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国历史上地主经营方式的演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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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历史之古代的经济政策的演变

高考历史之古代的经济政策的演变

高考历史之古代的经济政策的演变一、土地制度的演变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氏族公社所有)奴隶社会(夏商西周):井田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封建社会(秦汉——明清):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封建社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土地兼并(根本原因:封建土地私有制)二、重农抑商1、首倡“重农抑商”政策的是: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

2、目的:维护自然经济,确保赋役征派和地租征收,维护政治稳定,巩固封建统治。

3、积极作用:保护了农业生产和小农经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封建社会初期巩固新兴地主政权。

消极后果:强化自然经济,阻碍工商业发展,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三、“海禁”与闭关锁国闭关锁国的含义:严格限制同外国的往来,而非完全禁绝。

清朝在广州设立十三行统一管理对外贸易闭关锁国的影响:妨碍海外市场的开拓,抑制资本的原始积累,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滋长;使中国与世隔绝,没能及时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以发展生产力,使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但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国家的安全。

一、土地制度的演变1、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特点: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集体耕作、平均分配劳动产品。

如何认识原始社会的土地制度?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极端低下,农业尚处于刀耕火种和石器锄耕时期,人类过着原始共产主义的生活,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公社成员集体耕种,平均分配劳动产品。

我国半坡氏族和河姆渡氏族公社遗址分别是这一时期黄河和长江流域的典型代表。

四五千年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国一些地区相继进入了父系氏族公社,原始社会逐步被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和生活所取代,私有制、贫富和贵贱分化、阶级和国家随之产生。

我国大汶口文化中晚期和传说中的炎帝、黄帝、2、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商周井田制)(1)井田制的基本特点:①一切土地属于国王所有。

国王把直接控制之外的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又将土地分赐给卿大夫。

受田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转让与买卖,并要向国王承担义务。

中国古代的地主制经济与小农经济

中国古代的地主制经济与小农经济

中国古代的地主制经济与小农经济中国的封建制经济从西周算起来经历了三千多年,和世界各国社会发展过程比较,仿佛长了一点,但这是事实,不能依据任何理由改变它缩短它,只能从它发展过程中找出道理来说明它。

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的封建制,也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最显著的是领主经济阶段,地主经济阶段,但和其他国家也有颇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其他国家的封建制留在领主经济阶段的时间比较长,而我国的封建制则是留在地主经济阶段烦人时间特别长。

一般来讲,地主制经济是由领主经济转化而来的,正如同与其相适应的实物地租乃至变相的货币地租,是由劳动地租转化过来的一样。

领主制经济是封建制生产方式的一种形式。

有人认为,西周或稍后的春秋时期的经济是领主制经济。

井田制就是它的土地制度和经济组织形式。

古籍中的“庶人”就是农奴,他们以“助”的形式向封建领主缴纳劳役地租。

春秋以后,这种领主制经济逐步转化为地主制经济。

有人认为,西周时期仍是奴隶社会,实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和“田里不鬻”的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就是这种土地制度的经营形式。

春秋以后,这种奴隶制逐渐为土地私有的地主制经济所代替。

中国地主制经济是在生产力有一定程度发展的条件下产生的。

它的主要特征是土地买卖、小农经营和实物地租。

春秋战国之际,铁制农具和牛耕的使用、推广,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为个体劳动提供了充足的物质条件,导致了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土地买卖从此合法化。

从秦汉到隋唐,历代封建王朝除了对贵族官吏赏赐土地之外,并实行占田、均田等制度,土地买卖虽一直流行,但受到一定限制。

宋代不立田制,土地买卖日益普遍。

由于存在土地买卖,土地兼并始终成为社会动乱的一个经济根源。

但是,一部分商人买土地而成为地主,形成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的紧密结合,缓和了土地权和货币权的矛盾。

一部分农民可以买土地而成为自耕农或地主,也给地主制经济注入了活力,这都有利于它的延续。

地主制经济的产生,又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历史前提。

中国古代的租佃关系

中国古代的租佃关系

中国古代的租佃关系中国古代的租佃关系(⼀)定义:地主把⼟地出租给别⼈耕种,换取地租作为收益,称为租佃⼟地经营⽅式,地主与佃农之间形成了租佃关系,从⽽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过程1.产⽣:战国时期租佃⽅式产⽣。

