供任何结果、数据。
不能将HIV抗体检验单(无论结果如何)随意放在化验室由求询者自取。
阳性检测结果不应通过电话告知。
4.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5.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6.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7.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8.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9.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10.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三、保密制度实施与监督1.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应加强对保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保密制度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和艾滋病病人的保密制度
(一)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报告属个人隐私,医务人员在医疗保健工作中,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除按规定报告外,应按照医德规范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漏。
(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试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它进行艾滋病检验的机构,检测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阳性的应尽快送确证实验室确认。
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
(三)在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凡是涉及到艾滋病疫情的报道,数字要准确,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
凡涉及感染者和病人个人情况的,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公开和泄漏。
(四)在不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的前提下,规定其义务和责任。
全体公民都应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坚决反对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岐视。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
3.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所有病案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电子信息必须加密保存,不得在网上随意传送相关电子文件。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在咨询与诊疗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7.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8.如果违反保密制度,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信息泄露,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艾滋病防治工作保密协议书有效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协议内容:一、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不经患者同意不得将患者姓名、住址、检测结果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治疗、求助、转介等信息情况向外界或无关人员公布、传播。
(四)所有患者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五)按要求随访、免疫功能检测及提供结核病筛查转介服务。
(六)提供转介时与患者签订信息披露同意书。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二)定期对乙方工作进行技术督导三、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保密承诺书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确保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安全,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245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3、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咨询者所有咨询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
6、受检者有权知道检测结果信息,但也有改变自己不安全行为的道德义务。
7、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宜州市石别镇中心卫生院2015年1月5日艾滋病疫情监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省有关艾滋病防治法规文件,切实加强我院艾滋病疫情管理工作,决定建立长效监测管理机制,以保证准确、及时、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艾滋病的诊治数据及疫情上报管理,制定本制度。
1、全院职工要提高建立艾滋病长效监测管理机制的认识,各科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建立高效的疫情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收集和报告疫情数据。
2、艾滋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门诊患者和转入住院患者,各科室要详细登记。
首诊医生要登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并且留存足量血清后立即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及时上报市卫生防疫站,经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复筛后阴性者及时向医院反馈结果,阳性者上报宜州市疾控中心确认。
3、各有关部门必须将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人死亡者的详细资料报送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及时准确向市防疫站上报。
4、门诊和住院病人的管理按照“HIV病人管理规定”执行。
重点要求:(1)各种表格、病历须按要求详细填写,不得空项。
(2)住址要详细填写到“村民组(门牌号)”或“某小区(某单位)某楼号某单元门牌号”。
(3)联系方式等。
5、疑似AIDS住院患者必须做HIV初筛试验,初筛试验阳性者由检验科专人登记,然后送宜州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证。
采送标本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防护,避免污染环境及交叉感染。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2、从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3、?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
3.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所有病案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电子信息必须加密保存,不得在网上随意传送相关电子文件。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在咨询与诊疗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7.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8.如果违反保密制度,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信息泄露,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艾滋病防治工作保密有效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协议内容:一、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
(三)不经患者同意不得将患者姓名、住址、检测结果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治疗、求助、转介等信息情况向外界或无关人员公布、传播。
(四)所有患者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五)按要求随访、免疫功能检测及提供结核病筛查转介服务。
(六)提供转介时与患者签订信息披露同意书。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二)定期对乙方工作进行技术督导三、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保密承诺书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确保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安全,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245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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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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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2、从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3、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5、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6、医疗卫生机构违返上述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