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六章 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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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
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 而产生。例如,合同的订立、遗嘱的 设立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主体、客 体或内容上的变化。例如,合同内容 的变更、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例如,合同的履行、债权的实现、债务的清偿等 。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除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情况。常见的免责事 由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等 。
07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Chapter
婚姻家庭概述
01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依法成立的以共同生 活为目的的合法夫妻关系;家庭是以 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 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02
婚姻家庭的法律特征
婚姻家庭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定 性、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
03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 发展
从群婚制、对偶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 演变过程。
结婚制度
01
02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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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 承权的标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 遗产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时间上的特定性。 第二,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第三,范围上的限定性。 第四,性质上的合法性。
三、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依据 《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自然人的收入;(2)自然人个人的房屋、储蓄和 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自 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 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据 《继承法意见》第3 条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 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此外,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也可以成为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依据 《继承法》第 10 ~ 12 条的规定,法定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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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二)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民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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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
1. 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
2.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 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4.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学
202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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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 •公平原则 法 •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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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2.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 准则
学 3. 解释民法和民事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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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 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民 济特区的民事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 法 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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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自公布日后的一段时期届满生效或直接规 定特定日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1、新法明令废止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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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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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民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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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1、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 法,即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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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一、概念题1.非法人团体(山东大学2016年研)答:非法人团体,也称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民事主体性地位在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包括:①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法律对其限制较少。

②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③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合伙(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相关试题:狭义合伙(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其中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

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3.有限合伙(中山大学2010年研;武大2014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有以下特征:(1)有限合伙与无限责任结合,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有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担任,执行合伙事务。

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4.个人独资企业(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北邮2009年研)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包括:(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2)雇工经营;(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5.隐名合伙(人大2010、2005年研;北科2010年研)答: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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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 定 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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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 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 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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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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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 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 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 承人。
第六章 继 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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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继承法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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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民法第⼀编民法总则第⼀章民事法律关系第⼆章⾃然⼈第三章⼈格权第四章法⼈第五章法律⾏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第⼀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及适⽤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和⾮法⼈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部分。

3.民法(民法规范)的适⽤: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

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定结论(R)的⼀种思维过程。

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

4.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

“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5.民法规范的适⽤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对此,须满⾜两个条件:规范+事实。

6.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

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定影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分类状态、事件和⾏为。

民法学总论(全)

民法学总论(全)
杨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六间房屋和1.2万元钱)均由胡乙及其孩 子继承。不久,胡乙携子及 1.2万元钱改嫁邻村,只将房屋留给杨甲的姐 姐。 胡乙改嫁不到半年,杨甲意外回归,原来,他遇洪水后大病一场且失 忆,随后的生意亏本,遂又恢复记忆。回家后见妻子改嫁,就要求复婚并 偿还外债,但其要求遭胡乙拒绝。
四、监护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诉讼终止
案例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和程序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程序: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民法(第六版)》是一本2016年9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魏振瀛内容简介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五节民法的本位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1]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公平原则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节法人的登记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有价证券第四节智力成果第五节其他客体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限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十三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四节准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第十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种类之债第二节货币之债第三节利息之债第四节选择之债第五节连带之债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分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1]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不安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五节租赁合同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承揽合同第八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运输合同第十节保管合同第十一节仓储合同第十二节委托合同第十三节行纪合同第十四节居间合同第十五节技术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四编继承权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遗嘱的设立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第四节遗赠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生命权第三节健康权第四节身体权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第六节肖像权第七节名誉权第八节隐私权第九节信用权第十节自由权第十一节贞操权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荣誉权第三节其他身份权第六编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行为第三节损害事实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过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第六节侵害隐私权和自由权的行为第七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第八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第五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责任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第六节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第八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九节监护人责任第十节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十三节校园伤害责任第十四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第十五节网络侵权责任缩略语词条索引第六版后记第五版后记第四版后记第三版后记第二版后记第一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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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产生的 代理,没有再代理就。 本代理是相对于再代理而言,没有再代理就没有本 代理。
2.再代理的条件 必须是为了被代人的利益。 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后应得到被代 理人的追认。
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转委托后未得到被代理 人追认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 利益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5.代理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一 代理的基本分类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 理。 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权要以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行 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 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 代理。 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设立 的代理方式。 它的确定带有强制性
(四)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的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法 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五)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和再代理的概念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 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于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二)代理人的义务
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2.亲自代理的义务 3.报告义务 4.保密义务
三 滥用代理权的限制
(一)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 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禁止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 人实施统一民事法律行为。
(三)禁止代理人的懈怠行为
3.再代理人与原代理人的关系 在再代理之后,如果代理人只是转让部分代理权, 则再代理人并不取代原代理人,原代理人地位不变。
如果原代理人是法定代理人,再代理只受原代理人 的监督,不受被代理人的监督。 如果原代理人是委托代理人,在代理人须受被代理 人和原代理人的双重监督。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对再代理人也有监督权 和接任权。
代理权关系
被代理人
代理行为 后果归属 关系
代理人
代理 行为 关系
第三人(相对人)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代理是民 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 与代理相关的概念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二)单独代理和共同别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两人以上的代理。
(三)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是指基于代理权限而发生的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非基于代理权限而发生的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代理和表见代理。
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而由法律直接规定。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 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有关单位”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 有保护义务的组织。
二 代理在民法上的其他分类
(一)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 部,它是特别代理的对称。
(一)传话
传话是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传达意思。 与代理的区别: 传达人无权利决定意思表示内容,不能决定民 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只是机械地如实传递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或其他信息。
(二)居间
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指居间人(行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与代理的区别: 居间是为当事人创造订约的机会和订约的条件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代理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民事主体内部的法律关系, 是一个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为法人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即位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归属
的问题。
三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意义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范围是指代理行为标的的范围, 即哪些行为法律允许代理,哪些行为不允许代理。
合同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代理适用范围 某些行政行为 申报
申请
诉讼行为
登记
(二)不适用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要求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 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代理制度的意义
1.代理制度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不 足。 2.代理制度可以使一些民事活动降低成本 3.代理制度可以弥补民事主体能力的不足,扩大民事 主体民事活动的范围 4.代理制度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际贸易
代理人懈怠行为是指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 疏于处理代理事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 空,并使其蒙受损失的行为。
第三节 代理权
一 代理权的发生
代理权的发生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某一民事法 律行为而取得代理人的资格。 代理权发生的原因: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二 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被 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 果。
第六章
代 理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五节 表见代理 第六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的媒介行为,居间人不参加到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
去,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
(三)行纪
行纪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指行纪人(行为
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贸易活动,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行为。 与代理的区别: 行纪人是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其法律后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
(四)代表行为
代表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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