其伴随着⼟地私有制的产⽣⽽产⽣。

2.发展:汉代“或耕豪民之⽥,见税什五”等,租佃现象⽐较普遍。

3.普及:宋代租佃关系⽇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式,⼟地出租时,多订⽴契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地租以实物租为主。

4.深化:明清时期⼈⼝增多,⼈地⽭盾突出,租佃关系进⼀步普及,发展⾄全国,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主要形式。

永佃制在明清的迅猛发展使租佃制进⼀步深化。

(三)特征1.⼟地出租者与⼟地租佃者之间采取了⼀种契约形式。

2.租佃制下,佃户有了迁移的⾃由,社会⾝份、地位在法律上有了显著的提⾼。

3.产品地租代替劳役地租成为占⽀配地位的地租形态。

4.租佃制呈现复杂化趋势。

(四)原因1.⼟地兼并激烈,⼟地⽇益集中到少数⼈⼿中。

2.⼈⼝增加,⼈均占有⼟地数量减少,有⼤量剩余⼈⼝。

(五)影响消极:农民经济状况恶化,阶级⽭盾激化,引发农民起义,导致社会动荡,危急王朝统治;⼟地兼并使地⽅豪强势⼒壮⼤,影响中央集权;⾃耕农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承担者,⼟地兼并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财政状况恶化。

积极:契约纳租⽅式的确定,使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相对减弱,因为他们在选择雇主⽅⾯有⼀定的权⼒;从依附关系逐渐解脱出来的农民,⽣产⾃主权⼤为提⾼。

因为他们不仅在选择雇主⽅⾯有⼀定的权⼒,⽽且在⽀配产品⽅⾯也获得适当的⾃主权,甚⾄能和市场发⽣联系。

这就⼤⼤提⾼了他们的⽣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永佃制永佃制是宋⾄近代佃户在按约交租条件下享有长期耕作权及处置耕作权权⼒的租佃制度。

其特点是⼟地所有权同⼟地使⽤ (耕作)权的分离。

形成这种分离的原因较多。

其中,⼩⼟地所有者出卖⼟地时出卖所有权⽽保留耕作权则是主要的。

完整版)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完整版)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完整版)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在封建社会中,国家土地所有制是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国家通过官僚机构管理土地,收取农民的赋税。

这种制度在唐朝时期达到了巅峰,但是在宋朝后逐渐衰落。

这是因为宋朝时期开始出现了官员私占国有土地的现象,导致国家对土地的控制力下降。

2.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社会中最为普遍的土地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土地归地主所有,而农民只能通过租赁或者缴纳地租的方式使用土地。

地主通过剥削农民的劳动成果来获取收益,这种剥削关系是封建社会的核心之一。

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很长时间,直到20世纪初才被彻底废除。

3.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是指农民拥有并自主管理土地的制度。

这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并不普遍,但是在一些地区和时期出现过。

例如,明朝时期,南方地区的一些山区和平原地带,农民拥有并自主管理土地,这种土地制度被称为“坊田制”。

在这种制度下,农民可以自主安排生产,而不必受到地主的剥削和控制。

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土地的分散和无法进行大规模的集体劳动。

在建立封建王朝之初,___通常会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以确保维持国家机器所需的财政收入。

为了有效利用这些国有土地,各个统治者曾采用过多种土地经营制度,如___时期的“___”、曹魏、明、清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以及北魏、隋、唐的均田制。

然而,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国家无法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甚至放任地主、官僚、贵族兼并土地。

因此,土地占有状况不断变化,基本趋势是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兼并农民和国家的土地,最终导致“富者连田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同时,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___的统治力量也因此严重削弱。

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也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地主阶级凭借其对土地的占有和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他们。

