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苏建建管〔2022〕241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已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使用;未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自动延期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书面提出不延期申请。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按照首次或增项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许可通过后由系统自动注销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
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3.2起施行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修改(2022年3月2日起施行)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1-“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2-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资质等级制度和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具有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3年每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2年每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2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连续1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历,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四)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文号:苏建房[2001]250号颁布日期:2001-08-06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五)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苏政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和下放3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7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11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18项)附件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7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11项)。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8年版)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建筑企业的申请条件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在江苏省内注册并获得工商营业执照;3.具备技术人员和设备保障,满足从事该项业务的技术要求;4.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服务能力。
三、资质等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等级的划分以建筑业务范围和实力为主要考虑因素。
资质等级的具体细则详见下表:资质等级资质范围注册资金(万元)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设备设施要求特级无限制500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先进。
一级甲级以上300及以上具有中级职称或中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稳定。
二级乙级以上10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较雄厚。
三级丙级以上5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稳定。
四、申请方式建筑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应按照规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注册协议等基本信息;3.企业申请表;4.所有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过去三年施工业绩单。
资料齐全后,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初审,并做好资质评定工作。
五、资质管理1.资质等级的验收周期为3年,资质等级在验收期限内有效;2.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验收期间完成,如未进行申请,资质等级将自动降级;3.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4.已获得资质的企业在资料变动时应及时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5.资质等级降低的企业不得参加省级及以上标准的工程施工;6.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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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文号:苏建房[2001]250号颁布日期:2001-08-06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五)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八条申请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3万平方米;(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九条申请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筑面积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五)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七)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十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列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报告;(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三)营业执照;(四)企业章程;(五)验资证明(原件留档,其中货币资金必须占注册资本80%以上);(六)企业注册地址证明;(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个人简历;(八)企业董事会成员、部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十)拟开发项目相关文本文件。
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的企业给予备案文件是否齐全的答复。
备案文件齐全的企业经济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等级标准的《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核定资质等级。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给予企业延长《暂定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或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申请延长有效期的报告;(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三)《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原件留档);(五)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报告;(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四)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原件留档);(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六)已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批准文件及工程验收证明;(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由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正本和副本各一份组成。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分立、合并后需要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领。
第二十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应事项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年检中按条件应当予以升、降的企业,参照核定资质等级的程序和文件,经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资质升、降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经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楼层不受限制。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省辖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十六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于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承担七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建设。
领取《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暂定资质证书》核定的标准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建设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省、跨地区(省辖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必须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第77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6日省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建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苏建房[1994]051号)同时废止。
(2001年8月6日发布施行,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