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
深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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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总则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相关 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可以通过媒体将乙方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 务的情况向社会通报。
二、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 服务的过程中,应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和 坚持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基 本收费的基本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 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 疗服务质量。
如发生过度治疗行为,经调查核实, 将对接诊医生过度诊疗费用按本协议第七 十六条规定处理。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乙方应妥善保存所发生的 所有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处方单、治疗单、 检查报告单等单据。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
其中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门诊大病参保人、参保人门诊医疗账户用 于支付父母、配偶及子女门诊医疗、综合 医疗保险参保人社康就医、农民工医疗保 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绑定社康就医的 门诊处方、治疗单、检查报告单等,乙方 应分类存放,甲方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
参保人委托他人代开药的,乙方应要 求被委托人出具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和门 诊病历本,电脑收费时,账户设有密码的 直接输入密码,未设置密码的需核对被划 卡账户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同时乙方应 核对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其将身 份证号填写在所开具处方的背面,签名、 留联系电话。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 务时,应在挂号单上打印参保人的社会保 险参保类型;
所有社会保险处方单应填写参保人的 社会保障卡电脑号或卡号;
社会保险处方均应加盖带有医生工号 的签章或签名后书写医生工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深劳社规[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8号)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保证基金合法使用,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四月二日深圳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保证基金合法使用,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下列违规行为向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举报:(一)以做假记单、假发票、假病历、假处方和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二)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提供划卡记账服务的;(三)将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其他用品记入医疗保险账内的;(四)将应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记入社会医疗保险账内的;(五)多记多收医药费用的;(六)利用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并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七)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八)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参保单位的下列违规行为向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举报:(一)为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的;(二)为参保人医疗费用报销开具虚假证明的;(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参保人及其他人员的下列违规行为向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举报:(一)冒用他人身份证参保的;(二)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的;(三)持他人社会保障卡冒名就医的;(四)利用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并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五)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关于实施《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部分修改内容

三、关于社康中心药品和诊疗项目打七折的问题
《决定》规定“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 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 品、诊疗项目的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列入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 金按规定支付,但口腔科治疗费用、康复理疗费用、大型 设备检查治疗费用、市政府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等除外。 ” 社会保险机构已在电脑系统中将社康中心可以打七折记账 的诊疗项目进行标记,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照执行。打七 折待遇只限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我 市定点社康中心就医刷卡时享受,个人账户家庭成员使用 时不享受,在社会保险机构现金报销时不享受。
(二)关于门诊特病以外的其他门诊疾病医保待遇问题
规定“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上述门诊特病以外的其它门诊疾 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 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且医疗保 险年度内自付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 部分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的支付80%。” 1.原有门诊第一类大病待遇扩大到所有的综合医保参保人,因 此不再进行门诊第一类大病的认定工作。 2.综合医保参保人每次就医须刷卡,其普通门诊费用不足支付 部分在电脑系统中自动累计,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后,自动享受此待遇。原有的“门诊病种”通道取消使用。
四、关于门诊大病的问题
(一)关于门诊特病(原第二类门诊大病)的问题 《决定》规定“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 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90%列入基本医 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 保险基金按80%支付。” 1.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了特病套餐,门诊特病病人发生的特病套餐范 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在门诊结算时选择“门诊特病”通 道刷卡记账。超出特病记账范围的门诊费用,不能享受此项待遇。 2.门诊特病的认定工作仍按原规定进行。 3.恶性肿瘤治疗套餐已进行调整,即办理了“恶性肿瘤放疗”、“ 恶性肿瘤化疗”、“恶性肿瘤介入或核素治疗”任一特病认定的, 可以同时享受此三类治疗的医保记账待遇。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256]号令)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256]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8b516fc958f5f61fb73666cf.png)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第【2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深圳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深圳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是指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针对特定疾病所设立的医疗保障政策,旨在为患有特定疾病的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待遇和保障。
这些疾病主要包括慢性病、特殊病种和一些罕见病等。
下面将对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慢性病慢性病是指治疗期长、临床症状持续存在或反复发作、预后较差的疾病,主要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
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针对慢性病的门诊治疗提供一定的报销额度,以减轻患者负担。
1.高血压:门诊可报销80%的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为3000元。
2.糖尿病:门诊可报销80%的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为3000元。
4000元。
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门诊可报销80%的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为4000元。
二、特殊病种特殊病种是指一些特定疾病或病情复杂、治疗费用高昂的疾病,主要包括肿瘤、器官移植等。
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对这些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也提供了相应的报销标准。
1.肿瘤:门诊可报销80%的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为6000元。
2.器官移植:门诊可报销80%的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为6000元。