为了榨取更多地租,地主不断兼并农民乃至国家的土地,致使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

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

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

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

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

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

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

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确实认和保护。

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

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

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

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演变在古代的农耕社会中,土地是农耕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最早的土地制度是集体耕作,人们通过共同耕种土地来维持生活。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土地制度逐渐演变为公田制度,即将土地划分为皇家田和私人田。

公田主要由国家耕种,收取一定比例的税收用于社会建设和军队维护。

私人田主要由个体农民经营,自己享有利益。

到了封建社会,土地和赋税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这时期土地制度主要分为三种:官田、私田和民田。

官田是由国家划分的土地,收取的税收主要用于政府运转和官员的禄米。

私田是封建地主的土地,他们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向国家交纳赋税。

民田是农民拥有的土地,他们必须向地主支付一定的田租。

这时的赋税制度主要分为两种:货币税和实物税。

地主和农民都需要向国家支付税金,货币税主要是以货物的形式,如粮食、布匹等,实物税则是以钱币的形式。

到了秦汉时期,土地和赋税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秦始皇结束了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实行了均田制。

根据农民家庭的人口和土地的质量,将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并征收一定税金。

这一制度为农民减轻了负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而赋税制度也发生了变化,首次引入统一的货币税制,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随着历史的进程,土地和赋税制度又发生了多次的变革。

在唐宋时期,土地制度主要是私田和国田,世族地主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并向国家纳税。

赋税制度主要是以货币形式,并有固定的赋税额度。

到了明清时期,土地制度进一步演变为封建私田制度,世俗士绅和豪族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则以种地为生,向地主支付丰收的一部分。

赋税制度在明朝实行“一统天下”的理念下,实行了统一的赋税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变动,明代末期开始出现了大规模农民起义,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高额的赋税。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的演变是一个从集体耕作到私田制度,再到封建私田制度的过程。

赋税制度也经历了从实物税到货币税的变迁,前者强调物质财富的变化,后者更注重经济的流通和统一、这一演变过程中,既有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推动,也有政治权力和利益格局的影响。

中国土地制度历史演变及发展趋势

中国土地制度历史演变及发展趋势

中国土地制度历史演变及发展趋势
中国的土地制度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多个朝代的变革和发展。

在古代,土地制度主要是以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为核心,农民缺乏土地所有权,以农民为主体的土地经营方式受到限制。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历史的发展,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革命,包括辛亥革命、土地革命等,为农民争取土地所有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土地国有化,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198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中国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了更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自主经营权。

此后,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土地制度改革政策,包括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等,不断完善和发展土地制度。

当前,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趋势包括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同时,还需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和监管,防止土地流
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体来说,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趋势是朝着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和可持续发展
的方向不断前进。

专题复习:古代租佃关系的演变[课件]

专题复习:古代租佃关系的演变[课件]
--据李三谋《民国前中期土地租佃关系的变化》等
(说明1)该根制据度材的料积一极概作括用宋(农。2的代)剥租原削佃因(制:阶的近级代新矛工变盾农化尖业。锐发)从展;宋的超至冲经清击济租:强租佃制佃制关产度系权长的关束期系缚存复:续杂半,化殖结的民限合地制材半;料封地一建主社和高会所额环学地境知租的识加制重,约对(佃政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局动所荡学)知;识中,国分共析产民党国土地时革期命制政约策租的佃影制响发.展的原因。
(2)租佃制下,佃户有了迁移的自由,社会身份、地位在法律上有了显著的提高。魏 晋隋唐时期的部曲、佃户都束缚在土地上,没有迁移的自由,到宋代时佃户对地主 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佃户的身租主要有分成租和 定额租两种。
(4)租佃制呈现复杂化趋势。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江浙地区,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耕 种者之间出现了二地主阶层,从而使土地所有权、占用权和使用权分离。
由于东汉地主田庄的大量存在,使东汉社会的发展表现为封建国家的贫弱和政治 局势的不稳定,成为封建割据的重要因素。
影响之二 :古代租佃关系的发展
5.宋代以后的租佃关系发展的特征
(1)宋代,土地出租者与土地租佃者之间采取了一种契约形式,订立契约作为解决 纠纷的依据。契约内容包括田亩的位置、数量、类别以及地租偿付的方式及数量。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农田租佃制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长期以来,佃农对地主大多表现为直接的人身隶属关系。 宋代“不立田制“,土地交易空前频繁,土地所有者与租佃者间的关系逐步演变为土地所有者、二 地主(即租地转包者)和租佃者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主仆名份,但政府承认主户和客户(有的是佃 户)“皆齐民“.当时法律规定主佃双方要履行官版契约,佃户不能在租佃期离开佃种土地,如期 限满则可离开。明代,租佃契约通常都写明不许将田地“转佃他人'、“私相授受“.清代永佃制盛 行对,于地田主底将,土佃(高地农1))所对;变有于租化权田佃:契分面租约割 ,佃关成 分关系田 别系发底 享复展杂与 有;化田 占法(面 有律出, 、保现障并 收二规将 益地范土 和主化地 处现.经 置象)营转;权让租以的佃田权者面利人权。身形依式附转关系让减与弱佃(农佃。农从法此律,地地位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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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历史上地主经营方式的演变(一)近几十年来,西方经济学家曾发表了许多篇极重要,而且颇富创意的有关农业租佃制度的理论研究(注:例如下列几篇作品:Forinstance:P.K.BardhanandT.N.Srinivasan,"CropsharingTenancyinAgriculture:ATheorcticalandEm piricalAnalysis,"AmericanEconomicReview61(March1971):48-64,S.N.S.Cheung,TheTheoryofShare Tenancy.(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69),J.C.Hsiao,"TheTheoryofShareTenancyRcvisited," 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83,No.5(October1975):1023-32,A.y.C.Koo,"TowardsaMoreGeneralMod elofLandTcnancyandReform,"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87,No.4(Novcmbcr1973):567-80,J.D.R eidjr.,"SharecroppingandAgriculturalUncertainty,"EConomicDevelopmentandCulturalChange24(A pril1976):549-76,andJ.E.Stiglitz,"IncentivesandKiskSharinginSharecropping."ReviewofEoonomicSt udies41(April1974):219-56.),可供我们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史参考,帮助我们走出经典理论的狭小天地。

这些论文涉及到一个基本概念——一般均衡(generalequilibrium)。

古老的地租理论认为,从资源配置的观点来评价,经营地主的农场比租佃地主的农场优良,因为经营地主在他已知的耕地面积上将使用劳动力,使其边际产量恰好等于他支付的边际工资成本,此时经营地主的净所得达到最大化,而所投用的土地资源与劳动力资源都是恰到好处。

此时资源配置的效率最佳。

如果换成租佃制,佃户只能拿到边际产量的一部份,所以只愿意投入较少的劳动力,因而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新的地租理论,也就是一般均衡论,则完全推翻了上述古老的地租理论。

一般均衡论是筑基于两项基本假设。

第一,土地产权私有,私有产权包括自由选择经营自己财产的权利。

第二,人们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决定如何使用其劳动力。

地主利用财产权,选择对他最有利的,也就是净所得最高的地土经营方式;佃户则选择最佳方式来投放劳动力,以取得最高净所得。

对地主而言,如果乙经营方式优于甲经营方式,他就会放弃甲经营方式而改采乙经营方式。

对于佃户而言,如果乙处的收入高于甲处,他也会改投他的劳动力。

这样竞争选择的结果,各种土地经营方式的最后结果会彼此看齐,不分辕轾。

因此,各种不同的地土经营方式可能同时并存于一个社会,维持这样的一般均衡状况。

中国自秦朝以来就建立了私有制财产制,大半的耕地在大多时期属私人所有,握有耕地产权之人享有选择土地经营方式的自由。

自秦朝以来,大多数人民属于编户齐民,享有由由支配其劳动力的权利。

这里我们是指人们有选择的自由。

有的时候,一旦选择确定,其支配劳动力的自由可能丧失,譬如说,一旦决定自卖为奴,其劳动力便将由主人支配。

总之,从秦朝开始,中国就具有出现一般均衡的条件。

事实上,秦汉时期的中国社会确实呈现耕地经营制度的一般均衡状态,多种经营方式并存。

此后两千年,中国境内的资源存量(如耕地与人口数量)及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动,有的经营方式变得相对的不利,人们便调整他们的选择,结果是有的地土经营方式被淘汰,在社会上自然消失;而相对有利的经营方式得以保存下来或推广。