三、罕见病罕见病是指患病率极低的疾病,由于疾病治疗费用高昂,患者往往难以承担,因此需要特殊的医疗保障政策。
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对罕见病的门诊治疗也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报销。
8000元。
上述是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的主要内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报销额度仅为参考,具体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准。
此外,深圳市还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费用和患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对报销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以确保患者能够获得适当的医疗保障。
总之,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的出台,旨在帮助患有特定疾病的居民获得更好的医疗待遇和保障,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
此外,深圳市也鼓励居民参与商业医疗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录

门诊
70
HF320 福田人民医院下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门诊
71
HFF30 福田区人民医院福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门诊
72
HFT20 福田区人民医院田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门诊
73
HFN10 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门诊
74 WF110 福田人民医院滨江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门诊
75
WF120
福田人民医院香蜜二村社区健康服务中 心
门诊
41 WL0C0 深圳市银湖旅游中心卫生所
门诊
42
WL0U0
深圳体育康复医学研究会笔架山训练基 地卫生室(深圳市体工队)
门诊
43
HY220
深圳核电花园卫生室(广东大亚湾核电 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门诊
44 WFE10 深圳实验学校医务室
门诊
45
H3810 深圳市老干活动中心医务室
门诊
46
WF0C0
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深圳市有限公司卫 生室
门诊
26 HLG1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广岭社康
门诊
27
HL940 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愉天社康
门诊
28
HL950 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文锦北社康
门诊
29
HL970 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文华社康
门诊
30
HL980 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翠华社康
门诊
31
HL370 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罗芳社康
门诊
32
HL360 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凤凰社康
门诊
47
H4410 深圳市儿童医院中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门诊
48
HFF20
福田区妇幼保健院福保社区健康服务中 心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政策培训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政策培训2023.9.27目录出台背景参保筹资就医及待遇案例分享《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有8章85条。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同时废止。
出台背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医疗保障,提出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
国家、广东省陆续出台医疗保障政策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
制度框架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三重保障”机制ü更符合国家、省的统一规范要求ü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ü更好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大病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本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563元/年、12964元/月(四舍五入)本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u 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本市2021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5904元与职工医保缴费有关与居民医保缴费有关与享受待遇有关重要数值u 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u 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筹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群参保形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其中:划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职工一档本人月工资收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300%)8%(单位6%,个人2%)2%职工二档2%(单位1.5%,个人0.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一档本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300%)8%(个人)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工一档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8%(失业保险基金)2%工伤残退职工职工一档工伤职工伤残津贴8%(工伤保险基金6%,个人2%)2%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职工一档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300%8%(个人)2%职工二档2%(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的人员职工一档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6%(个人)缴费期间不划入个账,缴足年限后的次月起按251元/月划入个账职工二档2%(个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群参保形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备注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居民医保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5904元1.8%(个人0.6%,财政补助1.2%)每年9月参保: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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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2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
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诚信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5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诚信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体系,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和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签订《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相同类别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内容、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A和B级五个等级,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评定内容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以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遵守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规定和履行《协议书》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开展社会保险医疗服务的工作量、服务量和服务满意度,以及违规查处情况等,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总分值(以下简称评定总分值)为200分,包括指标考评、现场考评和满意度考评三部分。
定点医疗机构所属科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等不单独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行为视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分院单独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指标考评部分占评定总分值的30%。
其中,根据《协议书》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医疗保险总费用的考评占评定总分值的10%。
根据《协议书》其他标准执行情况,按《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考核占评定总分值的20%。
第七条现场考评部分占评定总分值的50%。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为提供社会保险医疗服务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工作计划、总结及其具体落实情况,所配置的管理人员、机构和各项设施情况,工作人员掌握、执行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规定的情况,病历、处方等的检查情况,包括日常监督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及违规查处情况等,按《评定标准》评分。