在下面讨论土地经营方式的演变过程中,我们只限于私有土地,只有在私有耕地上土地所有人握有产权,可以选择经营方式,至于国有土地、公田、学田、官田、屯田、职田等,另有决策过程,不能任由私人选择。

有的时候,甚至公有土地也是仿照最通行的私产经营方式。

在私有土地方面,我们也不去讨论自耕农的经营方式,因为尽管历朝的自耕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经营方式相当一致,而且历朝很少变化。

我们要讨论的是地主的经营方式,他们握有土地,但缺少足够的劳动力,不得不向外寻求劳动力。

不同经营方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取得劳动力的方式。

也因此,不同经营方式的相对优势主要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意愿,不同来源的劳动者表现出不同的工作意愿。

至于生产的规模经济,在机械化耕作出现以前,其影响十分有限。

首先被淘汰的土地经营方式是以奴隶耕作。

在秦以前,中国只有官奴婢,而无私奴婢。

官奴婢不能做为农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

第一,官奴婢是战犯及刑事犯改降而来,为了取得官奴婢必须维持十分强大的权力机构,其交易费用奇高。

第二,官奴婢的来源缺乏弹性,不能按农业生产的需要来调整人数,奴隶太多养活起来不经济,奴隶太少又恐不够用。

第三,战俘及罪犯被降为奴婢,常心怀怨恨,不但怠工,而且常思逃亡或破坏,所以工作意愿不仅是零,而且是负值。

有人根据诗经上的两个诗句,判断周代有驱使两万名官奴肃耕作的大型农场。

两万名耕种者至少要散布在百万亩以上的土地上,而且当时的农田是遍布着纵横的沟洫,为了防止两万名奴隶逃亡,并强迫他们在广大面积土地上操作,至少要三四千武装人员来监督。

这是交易费用极高的农场,在现实世界上是不可能出现的。

到了秦代,私产制度普遍建立,随之出现了私奴婢。

私奴婢被视为主人的财产,既然可以合法享有其他财产,当然也可以合法蓄养奴婢,私奴婢市场随之出现,《汉书王莽传》说:“秦为无道,坏圣制,废井田……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

奴隶变成了商品,可以在市场上合法买卖,奴隶的供应才有了价格弹性。

至此,中国社会上有了两种平行的劳动力市场——奴隶市场与雇工市场。

两种取得劳动力的方式可以互相置代,奴价太高则雇工,工资太高则买奴。

官奴婢是战俘或罪犯,是纯粹强迫性的劳动,工作意愿是零或负值。

私奴婢是当事人出卖的,人们有权出卖自己为他人之奴婢,父母根据亲权可以出卖子女为奴婢,丈夫有夫权可以出卖妻子。

这些人进入奴隶市场并非百分之百的强迫性,他们的工作意愿不是零或负值,但是也不太高,因而监督奴隶操作还是相当困难。

奴隶可以用来操作家务,或是工作比较集中的行业,如矿业,容易监管,但若要从事在平面上展开的农业生产,就难以监督。

秦汉时期有了私奴婢市场,可能曾出现过使用奴隶耕作的农场,但农场规模不会太大,否则无从管理。

到了南北朝,奴隶市场一度大为盛行,这是人为制度造成的结果。

北魏的均田法规定,良人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按照良人的标准,同额受田。

不但如此,受田的奴婢之课调较良人减半,即“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

在这种制度下,购买奴婢是取得土地的捷径,土地与劳动力一举而两得,而且还享受税赋减半的优待,于是人们群起开办奴隶农场。

这就形成了中国历史上“耕当问奴,织当问婢”的时期,北朝富户蓄奴之风大盛,往往一户奴婢数千。

北朝政府很快就看到,在这种制度下,不但课调减少,而且耕地不敷分配,必须改弦更张。

北齐政府首先对每户奴婢受田之人数加以限制,限外奴婢不得受田,也不必纳税。

隋朝炀帝即位,索性全面废止了奴婢受田,蓄奴之家便完全失掉蓄养奴婢的优惠条件,奴隶低下的工作意愿便使得奴隶农场变成相对不利的经营方式,很快就在全国范围内式微。

宋时北方在金人占领的地区,突然出现奴耕的第二次高潮。

金人在北方原是过的游牧生活,进据中原后企图从事农业生产。

在这同时,金人掠取了大量汉人为奴,尝试奴耕,但是并不成功。

“金史”食货志载,金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调查猛安谋克的户口,正口4,812,669人,奴婢1,345,967人,占猛安谋克全人口的21%。

这些奴隶最初大半是在农场上操作。

不过,猛安谋克各户主很快就发现使用奴隶耕种远不如其他农业生产方式的效益高,所以纷纷出卖手中奴婢,另行召募佃户来种田。

金世宗为了防止这种转变,下令禁止猛安谋克出卖家中奴婢,也不许将名下土地出租给佃户。

“金史”食货志载,大定二十一年(1181)金世宗对宰臣说:“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骄纵,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尽令汉人佃莳,取租而已。

……近已禁卖奴婢,约其吉凶之礼,更当委官阅实户数,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赡者方许佃于人”。

金世宗高高在上,不了解农场经营实况。

其实,并非猛安谋克户不肯令家人农作,也不是他们的家人不懂农耕。

他们的家人大多是在华北地区被俘获的汉人百姓,本系农民,善于稼穑。

但一旦变为奴隶,便丧失工作意愿,“干活大湖弄”,甚至存有反抗怠工心理,效率低,管理监督不易,远不如自动自发的佃户工作辛勤。

猛安谋克户出卖奴婢,出佃耕地,是在打最实际最自然的经济算盘。

金世宗的一纸禁令是无法扭转这种制度上的相对优劣,无法挽回这种趋势,金代后期,奴耕很快绝迹。

很久以后,在清朝初年,金人失败的经验又被重复一次。

满州人入关后在华北地区进行圈地运动,将汉人民田划为旗地,赏赐给满人贵族,原来的汉族居民被降为类似奴隶的身份,在旗人家中操作,其中很多人被安排在田间工作。

清政府也再三明令,不许旗地领地将土地出卖或出佃。

然而这些旗地农场都连年亏损,许多旗人就暗地将土地出售。

清政府曾下令禁止旗地买卖交易,甚至将出售的旗地赎回,赐还原主。

然而这种趋势也是无可阻遏,到咸丰二年(1852),清政府不得不全面开放旗地,准许公开自由买卖。

另外一种在历史后期逐渐没落的经营方式是雇工耕种的农场。

雇工耕种的农场在秦汉时已很普遍,很多有名人物都曾在农场中当过雇农,如陈涉、儿宽、第五访、孟尝等人。

那个时候的农场工人有相当的人身自由,所以才有“带经而锄”及“为人庸耕以资学”这类佳话传下来。

一般说来,到农场当雇工的人都是自愿就雇,有相当的工作意愿,但是仍然需要雇主的监督(注:农业生产工作要在平面上展开,不能集中于小面积内操作,而且产品或工序质量不易检查,要到收成时才见分晓,所以农业是最难监督的生产部门,现代工业各部门也有监督问题,是管理科学的主要研究课题之一。

在非市场经济中,另有管理办法,设计出十二项监督检查指标,但仍难以周全,若把监督指标增加到几十个,则太烦琐,交易成本太高。

市场经济则将多项指标简化为一,即利润指标,利润挂帅。

在非市场经济中,如果指标选择不当,不但经营效率差,而且扭曲生产行为,浪费大量资源。

例如,油田钻井工作的指标以直线公尺(linermeter)度量,导致高加索油田打的都是浅油井,因为打一公尺的深井比打一公尺的浅井要耗费更多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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